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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

2016-02-25陈东利

学术界 2016年7期
关键词:慈善人格道德

○ 陈东利

(上海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 上海 200093)



论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

○ 陈东利

(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上海200093)

培养个体慈善德性与社会慈善文化,需要对作为培育内容的慈善的源起与慈善意识的概念进行分析。中国文化中的慈善着墨于“仁慈”,西方基督教文化关注于“博爱”,现代西方慈善发达国家文化则偏重于“责任”。本文从认知层面、价值观层面和行为意向层面对公民慈善意识的概念做了界定。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意识的源泉一是来自以善良和同情心为核心的“道德情感”,一是来自康德道德哲学中理性主义原则下的“道德责任”。具备慈善意识,是公民成为现代文明人的标志之一。慈善意识具有人人幸福和人格完善的价值指向,促进公民社会中人格的完善是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

慈善意识;本质特征;人格完善

随着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日益重视,以及慈善活动在中国的逐步扩展,“慈善”一词越来越多地被公众、媒体、政府官员和商业等各个领域提及、倡导并实施。在“百度”中输入“慈善”一词,就会出现一千多万网页相关的内容,包括从慈善的历史到慈善机构、慈善行为、慈善事业、慈善意识、慈善理念等等,关于慈善的讨论也是汗牛充栋,相应的研究成果也在不断丰富,最令人可喜的莫过于中国首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3月颁布。“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既是一种个人的德性意识,又是一种社会的文化行为。培养个体慈善德性与社会慈善文化,就要对作为培育内容的慈善的释义源流与慈善意识的概念进行分析,进而对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的剖析。

一、慈善的源起与慈善意识的内蕴

(一)慈善的中西方释义与源流

慈善是一个有着深厚渊源的古老而常新的概念,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慈”与“善”是两个单独的词,《词源》中“慈”是指爱,“善”是指心地品质善良,“慈善”就是怀有同情、关怀、仁慈的爱心,并付诸“乐善好施”的行动,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是对人的品性的高度评价。“慈”的源流有三个,一是指“母亲”,在《游子吟》中:“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这里的“慈”指的是母亲。二是指“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和赡养”,如《庄子·渔父》:“事亲则孝慈。”这里的“慈”指的是“孝敬赡养”。三是指的父母的爱,后引申为长辈对晚辈的爱抚或给予,如许慎《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慈,爱也。”《国语·吴语》也讲道:“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1〕随着文化的传承与积淀,“慈”的含义由“慈母”“慈孝”逐渐引申出“仁慈”“慈爱”。如《新术·道术》:“恻隐怜人谓之慈。”以及唐代大儒孔颖达所言:“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随着文化与历史的发展,“慈”的语义也不断地扩展,从原来狭义的父母之爱扩展到全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有学者解释:“‘慈’是由‘兹’和‘心’组合而成,‘兹’就是此刻、当下的意思,所以可以将‘慈’理解为‘我当下的这颗心’。”〔2〕“善”的本意就是吉祥、美好。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善,吉也;从言从羊,此与义(義)美同意。”后来将其引申为友好亲善、品行高尚。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两者的字义渐趋相近,均包含有仁慈、善良、富有同情心的意思。儒家的“仁者爱人”“泛爱众而亲人”、佛家的“慈悲为怀”“广种福田”、道家的“行善积德”“乐以养人”等伦理观念,无不蕴含着丰富的慈善理论渊源。

通常意义上讲,到了南北朝时期,“慈善”合并成为一个词。根据《辞源》的解释,“慈善”二字的合成最早记录于《北史·崔光传》(后经考证被修正为《魏书·崔光传》)。这是否为最早载录存有争议,如河北师范大学王文涛教授从史料研究的角度撰文指出:“‘慈善’一词的合成使用在3世纪已经出现,比《魏书·崔光传》中的‘慈善’约早3个世纪。”〔3〕《北史·崔光传》有言:“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这句话讲的是崔光这个人“仁善”“善良”“慈祥”,不吝捐助,所以彼时“慈善”已经具有了相对稳定的内涵。《韩非子·内储》提到“王曰,慈惠,行善也”,就是指的以慈爱优惠来做善事。战国末年《礼记·礼运篇》中提出了“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思想。可见,关爱、怜悯他人的慈善观念,早已根植于中国人传统的意识形态中,并成为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遵循的道德规范。“晋商大户人家多有富甲一方,热衷慈善,并恩泽乡里的。如晋南李家,慈善传家,被百姓称为‘李善人’,这就是民间对其德行的高度认可与评价。”〔4〕在民间,行善被认为是积德,慈善是对人的品格的高度评价的词语。

