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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出差,单位不得以差旅补助代替加班工资

2016-02-19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6年7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差旅用人单位



双休日出差,单位不得以差旅补助代替加班工资

自从我被调入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后,时常面临着双休日仍在外出差的状况。为此,我曾数次向公司提出,双休日在外出差应按加班论处,并由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可公司却坚持认为我无权索要,理由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是加班,公司也已经为我报销了车费、住宿费,另外还给了我每天50元的出差补助。其中的出差补助,就是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郭琳琳

郭琳琳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你在双休日出差从事销售,乃至往返占用双休日,无疑系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在加班之列。另一方面,加班工资不同于出差补助。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工资。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对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公司无权借口已支付出差补助,推卸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而是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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