APP下载

黑格尔承认自我意识新解

2016-02-27

学术交流 2016年7期
关键词:认识自由意志

郑 华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外国哲学研究

黑格尔承认自我意识新解

郑华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摘要]对黑格尔承认自我意识有两种比较主流的解读,一种是认识论的解读,另一种是意志论的解读。在前一种理解中,从笛卡儿到黑格尔的哲学史发展,核心的人物是康德。正是康德将笛卡儿的抽象我思发展为具有知识原则地位的先验自我,而黑格尔的自我意识概念正是对康德先验自我的进一步发挥和廓清。在后一种理解中,自我意识被理解为自由意志。因此,黑格尔自我意识概念被认为是对笛卡儿所开创的认识论的超越。不仅如此,在这种解释中,黑格尔的论述还超越了康德式的道德哲学,而代表着实践哲学往社会历史领域的推进。黑格尔本人的论述更为支持后一种解释。然而,如果严格按照精神本身的逻辑进展进行思考,将会发现,处于主观精神阶段的承认自我意识既不是理论认识,也不是自由意志,而只是欲望自我意识的相互意识关系。因此,需要从欲望自我意识出发,坚持按照其内在进展到达承认自我意识,继而展示承认自我意识的意涵,以此来回应黑格尔及论者对承认自我意识的论述。

[关键词]欲望自我意识;承认自我意识;认识;意志;自由

黑格尔的承认自我意识概念一直被理解为对笛卡儿所开创的我思传统之完成,此完成或者是总结性的完善,或者是终结性的超越。在前一种理解中,从笛卡儿到黑格尔的哲学史发展,核心的人物是康德。正是康德将笛卡儿的抽象我思发展为具有知识原则地位的先验自我,而黑格尔的自我意识概念正是对康德先验自我的进一步发挥和廓清。黑格尔对意识、自我意识及意识向自我意识过渡的论述被认为是对康德先验演绎的重述。在后一种理解中,自我意识被理解为自由意志。因此,黑格尔自我意识概念被认为是对笛卡儿所开创的认识论的超越。不仅如此,在这种解释中,黑格尔的论述还超越了康德式的道德哲学,而代表着实践哲学往社会历史领域的推进。

但是,对黑格尔《精神哲学》的结构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承认自我意识是处于精神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主观精神的阶段;而且,承认自我意识还在精神本身之前,属于广义的意识阶段,是精神的现象,因而是精神现象学所考察的对象。[1]目录1-2而认识和意志则都至少以思维为前提。也就是说,精神只有发展到思维阶段,才能成为认识和意志。因此,承认自我意识便既不包含认识的内容,也不包含意志的内容。这样一来,对于承认自我意识的认识论解释和意志论解释就都可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了。然而,黑格尔本人的论述至少为意志论的解释提供了一定的文本上的支持。黑格尔本人确实将意志乃至政治关系放到承认自我意识之中,作为其内容来加以论述。

如果按照黑格尔本人所提倡的思考原则来对承认自我意识进行考察,那么便可以更明确地认识到这样两种理解所存在的问题。黑格尔认为,真正的思考应该是这样一种思考,所思考的“内容……的规定性都不是从另外的东西那里接受过来外贴在自己身上的,而是内容给自己建立起规定性来,自己把自己安排为环节,安排到全体里的一个位置上”[2]。可见,黑格尔所主张的思考原则就是如实展示内容的这个自我安排。因此,要回应黑格尔及黑格尔论者对承认自我意识的理解,便需要根据黑格尔本人所提出的思考原则,来对承认自我意识进行思考,以揭示其本相。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对这个思考原则作详细的展开,只能点到为止地作一指明。接下来的具体论述,致力于坚持这个思考原则,以此来获得对于承认自我意识的真知。

由此,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展开。首先,按照前述思考原则对承认自我意识进行较为详细的考察,指明其具体内涵。其次,在这个基础之上,对黑格尔的相关论述作一简要辩证,指明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对黑格尔论者的解释加以简略评述。

