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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七年藏军营制变革研究
——以《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提出、颁行和基本废止为中心

2016-02-19顾祖成李红阳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咸丰章程

顾祖成,李红阳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咸丰七年藏军营制变革研究
——以《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提出、颁行和基本废止为中心

顾祖成,李红阳

(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咸阳 712082)

藏军营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藏军的发展和西藏地方的稳定,因此在清代西藏地方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咸丰五年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爆发及之后《中尼条约》的签订暴露出西藏地方军备废弛的客观局面,驻藏办事大臣赫特贺面对这一形势于咸丰七年提出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这一变革藏军营制的方案。《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是咸丰年间在治藏政策上的一次重要尝试,但是这一整饬主张最终却被基本废止,其废止表明清代后期西藏地方局面之复杂性和咸丰年间在治藏政策上的不稳定性。

咸丰七年;《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治藏政策

咸丰五年(1855)春,廓尔喀先后占领西藏的聂拉木、吉隆、宗喀等地,西藏地方面临着廓尔喀大举入侵的危险,史称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由于当时清廷受到太平天国运动的猛烈冲击而无法调兵入藏和藏军力量的薄弱,不得不于咸丰六年(1856)三月与廓尔喀签订了一项多达十款的和约,和约本身是不平等的,是对西藏地方的勒索和敲诈。[1]时任驻藏办事大臣的赫特贺经历了廓尔喀入侵和双方讲和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逐渐认识到藏军的羸弱和藏军营制的诸多问题,因此于咸丰七年(1857)向清廷正式提出了旨在提高藏兵战斗力的《整饬藏军营制六条》。

一、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简述

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是在廓尔喀上层的策划下对西藏地方的武装侵略,西藏地方军民所进行的一系列反击措施是正义的反侵略斗争。但是由于19世纪中期的清廷正忙于镇压愈演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无法组织大规模的军事力量防卫西南边疆,因此战争最终以不平等的条约形式结束。《中尼条约》的签订是清代中国在保卫西南边疆历史上的第一次妥协,这也充分表明日益削弱的清政府在管控西南边境局势上的力不从心。

(一)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爆发的主要因素

1、19世纪中期的清王朝和廓尔喀王室

19世纪中期的清王朝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外形势,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极大地摧毁了清王朝“天朝上国”的尊严,而1851年洪秀全所领导的金田起义则使得清王朝的对内统治能力受到极大的挑战。这一时期的西藏地方局面也不容乐观,七世班禅刚刚去世,十一世达赖喇嘛还是个孩童,西藏地方僧俗官员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因此,19世纪中期的清王朝和其统治下的西藏地方局面都不容乐观,已经疲惫不堪的清廷实际上已无法妥善对付外来势力的侵扰和内部起义的发生。

19世纪中期的廓尔喀已经沦为英国的附庸,其与清王朝的“朝贡”关系逐渐瓦解。1846年9月15日,廓尔喀王室被迫任命英国支持的钟·巴哈杜尔为首相兼总司令,他积极推行亲英政策,进一步扩充军备,准备对我国西藏地方展开武装侵略。[2]此时的廓尔喀王室已经大权旁落,完全被钟·巴哈杜尔所控制,不得不实行依附英国的政策以充当英国侵略西藏的急先锋。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是近代英国执行侵略亚洲各国、挑拨他们之间关系的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之一。[3](P54)总的来讲,英国强有力的支持和钟·巴哈杜尔的勃勃野心成为此时的廓尔喀侵略西藏的决定性因素。

2、商务纠纷、民事冲突和边界矛盾

廓尔喀与中国西藏地方的边境贸易由来已久,是两国政府所认可的合法交流形式。然而,在双方进行贸易的过程中也不免会产生一系列冲突和矛盾,在廓尔喀国王看来这些商务纠纷和民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西藏地方边境口岸(例如吉隆、宗喀等)的营官不遵守双方的通商章程而多征税米,导致廓尔喀商人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廓尔喀商民被西藏地方各口岸的营官欺负,另外索取财物,并酿成了一些典型的民事案件;三是双方边境番民械斗,廓尔喀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4](P299-230)实际上,廓尔喀国王所陈列的这些典型的商务纠纷和民事冲突在双方交往中都是难以避免的,不足以成为发动战争的原因,充其量只是借口罢了。

