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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问题刑事政策把握及对策探索

2016-02-15刘宗武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医闹患方医患

刘宗武,刘 毅

(1.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528500;2.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吉安343000)

“医闹”问题刑事政策把握及对策探索

刘宗武1,刘毅2

(1.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528500;2.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吉安343000)

不时闯入刑事控诉视野的“医闹”犯罪,折射出医患关系在医患矛盾持续升温下的异化趋势。然而,“医闹”行为入罪比例的合理性问题,值得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所特别关注。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和“医闹”行为展开审视和诊治,应当守住罪与非罪的界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加强对法律制裁措施以外的体制探索和机制建设,以避免水果刀和柳叶刀交锋下“血溅白衣”等恶性事件的出现,有效引导医患双方由冲突和对抗走向理解与信任。

“医闹”问题;成因;刑事政策;对策

一个放任戾气弥漫的社会是危险的,一个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社会是可怕的,每个人都难有安全感。被仇恨填满大脑的患者,最需要的是理性和节制。

——题记

医患之间本应是充满温情的,然而当前却易为血腥和暴力所充斥。“医患信任危机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在一些地方且呈愈演愈烈之趋势,被称为白衣天使的医务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疏远”。[1]这种关系的异化既受制于当前的医疗体制,同时又与对应的法律规制息息相关。患者的诉求何以畅通、医者的利益何从保障,均需要从频频爆出的“医闹”问题中寻求思考。

一、分析:“医闹”行为的种类、特征及危害

(一)“医闹”的种类及特征概述

“医闹”是指在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作为纠纷一方的当事人(一般为患方)放弃采用平和冷静的对话协商方式或诉诸司法机关等争端解决机构予以化解,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即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将纠纷公开化、扩大化以表达利益诉求和最大限度地谋求经济赔偿的行为。“据原国家卫生部统计报道,2010年全国发生“医闹”事件17243起,比5年前增加了近7000起。”[2]根据所采用手段的暴力程度,可以大致将实践中的“医闹”行为划分为如下几类。

1.“武攻式”医闹。典型案例①“武攻式”医闹典型案例又如南方日报近日报道的一起恶性伤医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被砍死。基本案情:2016年5月5日17时20分许,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在东川路省医宿舍家中被一男子持刀重伤。陈仲伟头部、面部、腹部、脚部被砍30多刀,病情危殆,5月7日中午,陈仲伟不治辞世。据警方通报,嫌疑人系20多年前做的烤瓷牙变颜色,要求索赔,多次到医院闹事,陈仲伟曾看出其精神可能有问题报警。同日下午陈仲伟下班后,被嫌疑人尾随回家,随即被砍30多刀。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嫌疑男子已经坠楼身亡。:2012年5月,一名在J市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的妇女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死者家属坚称这一结果系相关医疗人员对患者情况判断失误所致,认为医院草菅人命,纠集数十名家属在医院大门、门诊部、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采用拉横幅、烧纸钱、停放棺材、封堵医院入口、打砸医院设施甚至羞辱殴打多名医务人员,导致医院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数名医疗人员受伤,社会影响极坏。

本案中,患方所采取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武攻式医闹,又称暴力式医闹,在各类医闹行为所使用暴力程度最为严重。其主要包含以下特征:(1)在手段上,以暴力方式为主、非暴力方式为辅;(2)在对象上,暴力所指向对象即包括医院财产,也针对相关的医疗人员;(3)在违法性认识上,相关行为主体缺乏正当维权意识,藐视法律,不计后果;(4)在目的上,以索取非正当利益甚至巨额赔偿为主,兼宣泄情绪;(5)在后果上,对院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破坏性极强,影响极其恶劣。

2.“文攻式”医闹。典型案例:2008年9月,J市某县医院收治了一名心脏病患者。入院当夜,患者突发重症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患者死于脑溢血,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在向有关人员“请教”后,患方家属拒绝接受相关鉴定结论,而是通过接二连三地到卫生行政部门上访,或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控告、拒绝火化尸体并扬言抬尸入京上访等方式对院方实施讹诈,使院方承受了来自有关方面的较大压力和质疑。

此即为一个典型的文攻式医闹案例。本案中,患方家属并未采取暴力方式对相关人员和财产进行侵害等过激行为,而主要是通过“闹访”的方式向院方施加压力。与“武攻式”医闹相比,这类医闹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在手段上,放弃使用暴力手段,而是采取看似“温和”的途径;(2)在认识上,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却又不完全信赖司法救济途径,“信访不信法”在这类人员中成为普遍的心理认同;(3)在性质上,这类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虚假性和欺骗性,即支持诉求的相关依据无法经历如诉讼活动中全面有效的质证。在采信过程中存有一定的协商余地。

