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古代佛教法对当代的影响与启示

2016-02-25陈晓聪

学术界 2016年7期
关键词:寺院佛教制度

○ 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山东 青岛 266100)



古代佛教法对当代的影响与启示

○ 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青岛266100)

佛教法是由佛陀和僧团制定而为世俗政权承认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佛教法包括印度原始佛教律藏、中国的僧制以及丛林清规。中国古代佛教法在行政管理、民商经济、环保以及刑罚方面都有相应思想和制度,对当代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中国古代;佛教法;民主和合; 忏悔

佛教法是由佛陀和僧团制定而为世俗政权承认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佛教法包括印度原始佛教律藏、中国的僧制以及丛林清规。中国古代佛教法在行政管理、民商、环境保护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有制度或者相应的思想,例如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平等思想以及公共事业管理法,在民商法中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园房寮规、估唱制度的继承法、监察、会计、募捐等制度,环境保护中的生态和护生的思想理念以及生所规约等,在刑罚方面的教育刑主义的“忏悔法”,这些都是中国古代佛教法中的重要精华,其中的诸多理念和制度与当代社会的法律尤其是处理寺院事务的法律有诸多契合之处,可见其影响之处,并且其在僧团管理中的合理法律因子具有对当代法律的启示作用。

一、民主和合——佛教行政管理法对现代的影响

首先是佛教寺院公共管理法的理念和制度。佛教僧团关于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规定可以说从立法理念以及诸多方面是不逊于现代法律规范的。例如养老院的设立是使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今闻数刹住持,不识因果,不安老病,背戾佛旨,削弱法门。苟不住院,老将安归。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请,遍巡僧房,看视老病,一一致问,仍劝比丘,递相恭敬云云。此即慰老病楷模。”〔1〕而设置医院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僧侣们守望相助,证义记曰:“四分律,佛言:自今以去应看病人,应作瞻病人……若舍而不看,皆结有罪。诚以四大难调,宿业难消,舍俗出家,孤游独宿,贫病交加,无人侍卫,若不互看,命将安寄”。〔2〕关于医院和养老院的规定与现代社会的法律是相契合的,说明佛教寺院很好地承担了佛教僧侣养老和看病的义务,是僧团的一个重要作用。

其次,佛教在公共管理中充分体现了平等和民主、和合的原则。“平等”是佛教所一直强调的,从创教之初对抗印度四大种姓制度的不平等到中国化时期的各项管理措施无不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即便是在寺院中形成了管理上的金字塔结构,但是所有的僧侣在“法命”上是平等的,不同的是职务和能力的高下。关于“法命”的平等充分体现在剃度的标准上,对任何人都一样。所谓的“民主”是指的在处理僧团的重大事件上面要通报全体僧众同意。典型的例证则是在处理僧残罪时,要进行“白四羯磨”才行,“白”是告白的意思,“白四”是陈述四遍, “羯磨”是忏悔的一种,处理僧残罪要向全体僧众告白忏悔四遍才行,如果有一个人不同意,那么羯磨不能完成,这就充分体现了僧团的民主原则。

佛教僧团所主张的是“和合”,即僧徒和谐共处,利益均沾,称为“六和合”或者“六和敬”:“即一是‘身和同住’,是身体的和平共处;二、语和无诤,是言语的不起争论;三、意和同悦,是心意的共同欣悦;四、戒和同修,是戒律的共同遵守;五、见和同解,是见解的完全一致;六、利和同均,是利益的一体均沾。”〔3〕在制戒十利中就有令僧安乐和令僧欢喜的目的,可见维护僧团和合以及僧人安乐的重要性。

第三,以上是僧团管理理念上的民主平等以及僧团公共事业管理制度上的与现代法律的契合,还有一个重要的一点便是佛教法中的禅院清规这种立法方式本身就是宗教社会主义的一种模式,怀海所创百丈清规是佛教社会主义的典范,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禅众聚居,建立在无私有财产、共同劳动和平均消费的基础上,所以说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群居,禁止婚姻,没有家庭,是标准的僧侣主义。”〔4〕这样的生活方式为下层民众所渴望,因为能够带来生活的满足,它的自由也能吸引士大夫阶层心向往之。

最后,佛教寺院行政管理法的具体制度与现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例如住持制度、度牒制度等。

一是中国古代僧侣度牒制度与现代社会法律的相似之处。2010年1月10日公布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就是对比丘和比丘尼相关资格和管理的规定,其中就有涉及到度牒制度的取得、备案和收回等制度。第三条规定:“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此条规定了比丘和比丘尼的年龄限制、信仰纯洁性的限制。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受了三坛大戒之后,由相关的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十一条和十三条对收回戒牒和注销备案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与古代佛教法以及世俗度牒管理制度相似的。