历史上的中国西藏地方和廓尔喀是没有正式划定边界的,只有一条传统的习惯边界线。乾隆五十六年(1792)第二次廓尔喀战争期间,西藏地方在福康安强大军事力量的支持下夺回了被廓尔喀占领的库提和吉隆两个地区,这引起了廓尔喀王室的长期不满情绪。因此,廓尔喀发动第三次侵藏战争的一个主要目标便是企图收回库提和吉隆。[2]因为廓尔喀和中国政府都认为这两个地区属于本国固有领地,因此必然会引起外交争端和边界冲突。

(二)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进程和结局

1、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爆发和推进

咸丰五年春,廓尔喀备战工作基本完成,于是向西藏地方提出割地、赔款等等无理要求,并以武力相威胁,西藏地方随即拒绝了廓尔喀提出的所有要求。[2]同年三月,钟巴·巴哈杜尔派兵数千人侵入西藏,由于藏军防御兵力极其薄弱,导致吉隆、聂拉木、宗喀、普兰、定结五地先后被廓尔喀占领。[3](P51)时任驻藏办事大臣的赫特贺奉命前往后藏查看形势,并严词指责廓尔喀的侵略行径,但是廓尔喀却越来越嚣张,有持续进军之势。[4](P297)清廷为遏制廓尔喀对西藏地方的侵略,决定抽调四川、湖北等处的军队赴藏抗击廓尔喀侵略,但是由于当时的清军正在与太平军鏖战和天气寒冷等原因,派兵进藏的计划最终破产。[5](94237-4238)

西藏地方军民面对上述形势,怀着对廓尔喀的义愤和保卫家国的决心,将抗击廓尔喀入侵的责任主动地扛在了自己的肩上。咸丰五年十月间,藏军在噶伦的指挥下收复聂拉木,西藏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调兵2000多人增兵边境地区。[4](P300)由此,廓尔喀军队与藏军在聂拉木、吉隆等地成对峙之势,双方互有胜负。咸丰六年年初,由于天气寒冷和西藏地方军民的顽强抵抗,廓尔喀提出和谈;而清廷则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持续发展,也希望中廓双方早日结束战争。

2、《中尼条约》的签订和影响

咸丰六年三月,经过西藏地方官员和廓尔喀官员的谈判,《中尼条约》签字并生效。这一条约总共有10条,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几方面:首先是赔款和领土问题,西藏地方需每年赔付廓尔喀一万卢比银钱,同时吉隆、聂拉木等地全部归还西藏;其次是关于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其中规定廓尔喀商民在西藏经商不再收取商税、路税和其他捐税,廓尔喀可以在拉萨开设店铺,双方均不能对其民众进行报复;第三是关于民事冲突的解决办法,条约规定西藏官员不能审理廓尔喀商民的争端,同时西藏官员有义务保护廓尔喀商民的财产安全;最后是廓尔喀派高级官员一名驻在拉萨。[6](P1001-1002)

《中尼条约》的签订是清代中国在保卫西南边疆历史上的第一次妥协退让,实质上表明19世纪的清廷已经逐渐丧失了往日的光辉。《中尼条约》的一系列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和西藏地方的利益,大量的赔款实际上是对西藏人民的极端压榨,而对廓尔喀商民的巨大优惠政策又使得西藏地方的传统经济受到西方廉价商品的冲击;廓尔喀从这一条约中所取得“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内政的严重践踏,同时也表明中国地方官员法制观念的淡薄。

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发生本身就表明清代中央政府在西南边疆力不从心的守势,而藏军差强人意的表现也暴露出西藏地方在军备上的不足。从咸丰七年的中国形势来讲,西藏地方所出现的不稳定局面并不算是一件大事,因为帝国的首要目的是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和稳定清廷在长江中下游的统治局面。但是,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对咸丰年间的治藏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制度需要而且有必要进行革新。总之,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爆发和《中尼条约》的签订既表明清代西藏地方军事力量薄弱,同时也表明咸丰年间的西藏局面仍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主要内容