3.“文武并用式”医闹。典型案例:2006年1月,一名在建筑作业过程中受伤的工人入住J市某医院,入院时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型昏迷,主治医师当即下达病危通知书,后经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后患方邀集多人,由其中的一部分人员在医院内摆放花圈、焚烧纸钱,另一部分人则堵住办公室和病房入口,随意辱骂医护人员,并在赔偿问题上坚持“一口价”,对院方提出的多种解决方案置之不理。

这一案例是“文武并用式”医闹行为的范例。与前两种医闹行为相比,这类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在手段上,以非暴力手段为主,以暴力手段为辅,在所使用暴力程度上介于“文攻式”医闹和“武攻式”医闹之间;(2)在行为性质上,相关行为主体善于打法律的“擦边球”,拿捏好自身的行为分寸,使这类行为处于法律管制的模糊地带,从而在使这类行为免遭法律打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威逼效应”。

除这类分类方法外,在采用参与人员的身份为标准的场合,还可以将医闹区分为“职业医闹”和“非职业医闹”,前者是指为获取报酬而专门从事医闹活动的人员,[3]后者则往往是患者家属本身。无论是“武攻式”医闹还是“文攻式”医闹,均可能被同时定性为职业医闹或非职业医闹。

(二)“医闹”行为的危害

1.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对“医闹”现象的全面观察不难发现,在“医闹”过程中,在人多密集区域聚众任意堵住交通要道、停放灵柩、摆放花圈、吸引他人注意等手段几乎成为“医闹者”们的惯用方式。这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医院正常的诊疗活动,甚至在一定时间内造成相应区域的交通拥堵和人员疏散不畅,严重扰乱了医疗区域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

2.侵犯医疗人员人身权益。医闹行为尤其是暴力型医闹行为极易造成对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侵害。从实践中来看,在某些较为偏激的医闹行为当中,任意辱骂、殴打、逼迫医护人员下跪、向死者或灵柩磕头赔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对医疗人员人格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严重侵害。

3.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在常见的“武攻式”和“文武并用式”医闹活动中,院方的医疗设施往往成为“医闹者”的情绪宣泄的“最佳”工具,由此而引发的财产损失实则不在少数。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暴力式”医闹才会造成财产损失,包括“文攻式”医闹在内的各类医闹行为都将牵制较多的医疗管理资源,这类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消耗在某种程度上就无疑是一类间接且不易估量的财产损失。

4.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必须看到的是,院方和医者并非是“医闹”行为的唯一和最终受害主体,“医闹”行为还容易在如下两个方面造成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一,就特定的“医闹”活动而言,其所造成的医院管理运行混乱的局面就必然侵害甚至剥夺其他患者的求诊机会,甚至使一些危重病人丧失最佳的救治时机;其二,从医疗活动的全局来看,频频出现的“医闹”行为将迫使医院采取“趋利避害”式的收治活动,即为规避医疗风险而不敢收治危重患者,使其丧失最佳的救治时机。

5.阻碍医学事业进步。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能够从各种途径听到有些医疗人员告诫自己子女不要从医的信息,这就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医疗事件折射出的医方话语权缺失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必将且已经造成医生人人自危,从而影响其职业满足感和工作积极性,造成医学领域的人才流失。”在连自身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人们对原本神圣而崇高的医疗事业望之生畏、裹足不前。

二、透视:“医闹”问题的诱发原因

“医闹”问题的出现并非只是一种偶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成因的分析不能只停留在孤立的眼光,更不能仅归罪于一方。要言之,“医闹”现象的诱发原因当被归纳为如下三个层面。

(一)体制机制层面的诱因

1.公共卫生投入的严重不足。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能力,对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往往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人口基数较大的中国,与个人在医疗活动中所得到的补助需求相比,国家财政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更显得捉襟见肘。要满足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每个国民在医疗卫生中的经济需求,无疑需要以强大的国家财政作为后盾。然而,受制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难以有效建立,加之政府职能转型的相对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性政府还未能完全确立,患方在医疗活动中所承担的巨额的经济负担仍然无法从其身上移除,一旦有所不测,“人财两空”的处境便成为诱发“医闹”现象的导火索。

2.医疗监管体系的相对缺位。财政支撑的乏力,必然将医院推入竞争激烈、盈亏自负的市场洪流之中。为谋求生存和收益,院方及某些医疗人员的价值导向发生倾斜,从对“救死扶伤”神圣天职的坚持拐入“以药养医、以查养医”的灰色地带。伴随而来的是过度医疗、灰色收入和医疗腐败。与此同时,行之有效的医疗监管体系未能及时跟进,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使得医疗系统中的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触目惊心。医患之间的信任平衡被打破,“以不法应对不法”的思维开始大行其道,通过各类“医闹”行为尽可能地挽回损失成为“医闹者”们医疗纠纷出现后的首要选择。

