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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发展及监管浅析

2016-02-23张坤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征信监管

张坤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互联网征信发展及监管浅析

张坤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体系的建设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征信体系可以有效保障经济秩序,规避“机会主义”,减少逆向选择和违约风险,是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基石。本文从互联网征信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原理、优势与不足,并提供相应的监管上的建议。

关键词:征信 互联网征信 监管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系统也开始逐步建立。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现金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征信模式

在征信方面,大数据技术对信息的抓取、检索和分析有较大优势。大数据是基于云计算的数据抓取、处理与应用,通过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分析整理、交叉复用所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的统合性概念。互联网征信的基础是多元化、大容量、大样本的异构数据,其原理是通过对信息主体的消费习惯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搜集处理,建立针对性的数据模型,并由该模型演算、推导出信息主体的信用特征,最终得到较为准确的信用评估结果。区别于传统的事先采集信息并加以整理储存,需要时再提取的方式,互联网征信一般是在信息主体发起服务请求并确认授权之后再开始征信调查,即征信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用户在首次使用其服务时,需要提交各种账户信息,大数据征信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完成信息的检索、过滤和有效整合。在信息挖掘、整合方面,互联网征信一般会将信息分为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对于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公司得到用户授权后,会直接访问用户的信用卡和储蓄卡账户,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抓取和整合。对于个人公共信息,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户的公开数据,来源于其社交网络;第二类是用户主动提交的私人数据,例如各种电商购物清单等;第三类是“黑名单”数据库,例如信用卡中心的黑名单和小额信贷的违约名单等。

二、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优势与劣势

就其优势来说,互联网征信首先弥补了传统征信在数据及时性上的不足。其次,它能够提供更加精确的风险定价,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再次,从长远来看,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金融普惠的发展和提升金融平等性。随着信用评估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征信将带来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提高金融民主化和平等化。而就其劣势而言,首先,大数据的获取难度比较大。一是很多信息尚未完全联网,底层数据仍然缺乏;二是支付和社会信息呈现彼此封闭、割裂的状态,市场上的电商、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对信息共享问题非常谨慎。其次,互联网征信的应用范围比较窄,其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互联网,这就把较少使用网络服务的群体排除在外,例如年龄较大的人群和偏远地区的人群等。再次,合法合规风险凸显。当前一些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风险。第四,信息安全风险突出。互联网征信对网络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容易受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一旦出现信息被非法访问、篡改,信息系统遭受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最后,监管挑战和压力较大。传统征信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难以适应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一方面针对传统征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测手段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现场监管重在机构,对于互联网征信,缺少相应的着力点。非现场监管则以各公司定期报送的数据为基础,缺乏对互联网信息的连续跟踪,同时数据收集、分析难度也很大。

三、推动互联网征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

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参考、借鉴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扩展。二是摸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存在映射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信息安全监管

一是加大征信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信息采集活动,并加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采集的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三是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等一系列安全认证,落实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积极敦促互联网征信机构完善内控制度,防止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导致信息数据泄露。

(三)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

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积极改进监管理念,由传统的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引进力度,尤其是兼具信息技术和金融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同时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加强对在职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

(四)积极培育专业化数据公司

一方面要支持阿里巴巴、百度、腾信等拥有大数据和技术基础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挖掘和信用评分服务;另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励相关企业与国外先进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逐步培育我国的专业化数据公司。

参考文献:

[1]安监,六世余,潘功胜《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3.62;

[2]李文龙.互联网金融:催生信用评级与风险控制手段革新[N].金融时报,2013.10.19(2)

作者简介:张坤(1988.11-),男,山东人,汉族,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商业银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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