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立法保障“文化城市”建设
2016-02-22李少鹏
李少鹏
韩国国土面积仅10万平方公里,却是世界文化产业强国。凭借覆盖文化全领域的法律保障,韩国在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广泛吸收现代文化,形成了兼具民族与国际、经典与流行的“韩流”文化。“韩流”文化来源于韩国社会,依托于城市浓郁的文化氛围。韩国在城市规划中融入文化理念,推进“文化城市”建设的立法经验值得研究、借鉴。
中央政府设立“文化城市”“文化街区”
韩国实行地方自治制度,自1998年提出“文化立国”战略以来,推动科学立法引导文化工作,陆续出台和修订了数十部文化类法律,用法定行政扶持和资金补贴的方式,推动各道、市发展当地文化,鼓励打造“文化城市”和“文化街区”,增加城市规划的文化比重。
韩国《地区文化振兴法》规定,为充分利用各地文化资源,促进当地发展,支持地方自治体建设“文化城市”,由文化体育观光部下设“文化城市”审议委员会,负责“文化城市”的审定与命名,并给予行政支持和财政补贴。“文化城市”可侧重文艺、文化产业、旅游、传统文化、历史、影视等方面,需做好文化发展与历史传统的统一,同时兼具创新和较高的艺术水平。
该法律还规定,为了促进当地的文化振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在民俗工艺品集中、文艺活动繁多或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设立“文化街区”,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对“文化街区”的设立及运营给予行政支持和财政补贴。
明确地方政府的义务和权利
韩国《城市建设法》规定,城市建设必须包括必要的文化设施,居民区和街区建设必须考虑到文化生活的需要。《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国家与地方自治体为了振兴文艺活动,扩大民众享受文化生活的机会,应积极设立文化设施。对于大型建筑物,应把建筑费用的比例金额(最高为1%)用于配置绘画、雕刻、工艺等艺术作品,或者将该笔资金投至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中。
《地区文化振兴法》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设立并运营的文化设施,可以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为民众文化艺术团体及文化爱好小组开展活动提供空间。个人及企业等民间设立的文化设施,在向民众艺术团体及文化爱好小组提供活动空间时,可以得到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经费补贴。
上述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义务和权利,通过政策引导与预算补贴“两张牌”,有效推动各道、市纷纷上马。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韩国全国80余个市(郡)之中的大部都根据当地特色,将打造“文化城市”作为城市口号和发展目标,投入巨额资金设立文化机构和建设文化设施。如京畿道坡州市建设“出版文化城市”,京畿道金浦市建设“设计文化城市”,庆尚南道昌原市打造“音乐文化城市”,忠清南道扶余市打造“历史文化城市”,很多城市还建有多个“文化街区”,打造了各具特色的文化集群。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也专门成立了下属单位——“文化城市”研究所,开展对“文化城市”“文化村庄”的走访调查,以及“文化城市”对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研究,促进“文化城市”与公共机构、居民团体的交流合作。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治理
韩国多年来致力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通过法律等手段,推动成立多个半官方或民间性质的公共文化机构,并运用稅收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文化治理。
韩国《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为振兴文艺活动,扩大民众享受文化生活的机会,国家与地方自治体应积极设立文化设施。为使上述文化设施得到有效使用,可委托非营利法人团体或个人经营。地方自治体可设立文化财团、文化艺术委员会,并设立文化振兴基金。
《文化艺术后援促进法》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体对文化艺术后援中介组织的成立给予鼓励和补贴支持,并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地方税特例限制法》对文化艺术后援机构、后援中介组织和企业给予国税与地方税的减免。
根据法律,特别是减免税收的政策刺激,韩国每个城市都成立了自己的文化基金和文化财团,三星、现代、希杰、锦湖等企业和很多民间协会组织也都纷纷主动开展文化活动,很多还建设了自己的文化剧场。中央政府(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和地方政府(道、市议会)每年拨付预算充实基金,由财团负责外包文化项目或承办文化活动,由企业自发组织文化活动或提供文化援助,形成政府与民间、中央与地方联动的文化体系,在鼓励各地积极利用文化基金修建文化设施、改善文化状况的同时,提供了就业机会和经济项目,带动城市更加均衡发展,同时满足了民众的文化体验需求和经济繁荣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