(二)法律规制层面的诱因

1.医疗法律体系的不够健全。医疗法律体系的非健全,从产生和解决两个方面均难以遏制“医闹”现象的出现。其一,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行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案件则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导致85%以上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即使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由于是否属于侵权本身就是导致医闹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这部法律的可适用性仍仅限于“侵权”的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纠纷”本身并未做出全面的规制。其二,我国并未出台专门处理“医闹”行为的法律法规,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0条的规定而言,对条文的理解和认识本身也存有争议。这就无法为合理打击违法的“医闹”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纠纷解决机制的僵化失灵。尽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初具雏形,但这一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的僵化和不畅仍时不时地通过各类医疗纠纷得以体现。具体表现为:(1)鉴定体制固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首次鉴定应在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医学会进行,如此要排除人为的干预必然较为困难,同时,由于医学会本身就是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下级机构,这就更加增添了相应结论的可接受性。(2)诉讼成本过高。医疗纠纷解决的诉讼过程中,时间消耗和经济支出的相对较多使得纠纷主体对这一途径望之却步。(3)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的有限性。从当前的实践中来看,包括仲裁机构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均难以发挥出“中立主体”的作用,患者无法从各种渠道得到相关的消息,而卫生行政部门的居间调解也难以取得患者一方的信任。

3.刑事规制力度的时轻时重。由于“医闹”行为事涉维稳大局,不仅涉及作为纠纷双方的院方和患方,更可能牵涉到有关的行政主体甚至地方党政机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介入的纯粹性和功能发挥,从而体现出刑事规制力度的时轻时重:一方面,在某些有“职业医闹”参与的场合,刑法介入力度还不够,囿于维稳和息事宁人的功利目的,在事后也往往无法继续追究相应当事人即职业医闹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未能有效发挥出刑罚的有效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并非属于职业医闹或虽属于职业医闹的行为片面入罪,甚至作出相对较重的刑事处罚,不利于医患关系的缓解尤其是患方情绪的平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前类过于宽纵的处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会树立起不良的“榜样”作用,从而为后来者所效法,而后类过于严苛的处理模式本身即是属于对刑罚权的滥用,从而极易造成对诉求的堵塞和对人权的侵害。

(三)其他层面的诱因

1.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不当受益甚至腐败向医疗领域的渗透,极大地削弱了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降低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度。从对各类医疗纠纷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患方对于医方的不信任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患方往往容易对医院给出的理由或做出的辩解产生怀疑,而医疗知识和诊治信息不对等更是加剧了这类信任危机的出现;二是对解决纠纷的方法。从尸检、医疗鉴定等证据搜集阶段到调解、诉讼等争端调处阶段,患方的不信任均普遍存在。在协议和解决方法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医闹”便容易为患方所采用。

2.“息事宁人”思想的肆虐。“医闹”行为所具有的出现地点特殊、传播面较广、影响较为恶劣等特征,使得其逐渐演变为一支影响区域治安稳定的主要力量。而由此所引发的上访活动的频发,更是令地方行政机关大伤脑筋。为尽快平息事态,在某些场合,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通过向院方施加压力、迫使院方做出让步的方式向被害人妥协,从而争取患方尽快取消“医闹”。这类“息事宁人”的思想和处理模式客观上为“医闹”事件的频发提供了滋生土壤。

3.媒体舆论的不当引导。在自媒体发达的当代社会,媒体的传播力量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医闹者”们造势的有效“法宝”。在某些医闹事件中,个别媒体的报道内容往往失之偏颇,对医院的负面报道相对较多,这不仅不利于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加剧了相互间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不仅对医务人员不公,在个别场合甚至是对过激乃至违法医闹行为的纵容。

三、对策:体制建设探索与刑事政策把握

“医闹”问题是兼跨医学和法律的双重问题,分别折射出针对当前医疗体制的弊病和法律规制的缺失。“现有医闹事件带有明显的职业性、突发性、群体性特点”,[4]对于诱发“医闹”的各类因素,应着重通过体制建设和刑事政策来加以解决。

(一)体制建设探索

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增加医疗卫生投入力度。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将合理调控医疗资源分配、向群众提供经济优质的卫生服务为根本目的。具体而言,应建立政府主导公共医疗的体制,加大在医疗卫生事业上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力度,推行全民医保,排除部分地区、部分公民的特权,力求将医疗保险覆盖到社会的每个公民,较好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通过这一改革,一方面可以促使医务人员的收益能够通过国家财政得以有力保障,从而尽可能减少通过开大处方、进行各类检查等过度医疗来赚取额外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够使患者在缴纳少量费用的情况下就能够看到专家门诊,减少医疗支出,从而促进医患之间和谐信任关系的建立,这无疑是从根本上防止医疗纠纷乃至医闹现象出现的必由之路。