二是中国古代关于寺院住持的规定就与现代社会的规范有诸多相似之处。以2010年1月10日公布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为比较的标准。例如住持的资格上要“齿德俱尊”,在《任职办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三)年龄30岁以上,戒腊10年以上……”关于住持的选任,《至大清规》在“住持后事”条中对选任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补处住持,两班集大众会议,须择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洁白、堪服众望者,众状保申。须合诸山江湖公宣,方为舆论。知事、耆旧毋擅私情,丛林得人,令法久住。”〔5〕充分体现了民主的传统。《任职办法》第三条是规定了住持产生的程序,此条也着重体现了民主传统,一是民主评议,二是向佛教协会报告,并向政府备案,这即类似于古代的“保申”。

三是寺院的共住规约的规定与现代社会也具有契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规定:“寺院是僧人修学、主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静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规定了“全寺上下均须谨尊佛制,戒行清静,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这在古代佛教里的四波罗夷罪等有经典表述,乃为根本大戒,古今相承。

二、象征性资本——佛教法的财富观和资本精神

佛教商业经济的发展在古代可谓如火如荼,形成了重要的商业经济的制度,比如“估唱”这种拍卖制度,邸店、质库、无尽藏等多种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为佛教发展带来了充足的资本,也为中国俗世的商业确立了良好的资本运作模式,佛教在中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中留下的是不可磨灭的作用。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佛教法中的财富布施观念以及相应的资本精神,这都是应该为人所知并且有所借鉴之处。

首先,佛教寺院经济作为一种象征性资本,其运作方式是种资本主义的方式。韦伯先生将中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萌芽归罪于中国没有类似于西方的新教伦理。但是现代人越来越多地去关注佛教法中所阐释的一种财富观以及背后所隐含的诸多哲学观念和运作的资本,叫做“象征性资本”。

法国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曾经指出:“佛教僧众传入中国的是一种近代资本主义的形式:通过积累供物和商业收入而组成的供品资产形成了一种公共财富,对它的共同管理要比单独经营的收效大得多……我们面对的是供物的资本化现象……无尽藏的施主们都是该领域的股东,但这不是一种经济领域,而是宗教领域。”〔6〕佛教传入中国的是一种近代资本主义的形式,是种资本的运作形式以及“公共财富”的理念。无尽藏是将施主施舍财物的心理与资本的运作结合起来,人们的施舍所换取的是宗教的利益,是将三世的因果相联系,俗话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施舍所获得的是宗教领域的象征性资本,而非实实在在的物质金钱的收益,通过施舍可以获得现世的名声、免去地狱的磨难以及获得来世的幸福,这样的理念是任何现世的资本运作所无法达到的。

其次,佛教的世俗化对中国俗世社会具有重大影响,这个通过禅宗和佛教商业都可以表现出来。“宗教并不能真正离俗世而存在,故任何宗教都有其俗世史的一面,佛教当然不可能是例外。佛教自晋至唐在中国经济史上曾发生过重要的影响,无论是在庄园经济、工业或商业,我们都可以看到佛教所留下的清楚痕迹。”〔7〕