2009年版《辞海》将“慈善”解释为“仁慈;富有同情心”。在词源学及学者的考证中,“慈善”既指人与人之间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的行为,又指人对人有同情心、恻隐心和怜悯心。慈为怀仁爱之心,善为行济困之举,慈善就是蕴含知行高度合一理念的概念。当人对人的关心、爱护与同情由个别人发展到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心理时,慈善就具有了社会心理、伦理和行为意义了。作为一种动机,慈善是一种无私奉献;作为一种观念,慈善是人道主义精神;作为一种行为,慈善是积德行善;作为一种事业,慈善是社会保障的补充。可见,“慈善”这一概念在中国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更具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是从感性到理性、从意识到行动、从物质到精神、从活动到事业的综合体。

在这里,要对慈善和公益做简单的区分,国内学术界及传媒界总是将“慈善”与“公益”混为一谈,总是出现“慈善公益”或“公益慈善”这样的词汇。“公益”和“慈善”是一对双胞胎,在西方语境中,公益注重公共美德,英文翻译成“Public welfare”;而慈善则侧重个体精神和道德,英文可翻译成“Philanthropy”或“Charity”(两者含义的区别会在下面所有阐释)。“公益”,顾名思义,是指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主要相关概念是公益组织和公益活动或公益事业。可以说,公益与长期致力于改善公共利益的机构相关,而慈善则经常指向短期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中国最早说到“公益”的是鲁迅,他20世纪30年代在其杂文《准月风谈·外国也有》中谈道:“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在这里,公益就是指的就公共利益。谈到两者的区别时,有的学者认为:“公益偏重公共维度,强调主体间的平等;慈善较公益更具文化性与思想性内涵;现代慈善开放性兼具公益性特征。”〔5〕因此可以认为,从行为层面看,可以说慈善是公益的一部分,如同新闻媒体中通常所提的“慈善公益活动”;但从心理层面看,公益只是慈善作为外显的那一部分,不能用前者来解释或代替后者,而慈善则可以涵盖公益所具有的思想属性。因此,慈善比公益更具伦理意义和道德内蕴。

在西方,“慈善”一词由来已久。“慈善”一词对应的英文翻译有两个,一个是“P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语的两个词philein(爱)和anthropos(人),公元前5世纪被古希腊哲学家连在一起成为一个概念,意为人的友善的思考和行为。从公元18世纪开始使用,本意为“全人类的爱”,有博爱之意,不仅仅限于帮助穷人。“Philanthropy”有三个释义:“一是对全人类的爱,是一种心理状态或价值观念;二是为了提高人类福利的活动或机构;三是增加人类福利的努力或倾向。”〔6〕另一个是“Charity”,源自公元前的拉丁文“caritas”,本意为“上帝之爱”,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强调针对穷人的帮助和救济。Charity有四个释义:“一是给穷人提供的帮助、救济或施舍;二是用于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的东西;三是为帮助处于需要中的人而建立的机构、组织或者基金会;四是作为爱的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引导人们首先对上帝尊爱,然后要对作为上帝施爱对象的某人自己和邻里表示仁爱之心。”〔7〕可见,西方慈善的最初含义是以物质捐赠及其活动形式为主,随之而建立了慈善组织,并且慈善之心是由对上帝之爱引发的。美国杜克大学的迪斯教授认为,慈善的定义不应该局限于金钱捐赠,而是“动员和调动私人资源,包括金钱、时间、社会资本和企业家才能,以改善我们生活的世界。”〔8〕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对慈善下了一个更加精准的定义:“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被称为慈善或博爱。”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偿性和自愿性,去除了功利化和被强制的成分;二是双方没有利益关系,有别于家族宗亲之间的互助,适用于陌生人之间。

