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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制度”引入工厂维修项目的探讨

2016-02-13陈俊锋

铜业工程 2016年4期
关键词:评审组建设工程争议

罗 艺,陈俊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贵溪冶炼厂,江西 贵溪 335424)

“争议评审制度”引入工厂维修项目的探讨

罗 艺,陈俊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贵溪冶炼厂,江西 贵溪 335424)

在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争议评审制度”,作为当前建筑业最为简便的处理争议方法,从国际市场引入国内之后,凭借其自身特点,发挥着不可忽视的调解能力和节约成本的作用,引入到工厂维修项目,可以提供新的争议解决途径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厂区维修;专业性;争议评审制度;法律效力;适用性

1 引言

争议评审制度发源于美国,这个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的一个大坝工程中首次引用,该工程位于美国华盛顿州,工程建设过程中,近似现在的争议评审委员会(当时的联合技术咨询组)对一些工程争议方面的具体事务,提出了专业的、并具有一定效力的建议。Dispute Resolution Board,中文翻译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简称DRB,在1975年的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最早采用该制度,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实效,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这条隧道工程的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如土建、安装和装饰装修,三个大专业的工程建设合同累计共1.28亿美元,采用的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了所有的工程方面的争议问题,取得了非常大的正面作用。在这之后,由美国14个建筑行业相关的代表和组织构成的美国建筑行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帮助美国仲裁协会商定了种可以供给建筑行业优先选择和使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决定由其贷款的项目,开始要求强制采用争议评审制度。同年,争议评审机制被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引入合同中。中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建设项目如万家寨水利工程、二滩水电站、小浪底等大型总投资额的工程,也采用了争议评审这个方式解决专业争议,效果良好[1-2]。

2 争议评审制度

2.1 争议评审制度的概念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指的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根据事先或者临时达成的评审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针对争议的事宜,提出评审意见,以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这种通过专家评审即时、有效解决争议的办法,通过“细致分割”的细化内容,专业化、及时性的解决争议,防止意见分歧加大出现恶化的情况,扩充了纠纷解决方式,有益于避免拖延工程、经济损失和物资浪费,给顺利完成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各方目标的不同和项目管理水平的差异,工程争议不可避免。而争议的解决将消耗各方的资金、时间及各种资源。如何将这种消耗降到最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对其产生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3]。而厂区维修,因为其零散和专业性,通常都以外包或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它不但和完整的建设项目不同,也有别于相对独立的分部分项工程,其维修时间的不可预见性、内容的单一性、较小的工作量、较大的人工幅度差、较强的针对性等特点,延伸出不少诸如维修方式、提升成本、结算方法等争议。

2.2 争议评审制度的优点

在现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入的争议评审内容[3]。在分析和比对的前提条件下,利益相关者的组织架构、机制建立、认可程度和外部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更为简便、快捷的渠道。从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选择机制的建立,双方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环境条件的改进等方面有着完善的积极的作用,这些都决定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本身的优势特点。

(1)专业性较强。组成争议评审组的成员,不仅有合同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还有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针对出现的争议,以实际情况、技术性强和专业水准的条件,分析争议,在解决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的特点。这样的评审结果意见,不但有准确性,而且信服力较强,自然而然的被各方接受,从而达到解决问题并得到和谐的工程建设关系,并获得各方的积极配合和执行。

(2)非对抗性。双方共同协商选出的专家,组成的争议评审组,对争议的事宜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出发,兼顾工程整体利益,并不会单纯的运用强制性或法律法规条文去考虑和评判。在专业的、客观的提出争议解决方案情况中,不会影响各方的工作关系,能够维系应有的纽带,进而开展后续的工程建设工程。而可以不公开的保密特点,一方面解决了争议,另一方面也维持了相互信任的角色关系。

