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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设计与跨域治理路径展望

2016-02-15柳鸣毅

中国软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竞技体育国际化

柳鸣毅,丁 煌

(1. 武汉体育学院 竞赛与场馆中心,湖北 武汉,430079; 2. 武汉大学 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湖北 武汉,430072)



我国职业体育制度设计与跨域治理路径展望

柳鸣毅1,2,丁煌2

(1. 武汉体育学院竞赛与场馆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2. 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中国正处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基于对百年奥运梦到职业体育梦的展望,以制度变迁和跨域治理为理论分析工具,提出我国职业体育应以合理配置资源、凸显民生功能、均衡协调发展、塑造职业明星为制度设计的框架;同时,从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发挥服务社会作用、保障良好运转机制、统筹协同运作平台、转变运转实施路径和构建宏观监管模式,厘定职业体育治理结构、功能、制度、方法、运行和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路径。

关键词:社会改革;职业体育;竞技体育;跨域治理;国际化

一、历史回顾:中国人的百年奥运梦

1908年,旧中国封闭落后,晚清政局兵荒马乱。体育在当时的社会还没有立足之地,但伴随着篮球等体育项目传入中国,一批受到“奥运”这一新事物强烈冲击的爱国青年,向社会和国家发出疑问。天津市第六届田径运动会在南开大学举行,主办方放映了当时正在伦敦举行的第四届奥运会的盛况,时任天津青年会代理总干事绕伯森先生提出了“奥运三问”,即中国什么时候能够派运动员去参加奥运会,我们的运动员什么时候能够得到一块奥运金牌,我们的国家什么时候能够举办奥运会?历经沧桑,1932年田径运动员刘长春首次参加奥运会,1984年射击运动员许海峰获得第一枚奥运会金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人证明了百年中国发展的成就和辉煌。

回顾历史,百年奥运梦的实现见证了中国的进步。同时,国家和社会改革也助推了奥运梦的实现。

二、发展机遇:社会改革与职业体育梦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在此背景下,中国体育事业赖以生存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亦发生变化。毫无置疑,中国体育健儿已跻身奥运前三甲,已向世人展示了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对体育事业发展的助推作用。但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什么时候能够有闻名世界的职业体育赛事?中国什么时候能够有领先世界的职业体育项目?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将体育产业打造成国内的支柱型产业?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将体育产业视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深化体育改革的驱动力,从发展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方面对孕育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运动员职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多次提到发展与职业体育相关的职业俱乐部、职业联赛和职业体育等产业体系[1]。诚然,职业体育作为国家、社会和市场全面参与的一项活动,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比传统运作模式下的竞技体育要更宽泛,是由政府主导下以企业运作为主体的一种公共体育行为,它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造血功能[2],更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高端形式。在此背景下,治理能力是规范社会权利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3],以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治理体育事业为制度创新,为孕育和发展职业体育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国家体育制度适应市场规律、惠及民生的具体体现,试图将此产业打造成为一个国家标志性和支柱型产业。显然,在我国进入社会改革的快速发展时期,以治理为手段,以实现现代化治理能力和体系为目标,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梦已成为中国体育事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理论分析工具:制度变迁与跨域治理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成果,作为一种“公共品”,其受诸多技术和社会的条件限制[4-5]。在我国,举国体制为提高国家境外形象、攀登竞技体育高峰做出了时代性的贡献,但相对滞后的职业体育制度成为发展的瓶颈。尤其是随着人民对体育需求的增长,以服务公民为宗旨的民生体育应运而生,随着经济增长发展的变化,体育竞赛表演业将成为国家经济转型的重点发展领域,以体育为“职业”的存在形式将促使体育制度的变迁。本研究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工具,在社会改革和体育事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探讨我国职业体育制度改革路径,从体育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制度均衡和人才培养的角度,构建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理论体系。