根据杨联陞先生的研究,“国史上有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分别起源于佛教的庙宇和寺院,要不然也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当铺、合会、拍卖以及出售彩券等四种办法。佛教寺院所拥有并经营的当铺可以远溯到5世纪。合会至迟到了唐代就已和寺院密不可分。圆寂僧侣的私人所有物在唐、宋、元各朝已在寺院中拍卖,而其起源也许更早。元朝时代寺院也已发行彩券来筹取基金。”〔8〕杨联陞先生认为四种经济制度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除了以上四种筹集资金的举措之外,佛教寺院商业发展还有诸多形式,例如集市、邸店、手工业生产等,这些都为佛教的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俗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第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影响,一是强调因时制宜,二是强调勤劳和节俭。关于因时因地制宜就要说到佛教经济在中国发展的必然性。佛教戒律中有诸多关于经济的规制,然而寺院经济在历史上的运行发展以致如火如荼也是有其现实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关于其合理性的证明主要集中在适应中国国情。僧侣对寺院经济的阐述,着重于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比如晋时的释道恒(346-417),曾作《释驳论》,其中公开提出佛教应适应中国社会,改变佛教诸种不适应中国社会的制度,并为此找出史论依据。其中云:“然(佛教僧尼)体无毛羽不可袒而无衣,腹非匏瓜不可系而不食,自未造极要有所资。年丰则取足于百姓,时俭则肆力以自供。诚非所宜事不得已。故腹蛇蛰手斩以求全,推其轻重,盖所存者大。”〔9〕由是可知,关于佛教寺院经济的合理性论证主要集中在生存上,是为了佛教寺庙和僧侣生存需要,由是佛教僧徒自给自足或者取得捐赠。为何在佛教原始戒律中的关于乞食、不得私蓄财物等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在中国社会却不能严格遵守呢?这就涉及到中印两国文化传统环境之差异,对此,南怀瑾先生论述道:一是印度中南部一带,气候温暖,野生果木很多,乞食不到可随地采食;二是在中国以农业立国,都很重视农耕,除了乞丐之外都是自己躬耕畎亩得衣食,乞讨而生会被认为是懒汉或无用之人;三是在中国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比丘们既已剃除须发,已犯了大不敬和不孝,一般人已经存有歧视之心,何况还要乞食于人,就更不容易了。〔10〕所以由于自然环境以及文化传统的局限,中国僧侣不能够像印度僧人一般乞食而活,要生存必须要通过其他方式,继而社会各个阶层的捐施以及自给自足的劳作变成了不可或缺的生活手段,遂会出现中国现实僧团模式与佛教原始戒律相悖之情形,从另外的方面来说,佛教的“丛林轨范”也是因地制宜的典范,为佛教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道路提供了模板,即使对现代社会也有诸多借鉴意义。

关于“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另外一个重要影响便是勤劳节俭的理念的流行。“据《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朝参夕聚,饮食随宜,示范俭也。行普行法,示上下均力也。’也就是说,‘节俭’与‘勤劳’是禅宗新经济伦理的两大支柱……普请制度则是寺中一切上下人等同时集体劳动,包括他自己在内。”〔11〕在中国古代佛教法中就有专门规定僧侣劳作制度的规约——园房寮规,这种禅宗丛林制度是与原始佛教法不相同的,印度原始佛教法是要僧人乞讨而不允许自己耕作的,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也是佛教法中国化的一个典型表现。这种制度的功用主要有两种,一是提倡了勤俭的作风,与西方的基督教的本尼狄克制度是相类似的,另外一个重要功用便是为僧尼个人财产权的获得提供了可能性和物质基础。

最后,佛教关于布施的财富观对人们的慈善事业有积极的帮助。佛教具有慈悲的情怀,强调普度众生、救苦救难。她的布施观念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她认为布施分为三种:财施,以财物、医药等惠及众生;法施,即向渴望解脱的人宣扬佛法;无畏施,即当众生恐惧害怕之时,给予其帮助。“南北朝时,佛教寺院设立‘无尽藏’,用以救济贫穷百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慈善基金会’,流传到日本称作‘无尽会社’。到隋唐时,三阶教所创的无尽藏规模空前,社会影响力巨大;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宋代的‘福田院’,有系统地进行社会慈善事业,其中包括养老院、孤儿院、养病院、救灾、济贫、为无业人员传授技艺以及难民收容等等……此外,还开展了造船义渡、修桥补路、掘井引水、兴办义学、开设义冢(即免费存放尸骨的地方)等多种领域的慈善福利事业。”〔12〕在古代的《禅院清规》中就有专门的医院管理法——省行堂规,规定了守望相助的理念以及病堂堂主职能等,并着重强调看病人是种福田的行为。

以上是关于佛教寺院经济的发展对世俗社会的经济运作在制度上的贡献,如:长生库、估唱、合会等形式;在观念上的贡献,如勤俭节约、因时因地制宜、慈善布施等;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贡献,如象征性资本的理念以及对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催生作用等,这些跟范氏义庄等有可以比拟之处。掌握这些,可以对现代社会处理佛教事务有个历史的借鉴和启迪作用。

三、和谐观念——佛教法的环境保护思想对当代的启示

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有史以来第一次“人类与环境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从而揭开了全人类共同保护环境的序幕。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在其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这种理念在佛教中是有着深刻的哲理基础和理论论述的。佛教法中的环保理念是与可持续发展所密切相关的。

佛教的生态学环保思想与西方的“深层生态学”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如何找寻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之路,更好地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这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题。然而,西方的基督教理论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割裂,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理念,不能从西方的基督教理论寻找出路,只能从东方的宗教传统中寻找,于是佛教便担当了此重任。