(3)接轨国际规则。在争议评审制度中不存在地域或限制管辖的说法,这样双方都可以提出合适的专业人选组成评审组,担任可能发生争议的某项建设工程评审的事务。同时,评审人员的国籍、籍贯和居住地等条件不列入差异性选择,所以理论上各个国家、国籍的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员,都可以是争议项目评审组的成员,并按照其专业角度开展争议评审的分析和处理。

(4)灵活出具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意见书。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模式,一是允许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并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间,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无论异议是否成立,评审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的,评审意见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二是允许当事人事前约定,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评审意见仍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例如工业管道的补漏,通常有停产和不停产两种选择,不同的维修方案会导致不一样的维修成本,比如等待时间、人工幅度差和流质处理等,维修效果也不一样,特别是增强塑料等特殊流质如强酸、强碱和有毒有害的管道维修,安全环保和劳保防护措施的要求更高,成本更大,在较小的维修工作量基础上,常规的定额结算或是清单计价,通常容易出现结算争议,这个问题同样会发生在其他一些非常规的维修项目中。

3 争议评审制度在工程中的应用

3.1 工程争议

工程施工和维修产生争议,如果不予以及时解决,日积月累,容易发生诸如责任认定、质保方案甚至是拖欠工程款的可能,进而影响生产线的持续生产。争议的激化升级,对双方都是一个额外的人力和经济成本,经营风险加大,不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和合作。所以引入适宜的第三方判定机制来解决争议,其必要性和益处不言而喻。在现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引入了争议评审内容[4-5]。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国际建设工程领域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内外的相关实践证明了这一方式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引入民商事仲裁中,并将其与仲裁裁决结合起来,对于构建工程纠纷领域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争议评审制度”相对于以往的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 争议评审具有专业性强、非对抗性、国际标准、实时快捷性、灵活性及经济性等优势,即时解决争议等特点,恰恰能很好的解决维修产生的争议,所以说,争议评审制度是维修发生争议时最优的解决方式[6-7]。

3.2 争议评审制度的经典案例

在我国采用了争议评审方式的工程里,四川省雅砻江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项目始于1991年,全部竣工于2000年,耗资20亿美元。参与主体土木工程施工企业包括5家欧洲企业和两家中国企业。该工程采用争议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累计评审40余项争议,全部达成谅解,没有一件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充分证明争议评审制度在中国的建设项目中也是成功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工程总耗资近9.4亿美元,建设工期长达11年,分别以意大利英波吉罗公司、德国旭普林公司、法国杜美兹公司为中标单位,2001年12月31日全部竣工。复杂的地理条件、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延期与提前等因素导致的争议均通过争议评审圆满解决,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有黄河万家寨大坝工程,投资约二亿美元,1998-2002年期间,该工程总共有12项争议采用争议评审制度,也完全顺利解决。

3.3 争议评审制度的建立

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争议评审制度,诞生之始便显现了较强的适应性,在应用的建设项目中获得的成绩和答卷,令人满意。由此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争议解决条款中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尝试在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2013年5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该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第20条中,正式引入了“争议评审”,同时,在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也预留的相应选填项目供当事人选择使用。该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标志着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全面确立。

4 争议评审制度引入厂区维修

将争议评审机制引入厂区维修的完整链条内,建立完善的、有针对性的运行机制,则是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基础工作。

4.1 争议评审制度和维修的结合

争议评审专家名册的设立和评审组的构成。具备相应丰富的专业技能,是公正评审职业素养的基本条件,更是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处理争议的先决条件。通过公开征聘的形式,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及利益回避的冲突情况,建立相关完备的专业的评审专家库,其资历和名册应执行公示等程序。某个建设项目的当事双方,可以在相应专业的库内,选择双方认可的评审专家,名册里专业应遵循利益冲突回避机制,从而组成对应的评审组。争议评审制度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制度里,分为临时性和常设的评审组,考虑维修的“短、小”特性,可以建立临时评审组为主,发生较大、时间较长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可以考虑设立常设评审,在不同情况的工程建设中产生的争议,按照相应要求,由双方提议的同一名或各提一名评审专家组成1人或3人的临时评审组及常设评审组,依据争议评审制度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或厂区维修的评审工作。评审的报酬可以参照市场规则,充分考虑和结合厂区维修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载明并共同遵照执行。

