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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渎并查,两个拳头一块打

2016-02-25靖力毛亚楠刘伟

方圆 2016年3期
关键词:渎职反贪昌平区

靖力+毛亚楠++刘伟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负责人许燕凌在昌平区检察院已有35个年头了。1980年,许燕凌进入昌平区检察院,先后在公诉科、监所科、经济检察科(后来的反贪局)、法纪检察科(后来的反渎局)、民事行政检察处、反贪局等部门历练。2014年,作为检察改革试点院,在“大部制”机构整合过程中,昌平区检察院结合前期“贪渎并查”的经验,将原来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整合成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许燕凌担任部长。

可以说,检察院几乎所有业务部门许燕凌都跑过,因此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作为一名部门负责人,谈起反渎工作的感想,许燕凌告诉《方圆》记者,反渎工作也是一项对抗性、时间性和风险性极强的工作,具有一些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所不具有的特殊特征。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往往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后才得以暴露,因此相对来说,查处犯渎职侵权案件,阻力也大些。许燕凌认为,实行“贪渎并查”,是破解反渎案件“干扰阻力大”等难题的必然趋势。

办第一起渎职案件的时候还在法纪科

方圆:1980年你就来到昌平区检察院,在所有业务部门都工作过,你记得办的第一个反渎的案件吗?

许燕凌:要说我在反渎部门办的第一个案子是有关非法拘禁的,当时我还在法纪科,那个时候,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等案件都是法纪科查办。

案件是由一个民事纠纷引起的:本地的一个商户采购河北商户的粮食,和人家签订合同以后,拿粮后不给钱,这样矛盾就发生了。河北那商户一看你也不给我们粮食,钱也不给,就带着几个人来到昌平把他给绑走了。

我们接到他亲属的报案,去解救他,对方开出的条件是把钱拿回来才能放人。那个人被绑走有3天时间之久,我们去解救的时候,当地有些村民不太了解情况,和我们爆发了冲突,他们还警告我们说,你们要是把人带走,你们的车我们就给砸了。最后通过和当地检察机关合作,做了很多工作,才顺利解决了案件,把人救了出来。

方圆:办第一个案子就遇到那么大的阻力,反渎工作应该给你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许燕凌:是的,感觉反渎工作的危险性更大一些。就拿当时的非法拘禁案件来说,不仅得把人安全解救出来,还要依法依纪查办案件,避免群体事件。

方圆:从2008年开始,你又调到反贪部门,现在又重新开始对反渎工作进行管理,时隔这么多年,在你看来,反渎工作和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许燕凌:变化非常大,可以说翻天覆地。首先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案件的复杂性变大了;其次,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比以前更高了;还有就是案件越来越隐蔽、嫌疑人的反侦察意识增强、犯案的金额和人数有上涨的趋势。

我举一个近期查办的案件作为例子吧:昌平区的一个派出所的内勤人员,非法给人办理北京户口,他利用负责录入户籍信息的工作人员离开的机会,而平时又借机知悉了电脑系统密码,登录系统,做出一个以假乱真的户口本来。这种户口本跟有户口的人拿到的户口本是一模一样的,表面上看不出任何端倪,但实质是假的,只有在户籍册上查才能查出问题来。

因为是电脑操作,如何判断是谁去做的,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也是查处的难点。我们当时进行了一些复杂的排查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各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近期花销,还有近期接触各种人等,后来从排班、考勤等方面进一步排查才终于发现了涉嫌犯罪的内勤人员。

类似的渎职案件还有许多,复杂和隐蔽成了近年来渎职案件最为明显的特征。

贪渎并查建筑领域渎职案件

方圆:前两年,昌平区违法用地建造小产权房的情况比较严重,媒体多有报道,听说你们也查办过相关领域的渎职案件,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许燕凌:小产权房的问题,早在我们参与旁听2012年年底昌平区人大和政府作两会报告的时候,就注意到了。北京多地都有类似问题,一些开发商,从农户购买一块农用土地盖房,用于盖厂房或者建房当商品房卖。从农用土地到建设用地要经国土部门审批,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程序,但小产权房都没有。小产权房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产权问题,因为无法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房屋质量、消防、采光等均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城市规划。当时,一些媒体还曾报道称昌平区的小产权房最多,引起我们反思,小产权房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应当查查清楚。

方圆:后来是怎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许燕凌:后来我们查明,北京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第五国土所所长蒲某某对部分小产权房或建设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有监管责任,应当定期检查,查出违法情形要进行处罚。但蒲某某在对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等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崔村镇东崔村北部耕地合作建设住宅房屋的事件查处过程中,不认真履责,未及时呈请立案查处、委托测绘。除此之外,昌平区小汤山镇某办公楼以及昌平区兴寿镇农家乐观光园等地的违法用地问题他也不予查处。