一、欲望与承认

在精神的进程中,承认自我意识是由欲望自我意识发展而来的。因此,要认识承认自我意识,有必要先对欲望自我意识作一番考察。然后,按照上述思考原则的要求,因而也是按照概念本身的进展,需要指明欲望自我意识如何过渡到承认自我意识。在完成这两项工作之后,便需要详细地考察承认自我意识本身的具体内涵,揭示其内部的各个环节及其相互关系,表明其本身的逻辑进展。

(一)欲望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一种生命性存在,而生命之为生命,就在于在否定己外存在者时维持自身。在单纯动物生命的前意识阶段,这种否定还不是为意识的;而当意识意识到生命过程,这样一种消除就成为为意识的。正是由于意识已然自在地是生命体,所以对于生命的意识必然也包括对意识自身之生命的意识,也就是对意识之作为生命存在的意识,因而是对通过取消对象之独立性来维持自身的意识。这样一种意识,就是欲望。

取消己外存在者以维持自身,构成了欲望的满足。欲望着的意识确信直接的、己外的客体没有“真正的实在性,反倒是一个对主体来说微不足道的东西”[1]223。而欲望的满足则构成了欲望的自我确信,确信“对象包含有满足欲望的可能性,对象因而是与欲望相适应的,而正由于这个原因欲望就被对象激发起来”[1]223。

但是,欲望包含的对己外存在者的这样一种否定是单纯的消耗。己外存在者因这样一种否定而归于消灭。这样,欲望的满足就“只在单个东西里发生,而这个东西是暂时性的,所以在满足中欲望又重新产生出来”[1]225。如此一来,欲望就不断产生,不断满足,陷于坏的无限之中。欲望虽然能不断地通过否定对象而得到满足,但是欲望每次只是否定单个的东西,从而表明自己只是抽象的否定力量,并没有超出那构成单个东西之本质的东西。

于是,我们看到,欲望本身、欲望对象和欲望的满足都是个别的东西、暂时性的东西。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将欲望称为感性的自我意识。所以,欲望的自我意识对客体的同化只是不断进行,而不会完成。也就是说,单纯的欲望缺乏持久满足。而这正是因为欲望本身、欲望对象都是个别而暂时的。单纯欲望在其获得满足时,其满足便立即消失了,因为其对象已经在欲望的否定中归于消失。因此,欲望自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将是对欲望自我意识之个别性和暂时性的克服。

如前所说,通过否定直接的个别己外存在者,欲望的自我意识表明自身是己外存在者之普遍性的否定力量。如此一来,欲望的自我意识便自在地寻求普遍的满足。所谓普遍的满足,就是用普遍者来满足自己。个别己外存在者既然被表明为缺乏独立性,因而缺乏自持的普遍性,那么欲望便不可能从个别己外存在者获得普遍满足。

但是,欲望的自我意识已经表明自己是己外存在者之普遍力量,那么要达到欲望自我意识的满足便只有一条路:不再欲望个别己外存在者,而是欲望己外存在的另一个欲望。由此可知,一个欲望自我意识的普遍满足需要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何以如此呢?因为如果只有一个欲望自我意识,那么这个欲望自我意识便永远停留在对个别己外存在者的否定上。这样,个别己外存在者的普遍力量便永远在欲望的满足之外。这正是作为有限个别的无限重复的坏的无限。[3]欲望的自我意识表明自己就是个别己外存在者的普遍力量,但欲望的自我意识却不能以自己为对象,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地欲望自己的欲望。欲望所直接欲望的,只能是己外存在者,也就是说,欲望所直接欲望的,只能是欲望之内的存在者。但是欲望自我意识显然不能同时将自己作为自己之内的存在者来欲望。

