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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措让行贿人无利可图

2016-02-25

方圆 2016年3期
关键词:行贿人王某利益

近年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重拳打击行贿犯罪,积极探索追缴行贿犯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工作,坚持三措并举,成功追缴一起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

一是强化追缴要求,提升思想认识。该院就追缴工作遇到的困难组织力量开展重点研讨,针对如何界定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追缴不正当利益的依据是什么、怎样确保不正当利益追缴到位等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形成共识。该院还将对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追缴作为查办行贿案件的重要环节,并将该工作纳入司法机关考核及评价体系。侦查部门主动将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列入案件侦查计划,及时对不正当利益进行查封或扣押,在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时予以充分认定。

二是优化追缴方式,规范认定数额。该院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在不正当利益的计算原则、方式、方法上建立相应规范制度,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权威鉴定意见,加强与行贿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以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与行贿人进行确认和核实,确保不正当利益追缴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办理的王某行贿案件中,行贿人王某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通过伪造“分房书”,在原本安置三套房的基础上,安置了四套房屋。为保证不正当利益准确测算,该院委托鉴定部门根据王某房屋实际状况,及当时相关安置补偿办法和法律法规进行测算,最终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115600元。

三是细化追缴规则,完善操作机制。由于《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贿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没有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操作制度体系。该院参照《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哪些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由哪些部门追缴及依据何种程序追缴都做出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追缴文书,对文书内容、格式、审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该院规则要求自侦部门对不正当利益进行追缴以后,三日以内上缴院专门财户进行专款保存,在案件侦查终结时随案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未予认定的不正当利益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对未达到起诉标准和证据要求的及时要求补充侦查。同时把行贿人是否主动退缴不正当利益以及追缴数额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情节。(文/邵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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