跨域治理(across-boundary governance)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热点研究领域。在官僚制失灵的情况下,跨政府、跨国家、跨领域、跨区域等事务逐渐增多,在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难以以高效的速度回应公众且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跨域治理成为协同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整体性治理的新近兴起的治理模式[6]。因此,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单一管理体制已不适应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引领下,跨域治理将促使转变政府职能,体育事业多元化管理主体和多维度的社会需求为体育治理模式的优化和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显然,职业体育作为一项跨界融合产物,是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均可涉及的一项社会活动。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注重构建伙伴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7]的跨域治理理论,是推动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的理论分析工具,依靠政府主体的管控型治理模式并不适应职业体育发展环境,构建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合作治理体系,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的跨域治理模式。

四、制度设计:职业体育发展瓶颈与挑战

(一)转变方式:整合职业体育发展资源

长期以来,我国将举国体制视为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对顶尖运动员的管理权限、重大赛事的参赛和承办权利、项目管理职能都采用具有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伴随着国民对体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生体育背景下非政府体育组织、体育企业需要在国家制度的引导下,提供职业化的服务才满足这种需求。显然,职业化是将市场机制引入体育事业的一个平台和一种手段。我们应当厘清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通过政府主导型向混合过渡型发展,最终由诱导型治理模式渐进式地主导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变迁[6]。

制度是国家有效平衡不同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在协调发展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背景下,首先应建立制约政府偏向某一特殊领域的制度安排。在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由行政主导向行政服务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尤其是国际职业化程度较高、且民众关注度较高的足球、篮球等项目,职业化进程中体育行政部门自身中立是很难的,应从国家层面引入市场运行机制,增加法规政策透明度,增加职业化政策制度中经营主体的参与度,使政府将部分职能转交给市场或社会。这样,既提升了政府效率,也迸发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从而走出因制度倾向而带来的政府中心逻辑视角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7]。其次,通过制度安排约束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合理配置有助于职业体育发展的资源。在政府主导的运行模式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最高权力机构,且具有最集权的管理权限。从经济发展角度,政府对生产性资料的过分控制不适应产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的需要。相反,职业体育的市场机制需要在制度上约束强势利益集团,将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草根组织等引入职业体育发展环境中。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为职业体育发展创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制度环境。其三,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减少管制,强化政府服务功能。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推进职业体育改革,鼓励发展职业联盟,让各种体育资源‘活’起来,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健身需求”。《中国足球改革方案》中,将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运行、联赛经营主体、俱乐部企业化运行等列为重点改革事项。显然,职业化发展进程中,政府将转变角色,由“划桨”转变为“掌舵”,再由“掌舵”转变为“服务”[8]——加强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职能,让社会资源为职业体育发展服务。

(二)凸显地位:发挥职业体育民生功能

体育是一项贴近人们生产、生活、生存的社会事业。从个体角度出发,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体育事业的终极目标,体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日益突出[9],贴近民众的各类体育组织、各种体育服务、各项体育职能成为民生体育发展的重要领域。另一方面,从国家角度出发,职业体育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体育中介服务业、体育竞赛表演业等在国内蕴藏着巨大的消费需求和市场潜力,可与相关联的旅游、表演、建筑、健康等诸多“上游产业”产生渗透和融合,显示出较强的乘数效应。

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由外生变迁和内生变迁两个方面形成。一方面,外生变迁。在体育公共服务背景下,职业体育联盟、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运动员成为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的服务平台、服务组织和服务主体,展现了体育竞赛表演业的服务功能,同时职业体育也是从竞技体育的娱乐功能出发,把娱乐功能扩大化、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民众的精神需求。显然,影响体育事业发展的变量一旦发生变化,在职业体育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其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社会需求和民众需求等已成为影响制度变迁的外生因素。另一方面,内生变迁。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协调发展、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处理成为影响体育制度内生变迁的问题导向。诚然,在该项制度下从事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主体间利益的不均衡,导致的制度内部的不协调,发展竞技体育的高端形式——职业化已成为制度设计中的重要内容。由于高端体育形式的体育资源稀缺和体育事业极强的竞争性,竞技体育格局需要重新调整,主要包括政府组织和体育企业、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划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体育从业者与政府组织、体育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不同领域的选择、竞争、合作,使职业体育满足市场需求和服务市场为主要价值取向,组织高水平的职业体育赛事,为国家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服务。