因此,一个欲望自我意识要以欲望为对象,不再欲望个别存在者,而要欲望作为个别存在者之普遍力量的欲望,便只能以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为对象。也就是说,欲望的自我意识只能以另一个欲望的自我意识为对象,才能获得普遍的满足。就此而言,单纯的欲望还不能称为自我意识。因为单纯欲望还没有现实的自我作为对象,还没有以自我来满足自己。只有以自我为对象,才能达到自我意识。但是,孤立的欲望不可能达到现实的自我,而只能是以另一个欲望自我为对象。这样,欲望自我意识便过渡到了承认自我意识。

(二)自我意识的承认与被承认

承认自我意识的逻辑进展,从而其概念内涵,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单边的承认关系,也就是支配性关系。这个单边承认关系包含内在的矛盾,而相互承认则构成了对这个矛盾的解决。因而,相互承认也就成为支配性关系的真理。下面,让我们来看这个逻辑进展的具体内容。

1.支配性关系

如上文所说,欲望自我意识之欲望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是为了获得普遍满足。而要获得满足,欲望自我意识就要取消其对象的独立性,对之加以否定,将其同化于自身。因此欲望自我意识必须取消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对之加以否定,才能从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获得满足。但是,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作为欲望自我意识,同样欲望着普遍满足,而其获得满足,必须否定此一欲望自我意识。因此,欲望普遍满足的两个欲望自我意识的相遇,首先必然导致其相互否定。

如果其中一个欲望的自我意识否定了另一个欲望的自我意识,即消灭了另一个欲望的自我意识,那么此欲望自我意识虽然也会获得满足,但其满足将依然是个别的、暂时的。这是因为简单地消灭欲望自我意识和简单地消灭一个物对于欲望自我意识来说并无区别,都是抽象的否定,从而只获得个别的满足。因此,要达成欲望的普遍满足,两个欲望自我意识必须都得到保存,与此同时,其中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欲望的支配。如此一来,支配性一方似乎就获得了一种普遍的满足,因为受支配一方正是对个别事物的否定力量,而现在这样一种否定力量成为支配性一方的附属性力量。支配性一方表明自己是独立的,而由于受支配一方将自己的欲望归属于支配一方,因而支配性一方的欲望就得到受支配一方的承认。为行文方便,我们将支配性一方称为甲,受支配的一方称为乙。

那么,现在,甲的欲望就是由乙来满足甲的欲望,因此当乙满足甲的欲望时,甲得到满足。乙的欲望也是由乙来满足甲的欲望,于是,当甲因为“乙去满足甲的欲望”而得到满足时,乙也得到了满足。因此,甲和乙不只是同样地具有欲望,而且是具有同样的欲望。甲和乙的欲望都是由乙来满足甲的欲望,甲和乙都在甲的欲望由乙满足时得到满足。因此,甲的欲望是得到了承认的。黑格尔称这样一种欲望的自我意识为承认的自我意识。因而,甲对乙的否定,无非是获得乙对甲的欲望的承认。而乙也在其对甲的欲望的承认中摆脱了自己的欲望的个别性。因为乙不再简单地否定,或者说抽象地消除己外存在者,而是保存己外存在者,而由甲来实施这个否定。

2.支配性关系的困境与出路

但是,如此一来,甲就陷入了对乙的依赖,而表明自己缺乏独立性。因此,支配性的一方恰恰依赖于受支配的一方,而受支配的一方其欲望之满足只在于其满足了甲的欲望。现在,甲表明其不是独立的自我意识,而依赖于乙。如此一来,支配关系就表明其自身实际上为依赖关系,那么甲就不能从支配关系(实际上是依赖关系)中得到满足。乙的欲望是由乙来满足甲的欲望,但到目前为止这样一种欲望却使甲陷入依赖关系,从而恰恰导致甲无法获得真正的满足。也就是说,由乙来满足甲的欲望,由于导致了甲无法获得满足,从而导致乙自己也无法获得满足,因为乙的满足在于甲的满足。