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结束后,驻藏办事大臣赫特贺面对清代后期西藏地方军备废弛的现实,于咸丰七年三月提出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这是咸丰年间所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治藏文件,它经过理藩院、军机大臣的多方会商后于咸丰七年六月间下令在西藏颁行,但却在实施不到六个月后的咸丰七年十二月末被基本废止。《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夙求,它蕴含着一个驻藏官员对于解决西藏地方军备废弛局面的施政方案,而其最终被基本废止也表明晚清西藏地方局面的复杂性和当时中央政府在治藏政策上的不稳定性。

(一)《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解决的突出问题

《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是在西藏地方军队羸弱和在廓尔喀战争中失利后提出的,所解决的突出问题就在于藏军营制在运行中所暴露的弊病,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藏军的战斗力和西藏地方的稳定。

1、兵士不足,役占普遍

藏军营制的运行自从琦善改奏并确立“藏汉军分理制”以来,福康安所额设的三千名士兵无法得到保障,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藏兵的将领遇有出缺便停止补充,经年累月的拖延使得兵士长期得不到补充,而噶伦则已经习以为常而没有抓紧办理;另外由于西藏地方,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便不断遭遇内忧外患性的战乱,每当遇到紧急情况时,这三千名士兵各守一处,不可能从速集结以面对突发的状况,因此三千名士兵对于保持西藏的稳定和安全的远远不够的。[4](P305)赫特贺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表述了西藏兵士不足的现状,认为这样的状态使得藏兵从数量上就不足以防御西藏地方所面临的内外紧张形势。

“役占”在藏军史上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将士兵役占为奴仆,这种现象在福康安厘定藏兵营制之前便普遍存在。[4](P278)到了咸丰年间,“役占”的现象甚为严重,使得部分士兵无法正常的进行军事训练。[4](P305)役占的出现使得在数量上本身就无法得到保证的藏兵人数大打折扣,成为赫特贺所特别强调的突出问题之一。

2、军械陈旧,军备废弛

军械的锋利与否对于古代战争的影响是巨大的,在19世纪中期的西藏地方,还没有普及长枪大炮,藏军的基本配置仍然是原始的大刀长矛和弓箭鸟枪。藏军的军械自从1792年配备从查抄沙玛尔巴家族而得到的军械以来,基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更新,到了赫特贺担任驻藏大臣之时早已锈损不堪,且军械的数量也无法满足藏军的需求。[4](P305)军械的陈旧锈损,是藏军在之前廓尔喀犯边中无法取胜的重要原因,也将制约之后的西藏地方防务。因此,武器不足已经成为藏军营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如何解决、怎样获得配备藏兵军械所需要的军饷,是摆在赫特贺面前最棘手的难题。

实际上,军械的不足和“役占”的发生,暴露了藏军在军备方面的诸多问题,再加上稽查不力和互相推诿,加剧了西藏地方的军备废弛状态。军备废弛使得藏军在一旦遇到像廓尔喀那样的武力犯边,则根本无法应对。西藏地方军备废弛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西藏安定、和平的因素,整顿西藏地方军备废弛的现状刻不容缓。驻藏大臣是清廷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最高官员,拥有西藏地方行政事务中的最高权力,当然也有义务提出改进西藏治理方案的具体举措。因此,赫特贺提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既是西藏地方军备长期废弛的结果,也是他的分内之事。

(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整饬方案

驻藏办事大臣赫特贺在充分了解西藏地方藏军营制运行方面所出现的重大弊病的前提下,为整顿藏军军备废弛的情况而提出了他的整饬方案。具体的举措表现在赫特贺写给咸丰皇帝的一份奏折内,因为总共有六条,因此我们称之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4](P305-307)。赫特贺所提出的这六条整饬措施,饱含着他对藏军营制“成例”的变革主张和加强西藏地方军事能力的期许,具体如下:

1、“禁旷缺以足防额也”

这条举措意在通过禁止藏兵数量长期不足的方式使得藏兵数量达到额定标准,即要保证藏兵的数量在三千名的额定数。赫特贺进而指出,以后如果遇到藏营兵缺,将官、噶伦、代本等官要秉公挑选补充,并造册存于游击、都司衙门,以备稽查,这样可以使藏兵数量不足的局面达到初步解决。赫特贺将挑选并补充藏兵的任务交给将官、噶伦和代本共同承担的方案实际上是通过整饬吏治的方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实际上藏兵数量长期达不到额定标准的现状所反映的正是官吏的不作为。

2、“广招募以壮声威也”

