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立法的价值选择
2016-02-25丁冬
丁冬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日益严峻。据高德地图近年来连续发布的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显示,以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济南、哈尔滨等为代表的大型城市拥堵延时指数都在1.8-2.2左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导致居民出行的时间成本大幅攀升,也出现了诸如路怒症的焦虑症候群体。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量也呈较快增长态势。
道路交通的拥堵状况固然受机动车数量、城市道路规划结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拥堵、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就机动车而言,存在着闯红灯、黄灯抢行、逆行等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行驶的行为,违法占用公交车道和应急车道、违法停占盲道、碾压绿化带等违驶违停行为。就非机动车及行人而言,存在着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各类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不文明、不守法行为,无疑进一步加剧了交通擁堵和安全隐患,某些情况下甚至造成医疗急救、火灾救援等各类事关公众人身财产生命安全的紧急救援迟误。此种背景下,从严治理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立法的总体趋向。但是如何从严治理?笔者认为从严治理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的整体推进的过程。从严治理不是单纯地提升罚款数额、提高扣分幅度,纸面上行政处罚幅度的虚高所带来的不一定是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反而有可能因为执行不到位而产生法律的虚置化。相反,从严治理应该是严密、严谨与严厉的有机统一,是制度的细密化、可执行性。在犯罪学里有一个“犯罪黑数”的概念,指的是一些犯罪案件虽然已经发生,但是由于被害人不愿报案或者执法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等各种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未被追究或未纳入统计的情况。如果套用这一概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立法需要在减少“违法黑数”方面作更多的努力,这就需要立法的严密、执法的到位作为支撑,甚至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公众力量对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社会共治机制。
从严治理应是对包括管理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所有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一致要求,不是单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的。对管理者而言,管理主体首先要做到权责明晰,不推诿不扯皮,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要做到执法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其次,在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的设定上要做到更加合理、规范、清晰、易懂、可视。各地区的道路管理部门更应该针对可临时停车路段和禁止停车路段,通过显著标识或信息平台系统进行公示,让机动车驾驶人员更广泛地知晓规则。对机动车而言,要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责任落实到位,借助各类信息化手段,形成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的常态化,避免运动式执法带来的宽严失度、时松时紧的现象。对于多次违法违规者要通过与个人信息信用体系衔接的方式提高其违法成本。对非机动车交通参与者,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要进行必要的再平衡,比如对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信号,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适当加重过错方的自付责任,而非单纯地课责于机动车驾驶人,让违法者承担因己之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警示示范效应。
从严治理还应与车险改革工作协同推进,将车险缴费费率、系数与机动车驾驶人的个人驾驶行为记录作进一步关联。比如,对于因己方过错导致车辆出险的,对驾驶人一个驾驶年度内曾多次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的,在新一年保费的核算时应该提高其缴费费率。而对于驾驶年度内记录良好的,保费则应按比率进行下调。以此形成鼓励依法文明驾驶的正向激励氛围。此外,立法中还应当结合城市中医疗急救、火灾救援等抢险救灾的需要,在特种车辆优先通行等方面作进一步可操作性的规定。
总而言之,道路交通运行通畅有序是一个城市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之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立法的从严管理不只是处罚力度的增强,而应将其视为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从理念、制度机制等多个层面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