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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底试行

2016-02-18

中国总会计师 2015年10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市场主体负面

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一方面公开了企业的投资权利,另一方面又公开了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而且,在制度范围内,企业不再受权力干涉,企业投资受到法律保护,必将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和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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