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权的保障与对策研究①
2016-02-25王芬王金稳吴进德
王芬王金稳*吴进德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学院;2.娄底市第一中学 湖南娄底 417000)
学生体育权的保障与对策研究①
王芬1王金稳1*吴进德2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学院;2.娄底市第一中学 湖南娄底 417000)
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学生体育权利现状不是很理想,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并且缺乏必要的保障。主要表现如下:侵害学生受体育教育权、侵害学生体育财产权、侵害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权利、侵害学生参体育竞赛的权利。主要原因是学生体育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具体、不完善;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的体育权利观念落后;学校体育经费被挪作他用,造成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落后;学生的体育权利意识淡薄;学校的应试教育思想影响太深。
体育权 保障 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法治时代,把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作为我国的法治重点。让更多人能够享有更多的权利,让一些模糊的权利得以规范和具体,并辅以制度建设加以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也在逐步加快,我国的体育事业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学生体育权利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生体育权利的依法实现将为我国体育强国的梦想提供后备力量。近年来,随着体育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学生体育权利屡屡遭到侵害,与国家强调大力发展学校体育构成了矛盾,导致有些学校把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学校体育活动给取消。为了不与国家的发展、学校体育的大政方针向左,我们应该加大对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使学生体育权利得以很好的实现,这是该研究的目的所在。
表1 大中小学体育课实际开课情况调查表(n=868)
表2 学生体育教育权利侵害调查表(n=868)
表3 早操和课间操(大课间)情况调查表(n=868)
表4 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情况调查表(n=868)
表5 每周3次课外活动情况调查表(n=868)
表6 课外体育训练现状调查表(n=868)
表7 参加课外体育竞赛的权利现象调查(n=868)
表8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调查表(n=868)
1 学生体育权利现状
1.1 学生体育课开课情况调查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体育与健康)课占总课时10%~11%的比例,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各地在制订体育课程实施计划时,应明确小学体育和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的周课时要求,确保开足体育课[1]。
大学按规定是每周开设2节体育课,从表1看出大学的体育课基本上能按规定把体育课上满量,但中学的情况就有点糟糕,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中学生有26.46%的人认为他们每周只上了1节体育课,可能是初三和高三的体育课只上了1节,说明学校和老师在偷工减料,属违法行为。小学的体育课基本上按要求开课。所以从开课时数来看,中学砍课的现象比较突出,侵害学生体育权利也最严重。
1.2 学生体育课上课权利调查
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侵害体育教育权利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体育课不重要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了,因此出现很多乱象。
从表2不难看出,大学体育课随意停上的现象不是很严重,没有被其他课程挤占的现象,但是放羊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中学体育课经常停课、被其他课挤占、上课放羊的现象很严重,分别占43.64%、49.14%、46.74%,这一现象说明应试教育在中学根深蒂固,体育课被边缘化的状况很严重,也说明学生体育权利侵害较为严重,政府和社会应该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3 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权利现状调查
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包括每天早操、课间操(大课间)情况、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情况以及每周3次课外活动情况,该研究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从表3看出,出早操和课间操大学全部选择没有,主要是现在的大学均不设置早操和课间操,这其实是一种不好的现象。中学早操和课间操的反映不是很好,说明学校在早操和课间操这个问题上存在随意性,偶尔和没有的达到34.39%,如果不经常的比例中包括学校随意停止早操和课间操的现象,那么学校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体育权利;小学在早操和课间操是做得很不错的,偶尔和没有的比例只有10.6%,所以小学在侵害学生体育权方面不是很严重。
从表4得知,大学在这方面管理是比较松散的,所以1小时体育活动很不理想,选择没有的达62.24%;中学在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的安排上是最差的,因为中学学习是所有学段中抓得最紧的,为了学生学校放弃1小时体育活动,这是严重侵害了学生体育权利。小学1小时体育活动比较好,主要是小学没有升学压力,学校就会支持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
从表5看出,大学生由于自由时间比较充足,学校没有刻意组织每周3次的课外活动,这与大学的管理特点相一致。中学每周3次课外活动只有52.23%做到了每周3次课外活动,这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中学课程多,学习时间紧,更应该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小学情况比较理想,每周3次课外体育活动的占73.5%,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只占4.95%,所以小学生体育权利侵害的现象不是很严重,但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4 课外体育训练与参赛权利的现状调查
这项调查主要是指对课外体育的训练以及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的情况进行调查。
表6显示,中学课外体育训练侵权最严重,中学没有安排课外体育训练的占67.01%,小学没有安排课外体育训练的占22.26%,虽然不严,但是偶尔安排课外体育训练也占37.1%,这些学校稍微不重视就会侵害学生课外体育训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学校每学年都要坚持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这说明每年举办运动会在理论上已经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也说明学生课余体育竞赛权是受法律保护和保障的[2]。表7显示,参加课外体育竞赛的情况只有小学做得比较好,参加课外体育竞赛活动的占45.6%,而大学和中学侵害学生课外体育竞赛的权利现象比较严重。