以上对“慈善”的中西方释义及源流发展研究表明,尽管中西方文化存在着诸多差异,“慈善”的发端都与“爱心”密切相连。中国文化中的慈善着墨于“仁慈”,西方基督教文化则关注于“博爱”,而在现代西方慈善发达的国家中已经更多地偏重于“责任”。慈善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施善者和受益者,要明晰何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首先要看的是二者的关系,施善者是不是对没有利益关系的受益者出于自由自愿下的无偿付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慈善”逐步脱离了传统的恩泽观念,更多地表达了自由、自愿、无偿的陌生人伦理,所以慈善是超越一般社会义务的份外付出的主观意愿及实际行动。

(二)慈善意识最终要化为慈善行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诚信友爱”,即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好、融洽相处,这是社会和谐的道德根基之一,慈善事业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可促进社会平等和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的构建。由此,作为慈善事业心理积淀的慈善意识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观念不谋而合。《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将慈善事业诠释为:“广泛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慈善事业主要是慈善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环境下,基于一定的慈善理念、观念或意识,在一定的慈善制度运行下从事的慈善活动,并由此形成的一种慈善结果或者对社会的影响,也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人们对慈善事业的认可,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古今中外的慈善历史表明,发展慈善事业要以良好的慈善文化为基础,慈善文化包括观念的、制度的、行为的层面,慈善意识是慈善事业的心理积淀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意识”一词有两种用法:一个当动词用,即指“意识到”的活动,亦即认识活动;一是当名词用,即指与物质相对应的活动的结果,如知识、思想、观念等等。相当于社会的总体价值观与个人的主观思想的区别。意识,可以分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个体意识是个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群体意识是人群结合体的意识。个体意识中包含群体意识,是形成群体意识的基础。而群体意识是个体意识的集合,但不是个体意识的简单相加。作为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慈善意识,都是社会慈善事业的思想观念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意识或个人意识的指导或引发,就没有慈善行为活动的稳定性和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

公民慈善意识存在并根植于社会的特殊生活条件,其一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之下,存在贫富差距;其二是有公民独立支配财产的经济关系和分配正义的社会环境。《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对“慈善意识”的概念定义为:“出自对人类的普遍的爱,而产生的捐款捐物给需要的人的自觉心理反应。”〔9〕从这里可以看出,慈善意识源于人性之爱,是一种心理状态。有学者认为:“慈善意识是个体在面对需要帮助的人或事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思想、意志知觉、理论、情感等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公民慈善意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慈善的认知、判断、了解和感悟能力,主要包括公民的慈善认知意识、慈善参与意识、慈善责任意识等。”〔10〕慈善意识与公民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西方国家慈善事业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以看到,慈善意识第一个层次是对慈善的直觉反映和认识的认知层次,和对慈善及相关问题的各种经验和科学认识的知识层次。

但是仅仅将“慈善”做观念层面的解读是不够的,慈善意识是社会心理涉及慈善部分的综合反应,是一种对慈善的认知、感知和心理反应,是一种自觉理念和观念形态。现代慈善意识不是“被要求”的特意表现,而是“人人有能力时帮助人人,人人遇灾难时人人帮助”〔11〕的自觉理念。比如在美国,除了言论自由等四大自由之外,公民还享有给予的自由,这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这种民主政治传统下的慈善观念认为:“慈善并非是狭隘的私人之间的恩赐和感恩,它是整个社会成员之间一种社会化乃至制度化的自愿互助行动,接受慈善捐助是现代社会贫弱群体的基本权,而行善则是公民个人承担对他人社会责任的表现。”〔12〕慈善被看作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精神寄托,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观念。