摆脱这个困境的唯一出路是甲表明自己的独立性。这是针对其对乙的依赖性的否定。这次之表明独立性和之前的表明独立性不同:之前甲之表明自己的独立性,是通过对乙的欲望的支配;而现在甲认识到支配实际上是依赖,所以之前的独立性是虚假的独立性,而恰恰是依赖性,因此甲要摆脱对乙的依赖,也就是说,要摆脱由乙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状态,而由自己满足自己。不仅如此,甲在对乙的依赖中意识到乙的独立性,从而甲在表明自己独立性之后依然保持对乙之独立性的意识。因此,现在甲是意识到了乙之独立性的具有独立性的自我意识。

再来看乙,甲在其对乙的独立中得到了满足,而乙是以甲之满足为满足的,因此乙也在甲对乙的独立中得到满足。不止如此,甲在对乙独立的同时意识到乙是独立的,因此甲是在对作为独立者的乙保持独立中得到满足的。而乙以甲之满足为满足,所以乙也因甲对作为独立者的乙保持独立而得到满足。当然,这意味着乙意识到甲是在对作为独立者的乙保持独立中得到满足。

乙之所以独立,本是以甲之满足为满足;甲意识到乙之独立性,因而意识到,在自己因对作为独立者的乙保持独立而得到满足时,乙也得到了满足。如此一来,甲乙便都同时意识到自己和对方的独立性,因而在对方中意识到自我。不止如此,甲乙都意识到,双方作为独立者,在彼此的相互独立中得到满足。因此,甲乙欲望着彼此的欲望,满足着彼此的满足。甲意识到,乙以甲的欲望为欲望,因此在乙的欲望中甲便是在自己之中。同时,乙也意识到,甲以乙的欲望为欲望,因此在甲的欲望中乙便是在自己之中。在这样一种相互欲望对方的欲望、相互满足彼此的满足却又作为独立者相互独立的关系中,甲和乙都获得了普遍性,成为普遍的自我意识。

3.承认自我意识

其实不难发现,高级些的动物和人类的幼儿都可以达到承认的自我意识。包括人类在内的高级动物,在出生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独自生活,而依赖于至少一个看护来为其提供基本生存所需。也就是说,一个看护,是包括人类在内的高级动物生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动物生命必然地具有同化食物来维持自身的冲动,饿了要进食,渴了要补水。在前意识阶段,这样一种冲动只是直接地表现的,比如人类婴儿用啼哭来表达饥渴。看护则对婴儿的冲动加以满足,以维持其生命。一开始婴儿是没有意识的,尚未有对异己存在者的觉察。因此婴儿并没有意识到其冲动,也意识不到其冲动的满足。只有经历了意识阶段,获得了对自身之冲动的意识时,幼儿才具备最低限度的自我意识,即欲望。此时,啼哭依然是对饥渴的表达,但不再是无意识的表达,而是被意识到的表达。不仅如此,幼儿也意识到了己外存在者,意识到了同样具有欲望的看护(当然,看护可以不只是具有欲望的自我意识)。但是,幼儿并不承认看护的欲望,而只是欲望看护来对自己的欲望加以满足。婴儿时期形成习惯的例如啼哭等表达方式,此时不再是单纯的出于本能的表达,而是有意识地被作为“否定”看护之独立性的手段。幼儿意识到,看护会对啼哭作出反应,即对幼儿的欲望加以满足。也就是说,幼儿意识到,自己的欲望得到了看护的承认。[4]

二、黑格尔的论述及其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承认自我意识既不包含理论认识,也不包含自由意志。这样一来,对承认自我意识的认识论理解和意志论理解这两种过高的估计就都是成问题的了。不过,如本文开始所指出的,甚至黑格尔本人,都持有这两种过高估计之一,即意志论的理解。这一点清楚地体现在《精神现象学》和《精神哲学》的相关论述中。黑格尔的论述也为这一路向的解释者提供了文本上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对黑格尔的相关论述作一简要考察,并指明其可商榷之处。我们认为,黑格尔关于承认自我意识的论述,至少有以下四处是可能存在问题的。

