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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方处理群体性事件之对策(下)

2016-02-24杨志国

轻兵器 2016年4期
关键词:警棍宣告集会

杨志国

本文主要对美国奥克兰警方处理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后而写就。上篇介绍了群体性行动的类型、考量不同属性的活动与做法以及对群体性行动进行管理与控制等内容;下篇触及的内容是,一旦在群体性抗议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或危害他人的行为,甚至被迫要进行大规模驱散与逮捕时,警方应根据规定采取哪些做法——

群众控制与驱散的决策

当群体性抗议活动出现违法行为或危害他人的行为时,警方就可以采取驱散与逮捕行为。但在驱散或逮捕过程中,不得使用超出限定外的武器或武力。而这样的重大责任,就落在事件指挥官的肩头上:他要做出合宜的控制方式,来应对当前的群众状况。

其各方面考量如下:警方行动会不会改善状况?是否针对采取暴力或破坏行为的个人进行逮捕?是否有足够的资源,能有效控制事态?怎样为群众设置安全的撤离路线?若警方初期行动无效,是否有考量后续的应变计划?

而在做出决策后,指挥官还是必须根据群体性活动的变化,一再地重新评估情势和调整战术,并采取合理适当的步骤,以确保群众的安全。

判定非法集会的标准与宣告

关于如何判定非法集合,警方有着明确的标准,如美国的奥克兰警方是依照处罚条例第407项,并辅以法院判例解释:当群众的作为有明确且立即的暴力倾向,或聚众示威的目的即是为了犯罪时,才能认定其为非法集会。也只有在依规定宣告其为非法集会后,警察才有权采取驱散的行动。而在示威者没有做出违法行为或形成明确且立即的暴力威胁时,警方无权进行驱散,甚至连部分示威者或小团体在“先前”的场合或群体性运动中有暴力或违法纪录时,也不能拿来作为认定当前集会违法的标准。

更为严谨的是,除非发生了无法沟通的紧急状况,否则警方要和运动发起人协商出一个方案,以终止违法行为。甚至连群众在听到非法集会的宣告自行解散后,若改往另一地点重新聚集,并进行非暴力/合法的行为时,警方同样不得径自加以驱散。

上述是非法集会的判定标准,接下来看看美国警方是如何在群体性运动现场进行非法行动的宣告。若情况较轻微,参与者并没有做出暴力破坏行为时,警察必须在进行驱散前,反复宣告并要求民众自动解散,指明他们可以离开的路线,并提醒其若不遵照指示,将会被逮捕。而由现场行动指挥官主导的宣告,必须使用适当的扩音设备,以确保在相当的范围内,可以被群众清楚地听到。

当指挥官决定要采取驱散群众的措施时,仍要持续利用宣告与联络渠道,试图让群众自愿配合。无论是因警方开始驱散,民众自愿配合,或是活动主导者在谈判后作出退场决定,只要群众开始解散,驱散行动就必须暂缓,以给参与者提供自行离开的机会。除非当下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或是设施遭到破坏,否则在宣告应立即解散之后,必须给予群众足够的时间,让他们有机会按照警方的劝告离开。

而下达驱散命令也是一个极为慎重的过程:首先是对下达驱散命令者的级职、姓名与时间日期都有书面记录,而该命令必须在确认相关警察都就位准备之后才可以发出,并且在展开行动后,驱散命令仍要应持续广播。

一个美国警方驱散命令的格式大概如下:我是————(级职/姓名),隶属————(地区)的执法人员。在此宣布这个活动是一项非法集会,并依照辖区民意的授权,命令那些参与者尽快离开!若你们继续留在原地,将会遭到警方采取必要行动与逮捕。依照————(相关法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会现场逗留。若你们继续待在这里,无论原先的目的意图为何,都将会违反————(某条法律)的规定。你们可依照下列行动路线————(道路名称),在————(多少时间内)离开。若你拒绝离开,将会遭到逮捕!

采取驱散行动的手段

当警察采取驱散行动时,可用于驱散或控制不服从群众的手段如下:

警力展示

除了一般警察外,还可以出动警用摩托车、汽车或机动部队。若指挥官采取这一措施,应指定警察在群众看不到的特定地点集结列队,待准备完毕后,整个队伍再行进至群众目视所及的范围内。若警力和警车的展示,并配合驱散命令的下达,仍无法有效地让群众离开现场,便可能要采取更大的行动;一般而言,警察会被编成相当规模的班级单位,将群众分隔开来。