(三)制度均衡:实现职业体育协调发展

我国还处于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过渡的阶段,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未形成[10],职业体育内部结构、外延领域还未均衡,尤其是政府在职业体育中仍然扮演着主导角色,职业体育发展的内部结构由国家意志导向,与其发展相关的媒体、企业、地方政府等需进入,还需体育行政部门“把关”。同时,职业体育发展的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草根组织等外延领域还未完全深入进去,产生效应。

制度均衡是指在一种状态(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11]。那么,现存的制度结构就是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在此语境下,制度均衡作为分析职业体育协调发展制度的工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参与主体的均衡发展。自上而下的资本市场展示了中国体育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推动力,但是对于职业体育发展的领域,仅靠政府供给会导致无法满足参与主体的需求。如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市场化程度较低,2013年中超俱乐部整体亏损高达2.64亿元,仅有恒大和辽宁分别实现盈利8590万元和1795万元。职业体育的制度设计,应将体育俱乐部投资者、赞助商、运营商的利益充分考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行政和竞技两方面对中国超级联赛拥有绝对的掌控权,因此,在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均想从中获得净收益,就需要政府在制度设计中将参与主体的利益均衡地考虑,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体育竞争环境。其二,职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在西方国家,职业体育发展的主要结构是以大众喜闻乐见的足球、橄榄球、篮球等项目为基础的职业联盟赛事为主,同时这也成为了体育产业的主体。以英国足球超级联赛为例,2012-2013赛季联赛仅电视转播收入和赞助收入高达181.5亿元人民币,球迷人均支出是中超联赛的23倍。因此,在职业体育结构发展中应将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足球、篮球,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田径、网球,具有较高品味的高尔夫、F1,具有低碳效应的自行车、极限运动等结合地域、民域等特色创新性地发展。其三,公共利益[8]的均衡发展。职业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亦是商业活动,需要观众、企业、非政府组织、政府、媒体、赞助商等参与,在制度设计时要以其对职业体育的贡献率为分配原则,使民众对职业体育产生信任。通过均衡制度保护公共利益、增进公民意识,提高参与主体及公民对职业体育的归属感和信任感。

(四)人才质量:塑造职业体育顶级明星

《意见》明确指出运动员职业化发展是推进职业体育改革的主要任务。在举国体制背景下,截止2014年索契奥运会,我国运动员已经在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共获得213枚金牌,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也实现了自我价值。在职业体育已成为西方国家体育发展主流形态的背景下,职业体育明星既获得了锦标桂冠,又赢得了资本市场对其包装和支持,体现了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纵观我国在职业体育领域取得成就的明星,如姚明、李娜、丁俊晖等均未获得奥运冠军,但在个人收入、国际名声、发散效应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家争得荣誉,也为个人在职业体育发展中赢得了席位。因此,职业体育运动员人才培养潜力巨大,需在制度设计上以运动员职业化发展为导向,塑造职业体育顶级明星应成为我国职业体育甚至体育事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析,优秀运动员是一种稀缺资源,应依据法律保护运动员个人权利,使之成为培育职业运动员的制度保障。第一,依据国家政治行为模型来设计运动员成长路径。高昂的体育财政投入费用及行政主体的“主观偏好”,导致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吸引力下降,换句话说,传统的以国家体育行政政策主导和组织创建的管理主体角色,未能完全融合教育资源和激发市场活力,尤其是未能将体育传播载体深入学校、社区和校外等青少年生活学习的便利之处,导致以业余体校培育后备人才的途径形成障碍,使职业体育运动员基数较小,不利于培育体育市场。第二,职业运动员私有产权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传统专业运动员的观念严重影响我国运动员技术发展、竞赛环境、个人发展和经济收益,尤其是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运动项目,运动员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限制政府的权利,因而从制度规约角度明确职业运动员发展的个人产权和国家角色定位是实现体育职业化运行的契约法律条款[12]。第三,顶级职业运动员培养的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关系。从国家体育发展层面和运动员个人成长层面,职业化应视为优秀运动员发展终极目标、国家体育发展的高级阶段。在巴泽尔的分析框架里,为了使运动员培养路径实施机制效率更加高,必须对业余运动员、专业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进行明确界定,规约国家和个人的权利,以及可用于解决纠纷的调解机制。法治化程度越高,国家对运动员投入的产权和运动员个人的产权保护就越完善,最终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