(一)争取承认无需生死斗争

黑格尔认为,“承认的过程是一场战斗”[1]227,而且是“一场生与死的战斗;两个自我意识的每一个都使另一个的生命陷入危险中”[1]228。而其目的,或者说承认,就是自由,“两个互相面对面地站着的自身在其定在中、在其为他存在中把自己建立为和承认为它们自在地或按其概念是的那个东西,就是说,不仅仅是自然的、而且是自由的存在者。只有这样真正的自由才实现;因为,既然自由在于我和他人的同一性,所以我只有在他人也是自由的并被我承认是自由的时候,才是真正自由的。”[1]227

在黑格尔看来,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必然地是生死斗争,也就是要冒生命危险的斗争。因为,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要否定直接定在着的东西,而自我意识之直接定在着的东西就是其生命。但是,这样一种论述只有在把承认视为自由意志时才成立。于是,黑格尔“顺理成章”地将承认视为自由。或者说,正因为黑格尔将承认视为自由,所以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才必须是一场生死斗争。

然而,正是黑格尔自己,明确强调自由和意志是一回事。[5]10-11而意志则以思维为前提,只有思维着的存在才谈得上意志。[1]297这个观点,黑格尔在很多场合都强调性地指出过,用以批评对思维与意志间关系的通常的误解。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黑格尔明确说,要达到意志,精神必须首先达到思维。而理智“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5]11。而在《精神哲学》中,意志也确实被安排在思维之后,表明意志以思维为其前提。

(二)承认自我意识并非对自然的超越

依照以上理解,黑格尔把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视为摆脱自然状态的过程,而把获得承认的自我意识视为摆脱了自然状态:“在所指出的推到极端形态中的争取承认的战斗,只能发生在人在那里只不过是单独的人的自然状态中”[1]229,“争取承认的战斗和屈从于主人是作为各个国家的开始的人们共同生活从中产生出来的现象”[1]230。

如果说局限于单纯的个别欲望,即对个别物的欲望是处于自然状态的话,那么得到承认的欲望,即被一个欲望自我意识承认的欲望,就是对于对个别物的欲望的超越。因为,得到承认的欲望,是对另一个欲望自我意识的欲望。在前述的幼儿与看护的关系中,幼儿不止是欲望着必需品,而且欲望看护的欲望,即欲望看护来提供必需品,在对看护的欲望中得到满足。但这样一种超越谈不上自由,更谈不上自由的共同体生活的开始,因为后者已经处于客观精神阶段了。

同时,如前所言,幼儿的欲望确实得到了看护的承认,因为在幼儿表达欲望的时候,看护就将满足欲望的必需品提供给幼儿,以达到其满足。看护在将满足欲望的必需品提供给幼儿的时候,抑制了自己对物的欲望,而以幼儿的欲望为欲望,以幼儿的满足为满足。当幼儿产生欲望而看护不在时,幼儿意识到自己对看护的依赖,而在看护出现时表达出一种适感。看护则在幼儿对自己的存在所表达出的这种适感中意识到了幼儿对自己的承认。这样一种承认关系,完全可以而且确实发生在包括人类在内的高级动物之间。这样一种关系不仅是逻辑上必需的,也是时间上、实际上必需的,因为它是每一个高级动物的正常生长所必经的阶段。

然而动物和人类幼儿并不具有自由意志,因此依旧是自然的存在。就此而言,动物和人类幼儿都能达到的这样一种承认关系,显然并没有在黑格尔的意义上超越自然。

(三)承认关系不是意志关系

黑格尔不仅认为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是生死斗争,认为欲望自我意识由此超越了自然状态、成为了自由的存在,他甚至走得更远,认为“这种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中的自由以内在的方式把人们联合起来了;与此相反,需要和必要只是外在地把他们聚集在一起”[1]227。我们知道,黑格尔把经济关系视为需要的关系,经济体系就是需要的体系(System der Bedürfnisse)。[1]231