2.建立医疗卫生监管体制,培育医疗机构社会公信。医疗卫生监管体制的根本作用在于规范医疗活动,提升医疗活动本身的公信力。“只有重塑医患的信任关系,患方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行动才会理性化,以平和的心态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5]具体而言,医疗卫生监管体制尤其应当在如下两个方面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其一,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规范性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医疗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促进医德医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依法遵纪行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行医行为,坚决杜绝医生违法违纪收受病患红包等不良现象,使医疗活动能够经得起检验,从而逐渐培育出能够取信于民的医疗公信,为医患之间的沟通提前架设好信任和沟通的桥梁。其二,药品价格监管方面。有关部门应对药品价格实施严格管控,避免因药价过于高昂而造成看不起病的现象,从而在医疗纠纷出现时异化为冲突升级的引线。

3.培育多元争端解决机制,降低医疗争端解决成本。建立多渠道“减震器”,畅通患者诉求途径。当前公力机构在医疗纠纷调处中作用的式微使得患者在面对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私力救济。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建立医疗争端解决的第三方机构。由于“医闹”问题是兼跨法学和医学领域,对医闹现象的标本兼治应注意对法学资源和医学资源的有效运用。可以考虑成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三方仲裁机构,相应人员由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医院医生共同组成,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增加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通过这一机构的建立,可以充分发挥出其“润滑油”的作用,赢得医患双方的认可。

(二)刑事政策把握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医闹”行为属于聚众性活动,其往往游走于违法和犯罪的边缘。对这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以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应的刑事政策为前提。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医闹走进刑法调整领域,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医闹”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患方,在将责任分析的目光投向体制性的缺陷和法律规制的乏力时,我们应当同时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成为处理“医闹”问题的基本路径。即在对“医闹”行为适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并突出“严中有宽”,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医闹者”慎用刑事手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层次:

其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不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处理,避免对相应行为主体采用强制措施,而应以说服、疏导为主。对于《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一系列标准相对宽泛、裁量范围相对较大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慎重考虑。对于某些“医闹”行为,应引入法益侵害的分析方法,对于未造成明显法益侵害的行为,不能通过滥用解释权而将其入罪,更不能以入罪相要挟,而是应当采用易于为人接受和使人信服的方式进行开导劝说,并在事后及时协助其通过第三方争端解决机构予以及时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其二,对于较为严重的“医闹”行为,应当充分把握其行为性质,合理运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于给个人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侵害、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必要时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教育,避免其采取进一步的过激行为。对于此类“医闹”行为,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尤其应当恪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滥用刑事立案权,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立案侦查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患方的合理诉求渠道,加剧医患之间甚至警民之间的矛盾。

其三,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医闹”行为应重拳打击,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于手段激进、影响恶劣的“医闹”行为尤其是职业医闹者,公权力应及时介入并进行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而演化为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处理上应注意区分主从犯,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随同人员,并根据其在“医闹”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予以分流处理,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可以在立案后做撤销案件处理,对于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或赔偿情节的当事人,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移送审判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认罪态度较好或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人员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对于拒不认罪、作用较大的极端行为实施者则要依法提起公诉,依法适用刑罚。

四、结语

与医为敌的社会是病态的。面对形形色色的“医闹”问题,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当前的医疗卫生体制是否同样“健康”?以暴抑暴、重典治“闹”的刑事手段是否足够合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不应迷信刑罚手段,更不能以此掩盖和替代必要的社会体制改良,坚持宽严相济和进行体制改革,无疑将成为化解医患矛盾、消除对立冲突的良方。

[1]汪新建,王丛.医患信任关系的特征、现状与研究展望[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02-109.

[2]卫生部.中国5年增加近7000起“医闹”事件[EB/OL].(2016-03-15)http://news.163.com/12/0503/00/80HQ57R 00001124J.html.

[3]刘晓燕.关于职业“医闹”现象的法律思考[J].医学与哲学, 2008,(11):53-55.

[4]朱兵阳.医闹事件的防控对策探讨——以情境犯罪预防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2):97-101.

[5]聂洪辉.“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10,(5):127-130.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Criminal Policy of“Medical Trouble”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IU Zong-wu1,LIU Yi2
(1.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aoming District,Foshan 528500,China;2.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an,Ji-an343000,China)

The“medical trouble”in the criminal charges shows a bad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 and patient.However,the reasonability of being charged for this trouble deserve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by judiciary authorities including procuratorial organs.And when judging the medical disputes and“medical trouble”,we are supposed to make clear the boundary line between crime and non-crime,and to show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Meanwhile,we should intensify our efforts to exploration of systems and mechanisms beyond legal punishments,hoping to avoid vicious crimes like murdering or killing,which helps to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patient from conflict to trust.

medical trouble;causes;criminal policy;countermeasures

D924

A

1009-3583(2016)-0042-05

2016-09-12

江西省吉安市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课题(JXJA16012)

刘宗武,男,江西吉安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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