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官”知多少?
2016-02-21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所谓“海事调查,是指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和造成的损害,确定事故的性质与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海事调查官就是具体承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此前称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他们担负着查明事故情节、搜集证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的复杂工作任务。而任务的复杂性要求海事调查官应当具有较高综合素质。
海事调查官制度,是履约的需要
我国海事系统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海事调查官制度。海事调查官的资质认定也随即开始,各海事机构从事海事调查的公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国海事调查进入了一个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
实行海事调查官制度,是我国海事发展的历史要求,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更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职责所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要求,船旗国和沿海国海事主管机关,“不但要建立一整套适当、有效并被国际上认可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体系,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但是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规范海事调查队伍的法律法规。直到2005年底,才出台了《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次提出了“准入”及“分级标准”等对海事调查官的管理要求。
我国的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又分为涉外海事调查官和非涉外海事调查官两种。他们都必须通过严格的逐级培训和考核程序,才能获得正式的海事调查官专业资质认定证书,未持证的海事调查人员不能主持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可见,通过这一对海事调查官资格获取的限定程序,重新整合现有海事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与技术水准,强制性地提升和优化海事调查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海事部门的初衷。
目前,我国现有海事调查官分属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安全处、部直属海事局的通航处、分支局的执法监督处以及一线海事处、地方海事局。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更客观公正,具有权威性,我国海事局准备把海事调查和行政处罚逐步区分开来。海事事故调查工作只涉及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民事和刑事诉讼都由事故当事人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海事调查官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海事调查官有权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有权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它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有权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有权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有权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有权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有权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高级海事调查官还是可以流动调查的,并不局限于本辖区内任职。“公正、客观、及时、全面”,是对海事调查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然后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时,也要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
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严格严谨
中国的海事调查,涵盖了国家管辖的一切水域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包括我国领海、内河通航水域、港口、码头等。因此,作为一名海事调查官,要适应海事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不仅要熟练掌握航海学、船舶避碰、船舶操纵、轮机管理等与航海有关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法学、心理学、证据学、调查学和系统工程学等相关知识。
中国海事局颁有《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大纲》。一名合格的海事调查官,要掌握和了解相关的航海技术,比如航道和引航知识,也要懂船检基本技术。而海事调查技术方面,要掌握和熟悉的有碰撞痕迹分析、海事调查证据、电子证据提取、海事调查技巧一一询问技巧。所以在培训过程中,要学习典型海事案例分析和模拟调查、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解读和分析、国外事故调查报告分析、肇事逃逸船舶调查实践,以及VTS功能、管理及作用等课程。此外,海事统计、分析和海事调查专业英语,也是调查官的必修课,因为能够用英语调查询问及笔录,编写中英文的海事调查报告是其必不可少的基本功。
海事调查工作是一个理论、技术和经验要求非常高的复杂工作,这就要求海事调查官不仅仅要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从原有从事海事调查业务人员的组成来看,多为具备航运相关专业知识,或具备法律及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公务人员。而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海事机构的学生,不能够直接报考海事调查官。他们在经过执法培训,考取执法证后从事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才有资格考助理调查官。助理海事调查官要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才能考取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之后再经过5年才能考取高级海事调查官。
助理海事调查官则需要学习包括海事法规《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商法》等公共法规,以及专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两个法规。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和技术规范,比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内河避碰规则》、《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1995年修正案。必修的课程包括相关航海技术、海事调查技术、海事档案建设和管理、海事调查专业英语等。
调查官的来源,还可以从高级船员中来。而来自船上的调查官对其年龄、学历层次和上船工龄都有严格的规定。按照规定,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5年以上并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年以上,可考取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船上资历累计10年以上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可考取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按照规定,未持证的海事调查人员是不能主持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的。
英、美、日海事调查比较
1989年以前,英国的海上事故调查由海事和海岸警卫局(MCA)全面负责。之后,成立了独立的海上事故调查专业机构——海事调查委员会(简称MAIB)。从此,英国政府涉及海上事故调查的机构有两家:MCA和MAIB。两者均隶属运输部,属于平行机构,互不隶属。
海事调查委员会(MAIB) MAIB承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和事实、提高海上人命安全、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的海事调查职责。海事调查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性询问、初步调查和全面调查。海事和海岸警卫局(MCA)MCA是行政管理机构,有执法权,事故调查只是其执法工作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执法调查,具体负责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对肇事船舶和设施实施行政调查、处罚和诉讼。MCA与MAIB可能会同时对同一案件进行调查,但调查的内容和方向不同,在调查时互不干涉。
美国海事调查由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v Board)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CJ,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负责。NTSB开展的是有选择性的安全调查,并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USCG负责每一起事故的行政调查和处理,并向其内设海事调查总部递交调查报告。
NTSB成立于1972年,是全国运输安全的最高监察机构,按照《国际海事调查规则》进行海事调查,出具的调查结论并不判明任何责任,仅列过失。所有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报告均在其网站(www.NTSB.gov)上公开。2.USCCJUSCCJ已有200多年历史,隶属国土安全部,是美国海上综合执法机构,其职能覆盖了相当于我国海军、公安边防、海事、海洋、渔政、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海上业务。USCCJ在华盛顿总部设有海事调查总部,除了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外,其主要目的是调查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审判。
日本国土交通省内设海事局(Maritim eBureau),外设日本海上保安厅、海上事故审查厅,(MAIA,Marine Accident Inquiry Agency)。MAIA主要负责两类事故的调查:一类是船员或引航员故意违反或疏忽法规而需负行政责任的事故;一类是由其他人如船公司等引起的并需要进一步重视的事故。MAIA除总部外,可分为海事调查官部和地方海上事故审查厅。
中国海事调查官,如何走下去?
IMO制定的《海上事故调查规则》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它使船旗国开展事故调查成为强制性规定。未来的IMO强制审核机制也将意味着今后我国的海事调查工作应以接受审核的标准来进行。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个人的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关注度也会越来越高,这对我国海事调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事调查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靠自身的探索和创新,另一方面要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管英美日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政府部门的设置及职能情况不同,但他们开展海事调查工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首先,要强化海事调查队伍建设。根据新出台的《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加大对海事调查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建立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最终形成一支类似PSC检查官队伍那样成建制的专业化、正规化和国际化的海事调查队伍。
同时,分离技术调查和行政调查。海事调查的根本目的是找出事故背后的原因,提出适当的建议,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因此,目前我国海事调查以行政(责任)调查为主,以安全(原因)调查为辅的局面亟须改变。尽快分离海事调查的目的,将不同目的的海事调查放置于不同的执行部门,如组建海事调查局,负责全国海事安全调查工作,代表国家履行海事安全调查职能,确保调查客观公正。这既是国际新形势和全面履约的需要,也有利于我国海事调查工作的长足发展。
再者,建议实施海事调查分级。我国规定的海事调查范围太广,所有等级以上事故均需严格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造成目前我国海事调查报告多而不精和公开后权威受限。为解决此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做法,试行事故调查分级管理,把有限的调查资源集中到重点事故上,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进一步树立海事调查权威。
另外,注重新技术在海事调查中的应用。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被运用到船舶上,如AIS、电子海图、VDR、LRIT等,为发生事故后的海事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应建立全国性的证据分析中心、事故调查情况数据库,加快开发VDR数据读取通用软件、海上事故分析软件,以提升事故证据分析的能力,提高海事调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最后,做好安全管理建议的常态化跟踪。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规律进行总结,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船舶管理存在问题。应将海事调查数据和结论以及安全管理建议及时反馈到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安全管理建议跟踪、督察制度,使安全管理建议能够及时到达需要它们的单位和部门,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