如此一来,承认的自我意识就不仅达到了意志,还达到了作为客观精神的经济关系。但是,黑格尔明确指出,经济关系恰恰是以意志为前提的。并且,从客观精神的发展来说,只有政治关系才构成对经济关系的超越。认为被承认的欲望之间的关系就已然是政治关系了,这无疑是成问题的。如果照此说法,那么动物和尚不具备思维能力的人类幼儿也都将会是政治主体了。这样一个结论,显然跟黑格尔自己的思想是不相符合的。

在此,黑格尔似乎混淆了欲望和需要。欲望是被意识到的冲动,而需要则是为意志所中介的欲求,正如欲望以意识为前提,需要以意志为前提。需要之为意志所中介,不只是为自己的意志所中介,而且还为他人的意志所中介。因而,需要与需要的满足是意志主体间相互满足的关系。按照客观精神的发展看,这样一种相互满足不仅超出欲望的满足,而且也超出了人格主体之间的抽象权利关系,甚至超出了道德主体间的抽象义务关系。

(四)承认关系不是政治关系

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以古希腊罗马为例,表明主奴关系的政治历史性,也就是说,指明这样一种主奴关系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作为政治制度的奴隶制。

在奴隶制社会中,人们(不管是主人还是奴隶)还没有认识到“人作为人,作为这种普遍的自我,作为理性的自我意识,是有权自由的”[1]231。对奴隶制的批判只能建立在对人格的论证的基础上。“普遍的自我”和“理性的自我意识”严格来说都是指人格。因此,在这个地方,黑格尔是把承认的自我意识和人格混为一谈了。

实际上,主奴关系是要以意志为前提的。主奴关系是对意志的否定,而不是对欲望的否定。但意志之为意志,正在于其不能被任何非意志的东西所支配,无论这种东西是意志主体身上的自然东西,还是意志主体之外的自然力量。而身体是被意志视为其所固有的,因此对意志之身体的侵犯就是对意志本身的侵犯。因此,在有一种己外力量要对意志主体加以奴役的时候,意志必然会作出反抗。而且,就其作为意志主体而言,这样的反抗必然是殊死的斗争。因为,对于意志而言,或者说意志之为意志,就在于,一切自然存在,包括自己的自然生命,都只是自由意志的附属环节,为了维护自由意志,可以而且必须不惜冒生命危险。

就此而言,奴役与被奴役恰恰是以意志为前提的。奴役和被奴役是对意志的否定,对意志之高于自然生命的否定。而要有对意志的否定,必须先有意志。但在欲望自我意识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中,只有对直接欲望的否定,而没有对意志的否定,因为还根本没有意志。而奴隶,也就是说丧失了意志的人,由于其曾经达到过意志的阶段,因此始终保持着重获自由的可能性。对于意志的追求,将使奴隶走上反抗之路,为重获自由而进行殊死斗争。[1]231

三、黑格尔论者的解释及其问题

如本文开始所指出的,对黑格尔承认自我意识的主流解释有两个路向,一个是认识论的解释,一个是意志论的解释。这两个路向的解释,又以意志论的解释更为流行。意志论的解释者,有不少在解释前述欲望自我意识到承认自我意识的过渡,以及解释承认自我意识时,没有明确地对承认自我意识与自由意志作出区分。而认识论的解释,则未能将承认自我意识与理论认识很好地区分开来。下面,我们以第一部分的论述为基础,分别选取两种解释路向的代表性论者的论述,来进行考察和评述。