蒲某某在职务上的不作为,导致了从2008年到2012年这几年时间里违法用地、小产权房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直到后来影响过大、被媒体披露,他才采取行动。当时,我们从两条线对蒲某某进行了调查。一方面,我们大量调取他的行政执法记录,所有的行政执法,国土部门都有档案,可以证实他没有积极履责;另一方面,我们调查了东崔村、讲礼村等地违法用地的获益人,看看与蒲某某有没有经济往来,因为按照我们的经验,无利不起早,官员的渎职往往都伴随着经济问题。

方圆:也就是说蒲某某渎职的同时,可能还有贪污、受贿的情形?

许燕凌:我们通过行政执法记录,查实了蒲某某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他到案后也立刻交代了自己玩忽职守的事实。事情已经很明显了,他心里很明白。但是对于自己的经济问题,却闭口不谈。

我们结合侦查经验,一致判断,如果把蒲某某行政不作为看做一种利益输出,肯定要图回报,就跟受贿犯罪一样,肯定会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经过工作,蒲某某又吐露了其曾向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姜某某借款20万元的情况。就此情况,我们决定启动侦查一体协作办案机制,从反贪部门选派骨干参与到案件办理之中。

反贪办案人员介入后,与反渎办案人员联合展开了搜查和账户资金深度梳理工作,发现蒲某某妻子存折上除了这20万元可疑资金,还有一笔5万元存款,经调查来源于某农家乐观光园法人崔某某。然后,办案人员果断接触了姜某某、崔某某两人,并迅速突破两人口供,查证了两人因违建被蒲某某索贿的事实,并搜集固定了其他有关的外围证据。至此,蒲某某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暴露无遗。

方圆:通过办理这个案件,你总结了什么经验?

许燕凌:贪渎并查在蒲某某的案件中体现了重要的作用。在渎职问题查明之后,继续追查贿赂犯罪,使得我们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案件也更有说服力。

要知道,这个案子是没有取得蒲某某受贿犯罪的口供的。蒲某某始终坚持自己只是一时疏忽,平时对其他违法占地行为都严格执法,还百般狡辩收受的25万元是借款,拒不认罪,甚至后期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多以沉默不语应对,但在扎实、充分的证据面前,这起零口供的案件仍然顺利通过了批捕、起诉,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有罪判决。

方圆:昌平区检察院近两年来被选定为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试点单位,贪渎并查的办案方式运用得应该很多吧?

许燕凌:是的。另外有一起案件,也是通过贪渎并查的方式侦破的,我介绍一下吧。

案件的线索来源于昌平区纪委,当时是沙河地区“80号院”在建的一座20层楼房,盖到16层就匆匆封顶,开始销售了。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调查发现该楼房为小产权房,背后可能有职务犯罪,便商请检察院协助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这条线索,我们判断,不仅有可能牵出违法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窝串案,更有可能存在有关行政人员包庇违建方的渎职犯罪。

考虑到该线索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相交的复杂情况,我们再次启动侦查一体协作办案机制,集中优势力量,围绕“80号院”小产权房建设背后存在的渎职行为和行受贿行为两条主线,展开缜密调查。一方面,反渎办案人员对昌平区城管局关于“80号院”小产权房的执法工作展开调查;另一方面,反贪办案人员积极查证违法建设相对人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是否有经济往来。

经过摸排梳理,昌平区城管局沙河分队队长申某某的职务犯罪问题很快浮出水面。

方圆:申某某涉嫌的主要是受贿还是渎职?

许燕凌:申某某的案件和前面介绍的蒲某某的案件不同,不是从渎职查起的,纪委的线索指向申某某可能存在受贿情形。通过初步与申某某接触,我们发现其气焰十分嚣张,同办案人有身体接触、骂人,对提出的问题长时间不说话,不配合调查工作。后来我们调查走访得知,申某某被人称为“雁过拔毛”,干什么事都得要点东西,品格很差,所以我们认为从经济问题查起,案件会更好突破。

为此,我们专门组织案情分析会,明确了以受贿犯罪为切入点,采用交替攻坚、迂回突破的工作思路,由反贪办案人员加大审讯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打压其抗拒心理。再由反渎办案人员系统梳理其渎职犯罪事实,锁定其全部犯罪行为。

最后,申某某供述了其收受违建方给予的红木桌椅和现金16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了申某某有期徒刑12年。因为打掉了沙河地区违章建筑的保护伞,该地区相关的流动人口规模调控和服务管理专项工作也得到了改善。

贪渎并查就像两个拳头握紧打出的重拳

方圆:除了查处违法用地领域的案件,近几年来,昌平反渎还有哪些重点查处的领域?

