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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问题的再思考

2016-02-13王小萍孙晓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统计学报 2016年2期

王小萍,曹 霞,孙晓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财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问题的再思考

王小萍,曹霞,孙晓红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背景下,通过回顾财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发展历程,思考“财经法治人才”培养问题,从跨学科知识融合与专业能力的培养、适应类型化人才培养的教材建设、与不同类型课程相匹配的教学方法尝试、重视教师实务操作能力的提高与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经高校;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5年10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依法治国与法学教育”论坛围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与法学教育”等主题的研讨,是高等法学教育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对法学教育理念革新、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型、建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探索。财经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如何适应创新法治人才的要求,是需要深入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本文将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视角,以山西财经大学法治人才培养的发展过程为线索,对财经高校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问题进行再思考。

一、财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初步探索

财经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法学教育的共性,但与综合性大学、单设政法类大学以及理工医、师范类大学的法学教育相比,又有明显的特色[1]。财经高校从创办法学教育开始,一直在为培养复合型专门法律人才而努力。山西财经大学从1984年正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开始,就向着培养“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努力。所谓“经济法律专门人才”是指既精通法学基础理论,还特别掌握有关市场、企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经济、管理等学科背景知识的经济领域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其特色是经济与法律相结合,能够熟练处理各种经济法律实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并非传统的法律职业岗位,而更多地是去律所、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经济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为此,高校遵循“入主流、办特色”的原则展开探索。“入主流”即入法学的主流,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办特色”就是法学学科与经济管理类学科相互交叉,培养经济型法律专门人才[2]。这既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也体现了财经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优势,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人才培养实践的创新点主要是创建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相互结合的培养模式。一是突出经济学、管理学课程和经济法律课程的设置,如开设了6门以上的经济学和管理学课程,除经济法、民商法总论课程之外,又开设了若干方向课。但由于忽视了法律专业基础课,导致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课时数过少,如法理学仅有64课时,宪法学只有32课时。二是加强经济法律相关课程的建设,投入大量资源组建若干经济法律教研室,特别是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发展经济法学科。除此之外,基础理论课程与部门法课程共同设立了一个法学基础教研室,教师承担这些课程的讲授任务。三是与兄弟财经院校合作,编写具有财经特色的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但这一努力在后来高校评估的要求中放弃了。四是革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法学专业理论教学重视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象和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培养学生从法律角度认识、分析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能力。实践教学则主要是安排学生到公司、律所参与专业实践活动,或请法律实务专家讲课,使学生逐渐形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充分发挥学校在经济、管理学科方面的优势,注重经济法及与经济相关部门法的人才培养,是财经高校法学特色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这一探索方向是极具建设性的。

二、对初步探索的反思——走内涵发展之路

审视和反思过去的探索,在给予肯定的同时可以发现,以往过多注重了从外部去看法律与经济、管理的结合,但对二者结合的内在要求与内在融合、相互渗透挖掘不够。学校在课程设置上存在轻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如削减宪法、法理学等法学专业基础课课时),重经济法、民商法、环境法等部门法教学的问题,还存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法学课程简单叠加等问题;在教学方法上主要存在以课堂讲授为主,实务操作环节训练不足,社会实践收效有限等问题。2007年山西财经大学在接受教育部法学专项评估时,再一次深入思考和探索了财经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认为财经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应当走丰富法学内涵、与经济和管理学科内在结合、注重法律实务操作训练的路子[3]。为此,学校多次对课程体系设置进行调整,不断提高与培养目标的契合度,这些改革集中体现在《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3版)》中。

(一)加强法学专业基础课教学,以丰富“法学”内涵

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主要部门法的教学是丰富“法学”内涵的必然要求。首先,学校增加了法学专业基础课课时,如法理学、法律制度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的课时,更好地奠定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其次,学校增设了法学专业相关选修课,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专业外语等课程。此外,学校改变了以往在大学第二学期才开设专业基础课的做法,在一年级就开设法学专业基础课,使学生尽快进入专业基础课的学习状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给学生提供阅读书目,指导学生阅读(选读)法学经典名著及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书籍,丰富学生多学科的知识与理论基础,提高人文素养,为法学专业理论的学习提供条件。