(一)科耶夫和伽达默尔的解释及其问题

首先,科耶夫对为了获得承认而进行的生死斗争大加发挥:“生命为生物整合给定物的整体(并且也是最高的自然和生物‘价值’),在为了纯荣誉,即完全没有生物学的‘存在理由’和‘生命利益’的斗争中经受危险,这种生命就是否定的和创造的或自由的行动,实现和‘表现’否定性或自由,以及人的行动。”[6]592-593也就是说,和黑格尔一样,科耶夫认为,为获得承认,欲望自我意识必须让自己的生命以及对方的生命陷于危险之中,或者说甘愿冒生命危险。这是因为,和黑格尔一样,科耶夫认为生命是自然存在,生命利益只具有生物价值,这种生物价值是“最高的自然”,而承认的自我意识是超越了自然的自我意识,为了这种超越,承认自我意识必须是甘愿冒生命危险的,也就是说表明自己是超出了生命利益这一最高自然的。

其次,在对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过程加以论述之后,和黑格尔一样,科耶夫认为,这样一个过程以主奴关系的确立为结果。主人获得承认,因而具有现实的人性。奴隶则“在为主人服务的劳动中,实现和完善他的人性”[6]681。其之所以是人性的存在,是因为奴隶抑制了自然欲望,而为另一个自我意识提供服务,从而“超越了单纯破坏性欲望的自私自利”[1]226。

最后,和黑格尔一样,科耶夫认为,产生于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的主奴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仅仅为了得到承认的生死斗争产生了一种在自由人和受自由人奴役的人之间的关系。最初,人必然要么是主人,要么是奴隶。”[6]590-591同样,科耶夫认为,这样一种历史关系是需要批判、需要否定的,并且事实上是历史地被否定了的。正是因为坚持认为通过为了获得承认而作的斗争能够产生自由,科耶夫否认存在作为两种“动物物种”的主人和奴隶。而在他看来,古代奴隶制社会正是以此为原则的,在古代社会,作为两种动物物种的主人和奴隶“其中的每一种不能离开在不变的世界中的‘自然位置’”[6]591。科耶夫认为,这也是古代思想家的看法,而黑格尔则区别于此,黑格尔认为不存在自然的主人和奴隶,主人和奴隶是自我意识的活动的结果,并且也可以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而加以改变。

在对承认自我意识的讨论中,伽达默尔实际上也进行着对自由的讨论。伽达默尔认为,主奴关系本身是不自由的关系,这样一种不自由源于两个欲望自我意识之间为了获得承认而进行的生死斗争,这样一种关系的真理就是达到自由。而在伽达默尔看来,自由首先是摆脱物的束缚,关键是自我意识之间的相互承认,更确切地说是自由自我意识之间相互承认彼此是自由的自我意识。[7]

(二)皮平的解释及其问题

皮平试图将黑格尔对承认自我意识的论述纳入到康德所划定的认识论问题域当中。

皮平认为,感性意识和知觉意识对应于直观,而当进入知性意识时,意识便超出了直观,进入了思维阶段。但是,感性意识和知觉意识不可被简单地对应于康德所说的直观,尤其不可被视为黑格尔所说的直观。按照黑格尔的论述,直观是属于理智阶段的。只有经历了自我意识诸环节,因而经历了普遍自我意识之后,精神才达到理智阶段。而感性意识和知性意识,则都是先于自我意识的精神形式,因而是低于自我意识的精神形式。

皮平指出,黑格尔对知性意识的论述展示了知性意识所面临的矛盾:运用不可感的概念来区别对象,必然造成可感/不可感的二元对立。而知性意识的真理在于意识到,在其运用不可感的概念时,它“不是依靠那超越意识的东西,无论这个超越是在一种经验性意义上还是在一种形而上学意义上,而是‘仅仅从事于它自身’”[8]186。这样,皮平就将知性意识理解为运用范畴(即不可感的概念)来进行理解的。皮平进而指出,黑格尔表明,当知性意识意识到那不可感的概念就是知性自己时,知性意识就过渡到了自我意识。而对自我意识的论述将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这样一个不可感的概念如何具有客观性?或者说,自我意识有什么权利宣称这样一些而不是另外一些概念构成根据?自我意识的这一宣称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看作客观的、而不只是主观的要求?[8]186