有学者认为:“慈善伦理是处理慈善主体和受善客体之间的道德关系,而慈善是对贫困者生命价值的尊重和维护其生命尊严的伦理行为。”〔13〕是个体面对需要帮助的人和事的时候表现出来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意志知觉等各种观念的总和”〔14〕。西塞罗认为,所有慈善行为都应当用公正来衡量,任何不公正行为都不是真正的慈善行为。在人类意识中,价值判断(ought to be)是一种基本的伦理诉求,慈善本身属于伦理范畴,慈善意识除了基本的认知功能外,还应该具备对诸如慈善行为的评判、态度以及动机的考量。

对慈善主体的慈善行为的价值评价,就不能仅仅从动机上考虑其是功利还是不功利,而是要考察其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慈善行为以及这些慈善举动是否真正做到了对社会贫困群体的生命价值和做人尊严的尊重。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求将思想转化为行为,慈善意识最初通过善良和同情心表现,但其落脚点在于付诸实践,变成人们的行为习惯。

综上,可以将公民慈善意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或知识层次,是对慈善的直觉、经验乃至科学认知、了解,诸如什么是慈善、怎样做才叫慈善行为之类关于慈善的内容、实质、运行机制及社会功能的问题;二是价值观层次,是对慈善的态度、判断、评价及参与的动机,诸如对某种慈善行为的态度及评价,或者对个人慈善行为的动机之类的问题;三是行为意向层次,即行为意向、行为方式和习惯,这个层次是将思想转化为行动的过程。可见,公民慈善意识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受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的长期综合影响,在公民可独立支配财产的经济关系和存在着贫富差距的特殊生活条件下形成的,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在慈善活动中的体现,也是由人们的善良意志引发的对乐善好施、扶贫济困、追求公平等价值观念的追求。

二、慈善意识与同情心和道德责任

之所以要在思想政治教育范畴里研究公民慈善意识及其培育问题,主要是因为公民的慈善行为更有其道德伦理本质。首先,公民个体的慈善比社会组织如企业的慈善具有更突出的道德意义,因为与企业慈善相比,个人的慈善行为不被经济动机、经济利益所支配,主要是个人发自内心的、追求道义的、无偿的行为。社会公众认同只有那些处于纯粹道德动机的个人慈善行为才能获得更高的道德评价。其次,公民个体的慈善比慈善组织的慈善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若离开公民个人的慈善行为,慈善组织就失去了存续的基础。再次,公民个体的慈善比政府的慈善更体现“超义务性”,与政府的慈善行为相比个人的慈善行为不是法定的义务和分内的责任,不是外在的要求和强制,而是一种“超义务”。基于此,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意识的源泉一是来自以善良和同情心为核心的“道德情感”,一是来自康德道德哲学中理性主义原则下的“道德责任”。

(一)慈善意识与同情心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孟子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这正是“仁”的开端,也是做善事的内在动力。佛家讲“众生平等、慈悲为怀”,基督教讲“平等、博爱”,都是从源出与同情和怜悯之心的。慈善源于人性的自然情感,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显现。正是对他人痛苦的同情和怜悯,人才能爱人并扶危济困。

西方哲学家们也对“同情”这一道德基础做了诸多理解。康德认为:“出于对人们的爱和同情的好意对他们行善,或是出于对秩序的爱而主持正义,这是非常好的。”〔15〕他认为,基于爱和同情的心理状态会引发对正义的实践理性。亚当·斯密对同情的含义做了如下注解:“同情是指一个人作为旁观者,看到他人产生某种激情,会进而观察产生激情的当事人所身处的情境,并通过想象设身处地于当事人的情境中,而产生出某种与当事人类似的激情或情感的过程。”〔16〕并且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开篇即谈到“同情”——“无论一个人在别人看来有多么自私,但他的天性中显然总还是存在着一些本能,因为这些本能,他会关心别人的命运……这种本能就是慈悲或怜悯。”〔17〕他认为同情是人对他人所处情境产生感同身受的本能情感。休谟认为:“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18〕并且,休谟认为善良的动机源自同情心,“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19〕同情别人的倾向不仅是与生俱来的,而且也比较容易被感受到。