(二)调整课程设置,为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拓展空间

为了拓展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空间,学校主要从课程设置的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从专业课程设置的角度,取消部分理论性过强、对财经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无直接支撑的非法学专业课程,如数学、西方经济学,将经济、管理学基础课由原来的6门调整为5门,除政治经济学外,开设宏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市场营销等课程。通过课程调整,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负担,节省一定数量的课时,用于充实法学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课程设置中课时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注重增强经济、管理课程与经济法律课程内容的融合与渗透,开设的课程强调法学专业学生的对象性特点。区别于经济、管理专业开设的相同名称课程,法学专业课程的开设对经济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更具基础性、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增加经济类法律课程,注重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

为了更好地体现经济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学校增设了经济法专业(方向),该方向课程设置中加大了经济法律课程的比重,满足了学生发展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需要。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学专业(经济法方向)必修课中的经济法律课程增加到13门,必修课程不断得到细化;同时开设更多的专业方向选修课,选修课中经济法学专业方向课增加到7门,以更好地体现财经法学的特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专业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学校除设置法律诊所、法学综合实验、司法文书制作、模拟法庭等法律实务操作训练课程外,还在29门专业课程中设置了实践环节,制定了实践环节教学方案,编制了相关教学案例,初步建立了各部门法案例库。从实施结果来看,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处于摸索阶段,需要继续改进。

财经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走出的这一条反思之路,突出了法学专业基础课程设置,重在打好法学基础;突出了经济法律与经济和管理的有机结合,重在将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三、基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角度的再思考

如何回应、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4]。财经高校如何完成这一使命,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从山西财经大学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来看,我们已经在初步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培养模式与机制。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需要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角度进行再思考,并结合以往的经验,提出更深入的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与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学界有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之说,也有学者认为应是通识(包括人文学科知识的通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教育。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在推进法治化体系建设、法律职业化范围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法学本科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和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外,大部分毕业生要走上企业、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岗位。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应用性,重在“类型化”人才的培养。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避免简单的同质化,要注重专业化与职业化相结合的“类型化”。“类型化”人才培养已成为一个发展方向,要求人才培养注重不同学科知识的交叉、渗透与融合,如法律与管理、法律与外贸、法律(专利法)与理科(工科)等的双重或多重复合[5]。

财经高校法律专业应突破人才培养只具有单一法律知识背景的局限性,通过发挥财经类学科的优势,打造财经类法律专业的“类型化”人才。当然,能够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分析和化解各类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这是对财经类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最根本的要求[6]。例如,学生要了解宏观与微观的经济运行规律,懂得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财政与税收、会计与审计等经济、管理学知识,成为通识教育基础上的“类型化”专门法律人才,具有解决经济现实问题的创新能力。总之,从财经法律入手,打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端“财经法治人才”,是财经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路径选择。

(二)财经高校“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对策建议

1.突出课程设置功能,注重跨学科知识融合与专业能力的培养。要逐步建立与“类型化”高端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特色、完整法律知识结构和广博的人文基础,符合“类型化”要求的开放的法学课程体系。这一法学课程体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相适应,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最新研究成果,面向改革开放、信息化时代、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课程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1)广博的人文基础课程模块,主要涉及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这一课程模块的功能在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为更好地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基础;(2)经济和管理学科课程模块,即专门为法学专业学生设计的经济学和管理学课程,专门编写适应法学专业要求的教材,突出课程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结合,以区别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相关课程,这一课程模块的功能在于实现财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类型化”;(3)法学理论基础课程模块,即在压缩现有必修课程学分的前提下,精选核心必修课,主要包括法理学和主要部门法的理论部分,目的在于保证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框架的构建,为专业选修课学习奠定基础;(4)必修与选修的专业方向课程模块,其功能是奠定专业方向的基础和拓展专业方向;(5)案例讨论课程模块,即选择经典案例或实际中的案例,以课堂讨论的形式展开学习,旨在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专业能力。所有模块的课程按是否形成基本素质与基础能力,结合课时总量的要求,均有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设定。在二者的比例上,应尽量增加选修课,扩大学生自主学习与发展的选择空间。