五、跨域治理:我国职业体育改革转型与路径探析

从“红山口”会议提出足球职业化改革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我国职业体育的改革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外生环境的变化和体育事业内生环境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职业体育改革转型又一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跨域治理背景下对职业体育需求的资源进行整合,围绕职业体育发展的结构、功能、制度、方法、运行和评价六个方面构建跨域治理的基本内容,提出新的改革路径。

(一)结构体系:培育职业体育多元治理主体

治理结构指治理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的两大问题。在跨域治理背景下,职业体育发展本身就应该突破由政府单一主导的局面。如美国作为职业体育的发达国家,其职业体育发展结构是多元化的结构主体:以职业体育联盟(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和俱乐部企业集合体为核心[13],政府以《反垄断法》、《劳工法》等法律、税务等政策为主导和保障,市场以资源配置为手段。又如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股份公司于2005年成立,中国足球协会凭借36%的股权结构占据主导地位,拥有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性质的权利,16家俱乐部各占4%。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其一,治理主体多元化成为职业体育跨域治理改革突破口,尤其是我国体育发展方式转变促使竞技体育结构性调整的实际需要,形成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主体结构,即政府监管、单项运动组织主导、各参与主体(职业俱乐部、体育表演团体、赛事推广与运作机构、新闻传媒等)自治的管理体制,使职业体育联盟机制成为项目职业化的结构性改革方略;其二,建立边界清晰、责权明确、平衡互动的多主体互补关系。国家行政部门应从职业化体育项目遴选、政策导向、监督评价等方面起到服务功能和扮演授权角色,尤其是下放体育竞赛组织等行政许可审批权,培育职业体育发展的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和市场则成为了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其联盟理事会、企业俱乐部、传媒、体育企业、赞助商、国际(内)体育组织都成为职业体育发展的主力军,最终职业体育领域培养的运动员、产业效应、社会影响都将成为国家体育的闪光点和主要发展阵地。

(二)功能体系:发挥职业体育服务社会作用

治理功能是指职业体育在国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在社会转型时期,基于新公共服务的理念,职业体育发展受国民经济水平、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质量等多因素影响,职业体育的发展更应突出公民社会发展背景下的公共利益和民生价值,突出服务功能。同时,职业体育也只有在功能上突出服务社会的职能,才能使得民众参与和分享。依据多维度、多视角、多方面的跨域治理理念,职业体育服务社会应构建“动员、组织、监管和配置”的功能体系。其一,动员社会资源。纵观西方职业体育发展特征,职业体育竞赛表演已成为社会聚众的一种独特方式,最终发展成一种体育文化。如英国作为现代职业体育的发源地,英国足球超级联赛运行效率较好,有数据显示,2012-2013赛季,英国足球超级联赛电视转播收入和赞助收入高达181.5亿元人民币,球迷人均支出是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23倍,其20支球队组成的职业联盟平均每场比赛上座率达到35921人,英国足球文化享誉世界。显然,职业体育已成为一个国家或一座城市以体育为载体凝聚社会合力的一种方式[14]。其二,社会组织功能。跨域治理中,以俱乐部、企业、非政府组织为形态的多元化主体已成为职业体育发展的主体,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和休闲时代来临,职业体育的发展有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氛围。将特定类型、特定目的的各类组织融入职业体育治理体系中,提高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效率,促进其实体化运行,形成国家监管、法律保障和市场主导的组织体系,有助于实现国家竞技运动成绩、职业体育经济效益和个人价值的有机统一。其三,监管功能。从职业体育发展的视角,完备的职业体育法律体系将对职业体育从业者(管理者、国家行政人员、运动员、裁判员、观众、赞助商、运行商等)的自身行为进行规约,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宏观监控。最后,社会配置功能。国家、社会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将是构建多元主体跨域治理体系的关键因素,体现社会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功能,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采用职业体育市场化运行模式,将有效调动相关产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到职业体育治理之中,实现职业体育投资者和产权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培育运动员职业精神并使其个人收入最大化。