1.5 侵害学生体育财产权
学生体育财产权利主要是场地设施的使用权利,侵害学生体育财产权主要表现:场地设施的缺乏、场地设施挪作它用。
表8显示,高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没有被挪作他用,很好地保障了学生体育权利,但是中小学比较严重,32.99%中学生认为学校把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42.70%的小学生认为学校把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经过访谈得知,部分中小学由于坐落在农村,学校领导的法制意识淡薄,学校有时把体育场地设施临时占据;当地村民为了自己的方便,把收割的稻谷、大豆等农作物晒在体育场地设施里,有时一晒就是几个星期,致使学生无法使用体育场地设施,也无法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这是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粗暴侵害。
2 学生体育权利保障措施
2.1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学生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对于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知、情感、理解、态度和意志等的总和。权利意识不但包括自我权利认识,也包括对他人的权利认同和尊重[3]。对于体育权利来说,它包含3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学生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体育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体育权利的方式;三是学生自觉依法行使体育权利时,他人必须认同和尊重。因此只有领导、老师自己学生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学生的体育权利就不会被侵害,同时领导和老师也会尊重学生合法的体育权利,不至于干出危害学生体育权利的违法事件。
2.2 加强法制建设
体育权利即体育之人权,体育与人权是其构成的两个基本要素[4]。在《儿童权利公约》《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均能找到体育权利的影子,也就是说比较模糊,主要是从人权和教育权上得以体现,但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很难有专门条款的规定。目前的体育权利较为抽象,我们要去很好地维护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有一定的难度。为了体育权利不受侵害,我们要加强法制建设,尽量把体育权利在法律中设立专门的条款加以具体框定,另外辅以体育权利的制度建设,使体育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
2.3 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场地设施建设
体育权利的实现,与体育的特殊性有很大的关系,场地设施匮乏或条件很差,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场地设施是体育权利赖以生存的条件。场地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和学校要加大投资力度,投资场地设施的建设,达到教育部关于学校场地设施的标准。
2.4 加强老师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主要是体育课、早操与课间操(大课间),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周3次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与参加体育竞赛,这些活动都离不开老师的指导和管理,要老师在这些方面进行专业的指导,为切实提高老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可以以外出进修、外出培训、提高学历等形式得以实现。另外老师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了,因为这些获得的开展都需要老师投入大量的精力,学校应该加强老师的责任心教育,辅以适当的劳务补助,当然这些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这些顺利进行,使学生体育权利得到保障。
2.5 加强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的监督
法规建设不到位,体育权利的条文也没有明确规定,加上执法不严与监督不力,学生体育权利将变成一纸空文,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加强和完善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建设时,更要加大对其的监督力度,使学生体育权利落到实处。使学生的体育权利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处理,严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
2.6 加强学生体育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
英国有一句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换言之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可靠保障[5]。学生是体育权利的主体,因此应该站在学生的立场出发,建立相应的体育权利救助机制,使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救助机制帮助其申诉,这样充分维护了学生的体育权利。
3 结论
(1)学生体育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操作层面很难实现维权。
(2)在大学和中学以及小学3个学段中,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侵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中学是处于应试教育的重点阶段,国家的教育制度不改,短时间很难改变这一局面。
(3)场地设施匮乏也是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是我国学校中体育场地设施最为完备的地方,但是我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极度缺乏,所以中小学学生的体育权利受侵害最严重。
(4)学生体育权利侵害最严重的领域是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与参加竞赛,早操和课间操基本上没有出现侵权现象。
[1]教育部.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体育课课时的通知[EB/OL].(2004-11-08).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73/201001/xxgk_80794.html.
[2]郝彩云.赣州市农村中学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D].赣南师范学院,2012.
[3]征汉年,马力.论权利意识[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5-70.
[4]宁雷.论学生体育权利[D].北京体育大学,2013.
[5]刘鲁吉,程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86-89.
G80
A
2095-2813(2016)12(c)-0110-04
10.16655/j.cnki.2095-2813.2016.36.110
湖南省教育厅立项科研课题《学生体育权研究——以湖南省中小学为例》(项目编号:13C444)。
王芬(1994,10—),女,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王金稳(1973,4—),男,湖南双峰人,硕士,讲师,本文指导教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学校体育学、体育法学,E-mail: 683196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