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2016-02-27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期
1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意见》首先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专家表示,以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赢是亏,有没有流失,是否存在寻租的情况,可能处于失管状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改变这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