赫特贺在汲取咸丰四年(1854)到咸丰六年藏兵在廓尔喀犯边中所表现出的羸弱之教训,进而提出应该招募大约2615名的预备兵士以备不时之需。具体而言,就是要宗本从各宗选拔精良的预备士兵,并恰当发给口粮和免除徭役,同时要加强训练,一旦藏兵数额不足的时候,就可以从预备兵士中直接挑选入伍。实际上,赫特贺所额定的2615名预备藏兵,是没有正式登记造册的,只是普通百姓成为藏兵的一个过渡阶段。当然,一旦西藏地方遇到突发情况,这部分士兵就可以冲锋陷阵了,因此这是解决藏兵数量不足的有效方案之一。

3、“互稽查以杜役占也”

针对琦善改奏并确立“藏汉军分理制”以来所引起的“汉官既无统属,番官益无顾忌”的状况,赫特贺提议废止并仍沿用1792年所制定的章程。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噶伦、代本等有操防不严和欺凌兵士的举动,将领有禀明驻藏大臣并严格究办的义务;如果将领有徇私舞弊的情形,则噶伦和代本也有义务告知驻藏大臣并随时处理。这条举措实际上是通过噶伦和将领互相纠察的办法以使他们互相钳制,以使驻藏大臣能够随时处理藏兵营制运行中的弊端,同时也能杜绝“役占”的发生。

4、“精器械以资利用也”

如前所述,藏军所使用的军械已经长期没有得到更新,严重制约了战斗力。赫特贺在提出整饬藏兵武器装备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方案:敕令噶伦及西藏地方的世家大族共同捐资筹办藏兵军械,并会同内地熟悉制作程序的兵丁督同监造;如果西藏地方的世家大族能够踊跃参与并捐资督造,还可以效仿内地制造大炮;这样只要藏兵能够配备足够的精良武器,那么不久必将成为一支劲旅。赫特贺在咸丰年间中央财政无法给予西藏地方大量军备银两的情况下,提出了捐资督办军务的主张,这显然触犯了西藏地方大族世家的利益,因此这一方案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

5、“定巡哨以肃边防也”

赫特贺认为,驻藏大臣分初秋两季巡视边境的成例无法达到稽查和督办军务的效果,因此提议要在形势紧急的状况下派得力的将领到边境实力巡查并督办操防和训练藏兵新的技术,这些派出将领的任期为五年。这些将领如果在五年里能够严密稽查、认真督办,则嘉奖并给予擢升;如果欺凌藏地百姓、贪婪渎职,则严惩不贷。赫特贺希望通过派遣得力将领驻边查办军务的方法提升藏军的战斗力,并使边防得以安宁。

6、“严约束以弥边患也”

赫特贺认为,导致廓尔喀犯边都是一些细微的小事,例如咸丰四年到咸丰六年的廓尔喀入侵就是因为西藏边境多收税银和边民抢掠廓尔喀的牛马。因此他指出从此之后噶伦要约束藏地百姓使其无事不要与廓尔喀交往,以免生出事端;如果有违反此项规定的,噶伦和边地将领可以依据汉制给予处罚。赫特贺希望通过约束藏地百姓和藏兵的方法来规范西藏地方与廓尔喀的交往,同时避免因小事而导致的边境忧患。实际上,廓尔喀出兵西藏主要是扩张和掠夺,而细微事件导致的矛盾只是其进兵的借口而已。

《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整饬方案通过“足防额”、“壮声威”、“杜役占”、“肃边防”、“弥边患”等的具体主张以提高西藏地方在边境防御方面的实力,进而改变西藏地方在边境地区被动挨打的局面。赫特贺所提出方案是有远见卓识的,同时也不失为解决西藏地方所面临之困境的有效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实际上蕴含着对于琦善改订章程的修正和加重世家大族的经济负担,因此这些主张从提出的那一刻起边隐含着无法全面推行的危险。

综上,我们具体叙述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整饬方案,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史学考量。需要指出的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不是赫特贺一个人的主张,而是以赫特贺为首的驻藏官员集体谋划的结果,它代表了中央派驻西藏地方官员对于整饬藏兵营制的基本主张,但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实行之路却充满坎坷,以致最终被冠以“变通”执行的名义遭基本废止。