皮平把黑格尔所说的欲望理解为自我意识的主体性对于客观性的要求,而客观性则构成对自我意识之欲望的满足。*这也是皮平的黑格尔解读所围绕的核心线索,因此皮平将其书名定为《自意识的满足》(The Satisfactions of Self-Consciousness)。皮平认为,黑格尔试图表明自我意识之客观性本身就是主体性的产物。[8]199具有客观性的自我意识,即是黑格尔所称的精神。在皮平看来,黑格尔在此所称的精神是一种社会经验,因为这是自我意识之间的共同关系:“这样引入某类社会分析,分析本已是认识论的论题”[8]213。

但是,承认自我意识虽然是对客观性的欲望,但这个客观性却不是认识的普遍有效性,而只是欲望自我意识的相互承认。这种相互承认虽然构成具有客观性的理论认识的必要前提,但还远远没有达到认识的高度。

在科耶夫和皮平之外,其他一些论者对黑格尔自我意识(尤其《精神现象学》中的自我意识)的解释,基本不外乎这样两种思路,即要么是实践-社会-政治的解释,要么是认识论的解释。[9-12]其实,从我们上面的引述中即可知道,皮平的研究也并非全然不存在实践-社会的维度。只是,在皮平的研究中,实践-社会的维度从属于整体上的认识论的问题域。但这至少已经指示出了一种将认识论和实践论相结合的自我意识理论。

四、结论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承认自我意识还是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的精神,既没有达到理论认识的阶段,也没有达到自由意志的高度。在承认自我意识阶段,也不必有为了获得承认而展开的生死斗争。精神只有到达意志,从而认识到精神之真实存在是作为自由精神而存在,才会为了精神的自由而不惜冒生命危险。受到奴役的生命,对认识到自由的精神来说,是毫无价值的生命。但是,在承认自我意识阶段,精神还没有这样的认识。

同样,承认自我意识也没有达到理论认识的高度。因为,承认自我意识还没有把握到范畴,从而谈不上运用范畴来做成判断和形成理论认识。

承认自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是普遍自我意识,继而是理性意识。理性意识构成意识的最后阶段,而精神也将由理性意识而过渡到精神本身的阶段。对于这些更发达形式的精神的考察,无疑属于对精神的体系性考察,即属于精神哲学本身。如其所是地思考承认自我意识,一方面同样是精神哲学本身的一部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则构成了进一步思考后续形式之精神的一个前提。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5.

[3][德]黑格尔.逻辑学——哲学全书·第一部分[M].梁志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2-184.

[4]Winfield Richard Dien. The Living Mind: From Psyche to Consciousness[M].Plymouth: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11:211-212.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法]科耶夫.黑格尔导读[M].姜志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7]Gadamer Hans-Georg. Hegel's Dialectic: Five Hermeneutical Studies[M].Smith P Christopher,trans.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66-72.

[8][美]罗伯特·皮平.黑格尔的观念论——自意识的满足[M].陈虎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9]Honneth Axel.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M].Anderson Joel,trans.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

[10]Russon John Edward. Reading Hegel's Phenomenology[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04.

[11]Siep Ludwig. Hegel's Phenomenology of Spirit[M].Smyth Daniel,tran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

[12]高全喜.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余明全〕

[收稿日期]2016-05-30

[作者简介]郑华(1986-),男,浙江台州人,博士研究生,从事西方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7-0036-07

猜你喜欢

认识自由意志
时代新人与意志砥砺
《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
试论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剖析与回归
信息技术与小学数学课程整合摭谈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
自由意志的神经基础
3000m跑,锺练耐力和意志
美国垄断不了“自由”“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