首先,佛教的缘起论看到了人与环境本质上的协调一致,共生共荣,而“无情有性说”又将植物等无生物也纳入到了普遍伦理关怀的范围,“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这样的哲学观有利于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禅宗关于参禅、悟禅机的三种境界,即“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见山还是山,见水还是水”的阶段,用山水来比喻就体现了中国化的佛教——禅宗所提倡的人与自然的禅境合一的美妙境界。

其次,佛教在对待动物保护上可谓是理论上圆融,实践上重视。因果轮回和慈悲情怀造就了佛教护生的两个理论支柱。不仅有完整的护生的思想体系,而且制定专门的护生规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护生规约与现今西方的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潮是相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年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第8条规定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104条规定:“动物是特殊的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要想使得此法得到贯彻和执行,很重要的一点是公民环保意识的具备和增强,佛教法中的“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的禅宗环境保护的观念以及缘起论、因果轮回观念,加上佛教护生的诸多的灵验故事等,使得人们更容易产生人与环境共生共荣的环保意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忏悔观念——佛教法中的刑罚观念对当代的启示

佛教刑罚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特质便是它的忏悔惩罚方式以及关于地狱惩罚的理念,本部分着重讨论忏悔作为罪犯矫正教育方式对现代社会法律实践的影响以及推行的可能性。

据《安徽日报》报道,安徽巢湖监狱践行“恢复性司法”,开展“向被害人忏悔”主题教育活动获得一定良好效果,并成常态化。自从2009年起,巢湖监狱本着修复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之目的,推行“忏悔书”的形式。要求服刑人员立足自身犯罪危害,写一封忏悔书,向被害人表示忏悔,统一寄出或委托当地司法局、社会帮教团体转递给被害人。目前,该监狱百余名服刑人员通过真诚的忏悔,获得了被害人或家里亲人的谅解。〔13〕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忏悔在犯罪矫正过程中重要并且可行,值得作为教育方式之一予以推行。

忏悔作为一种宗教仪式可以为法律所用,尤其是作为对罪犯的一种矫正性教育方式之一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由忏悔的特质决定的。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中就提到了法律与宗教所普遍存在的共性,那便是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而忏悔是这种仪式性的共性之一。在西方基督教盛行的国度,刑罚的处罚往往也是与忏悔相密切联系的,尤其是在公开刑罚的场合。忏悔作为对罪犯的矫正性教育方式之一为法律实践所用在古今中外都有例证,其中在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就有关于忏悔是悔罪的方式之一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忏悔作为一种宗教仪式,是可以为法律所用的,而且有效地起到检讨赎罪和教化的作用。它有利于被害人和罪犯的心理修复,缓和双方的深层矛盾,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矫治罪犯并使之回归社会,预防其再次犯罪的作用。这也被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所运用,集中体现便是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和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安徽巢湖监狱举行的“向被害人忏悔”主题教育活动便是充分利用了忏悔的特质,将其引入到监狱管理实践中,并且在两年的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据此,忏悔作为罪犯矫正教育方式之一是值得推行并且有其可行性的。

佛教法的中国化创造了诸多适合中国发展的制度和思想观念,有些观念和制度仍为今天所用或者说与当今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相契合,佛教法所体现的因时因地制宜的特色是与当今法律的制定实施应该紧随时代潮流的基本观念相符的。

注释:

〔1〕〔2〕黄夏年、净因主编:《大藏经精选标点本》卷六,九州图书出版社,1999年,第1299、1394页。

〔3〕陈永革:《佛教净慈观的伦理阐释:以宋明佛教信行为中心》,载于觉醒主编:《佛教与生态文明》,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312页。

〔4〕杜继文、魏道儒:《中国禅宗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2页。

〔5〕蓝富吉主编:《禅宗全书》第82册,文殊文化有限公司,1990年,第133页,转引自黄奎:《中国禅宗清规》,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100页。

〔6〕〔法〕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耿昇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32页。

〔7〕〔11〕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1、22-23页。

〔8〕杨联陞:《国史探微》,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188页。

〔9〕《弘明集》卷六,《大正藏》第52册,第36页,转引自王永会:《中国佛教僧团发展及其管理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第33页。

〔10〕南怀瑾:《中国佛教发展史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9页。

〔12〕《法音》编辑部:《发扬佛教慈悲济事精神,积极投入慈善公益事业》,载于《法音》2010年第9期,第9页。

〔13〕参见http://epaper.anhuinews.com/article.aspx?articleid=2610248.

〔责任编辑:钟和〕

陈晓聪(1982—),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哲学和法学。

猜你喜欢

寺院佛教制度
《世说新语》与两晋佛教
佛教艺术
佛教艺术
Fantasy and reality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敦煌文本P.T.993吐蕃寺院稽考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佛教与朴占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