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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

2016-02-18范勇陈振华李向林李慧民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15期
关键词:兽药兽医规范

文│范勇 陈振华 李向林 李慧民(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高度重视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

文│范勇 陈振华 李向林 李慧民(湖北省荆州市畜牧兽医局)

兽药GSP全面实施五年多来,湖北省荆州市按照农业部和湖北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三个统一”标准(即门店招牌统一、上墙制度统一、档案记录统一),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兽药经营企业整体形象焕然一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兽药质量稳步提升。但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GSP工作出现滑坡,突出表现为:门店卫生状况较差,货物摆放凌乱;擅自改变仓库地点和设施,药品不按规定要求储存;档案记录不规范,缺漏项目较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销售处方药无处方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严格实行分类摆放;法律意识淡薄,经营假冒伪劣兽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切实巩固兽药经营GSP工作成果,维护兽药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兽药经营是兽药从生产到使用整个链条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将兽药经营GSP规范运行工作纳入畜牧兽医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工作任务和责任清单,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要建立和完善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与兽药经营企业签订GSP规范运行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以及兽药从业者的新诉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管水平。

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主体在企业,落实在企业,成败更在企业。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会议、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训,增强广大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全面落实兽药经营GSP各项要求,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兽药经营形势和市场需求,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方共赢。

二、严格标准,规范许可

兽药经营GSP的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控制兽药产品的质量。要切实按照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及全市兽药经营GSP工作“三个统一”和“六个区别”(企业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城区和乡镇门店、集中连片市场和单一经营门店、老企业和新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以及兽药企业和鱼药企业有所区别)的意见,开展兽药经营GSP检查认证。要加强对拟办(换)证企业的前期指导,从店面改造升级、规章制度建设、申报资料准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验收。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并指导其补充完善后再行受理;现场检查未达到GSP推荐标准或者虽然达到推荐标准,但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企业,不得核(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要以兽药经营GSP再规范行动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抽样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经营GSP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1.开展兽药经营场所的规范检查。对照兽药经营GSP规范要求,查看兽药经营企业的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规章制度、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并指导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2.加大兽药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以落实兽药经营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做好兽医生物制品监管等为重点,全面加强兽药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非法产品的,一律实行清缴销毁、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予以曝光。

3.加大兽药抽检力度。要科学制定抽检方案,严格规范抽检程序,做到真抽实查,确保抽检结果真实可靠。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无偿抽取企业产品,向企业转嫁负担,确保公平公正和抽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充分运用抽检结果,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并加强后期跟踪检查。

4.启动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的要求,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兽医生物制品、兽医原料药和兽医处方药类的产品附二维码上市销售,2016年7月1日后生产的所有兽药产品附二维码上市销售。凡发现在此规定时间后未附二维码,或者二维码的内容与实际标签不符的兽药产品,兽药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创新方式,分类指导

要按照“升级、转型、清退”的原则,对兽药经营企业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兽药经营GSP工作再上新台阶。

1.提档升级。对新建(换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从严把关,充分展示兽药经营企业良好形象。

2.连锁重组。对原有规模不大、标准不高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其走连锁、重组之路,大力推广连锁经营、分店直销等模式,规范GSP运行管理。

3.转型清退。要进一步做好乡镇兽药经营转型试点,加强乡村兽医诊所建设,研究制定乡村兽医诊所管理办法。现阶段,对在乡镇以下行政区域从事兽药经营的门店,凡达不到兽药经营GSP规范标准,且自身无能力和条件进行升级改造的,在业主本人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后,可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要求,转型为乡村兽医诊所,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既不愿升级改造,又不参与连锁重组,同时又不愿意或无条件转型为乡村兽医诊所的,要劝其限期退出,否则,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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