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P2P网络借贷现存问题及法律建议

2016-02-23张雯北京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张雯 北京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



我国P2P网络借贷现存问题及法律建议

张雯 北京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互联网+”时代到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产物,在我国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势头强劲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著的。P2P网络借贷对我国当今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冲击是巨大的,对推动我国金融行业改革所起到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本文研究了P2P网络借贷现存的主要问题,并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法律问题 法律建议

P2P网络借贷是从欧美发达国家“引进”的民间小额互联网金融创新机制,在我国存在时间不足十年,但发展速度惊人,经历着高速增长与快速淘汰并存的不稳定初步发展和调整阶段,这让我国的主要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这一态势一度无从下手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严重滞后。期间不少P2P平台跨越红线卷钱跑路,使得平台的无辜投资人血本无归,当然不少平台也发展的有声有色,对促进我国金融业转型改革形成倒逼之势,不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纷纷自我革新。故此,深入研究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产业对我国金融改革及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没有严格的信用防范体系

由于P2P网络借贷的个人信用贷款性质,对于该借贷的信用标准理应更为严格和准确,但是又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网络性、自由性、便利性”使得传统控制借贷信用风险的标准几乎全部被摒弃,那么仅就借贷的信用风险防控而言,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1)对借贷信用的提前防范,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P2P平台一般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但是其所依据的信心真实性、全面性和稳定性无从保证。

(2)对借贷信用的过程防范,没有借款用途的核查监控。由于网络借贷达成协议经过平台审核后资金自动流入借款人账户,那么借款是否真正用于借款人的借款事项,出借人和平台均无从知晓,也使得借贷中的信用防范处于真空状态。

(3)对借贷信用的事后防范,没有信用违约的责任追究。借款人一旦违约无非是进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黑名单,但不能像央行的个人信用系统一样具有限期的或者永久的信用惩罚机制,故此借款人的信用违约成本较低。

(二)P2P网络借贷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P2P网络借贷作为舒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是近年来频出的平台“跑路”现象也层出不穷,非法集资和洗钱风险的红线始终悬在P2P网络借贷的头顶,行业本身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目前我国在P2P法律监管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门监管法律缺失。总体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而纠纷解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依然是传统民间借贷,但是“两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法完全调整“三元”的网络借贷法律关系。

(2)监督管理部门缺失。基于之前对P2P网络借贷法律性质的界定,其符合属性就要求对该行业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既需要金融性、工商性监管也需要网络安全监管。而目前我国对P2P平台的审批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3)行业自律规范缺失。P2P网络借贷处于发展初期,国内也尚未有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P2P行业自律协会,将是加强P2P行业法律监管的第一步,而我国现状是行业自律协会尚未组建,行业基本操作规程尚未建立。

(三)P2P网络借贷没有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

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资金出现风险,其自身缺乏完善的催收追索程序和渠道,加之电子证据取证不健全,担保或保险的债权转化困难,那么出借人的债权往往难以得以维护和实现。目前我国在P2P风险防控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平台交易信息缺乏公开机制。P2P平台存在不少信息披露盲点,平台担保与资金池业务较为普遍,单一平台无法避免借款人多头开户、借新还旧等风险, P2P平台建立交易信息透明化备案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2)平台借贷资金缺乏有效担保。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民间融资借贷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快捷、便利、信用借贷,为确保资金安全,可引进第三方担保,但融资成本会上升,并将未来分散的风险集中化。

(3)平台催收追索缺乏有效途径。目前P2P平台的催收还仅仅停留在电话催收、网络催收、降低借款人信用等级等简单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能采取传统银行的严格追索程序,此“最后防线”的缺失影响了平台的安全信誉。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建议

2014年4月,国家正式明确P2P监管由银监会主导,随后银监会高层提出了4条监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9月,进一步明确P2P的10大监管原则。

2015年作为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元年,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31日央行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贯穿始终, P2P行业将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时代。

可见近两年国家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但尚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出台,至今仍未实质性监管,仅明确了原则性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用审查体系

(1)贷前审查制度。鉴于P2P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更为特殊的信息收集审核方式,如视频认证、原件上传等,并应对借款用途进行合法性、风险性研判,同时可参考商业银行委托支付方式从源头上控制款项流向。

(2)个人信用体系。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被排除在外,现有平台要求借款人除了提供身份认证、工作证明等之外,还要求提交央行信用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

(3)信用评价体系。P2P网络借贷的信

息不对称、不全面,甚至信息真实性也难以保障,那么科学的借款人信用评级就显得十分重要,其能有效弥补借款人信息缺陷。建立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与外部征信系统链接。

(二)建立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1)设立准入条件。从注册资本、员工条件、营业场所等基本制度等方面,对P2P经营机构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采取公司注册登记备案制度,在工商管理部门、工信部门、银监会备案。

(2)经营风险监管。首先,建立平台账户分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出借人借款与平台经营资金分离的原则;其次,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原则和参考文本;再次,建立经营信息备案登记制度,持续经营监管。

(3)退出终止机制。建立退出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现大规模违约现象,金融监管机构介入进行行政处置,及时成立清算组统一公告,给予借款人合理的提前还款期,对于呆坏账应启用风险储备金,由平台先行偿还。

(4)保护客户隐私。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展开会涉及大量借贷双方的个人或者企业信息,建立网站会员等级制度控制查询认证服务,对于重要的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住所地等重要隐私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避免违法犯罪。

(三)建立完备风险防控体系

(1)公开登记备案制度。对大额借款和多人借款业务,资金借入方需在民间借贷中心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力求民间借贷的贷款流向与额度仍然的“阳光化”,以备监管机关随时进行营业监管,排除非法洗钱、非法吸储等非法行为。

(2)担保基金保险制度。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均提供债权担保,以此提升平台信誉、弥补借款人违约损失,目前有些平台采取与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方式,有些平台采取网站自有担保方式,也可借鉴欧美债权保险方式。

(3)催收与追索制度。无论是银行、典当行等实体借贷还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虚拟借贷履行过程中,一旦借款人违约,必须建立催收机制,积极收集司法审判证据,同时建立债权人委托催收追索确认制度。

(4)黑名单共享制度。黑名单制度是防范借贷风险的基本方式,将那些逾期违约恶意拖欠的借款人公诸于众,并P2P网络借贷行业内共同分享,并应促进与其他金融机构黑名单系统对接和共享。大数据时代到来,信息传播、获得和分析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银行、小额贷款、典当行、P2P平台等金融机构及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黑名单互通、共享,将全面助力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黄震.何璇.P2P应先统一信用评价标准[J].东方早报.2013年6月24日

[3]赵精武.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8期(中)

[4]曾颂.监管、创新、风险,“P2P洗牌”前夜的三条战线纠葛[J].每日经济新闻.2015年01月01日

猜你喜欢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基于平台经济视角的P2P网络借贷实质研究
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重构
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重构
基于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管控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