以上论述表明,中西方思想家都把同情视作基本的人性,并被普遍认同。同情心是人最基本的道德情感,是作为社会的人最简单、最基本的本能特征之一,同时又是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性情感,具有伦理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若没有同情,就无法产生彼此间的互动和交集,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道德,所以同情心是道德的起源。人的情感中天然存在的怜悯、同情、仁爱等是引导人去恶从善的自然美德,它们是个人慈善行为的源泉。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激励作用,外在于人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知识就失去了生命力。因此,富有激励性的道德情感是个人慈善行为不可或缺的伦理动因和原初动力,是慈善行为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

(二)慈善意识与道德责任

现代意义上讲,由同情心引起的乐善好施的行为也有赖于慈善双方对彼此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对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觉醒,这里的责任意识尤其是指道德责任。从本质上说,慈善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道德活动,表达了人类最基本的情怀。如同公益和慈善的关系,责任和义务、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都有很多的相通性,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通用的概念。责任(responsibility)不同于义务(obligation)的细微差别就在于,前者是基于道德自律的自我主观要求,后者是出于他律的客观必须。虽然康德对“同情”的作用给予了肯定,但是他认为道德行为不是情感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产物,而是出于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是“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这就是所谓的“道德责任”。

康德的道德观表明,人们只有彼此尽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持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和谐共存,这是一种理性主义而非情感主义的表达。“责任所包含的道德强制力和道德理性,是所有道德规范中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处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20〕“道德责任是指我们对自己已经做出的行为或我们的品格所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我们是否应该受到谴责或称赞。”〔21〕道德责任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关键,他从道德责任出发,把理性主义原则、善良意志、道德规律等有机联系和统一起来,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亚当·斯密曾说:“人类社会的存在正是依赖于这些义务基本上被履行,倘若人类普遍不能铭记住要尊重这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那人类社会将土崩瓦解。”〔22〕他的“义务感”与康德的道德责任是一致的。

道德责任是人实现自我和完善自我的一种价值诉求,因为马克思说过:“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23〕慈善便是这样的一种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慈善的责任是爱心的理性升华,是爱心的延展和深化。“个人慈善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真正的慈善行为,才能实现行为的确定性和普遍性。”〔24〕有了这种责任,慈善不再仅仅是对贫困者尽人道之情,更是对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的追求。每个公民把爱心的表达从同情怜悯升华为一种道德责任,从而让善举从感性的行为上升为理性的行为,从个别行为走向普遍行为,从偶然之举转化为日常生活方式。

三、慈善意识与现代人的人格完善

从上述对慈善意识的概念与内涵的剖析中可以看到,慈善意识无论是从认知层次、价值观层次还是行为意向层次,其主体无非是个体人(个体意识)或群体人(群体意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表明,“个体意识是群体意识的具体构成和外在体现,而群体意识则是个体意识的有机综合和高度概括。”作为构成,没有个体意识也就构不成所谓的群体意识;作为体现,没有群体意识的个体意识也不会如此的丰富和深刻。两者之间如同表里,群体意识必须通过个体意识才能表现出来。公民个体慈善居主流地位是成熟的、人性化的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慈善意识的价值指向应当是人人幸福和人格完善。

慈善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什么?慈善是现代人的完整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人,最重要的人格特征应当是慈善的。慈善对人格的完善有好处,慈善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现代人要生存要发展,要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就要真、善、美,这是一个真正的人格特征。现代人为什么需要慈善?有其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哲学的基础。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最终应落脚于现代人的人格完善。

(一)现代人格中善的特质

人格作为一个学科研究的对象性范畴,被诸多学科所共同关注。可以说,人格既是一个不同学科有着其不同内涵的相当复杂的研究对象,又是一个交叉复合并直接呈现出人的特质、特性、特征的研究领域。心理学、社会学、哲学、教育学等已产生了许多关于人格的定义。据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1937年统计,人格定义已达50多种,人格的现代定义也有15种之多。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人格”一词的东西方理解也大不相同。西方比较多的是基于尊重个性,从心理学“个体化”的层面诠释其词义。东方则较多的是教人养成德性与合群性,从伦理学“群体化”的层面诠释“人格”一词。