包围群众并进行多点同时逮捕

若群众在多次宣告后拒绝离开,警察便可包围群众(或部分群众),然后进行多点同时逮捕。那些在听到非法集会宣告与驱离命令后仍在抗争者,便应直接将其逮捕,而不要再以警棍或化学镇爆剂加以驱离。在逮捕那些未激烈抵抗的群众时,可使用口头命令要求其服从,使用手铐或担架抬走。必须采用逮捕术时,要注意预防嫌犯受伤或引发其非必要的疼痛。

警方列队逼近群众,并使用警棍以迫使其离开

在进行必要的宣告后,若群众仍拒绝离开,以班或排级人力编组的警察,便可利用楔形或梯形队形,来迫使其离开。但无论在群众控制或包围或驱离之际,若未符合以下状况,就不得使用警棍:首先警棍必须在警察编组之际,以预备动作持握,明显地展示在群众面前;只能针对那些实际拒捕或使用暴力者才能以警棍戳刺,而不能用在那些被人群或障碍物阻挡而无法离开的人身上;警棍必须按规定使用,除非目标有可能立即导致他人身受重伤或死亡之虞,否则不可蓄意攻击其头部、喉咙或脊椎,更不能打击那些已经上拷者。

使用不溶于空气的化学镇爆剂

这类化学药剂通常是为了阻挡大量群众逼迫其离开而设计,并利用特定的方式施放,使其效果扩散出去,而非针对单一位置或个人。但是这类化学药剂同样可引发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尤其是群众中的年长者或幼儿,以及那些有哮喘等呼吸疾病者,都可能在接触到这类药剂后出现致命反应。因此使用的警察应谨记,要以“能达成任务的最少分量”来使用这类化学药剂。

施放化学药剂前必须先行警告,表示将要使用这类装备,并预留合理的时间,让群众、媒体或旁观者能先行离场。

使用声光器材(非弹丸类的)可能导致永久失聪或失明,因此其运用同样要在其他手段无法控制现场,经指挥官认定后方可为之。而在使用之前,同样要先行警告,并预留离开场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射时应使其落在距离群众有一段安全距离的位置,一方面减少人员受伤害的风险,一方面也能让群众离开现场。

如何实施多点同时逮捕

当现场发生有必须进行逮捕的违法行为时,事件指挥官应先确认,目前是否有足够警力,能进行有效地逮捕;这项措施能否有效地逼迫那些不想被捕的民众,让他们自行离开现场。

由于在进行大规模逮捕时,不能在现场对嫌犯一一传讯,因此事先须安排交通运输,以及后续的处理手段。

同样在下达逮捕命令前,事件指挥官必须权衡,警方若采取行动,是否会比不采取行动更好?若决定必须逮捕,那是要针对特定违法对象进行个别逮捕,还是多点同时逮捕?能投入的警力有哪些?当事态发生变化时,是否有应变计划等,都是要事先考虑的。

每个逮捕都必须有充分理由:警方往往不能以“你和从事违法行动者有关系”来对民众进行逮捕,而是要亲自观察到充分的客观事实,证明欲逮捕之特定对象确实有犯罪行为后方能为之。因此要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做多点同时逮捕之前,必须先发生“被包围的群众拒绝离开现场”的事实,也就是要在非法集会发生,警方做出适当提醒并下令解散,且给予离开现场的机会之后,才能以“违反警方合法命令”为由加以逮捕。而执行逮捕的警察也同样须有正当理由,确定嫌犯为蓄意/拒绝遵守合法命令。

若在逮捕当中遇到抵抗者,往往会先带上手铐,然后再架离或抬出现场。假使抗议群众以携手等方式,企图妨碍警方的逮捕行动时,警察应在使用强制力分开拉扯的群众前,先告知对方其将被逮捕。当上述做法都无效后,便可以使用强制力,进行群众的隔离与逮捕。

审讯与释放的流程

按照规定,若未造成重大伤害,被捕的嫌犯可在审讯后释放,但是要在群体性事件现场或附近。对被逮捕的民众进行审讯,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往往会暂时将其拘留在警局或看守所,直到审讯完再释放。

但在某些状况下,嫌犯在被拘留后将无法释放:被捕者的精神状况不稳定,可能伤及自己或他人;被捕者需要接受医疗,否则无法确保其安全;被捕者无法提供令警方满意的身份证明;立即释放嫌犯将会妨碍起诉流程;释放嫌犯可能会造成其继续犯罪,或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嫌犯拒绝签署到案通知书。当然,还有情况就是:被捕者触犯了法律;被捕者已有他案在身遭到通缉。

结语

近年来,由于民众观念多元化,各类讯息传播广泛且随手可得,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往往会遭到群众甚至有组织的团体抗议,这可以说是每个民主国家都会发生的常态。因此,警方单位在未来会面临更多诸如此类的状况,这些事件考验着警察们的智慧、素养与反应能力。(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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