许燕凌:还有国家税收领域的案件,也办得比较多。其中有一起案件,是从一起贪污案件查起的,然后发现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最后从那起普通刑事案件里又查出了渎职案件。

方圆:怎么这样曲折?

许燕凌:让我从头说起。2012年,北京昌平某机械配件公司的法人代表姜某某从该公司挪用了公款10万元,本来想用于给一些领导送礼,因为时值过节期间,领导家里总是有人拜访,几次想送礼都没送成,他就干脆把钱留在自己腰包里,贪污了。

昌平区检察院接到举报以后,查明了姜某某的贪污行为。我们就想,姜某某从公司里拿钱出来的时候要平账,该公司的账目是不是有问题呢?所以我们又去查了该公司的账目,不查不要紧,一查发现该公司从2006年开始到2012年的年初,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达到了1000多万元。所以,姜某某和该公司一名会计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又被我们立案并起诉。

在查办姜某某二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同时,我们认为,该公司持续6年偷逃税款,竟然没有被发现,实在不正常,国税部门很有可能有渎职的行为。后来我们了解到,该公司曾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昌平区国税二所也曾派员入户实地核查,如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核查账目,不可能发现不了该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我们当即找到去该公司实地核查的税管员吴某和董某,吴某还一度否认他是该公司的税管员,但是在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物证的面前,也不得不认罪服法。最后吴某被法院判决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于刑事处罚,而董某因认罪态度良好,昌平区检察院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方圆:这个案子还是挺复杂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犯罪、渎职犯罪几大犯罪类型都串联到一起了。

许燕凌:对,办案要没有串案的意识,许多案件也就只能就案办案,达不到办案的最大效果了。就像这起案件,要不是我们去调查该公司的账目,偷逃税款的问题可能到现在都发现不了,国家税收也将继续流失。我想,这也是贪渎并查的一个好处吧。

方圆:多起案件的成功办理,都与你们贪渎并查的办案方式密不可分。昌平反渎在贪渎并查方面有什么特别的经验?

许燕凌:经验是通过多年的实践反映出来的。我大概有30多年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经验,大量的案件,要么是渎职的背后存在贪污贿赂问题,要么是贪污贿赂问题连带着渎职。两者是相互交错的。一段时间以来,反贪和反渎分开办案,虽然有不少好处,但也有一些缺陷。

例如,从办案流程的角度看,我们查办一起渎职案件,立案后往往在调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时候,发现了有经济犯罪的问题,按照刑诉法规定,可以以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样侦查期限、诉讼阶段就比较长,消耗的司法成本就高。如果从一开始就实行贪渎并查,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方圆:这方面你有没有一些具体经验,职务犯罪办案是从渎职切入好一些,还是从贪污贿赂切入好一些?

许燕凌:我认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像刚才说的“80号院”小产权房案件,问题楼房就摆在那里,作为负有监管义务的城管分队队长,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你要让他顺利交代他的渎职行为,仍然比较难,毕竟现在城管因为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执法力度和国家法律条文确实还不太衔接,不能单纯以不履行职责而定罪。所以我们就先查他的贪污贿赂犯罪,顺藤摸瓜,查渎职就容易多了。还有一些案件,例如蒲某某的案件,从渎职查贪污贿赂,则更为有效。

方圆:2014年开始,昌平区检察院就作为检察改革试点院,把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整合在一起,成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这样的改革对反渎办案一定会造成影响,你有什么体会?

许燕凌:昌平区检察院许多年前就一直在尝试并运用贪渎并查的方式查办渎职案件了,改革试点以来,说不上变化巨大,但是跟以前相比,机构的整合确实带来了好处。

首先,反贪和反渎之间通过各自的执法办案扩宽了对方线索来源渠道,主动发现线索、精准打击犯罪有了具体的抓手;其次其他办案组已经在工作中掌握的规章制度、行业潜规则、工作资料等信息,通过内部沟通就可以快捷、隐蔽地获取,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还有就是案件查办过程中,在初查时可以互相掩护,攻坚阶段可以互相支援,侦查阶段可以互相配合,一体联动的效果更加明显了。

通俗地说,反贪与反渎通过机制整合,达到了相互补台的作用,相互取长补短。我相信,反贪与反渎,一旦成功融合,办起案来就像两个拳头握紧打出的一记重拳,力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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