在西方,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自拉丁文“persona”,其意指面具、脸谱,是舞台上扮演角色时所戴的面具,用来帮助体现剧中人物的身份和个性。西方现代意义的“Personality”(人格),其涵义首先是指个人性或私人性,同时还包含一定的个性特征。弗洛姆所说:“所谓人格,我指的是人先天禀赋和后天获得的、真正构成一个人特征的、从而使个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各种心理特质的总和。”〔25〕当代人格主义代表贝克指出:“人格是一种具有自我决定能力的存在,是一种自由的存在。因为成为自由意味着不为其给予的本性所束缚,而具有超越本身的自我的能力。”〔26〕

尽管中国没有西方人格心理学等学科的现代人格含义,但中国关于人的本性与人伦的理论比较丰富。正因为中国一直是以人的道德水准与道德理想境界作为人之为人的规定,因此“人格”被赋予了中国人自己理解的含义,即成了“人品”的替代词。黄希庭提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27〕汉语中的人格是个人稳定而独特的个体特征之和,既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共有性。

从伦理学讲,人格的核心是道德意义上的。简单地说,道德人格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人格特征,包括道德心理倾向、个体品质、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等,是道德自我的抽象表现。中西方存在着某种通用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人性、需要、知情意的心理结构、价值取向的复合便形成自我的自在形态及形象特征——人格。人格的形成标志着抽象我、内在我的建立,并由此显现出人的崇高与尊严。”〔28〕可见,各种人格定义存在某些共同的一般的特征,或者说存在着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人格概念。有个体性、内在性、复合性的特征,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崇高。概括地说,人格是现实个人体现在其行为中的知识、能力和价值观念,包括真、善、美等多方面素质的综合。

日本学者黑田鹏信曾说:“知识欲的目的是真;道德欲的目的是善;美欲的目的是美。真善美,即人间理想。”所谓现代完善人格或理想人格,就是真、善、美的统一。其中的“善”解决的应然问题,意即“我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其本质是以人类社会内在关系为准则的道德价值。从价值论角度看,在人的主体活动中,总有一定的价值目标存在。黑格尔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以及依据这种认识对客观现实的能动改造,这也就意味着善是主观目的和客观现实的一致。人们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通过实践活动使自己成为合乎理想要求的人,反映了社会个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以上论述表明,现代人要生存和发展,要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就是要具备真、善、美的真正的人格特征。真、善、美的统一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是主客体关系的理想模式,也是人类追求的完善的理想人格。所以作为现代人,最重要的人格特征之一应当是慈善的,慈善对人格完善有好处,有助于个体与社会的幸福生存和发展。

(二)慈善意识与人格完善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人格被规定为个人的品格、素质,是个体做人的尊严、责任、价值及道德品质,是个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统一,即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和品格的总和。”〔29〕这里的人格以品格为其内容,关注的是人的崇高的自我。莎士比亚曾说:“慈善是高尚人格的真实标记。”它是一种境界,一种超越责任和道德范畴的境界。现代慈善要求施助者应给予受助者平等的关怀,并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隐私权,慈善本身关乎尊严、关乎责任、关乎价值、关乎道德品质,没有慈善的人格是不完善的。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幸福是人所特有的,是一个专属人的问题。普遍认为,“幸福感”(well- being或happiness)是人们在一定的价值观、 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对自身的各方面状况的一种感觉体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有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因此理解人的需求就是理解人的幸福。“传统经济学理论将衡量幸福感的标准主要指向收入高低,而这一思维模式曲解了对人类需求本质真实认知。”〔30〕实际上,影响幸福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诸如慈善等利他主义的亲社会行为被证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主观幸福感。“当个体的行为能契合内心的价值观时,就会有幸福的感觉,个体在亲社会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利他主义行为,能够让自己身心愉悦,能够增加人的幸福感。”〔31〕只有具备了现代的完善人格特质,才能够将义务的善升华为高度自觉的至善。