2.构建独特的教材体系,适应“类型化”人才培养的要求。高校要适应法学人才“类型化”培养和课程体系设置的要求,构建独特的教材体系。对于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教材,应首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作为主教材,同时使用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材”和司法部等统编教材或自行编写的教材作为辅助教材。对于体现“类型化”培养要求的课程,学校要根据其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专门编写教材。根据财经高校法学专业的特点,财经类高校可以共同组织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当然,各校根据自身特点编写会更好,在教材编写体例、内容结构、内在要求及形式方面要有自己的特点,使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得以更好的实现,这部分教材的编写是今后教材建设的主要方向。此外,针对“类型化”人才的培养要求,学校可以编写法学名著介绍与选读、系列实务案例、经典案例评析等参考书,供学生广泛阅读,也为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提供辅助。

3.创新教学方式,进行与不同类型课程相匹配的尝试。学校要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满足不同课程的功能需求,进而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方法虽然在法学理论基础课程教学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类型化”——财经法治人才的要求来看,教学方法必须加以革新,以满足不同地位、不同功能课程教学的需要。(1)精讲式教学。应建立教师精讲、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方式,特别是针对广博的人文基础课程模块的教学,教师应选择通俗易懂的教材进行精讲(建议20个课时以内),然后留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自学。考核环节要加强,包括平时作业考核与最终考核。这样既增加学生学科知识的广度,又培养其自主学习能力,增强学习效果。(2)讨论式教学。专业方向课可采用讨论式教学方法,它既可以是理论问题的讨论,也可以是现实案例的讨论,还可以是经典案例的讨论。讨论过程是了解法律、适用法律、归纳推理、解决问题的过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3)实践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可以将学生带入真实的场景,接触真实的案例,进行具体的操作,做出实际的判断。学生既可以到教学实践合作单位实习,也可以在为实践教学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工作,重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此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教师可以利用迅速发展的多媒体技术,灵活运用慕课、微课等实现课堂翻转的教学方法,其相对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更能拓展教学的时间与空间,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4.优化教师队伍,增强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法学师资队伍要由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以及扎实知识和仁爱之心的法学教师组成,这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1)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使其深入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了解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前沿的实际和需要解决的问题。(2)从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需要和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出发,优化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一方面,学校要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国内外进修、访学机会,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法学教师资格准入门槛,即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体现当前法治建设的要求,为教师参与实务并承担实务课程教学任务创造条件。(3)学校要与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实务部门建立稳定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和参与实际工作,增强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同时邀请法律实务部门有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加入到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师团队。

5.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高端财经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法律实务教学空间需要不断得到拓展,通过开设实践教学课程,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1)提高实践性教学学分比例,增加实训时间。(2)规范实践教学过程,要有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增强实践教学的效果。(3)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开门办学,与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培养人才的常态化、规范化长效机制。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好实务部门

实践教学的优质人才资源,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开设专门课程;另一方面,要利用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实习基地,让学生直接参与到实务中去,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手段和资源,在课堂与法庭间建立同步关系,使学生身在课堂就能观摩法庭审判。(4)利用学校与政府、社区、机构、企业等实务部门共建的合作机制,在参与各种社会法治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喻中.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如何办出特色[N].光明日报(高等教育版),2013-08-14.

[2]马跃进.财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入主流、办特色”的长期探索与成功实践[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1):128-134.

[3]王小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模式的创新[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2):120-127.

[4]黄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人民日报(理论版),2014-11-12.

[5]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0-34.

[6]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5):22-24.

[责任编辑:高巍]

DOI编码:10.13782/j.cnki. 2095-106X.2016.02.002

Reconsideration on Cultivation of Talents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olleg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WANG Xiao-ping, CAO Xia, SUN Xiao-hong
(Law School,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aiyuan 030006, 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novation of talents training mechanism under the rule of law put forth at the 18th Session of the CPC congres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talents cultiva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olleg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considers the problem of the cultivation of“financial and economic talent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interdisciplinary knowledge integration and special capability cultivation, developing textbook for specializing talents cultivation, trying new teaching methods attempts in line with diversified courses,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improve practically operable capabilities of both teachers and students.

Key Words:colleges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financial and economic talents under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ing goals and modes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06X(2016)02-0011-04

[收稿日期]2016-05-08

[作者简介]王小萍(1962-),女,山西沁县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学与法学教育;曹霞(1963-),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环境法;孙晓红(1969-),女,山西新绛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