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引领推动新型残疾人用电动轮椅车升级换代
2016-02-13徐道行
文/ 徐道行
【团体标准系列报道 第5期】
标准引领推动新型残疾人用电动轮椅车升级换代
文/ 徐道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不断加大。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格局下标准化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差距,而发展团体标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团体标准是我国现代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大力扶持和推广的新型标准形式,它的推出将不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 新型电动轮椅车开发亟需标准先行
轮椅车俗称残疾车,是下肢残障者的主要短途代步工具。据了解,上海得到许可上路行驶的轮椅车为一万余辆。目前生产和使用的轮椅车的车型是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但是,这种车速度快、污染大,容易非法改装,并为从事非法客运、载货留下了隐患空间,已经大大超出了为残疾人解决出行困难的设计初衷。经过改装后的机动轮椅车成为“脱缰的野马”飞奔在大街小巷,带来的安全隐患让人忧心。这也成为了目前上海市整治五类车打击的重点,同时为社会管理带来难度。
目前,上海已经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但是改装后的机动轮椅车的排放量连机动车国III排放标准都无法达到,这些改装后的机动轮椅车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排放的废气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开发新型残疾人用轮椅车以替代现行机动轮椅车,而开发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是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电动道路轮椅车造型别致,绿色环保,采用差速电机,其爬坡性能优于机动轮椅车。电动道路轮椅车的生产主要由电动自行车行业承担。我国电动自行车生产能力已达3 000万辆/年,行业配套能力强大。有些整车生产企业的规模庞大,开发能力强,这是生产机动轮椅车企业不能比的。
目前,电动轮椅车执行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但这一标准包括了:室内型、室外型和道路型三种类型,三种车型的使用环境和用途完全不同,在一个标准中体现就存在技术指标兼顾不足的问题。
二、切实保证团体标准的实用性
开发电动轮椅车,标准先行是关键。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5年3月份启动了《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2015年3月30日,由协会牵头的《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团体标准起草小组成立。起草小组由检测、设计和企业三方面组成,11家单位参与,其中外省(市)单位有3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保证了标准的先进性和权威性。
《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制定受到了上海市有关部门特别是上海市残联的关注,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制定团体标准期间,上海市政府多次召开了 “研究残疾人轮椅车专题会议”,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
为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团体标准的各项技术内容符合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要求,尤其是满足残障者的安全和使用要求,2015年6月17日,召开了《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团体标准研讨会。2015年7月9日,对《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进行了第一次审定。在准备报批阶段,为了确保该团体标准的实用性,起草小组再次听取上海市残联的意见。
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9月6日召开的第二次审定会通过了《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团体标准。之后,协会将该团体标准向上海市质监局进行了团体标准受理登记,取得登记证书。
团体标准《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参考了GB/T 12996-2012《电动轮椅车》中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部分内容。与《电动轮椅车》标准相比,项目内容由31项增加到了38项。《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涉及具体技术参数的有15项。与国家标准比较,变化最大的是四项:最高车速、水平路面制动、最大安全坡度制动和静态稳定性。
另外,我国电动自行车技术相当成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很多技术,特别是电气性能指标完全可以被电动道路型轮椅车采用。因此,该团体标准的很多内容引用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条款。
三、不断深化对团体标准的认识
贯彻执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关键是轮椅车检测能力的建设。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上海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已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检测设备的添置和认证,完善了相应的检测能力。
同时,电动轮椅车已进入上海市政府的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提供按照《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要求的检测报告。目前,参加招投标的企业正在按照要求积极做准备,整个招投标将于2017年2月完成。
除了制定《电动道路型轮椅车》,2015年,协会还受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制定了《快递揽投专用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丰富了标准制定经验。
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的实践,协会认识到要推动和促进团体标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解决两个难题:
一是检测能力的建设。因为这牵涉到资金的投入和检验权威的问题。如果单由制定标准的单位来解决,将来的市场监管将很难推行。
二是团体标准的市场认可问题。参加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执行团体标准中所产生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而这对企业是否有利,并不能一概而论。
在上述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协会拟先一步开展《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我国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仍然执行的是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个标准是1999年出台的国家标准,因为多种原因一直修订未果,许多技术指标已不符合实际情况,这已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升级、转型以及管理部门的执法。协会通过团体标准的制定,将弥补现有国标带来的不足和弊端。在旧国标滞后,新国标迟到的情况下,制定市场一致认可的《电动自行车》团体标准,能够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发展。该团体标准将提高电动车电性能指标,并纳入 “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地区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协会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加深了对推行团体标准的认识。团体标准的出现弥补了目前标准体系的不足,助推产品升级换代,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开辟了解决困境的新路径。今后,协会将继续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效增加标准供给,规范行业发展,以实现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作者单位: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