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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法院类建筑相关的建筑设计

2016-02-17赵崇勋刘原辽宁科技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辽宁鞍山114051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制建筑设计法院

文/赵崇勋、刘原 辽宁科技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辽宁鞍山 114051



浅谈与法院类建筑相关的建筑设计

文/赵崇勋、刘原 辽宁科技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辽宁鞍山 114051

浅谈了有关法院类建筑整体需要满足的基本功能,通过研究解析传统的法院类建筑设计情况,从外部表征、内在空间与结构、各部分空间职能的排布等几个角度讨论了现代法院类建筑的设计方式以及其中一些具体的值得关注的事项和问题,以此形成拥有法制特点以及法制文化特点的新的建筑形态。

法院建筑;建筑设计;功能;空间

法院类的建筑主要功能是为行使法律、进行审判提供场所,这类建筑承载着一个国家以及其法制体制的象征。法院类建筑本身作为法制社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标志性建筑类别,在设计中其外围厚重的实体墙体、给人压抑感的相对封锁的墙体围护形式、肃穆而具有威慑意义的石雕狮像、带有庄重性与思考性的高而长的台阶等形象,早就已经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形成了固有的、鲜明的建筑形象与建筑内涵。法院类建筑作为公民们体验法制社会所带来的平等、使用法律作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与个人权利的武器的场所,其相应的司法的功能产生的全部程序可以是透明而公开的,因此法院类建筑也可以表达出对于所使用人产生的亲切感、对于内部程序进行的透明感、对于所有公民产生的开放感,因为有一定数量的法院类建筑的建筑本身建设年代久远,并且其规模有限,所承载或行使的功能也相对单一,在设计方面有一定的不够合理和适用的方面,建筑外部表征形象也偏于死板,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这些建筑在现如今已经很应对现代法院的使用需求,也很难全面地体现法院类建筑的精神内涵。[1]我们需要对法院类建筑设计过程中吸取成功的经验,产生一定的创新,对于法院类建筑的各部分的职能各个空间的功能有着新的定义,让其更好的应对现代的使用者对其的需求。

1、传统的法院建筑设计的概况

现如今,有相当数量的法院类建筑都修建了厚重的围合实体墙体,组织无关人员的进入,但这种做法也会让人产生强大的距离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建筑形制让人们与建筑间存在隔阂与敬畏感。在中国国内,有相当数量的法院类建筑都愿意使用古典建筑的样式进行立面形制和细节装饰的布置,同时也单纯地追求宏伟、庄重、严肃等令人偏向压抑的情感影响,我国许多法院建筑都趋同于采用西方的古典建筑式样[2],虽然这种类型的设计风格有很强的纪念内涵,也有很宏大的气势,但很容易与整体环境脱离,这样其实反而丢去了建筑设计的本意。

2、法院类建筑所具有的基本的功能

2.1整体的基本功能。

总的看来,法院类建筑在使用功能的构成上包含了审判空间即法庭、相关的配套用房、进行行政办公的空间和外来人员及公众使用的空间这几个部分,并且这些部分各自都包括一定数量的不同的空间,需要进行房间设置,每个单独的组成部分都具有特殊的、自有的功能承载和使用人员与多个有着各自功能的出入口。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把法院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和进行旁听公众的交通流线进行分离,最理想的是有独自专用的通道。在建筑不同功能部分之间的相互间的通道也需要有明确的排布,尽量避免混合杂乱。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国家机关相关的人员能在内部顺利的开展工作,法院类建筑在建筑选址上也需要着重考虑,建筑位置应该设置与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区,建筑位置应该相对明确、突显、显示出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2平面上的具体功能

因为法院类建筑在功能上的特殊性,对于平面各区域功能的排布方面有不同于其他建筑的独特要求,一般情况下需要大体分成两个不同的空间层次,基本上可以简单的划分为两个空间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面对外部要展现开放性的审判法庭的区域,这个区域不单单属于法院建筑本身,它也承载着作为一个社会法制活动的场所,同时拥有社会的形制与法制的形制双重的特征,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种具有标志性的空间。第二个部分就是人员进行行政办公的部分,这些空间追求较为严格地内向化,以法院本身的工作特殊性看,它需要尽量面向大众,与法庭紧密关联,但同时也要面向相对封闭的内部办公组织,进行一些决策与商议活动。

3、对于现代法院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问题

3.1整体的设计应该与环境呼应

如果需要设计一座成功的优秀的建筑,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建筑与环境进行一定的融合与呼应,应该相对全面地理解建筑所处的周围环境,明确各类环境元素,对建筑的本身进行相对合理适用的区域及功能的分划,清楚不同区域的特点与作用。[3]人们通常对于环境的内涵的认识相对单一,这样就造成了很多不合理的设计结果,对于现如今的建筑,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情况是建筑与环境相互分离、甚至相互排斥,与环境的呼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建筑设计的精神内涵与意义。

3.2对于公用空间的设计。

不一样的空间形态具有不一样的情绪特征与性格表达,而这种表达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处于空间中的使用者的整体感觉。规整的几何形态的空间通常可以给使用者带来庄重严肃的感受,而不规则的空间形态可以创造出随性自由的感受;相对封闭的空间可以使使用者产生非现实的神秘幻想,开放性的空间会使使用者接收到自然而流动的讯息。

3.3建筑在外部表征方面的亲切性

由于法制的公正与透明性质的逐渐提升,法院类建筑的外部形态必然会从之前的形态转向开放的、易于近人的。具体的建筑设计方式可以将最初的实墙用有一定透明程度的玻璃材质替代,将沉重的体量分解,实际上在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将玻璃幕墙大面积地使用于法院类建筑,代表司法过程的透明公开与公正。

结语:

一座好的法院类建筑设计一定要满足基础的功能需要、具有优秀的空间设计,同时可以把形式、功能与整体环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也许在一定情况下,受到各个方面不同的条件的限制,很难全面地完成全部的要求。但最终,有着合理使用、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具有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忠于精神内涵的表达,才能让法院类建筑更加拥有人文关怀、富有人文内涵。

[1]卢新.地方小城市法院建筑的设计初探[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6),P47-P50.

[2]刘小红.谈法院建筑设计[J].山西建筑.2011(36),P23-P24.

[3]余志红.刍议现代法院建筑设计[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9(6),P645-P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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