三、《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颁行和基本废止

赫特贺的奏稿呈递给咸丰帝时,咸丰帝只是在他的奏折上朱笔写下一个“览”字;后咸丰帝命令军机处和理藩院对这份奏折进行会议并提出建议。他的这份奏折经过理藩院会同军机大臣的协同会商,最后经过咸丰帝的朱笔御批后于咸丰七年六月前后开始在西藏地方颁行;同年十月新任驻藏办事大臣满庆上奏咸丰帝表明了西藏僧俗官员对此方案的抵制和不满,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该方案被基本废止。我们将结合文献对这一方案从颁行到基本废止的历史过程经行具体论述,同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一)《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颁行

在清代,任何一个治藏方案从提出到执行需要经过理藩院、军机大臣和皇帝的重重审核批准方能生效。《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也必须经过这样的过程才能够实行,这一方面表明清代在治藏政策制定中的严密制度保障,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清代中央政府对于西藏地方事务的最后决定权。因此,《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是否能执行取决于中央政府对其具体方案的态度。

1、中央政府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

中央政府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集中表现在军机大臣彭蕴章于咸丰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奏的一份奏折里,[4](P307-309)这份奏折由清廷主管满蒙事务的理藩院和清廷军机大臣彭蕴章联合上奏,实际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于《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基本态度。在这份超过4500字的奏折里,理藩院和军机大臣彭蕴章并没有提出过多的建设性意见,只是通过清廷所谓的“祖制”对赫特贺的方案进行一一解释并认为可行,最明显的一处变动是根据“西藏通制”的有关条款对于第六条提出了具体的实行意见。

以理藩院和军机大臣为代表的中央政府,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意见分别是:第一条实为整饬营伍,使一兵得一兵之用而不至于有名无实,这对于巩固边防是有益的,故应当准许执行;第二条虽然与绿营兵制有矛盾(绿营兵制规定余丁无定额),但也属于因地制宜,应当准予执行,另外驻藏大臣要督饬将官严格操练,余丁(即上文提到的预备士兵)不能超过2165名;第三条虽然有改变旧制的地方,但是为了使士兵免受欺凌而鼓舞士气,其互相稽查的目的也是为了使藏军尽快成为一支劲旅,应当准许其执行;第四条所提出的由世家大族捐资制造兵器、均输制造枪炮的主张是为了改变藏军器械陈旧的现状,另外新造器械的分配原则虽与绿营兵制相左但仍符合西藏地方的状态,故这两项主张应该准其执行;第五条所提出的稽查方案,驻藏大臣应当体察情形而“酌量办理”,其实就是说派出将领巡查是必要的,但多长时间巡查一次由驻藏大臣经理,这实际上给了驻藏大臣自由的空间;第六条方案应当仿造兵部定例并严格执行,即如果驻藏将领与廓尔喀私自往来、暗通信息则立刻革退,如果驻边将领对于士兵私通廓尔喀的现象失察、徇私则会受到降职、革职的处分,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赫特贺所提举措的具体化。[4](P307-309)

2、《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获准颁行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中央政府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十分明确,即肯定了赫特贺对藏军营制所提出的变革主张,不仅批准了他所提出的全部方案,并且对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补充。咸丰帝对于理藩院和军机大臣的奏折朱笔御批“依议”两个字[4](P309),即同意其主张并准许执行。通过这样一种程序,赫特贺的主张得到了皇帝的首肯并被批准“均应如所拟办理”[5](P4265)。

我们从现有文献资料里无法得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在西藏地方开始正式实行的具体日期,但是我们知道理藩院和军机处大臣认可该法例的日期是在咸丰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因此我们推断大约在咸丰七年六月间,接任赫特贺为驻藏办事大臣满庆收到中央政府准许执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谕旨。满庆随即发出告示并将章程下发到西藏各地,同时谕令前后藏汉番各营之官兵严格执行。[4](P314)至此,《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经过驻藏大臣赫特贺的提议、理藩院会同军机大臣的厘定、咸丰帝的朱笔御批、满庆的下发文告,终于在咸丰七年六月间正式得以颁行。

(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基本废止

一种制度是否能够执行除了考虑其远见卓识外,最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可行性。显然,《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一系列方案是有远见卓识的,但因触犯了西藏世家大族的现实夙求而缺乏可行性。就这样,《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在实行后,遭到西藏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的强烈不满,认为这种方案不利于西藏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他们请求予以“变通”执行。

