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收”书记的敛财之路
2016-02-24戴佳郑义樊离
戴佳+郑义+樊离
“关系不可靠的不收,直接送钱送物请求办事的不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等方面请求帮忙的不收……”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曾经认为,只要固守自己设置的“底线”和“原则”,收点钱也不会“出事”。纵然“收钱有道”,但法网疏而不漏,他终究还是难逃法纪严惩。
心理失衡——“慢慢接受了曾经反感的生活方式”
现年48岁的姜明,1990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南京市委农工部工作,2001年调任南京市溧水县县长助理,一步步升任溧水县委书记。2013年2月,溧水撤县设区后,他担任溧水区委书记。
2005年元宵节,时任溧水县委组织部部长的姜明,在一次饭局上结识了女青年肖某。不久后,两人非婚同居。2008年2月底,肖某生下一个女儿。因为两人没有多少积蓄,姜明便向朋友借了1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迫于经济压力房子一直没有装修。
2009年1月,姜明升任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与企业老板的接触开始频繁。他发现,很多能力不如自己的人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而自己身为一县之长,却连装修房子的钱都没有。每念及此,他的心里就十分不爽,对金钱、权力的认知也悄悄发生着变化,由反感转向接受、羡慕挥霍的生活方式。
商人王某是姜明的老乡。在溧水投资过程中,王某的公司多次遇到困难,得益于姜明及时的帮助解决,生意越做越大。2010年,姜明下决心尽快装修新房,首先便想到了王某。他打电话给王某,说有一个朋友要装修,钱先由其垫付,以后再结账。见仕途步步高升的姜明主动开口,王某不敢怠慢。装修结束后,王某共支付了近18万元装修款。
投桃报李——“收了70万心里不安,总想着给他帮忙”
为了养活外面的“小家”,姜明对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但是,谨慎的姜明收钱却有一个“刚性原则”:只收关系熟悉的人,其他人一概不收。
被姜明“认可”的大多属于“老字辈”:老乡、老同学、老同事、老部下。收受这些人的贿赂,他都是从平时过年过节的小额拜年费开始,在经历一段细水长流的“感情培养”后,逐渐对大笔贿赂照单收取。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肖某越来越觉得自己身份尴尬,于是有了移民的想法。之后,姜明在一次饭局上遇到在溧水投资的刘某,向他咨询移民的事,刘某爽快答应帮忙。办理移民需要缴纳70万元的费用,也由刘某一力承担。2011年上半年,肖某顺利办理了移民手续。
一下子变相收了刘某70万元,姜明有点儿不安,总想着能帮忙报答。机会很快来了。2011年下半年,刘某在溧水某镇拿了一块地,但地方政府没有及时交地。为此,刘某打电话给姜明请求帮忙。姜明立即拨通该镇党委书记的电话,严厉批评交地太慢影响了开发商进场施工。受到批评后,镇党委书记不敢怠慢,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加快拆迁进度,仅用20天便交了地。
大肆受贿——“靠合法收入,支出难以平衡”
在担任溧水主要领导以后,姜明每个月都会收到上级机关寄发的一些法治教育宣传材料。他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在化山监狱设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身临其境接受教育。但是,他对别人提了要求,却没有把自己摆进去,依然我行我素。
为了不让妻子发觉自己外面还有个“家”,姜明要按时把自己的工资收入上交;同时,还要维持肖某母女的生活,这让姜明有了很大的经济压力。随着手中权力的不断增大,对法纪敬畏之心的慢慢丧失,姜明逐渐走上了大肆敛财之路。
商人李某与姜明关系密切,一直以兄弟相称。2010年年底,李某决定回溧水投资房地产,并与朋友一起拿下了某公司的一块土地。想到如果有姜明做后盾,生意一定会顺风顺水,李某决定来点“大”的。
2011年春节前一天,李某提着一个袋子来到姜明的办公室,离开前说:“过年了,给哥带了点东西。”姜明打开纸袋一看,里面是整整40万元现金!见到这么多钱,姜明心里紧张,立即打电话让李某拿走。李某说:“这么多年了,感谢哥的关心,没有你,就没有我的今天。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以后还需要哥继续关心呢!”听着李某一口一声哥,姜明的心放下了。事后,他将这40万元交给了肖某。
2011年6月,李某在办理新购用地的相关手续时遇到了麻烦。在姜明的协调下,同年11月李某顺利以托底价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也改为商业用地。2012年7月,听说姜明要外出考察,李某立即将一盒茶叶送给姜明,里面是20万元现金。
为了捞钱,姜明的目光不仅盯着企业老板,下属干部也成了他的消费资金来源。2012年初,溧水县打算将辖区内的两个乡镇合并。因涉及干部分流,时任某镇副镇长的周某动起了心思。于是,他准备了20万元“活动经费”。同年6月,周某把钱装进一个档案袋中,来到姜明办公室“汇报工作”。离开时,他将袋子交给了姜明。不久,在姜明的关照下,周某被调往某经济发达镇,担任副镇长。2013年下半年,在姜明的安排下,周某又被提拔为另一个镇的镇长。2014年春节后,周某再次来到姜明办公室,送上5万元“感谢金”。
锒铛入狱——多行不义必自毙
2014年8月,江苏省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决定对姜明立案调查。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2015年11月1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9年;以重婚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