(三)制度体系:保障职业体育良好有效运转

治理制度是指职业体育运行过程中对国家、社会和市场利益的重要保障,以及对职业体育从业者行为规约的法规政策。职业体育发展作为体育产业的一种形态,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运行环境下,从职业体育法制、激励和协作三个层面构建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地保障职业体育良好运转。首先,法制体系。在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制度环境早已超越《体育法》的规约范畴,职业体育所涉及的赛事、俱乐部、经纪人、体育场馆、投资、赞助和国际交流等运作环节,需要与党政、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进行跨域建设,因此,需要适时更新和建立成套的法律体系,把职业体育所涉及的不同运行环境、不同角色人群、不同的活动类型等全部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下,严厉杜绝“黑、假、乱”等犯罪活动的产生和蔓延。如英国政府和英国足球协会为建立良好的职业足球投资环境,除了联赛经营模式以外,英国足球超级联赛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监督早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英国的《防治腐败法》明确规定:“任何收买、贿赂球员、裁判员等从业人员的行为和企图都是犯罪。”从法律体系可以看出,法律条款和监督机制早已超越了英国足球超级联赛管理主体本身,实现了法律领域和国家行政的跨域治理,构建了法律监督机制。其次,激励制度体系。职业体育发展需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体系,将市场利益视为公共利益,将市场权利视为职业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最大程度地调动相关领域的多元化主体,在合法运行的前提下,激发和释放职业体育相关产业、人员、组织等潜能和活力,促进职业体育各领域主体“从业务走向专业、从专业走向职业”,使职业体育的人力资源、联盟品牌、经济效益、国际影响力等成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优质资源。如美国棒球超级碗和德国足球甲级联赛等国外职业体育赛事,鼎盛的人气和蜂拥而至的商家充分说明职业体育对不同领域具有高度的吸引力。又如英国足球超级联盟是由各职业俱乐部组成,其属性是一家有限公司,所有权属于20家英超俱乐部且具有独立开发权、单独转播权和赞助签约权,联赛100%的利润归20家俱乐部所有,英国足球协会只是英国足球超级联赛的一个拥有否定权的特别股东,但不参与一般性事务管理。最后,协作制度体系。职业体育全球化发展趋势势不可挡,如北美的MLB(美国棒球联赛),NFL(美国橄榄球联赛),NBA(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和NHL(美国冰球联赛)等职业体育赛事凭借其独特的运作模式风靡全球[15]。在跨域视角下,各领域依法高效运转且纵横交叉协作已成为职业体育治理的趋势。如美国职业体育联赛以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人才输送为基础,综合传播、演艺、时尚、经纪、公益等领域的机构参与赛事运行,横向发展不同业务领域的跨域关系,为职业体育联赛服务;纵向与国际、政府、部门、公私组织等合作,构建了跨界协作制度体系。因此,我国职业体育应与社会组织、教育机构、商业机构形成互动合作模式,从而化解职业与业余、职业与竞技、职业与教育、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中寻求整理利益最大化。