1、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

咸丰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清廷批准了驻藏大臣赫特贺因病回旗调养的奏折,同年七月由西藏返京,帮办大臣满庆接任驻藏办事大臣并接手处理西藏一切事宜。[4](P314)同年十月二十四日,驻藏大臣满庆给咸丰皇帝上奏请求不再执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在这份奏折里,满庆特别提出了西藏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对于该法例的态度。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认为该条例将使得西藏地方日渐衰弱的经济形势更加颓败,因此请求废除《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六条变革主张。

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所提出的免行理由主要有:首先是在与廓尔喀争战的过程中,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其他大小寺院的财物已经用尽,而且西藏地方连年遭受瘟疫、蝗灾、痘症,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实施方案;其次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更改旧章、添设巡哨等都增加了西藏地方的负担;第三是西藏地方并没有废弛营伍、停压兵粮的事情,不然藏兵就不可能在弹压波窝、森巴和廓尔喀的战斗中取得胜利。[4](P314-315)同时他们还强调,藏军营制的旧制沿用已久,如果骤然改变恐怕会有观望的情况,因此要求仍按照旧制执行。我们发现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实际上是反对执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这一新方案的,在他们所提出的免行理由里,丝毫没有涉及藏兵武器不足且严重锈损这一情况,显然是避重就轻的。实际上,他们的态度是对新章程严重危害其利益的本能反应,虽然其理由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后期西藏地方经济的颓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端低下。

2、驻藏大臣满庆对《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

驻藏帮办大臣满庆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制定者之一,他在参与制定该章程之时应该是十分认可其中所提出的具体举措的。但是,当他于咸丰七年六月接任驻藏办事大臣,尤其是同年十月十六日收到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及世家大族对于废止该章程的信札后,便改变了原有的态度。此时的他同西藏地方势力持相似的态度,也认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方案应当免行。

据满庆奏报,经他详细核实《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各项规定,发现藏兵营伍废弛、训练不足的状况纯属子虚乌有,是他一时疏忽所致;其次他认为整饬章程各款若执行则有益于边防,若不执行也不会对西藏地方的大局构成大的损害;最后他指出,西藏地方出现了边境和平、人心安宁的景象,如果强制推行此项规定,则会使西藏地方相关势力出现波动进而带来严重的事端。鉴于上述理由,驻藏大臣满庆认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应该立即免行,自己的疏忽行为应当交由吏部处分。[4](P315)满庆从否定《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中所提出的藏兵营制所出现的诸多问题入手,从维护西藏地方稳定的高度建议免行赫特贺所提出的变革主张。同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一样,满庆仍然没有明确提出藏兵武器装备所存在的巨大缺陷,只是肯定了藏军的纯熟的作战技术。显然,他也是在故意回避藏军营制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我们发现,驻藏大臣满庆虽然与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对于《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可以说他们站在了一条战线上。但是他们所提出的免行理由却存在巨大的差距,前者是站在中央政府治藏维护地方政局稳定的高度加以否定的;而后者则主要是从自身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加以否定的。因此在历史上,社会个体或者社会群体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时,一定与他们所处的历史地位有极大的关系。驻藏大臣满庆从认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到否定这一施政方案,实际上与他所处的地位有关。

3、《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变通”执行和基本废止

咸丰七年十一月初,咸丰帝看到了满庆奏请免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奏折。在大约五个月之前,咸丰帝批准了赫特贺提出的藏兵营制变革方案,而现在收到的却是让他否定自己的决策,显然他很难立即做出决断。此时的咸丰帝心里充满矛盾,他既期待通过整饬藏兵营制的方式提高西藏地方的军事实力,但他又不希望由于《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这样一个方案的实行使得西藏地方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犹豫不决的他在满庆的奏折上批示“原议大臣议奏”。[4](P315)这也就意味着,咸丰帝将是否执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权利再次交给了理藩院和军机大臣彭蕴章,而在这种情况下历史留给他们所选择的空间已经很小了,他们只能选择妥协的方案。