4.2 建立管理体系

建立相适应的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考虑维修的专业性和非持续性等特点,保证维修人员和生产线较好的契合度,在厂区的维修单位,应保证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不论是专业性的施工企业还是涉及个专业的劳务承包单位,达到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设定维修单位的引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符合要求的方法和必要的举措。例如江铜贵冶建立起的《外来施工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在根本上保证维修企业的专业性、稳定性和可追责性。“进”的有理有据,符合国家建筑业相关规定,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把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的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挡在门槛之外,合法合理的排除那些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在相关部门有负面记录的信誉差的企业,并对不作为的维修企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公司采用合同约束等方式,及时汇总相应信息做出清退或处理,为减少争议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4.3 争议评审制度的支持

争议的处置方式、渠道和法律效力的约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当事人一方都可以将争议的矛盾和焦点提交评审组分析和出具评审意见。这是和仲裁方式里需要双方意愿选择一致的不同点,所以另一方必须按照评审机制的相应制度规定,配合评审组的工作并执行评审结论。争议评审制度和诉讼的一案一诉的不同点在于,争议的事务可以多个一同评审予以解决,其评审的结论在相同的范围内发生同样的争议,也具备其适用性和有效性。并且多方案可选的评审渠道是可以双方商定和选择的,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网络评审等等方式都属于争议双方可以选择的。考虑现实情况进行选择,其结果是争议解决时间短和成本的大幅度压缩。由评审组出具的评审结论,其法律效力按中国相应法律和规章制度角度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是否具有排它性的法律效力和后续作用,提供给争议双方更多合法合规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保障后续的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5 结语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立和推广的争议评审制度,有益各个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性的约束规则,更具信心和信誉参与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而且有利于建设规范、有序和谐建筑业市场,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在厂区的维修业务中,通过引入“争议评审制度”,即时解决争议,将分歧控制在萌芽阶段,不但是更加快捷和经济的处理方式,降低了工程管理成本,通过第三方的评审机制,解决矛盾调和关系,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谐相处共同受益,在一定程度上给厂区的生产维修和施工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希望以抛砖引玉的方式,得出更多、更好的在厂区可以实施的建筑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则,合理合法的处理维修争议和应用“争议评审制度”的讨论。

[1]朱卫东. 小浪底工程赶工索赔和争议处理[J]. 中国水利,2004(12):16-21.

[2]高艺, 麻小妮. 浅谈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常见争议及处理办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9):5-10.

[3]董良峰. 交易成本理论下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研究[J]. 施工技术, 2015, 40(16):81-84.

[4]孙凌志. 争议评审方式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应用与完善研究[J]. 项目管理技术, 2014, 12(3):13-18.

[5]郭伟钊. 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及其推广[J]. 法制与社会,2014(11):11-16

[6]刘云飞.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发展及其在仲裁中的运用[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24(3):8-15.

[7]何伯森, 华心萌.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的沿革及在我国推广的建议[J]. 中国工程咨询, 2009(6):177-184.

Discussion on “Dispute Review System” Introduced into Plant Maintenance Project

LUO Yi, CHEN Jun-feng
(JCC Guixi Smelter, Jiangxi Copper Corporation, Guixi 335424, Jiangxi, china)

"Dispute Review System" was generated during 1960s of the 20th century, as the easiest dispute treatment method for cur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system was introduced into domestic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hich depends on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playedunignored mediation ability and cost saving function. The "Dispute Review System" introduced into the plant maintenance, which could provide new ways of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o optimized resourcesallocation.

plant maintenance;professional;dispute Review System;legal effect;applicability

F273

C

1009-3842(2016)04-0019-04

2016-03-09

罗艺(1982-),男,江西上饶人,工程师,学士,主要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管理。E-mail: 1518837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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