(四)方法体系:统筹职业体育协同运作平台

治理方法是指在职业体育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协作性治理方法和手段能有效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均衡化发展,从而摆脱唯举国体制对中国体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将职业体育视为完善举国体制制度的具体措施[16],完善部门跨域、法制跨域、职能跨域对职业体育的协同运作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健全法制化的体育治理体系。职业体育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一方面,将职业体育的行为纳入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内,培育职业体育从业者的职业精神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围绕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性质制定或完善《反垄断法》、《劳工法》、《合同法》等法律,主要从职业体育投资者产权维护、从业者腐败行为、运动员市场转会、商业赞助与广告、商业转播、体育商品销售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和从业氛围。二是,充分发挥国家行政的引领作用。由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职业体育联盟、观众、赞助商和投资商的不和谐因素导致如吴冠希事件、退赛、罢赛事件等屡屡发生,极不利于职业体育发展。从新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国家适时采取高效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司法部门应“早介入、早治理”,强化职业体育联盟的法律规约意识。如NBA出现的球员罢工事件均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在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同运作下得以平息和解决,并实现了让球员满意和联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此外,强化公民充分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治理能力,从社会推动力、卓越价值观和发展愿景成熟度三方面建立民主服务的政体[8]。三是,将经济作为调控手段和衡量标准。Freedman(1987)将职业体育定位为买卖职业体育赛事各项权利,以及运动员应用体育技能参加比赛或者展示获得金钱回报的商业活动。投资者、职业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层、联盟、赞助商等均从经济收益上衡量其价值。在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背景下,国家需要通过财政、税收、货币、价格等符合价值规律的经济手段,提高职业体育赛事等商品的吸引力,职业体育运行者可按照企业制度以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吸纳社会资本,以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为交易条件,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流转环境。四是,建立职业认证及其教育培训体系。职业教育是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一项教育政策,在职业体育发展的语境下,可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经纪人、投资者等从业人员按照行业标准建立等级性质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体育经纪人制度、职业体育教练员准入制度,都应该为我国职业体育人才市场提供制度保障。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体育产业,都需要规范管理和蓬勃发展,而建立等级性质的职业资格认证是规范职业体育行为和环境行之有效的方法。五是,建立民主协商机制。依据《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职业体育属于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体系之一,它代表着一个国家和一座城市体育发展水平。职业体育联盟及其派生的运动员转会市场、赛事市场、体育产品市场等都属于跨界融合的产物。应建立健全体育行政部门、联盟主体、俱乐部、运动员等多主体协商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培育职业体育从业者参与民主治理的意识,促进职业体育公平发展。

(五)运行体系:转变职业体育运转实施路径

治理运行是指国家、社会和市场对职业体育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运转路径。在我国现行体育管理体制下,公共财政是体育行政部门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运动项目所涉及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对外交流、竞赛组织、组织参赛、业务指导等权利均归属于体育行政部门。因此,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且支配有限,这必然会对急需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市场资源投资的职业体育带来挤压,造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体育企业对于职业体育发展管理的错位。从跨域治理视角,可采用政府主导、平行协作和多元驱动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运行不成熟,未能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由体育行政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管理,树立权威性,以顶层设计型的政策驱动为治理动力,协调好职业体育发展所需要的财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教育、文化等府际之间的协作关系,形成良性的资源配置局面,以促进职业体育对外交流。但是这只是一种短期性运作方式。其二,平行协作模式。西方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就是形成了以职业体育联盟为核心治理组织的平行协作模式,如谢菲尔德市基于自身打造国际体育城市的利益需求,主动与体育社会组织和企业合作,成立谢菲尔德国际场馆管理集团,以高端体育赛事为平台,打造城市区域体育优势。我国职业体育应在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建立互信互利的协作关系,尤其是强化法制保障、经济导向和服务民生的职业意识,为职业体育创造健康运行环境和友好的运行关系,实现协同发展职业体育项目效应、整合职业体育商业效应、创新职业体育的产业价值效应。可见,这是一种以利益为驱动的中期性运作方式。其三,多元驱动网络模式。包括职业体育在内的任何一种体育运动的组织形式,民众喜爱参与体验、职业体育明星受人追逐、体育竞赛表演精彩纷呈等均是其发展根本。在议题驱动模式下,运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提升涉及职业体育的各个政府机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治理能力,俱乐部、联盟、职业运动员、观众、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和广告商等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自由市场商业模式,促进职业体育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竞争能力,形成政府和社会主体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

事实上,我国职业体育跨域治理必须采取渐进式路径。我国在职业化较高的足球、篮球、赛车、网球等项目上竞技水平还比较落后,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仍然是中国现行的体育运行模式,应逐步提升政府机构、企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协作能力,降低职业体育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分项目、分阶段、分层次、分区域打造以职业体育赛事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这将是促进我国职业体育可持续运行的体系。