咸丰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军机大臣彭蕴章会同理藩院共同完成的对于是否执行《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奏折出炉,这份奏折的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简要回顾了赫特贺和满庆对于藏兵营制及其变革方案的态度,基本上摘抄了两位驻藏大臣的奏折;二是认为《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所提出的第二条(即“广招募以壮声威也”)、第四条(即“精器械以资利用也”)、第五条(即“定巡哨以肃边防也”)由于增加了西藏地方百姓的负担,而且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请求免行之心急切,故应当准许免行;三是肯定了其余三条(即第一条“禁旷缺以足防额也”、第三条“互稽查以杜役占也”、第六条“严约束以弥边患也”)对于西藏地方军务的整顿有益处且没有增加西藏地方负担,因此应当执行。在这份奏折里,彭蕴章还提出,赫特贺没有细心办理,应当交兵部议处。之后,咸丰帝批准了这份奏折所提出的“变通”方案,赫特贺被交给兵部处理。[4](P317)至此,赫特贺最终没有实现自己在变革藏军营制方面所提出的设想,中央政府最终认定驻藏大臣赫特贺所提出的《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应当予以“变通”执行。

实际上,所谓的“变通”执行,放弃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中所提出的所有建设性方案,而这些主张本身就是《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核心内容,放弃了核心内容的这一方案已经基本没有意义了。“变通”执行的背后只是给以咸丰帝、理藩院和军机大臣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一点颜面罢了;西藏地方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在这轮关于藏军营制变革的较量中很好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但却没有顾及西藏地方的长久利益。因此,《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实际上被基本废止了,那些保留下来的方案也很难得到切实执行。

四、小 结

《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内容不仅包含了兵制的整饬,而且还有关于解决西藏地方吏治腐败的一些具体方案,因此它是咸丰年间在整顿西藏地方政务和军务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这次尝试蕴含了以驻藏大臣为代表的西藏地方官员的殷切期待和中央政府对于实现西藏稳定、安宁的基本设想。驻藏大臣赫特贺为起草这份整饬方案殚精竭虑,不仅全面阐释了西藏地方兵制所面临的困顿局面,而且还文采飞扬的提出六条变革主张,他在整饬西藏地方兵制、吏治上的努力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军机大臣和理藩院在咸丰七年两次关于《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讨论、会商,虽然对于同一方案做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但仍显示了中央政府对于西藏局势的悉心关注和西藏治理在清代政治上的重要地位。

但是当我们重新审视咸丰七年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官员在审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时所显示出的不同态度以致这一方案最终被基本废除的历史过程时,不难发现清代后期西藏地方所面临的复杂局面,一方面西藏地方面临内部军备不整、外部入侵威胁的严重局面,亟须整饬吏治和兵制以实现真正边疆稳定;但是另一方面,清代治藏的“成例”沿用已久,任何损害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利益的革新都将受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甚至抵制,所以任何体制的变革都必须考虑到他们的现实夙求。从中央政府来看,咸丰年间的清政府早已失去了盛世的光辉,此时清政府不仅要承受第一次鸦片战争所带来的赔款压力,又要面对太平天国运动如火如荼的燎原之势。因此,清政府不可能拿出巨额的财政来支持西藏地方在兵制上的变革方案,此时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要求就是安宁,这显然是当时中央政府最大的心愿。《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需要西藏僧俗官员和世家大族贡献大量财物以实现装备更新的方案,是不可能得到西藏地方欢迎的;而咸丰帝也不希望看到一个妨碍西藏稳定的条款继续实行,因此其被基本废止是必然的。

制度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构件。我们在考察《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提出、颁行和基本废止的历史过程时,也深切体会到制度文明的发展不仅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且其变革也必须符合历史的发展要求和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否则任何人所主导的制度安排都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是所有正确的、符合历史规律的制度都会被社会个体和群体所接受,有时候历史发展就是这样的自私,只有那些符合统治阶层基本利益的制度安排才能得到长期的执行。

[1]冯智.清朝用兵驻兵西藏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影响[J].西藏研究,2005(2).

[2]黄维忠.论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3]周伟洲.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

[4]张羽新,张双志(主编).唐宋元明清藏事史料汇编(第二十七册)[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

[5]顾祖成等.清实录藏族史料[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

[6]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陈立明]

[校 对 陈鹏辉]

K297.5;E295

A

1003-8388(2016)04-0022-08

2015-11-04

顾祖成(1935-),男,江苏兴化人,原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已退休,主要研究方向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李红阳(1989-),男,山西晋城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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