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与道德义务是统一的,缺乏道德基础的幸福终将导致不幸。“慈善是通往幸福的一道门,对于受益者来说,有尊严地获得帮助和赢得机会是幸福的,而对于施助者而言,由心而发的善意也能使其感到幸福。慈善是一项长期的事业,而做慈善,也是表达尊重的惯常生活方式。慈善,首先是心灵的觉醒,然后才是行动的力量。”〔32〕也就是说,慈善本身就是一种善德的表现,慈善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对于施善者来说,获得了给予和受尊重的幸福;对于受助者来说,获得了来自他人和社会关注的幸福。休谟说,慈善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这是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可以说,慈善的价值指向是社会共同体的幸福。“一个完美的人的睿智卓识体现在,他深信社会欲望是最容易保证他获得幸福生活的不竭源泉。”〔33〕

慈善意识的价值取向是人格平等,其目的是使每个人“享有与他人同样的尊严和权利,维护其人格的独立和完整。”〔34〕慈善行为虽然发自人的怜悯、同情等自然情感,但在现代慈善中更强调对他人及社会的责任意识,是现代公民社会公共性的体现。康德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最高层次善的慈善德性,其目的便是为了人、实现人、发展人。英国现代化理论专家英格尔斯认为“国家落后也是一种人格素质的落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民族成员人格素养的全面提升。公民的慈善意识是一种超越血缘、种族、文化的对社会共同体的自觉关照,也是构成公民完善人格的重要部分。

马克思说:“人类历史的进步无非是对人性的不断改造而已。”〔35〕现代公民意识的自觉性,涉及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对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全面发展,也是公民成熟、主动行使权利与履行责任的表现。具备慈善意识,便是公民成为现代文明人的标志之一。慈善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人捐款的多少,其深层意义在于对社会慈善理念的追求和自身道德品格的实践,它为有爱心的人提供了一个奉献的平台,也为寻求自我价值实现的人提供了一个道德践履的机会。慈善的宗旨就在于增进人的幸福,减轻或免除人的苦难,表达了对人和人的价值的推崇。所以,慈善意识具有人人幸福和人格完善的价值指向,而促进公民社会中人格的完善,便是慈善意识的本质特征。

注释:

〔1〕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2〕余日昌:《中华传统美德丛书》,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页。

〔3〕王文涛:《“慈善”语源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4〕张刚忍、李军:《慈善世家李家大院》,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页。

〔5〕韦炜:《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0-33页。

〔6〕〔7〕刘国华主编:《慈善是一种文化》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8、17页。

〔8〕〔美〕马修·比索普、迈克尔·格林:《慈善资本主义:富人在如何拯救世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3页。

〔9〕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46页。

〔10〕杨方方:《发展现代慈善事业应该认识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1〕单玉华:《慈善意识相对弱化及其伦理成因》,《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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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贻庭、段江波:《善心、善举、善功三者统一》,《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4〕罗竖元、李萍:《目前我国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的社会学分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5〕〔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12 页。

〔16〕王楠:《亚当·斯密的社会观:源于人性的自然秩序》,《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17〕〔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王秀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第1页。

〔18〕〔19〕〔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52、519页。

〔20〕王元骧:《康德美学的宗教精神与道德精神》,《浙江学刊》2006 年第1期。

〔21〕 毛兴贵:《亚里士多德论道德责任》,《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2〕〔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余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2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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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辛杰:《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幸福感么?》,《兰州学刊》2015年第5期。

〔31〕Ryff.C.D.,Psychological Well-being in Adult Life,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1995(4),p.99.

〔32〕赵华文、李雨:《慈善的真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等联合出版,2012年,第293页。

〔33〕周中之:《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3页。

〔34〕程立涛、孙国梁:《论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道德主体》,《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页。

〔责任编辑:流金〕

陈东利,法学博士,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中西道德教育比较、慈善伦理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慈善伦理的文化血脉及其价值导向研究” (项目编号:14BZX1012014)及上海市教委高校青年教师资助项目“中国公民慈善意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15-342-8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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