(六)评价体系:构建职业体育宏观监管模式

治理评价是指国家、社会和市场对职业体育运行状况的价值判断,通过其评价,发现一个国家的职业体育、一个职业体育联盟或者一个项目的职业化的现实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明确治理改革的方向。结合我国体育管理体制,职业体育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国家对职业体育从微观管理过渡到宏观监控上,以国家宏观监控、社会民众反响和市场经济导向为评价监控原则。其评价模式主要围绕参与、代表、责任、透明、回应、效益[3]等民主治理的六个要素,确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评价体系。其一,参与规模。Robison认为参与规模是衡量一个职业体育组织的重要指标[17],职业体育竞赛作为体育竞赛表演业的主要形式,需要参与观众、媒体、赞助商、职业运动员等支持和参与。因此,职业体育联盟的电视观众规模、现场观众规模、联盟追随者、职业体育明星追随者、投资方数量、广告商数量、赞助商数量等均是促进职业体育蓬勃发展以及资金来源的主体。其二,代表程度。职业体育的竞争优势体现在竞技成绩领先程度、国际领域的影响程度、职业价值的经济指数、赛事对抗的激烈程度等。毫无疑问,引领世界职业体育发展的NBA、欧洲五大足球联赛、四大网球公开赛等均是凭借其竞技表现、国际影响、经济指数和精彩对抗赢得世界人民的赞叹,也促使其近百年的蓬勃发展。其三,社会责任。职业体育是体育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娱乐产业等多维度融合发展的产物[14],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承担社会责任。从职业体育发展的角度,职业体育在国外已成为体育产业的支柱形态、竞技体育的高端表现、体育明星的造星工厂、个人价值的综合实现、城市发展的特色名片等,其充分体现了职业体育的社会责任。其四,公正透明。职业体育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人与社会的交往活动、与经济领域的交换行为、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行为,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运行环境。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完善的法规政策是规约从业者行为的制度保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形成缔约自由、正义、机会均等、公正合理的社会契约关系是职业体育文化传承的根本保证。其五,社会回应。在职业体育活动组织中,职业体育赛事也会对城市或地区环境造成污染、交通堵塞、人群聚集等负面效应,职业体育运行的主体机构和人员应对公民做出负责任的反映,其回应速度、方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职业体育联赛组织者应高度关注社会反映,释放职业体育的正能量。其六,综合效应。职业体育综合效应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体而言是指为国家争光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政治效应,拉动区域、行业等产业发展的经济效应,以及以职业体育对提升国家、城市和区域发展的文化效应。

六、展望与启示

西方以职业体育赛事为主体的职业体育引领全球体育竞技成绩和经济效益迅速发展,以职业体育联盟为组织形态的职业赛事和职业运动员成为其发展的平台,并早已形成了规范的法规体系、极高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庞大的观众群体和稳定的收视群体。目前,中国体育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已发生变化,推进职业体育改革是中国体育“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增值”迫在眉睫的问题。从制度设计层面,政府简政放权将促使职业体育多元主体结构的形成。在具有高联动性的体育产业视域内,职业体育本身及其带动的传媒、交通、文化创意、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行业将共同发展。职业体育的社会影响力、经济辐射力、文化传播力将成为培育和扶持其他行业的新型增长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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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辛城)

The Prospect of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in Professional Sport in China

LIU Ming-yi1,2,DING Huang2

(1.SportContestandVenueCenter,WuhanInstituteofPhysicalEducation,Wuhan430079,China;2.SchoolofPolitics&PublicAdministration,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In the phas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bility, it is based on the prospection from the ‘Olympic Dream’ to ‘Professional Sport Dream’, and it puts forward the framework of institution design, including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highlighting the people’s livelihood function, the balanced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and shaping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stars by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ing and across boundary governance. The basic content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is consists of the structure, function, system, method, operation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lly by the cultivation of multi-subject, serving for the society, ensuring good oper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collaborative operation platform, transformation of working route, and construction of macroscopic monitoring mode.

Key words:society revolution; professional sport; competitive sport; across-boundary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6)04-0013-09

作者简介:柳鸣毅(1984-),男,湖北武汉人,武汉体育学院讲师、国际级裁判,博士,研究方向:体育治理,体育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体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外青少年体育组织培育与政策监管研究”(13CTY003);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我国职业体育组织治理研究”(15BTY014);2015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2015M572185);2015年湖北省教育厅青年人才项目;武汉体育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体系与路径选择研究”(2015QS03)。

收稿日期:2015-11-01修回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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