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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普法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以静安“绎法空间”项目为中心的分析和展开

2016-02-12俞静贤万玲娣上海市司法局

中国司法 2016年8期
关键词:普法宣传教育法治

俞静贤 万玲娣(上海市司法局)

社会普法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以静安“绎法空间”项目为中心的分析和展开

俞静贤 万玲娣(上海市司法局)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坚持”,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提法最早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建设法治社会,重点是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②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五部分的标题即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可见,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心,法治宣传教育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关键是要实现从“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的转变③关于“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的界定和意义,参见邹彩霞等著:《守法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为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过去30年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转型升级”。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为分析视角,以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具体实践为分析样本,结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下普法教育发展趋势的研判,提出进一步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的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对策。

一、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探索意义和经验

法治的基础在于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上海,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构建、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两者必须共同发力、同向发力。在这个意义上,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解读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丰富内涵,同样要放在“社会普法教育”的大命题之下。

(一)“绎法空间”项目的基本情况

“绎法空间”意为“演绎法律的空间”,它是静安区司法局开展的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称。自2012年7月创立以来,经过持续不断的发展,在形式载体上,“绎法空间”已经扩展成集“线下、微博、微信、院线、画苑、舞台、电波”的“七度空间”;在组织方式上,“绎法空间”坚持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通过严格规范的招投标程序,有序有效地将“白领驿家”“幸福益站”、相关律所、文化企业、知名人士等众多社会资源吸纳到“绎法空间”之中。在宣传手段上,“绎法空间”基本告别了摆摊设点搞咨询等传统方式,着重在文化上下功夫、在品味上提档次,大幅度提升了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品牌管理上,“绎法宝宝”卡通人物形象的统一全面覆盖,“绎法微博、绎法微信、绎法院线、绎法画苑、绎法舞台、绎法电波……”等统一规范的命名方式,在社会上有效塑造了“绎法空间”的统一形象。随着众多媒体对“绎法空间”的广泛宣传④在百度上搜索“绎法空间”,可以看到众多新闻媒体对该项目的报道,比如2014年《法制日报》、《新闻晨报》分别以“上海静安打造法制宣传‘七度空间’”“法宣开辟‘七度空间’,变‘快炒’为‘慢炖’”为题,对“绎法空间”项目进行了整体报道。,可以说,“绎法空间”正一步一个脚印地迈向它的最终目标:将严格、严谨、严肃的法律法规,通过人性化的宣传方式,演绎为温暖、温馨、温情的法治文化。

(二)“绎法空间”项目的经验做法

从演化发展的角度看,静安区司法局“绎法空间”项目可以说是顶层设计和自生自发相结合的产物,其间既有大量人为的精心策划,也有不少摸石头过河的实践结晶。回过头来总结,其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品牌化运营:形象统一、辨识度高。从上海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来看,静安区司法局并不是最早尝试品牌化运营的区县,但却是坚持最彻底、最成体系的地区。从“绎法宝宝”卡通形象和微信表情的发布运用,到以“绎法”为名对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统一命名,都体现了普法教育品牌化运营的整体思路和经典做法。品牌化运营所针对的问题,就是传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分散化、碎片化,普法活动结束就结束了,难以留下痕迹,难以在受众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实施品牌化管理的好处就是,哪怕受众记不得你搞过的各种活动,但他却记住了你的名字(绎法空间)。而一旦受众对你的品牌有了印象,他就会联想到该品牌下最好的活动。

2.体验式宣传:深度参与、文化浸润。法治宣传要留下印象、产生实效,就不能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就不能流于表面、浮皮潦草。为此,“绎法空间”项目在策划设计各类活动时,用好“演绎”二字、聚焦“文化”魅力、突出“参与”深度,逐步将普法教育从“快炒”转向“慢炖”。比如说聚焦白领群体开展的“护法之旅密室逃生”竞赛活动,将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惊险刺激的密室逃生融合为一;通过与专业演艺公司合作,将法治文化与话剧艺术跨界结合,推出多媒体法治剧《老有说法》;将“视频剪辑、自行配音”和法治宣传结合开展“绎法演艺——我是配音王”等。纵观“绎法空间”推出的各类活动,大多如此:精致、时尚,且有一定的文化底蕴。

3.分众式覆盖:白领为主、兼顾两头。法治宣传要取得实效,必须提高针对性,开展分众式宣传。在这方面,静安区司法局坚持抓住白领这一城市最活跃的人群,同时兼顾青少年和老年人这两头。作为上海市的中心城区,静安区楼宇经济发达,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静安区共有商务楼宇200余幢,白领人数20万左右,白领地域集聚度非常高。这就决定了“绎法空间”项目的主要针对人群是白领。而“绎法空间”开展的诸如“法律定向越野赛”等活动,包括微博、微信的运用,都是针对白领的特点而设计的。与此同时,每年开展“我眼中的法”少年儿童绘画大赛;与上海人民广播电台AM990频道《蔚兰晨曲》节目合作,针对老年人群体开辟了“绎法空间”法律故事栏目并出版《老有说法》案例故事图书等等。

4.社交化传播:说服一个、教育一片。让被宣传对象成为你的宣传力量,主动帮助你开展宣传,实现法治的社交化传播,这是法治宣传比较理想的境界。而随着社交化新媒体的飞速发展,法治的社交化传播有了更加有效的手段。作为“绎法空间”的新媒体重镇,绎法微博、绎法微信应运而生。截至2014年底,“绎法空间”的微博已向公众推送近500条法律信息,微信已向公众推送39期法治相关信息。同时,微博的粉丝数增加至6000多人,微信的最高阅读量达到近2万人次,充分发挥了社交化传播法治的良好效果。此外,“绎法空间”还利用微信群开辟“绎法论坛”,每月组织专家、律师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建言献策并在《上海法治报》等传统媒体刊登。

5.社会化机制:广建平台、购买服务。如果说品牌是“绎法空间”项目的外衣,那么“社会化机制”就是“绎法空间”项目的骨架。正是充分运用了社会力量和资源,“绎法空间”项目的内容才能如此丰满。为此,静安区司法局广泛搭建各类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作用。无论是形式多样的线下活动,还是微博、微信、院线、画苑、舞台、电波,都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个平台。在每一个平台中,都活跃着一个个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的身影。比如大量的线下活动都是由社会组织“白领驿家”“幸福益站”所承接,微博、微信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来运营,绎法院线则由艾米1895电影街这一文化公司来开展等等。

(三)“绎法空间”项目的理论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这一命题,其中最大的新意是“社会”二字,最大的关键也在于“社会”二字⑤作为关键词的“社会”,其本质特征可以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理论框架下来把握。根据这一理论,区分三者的关键要素就是“权力”、“金钱”(或曰资本)、“自愿”(或曰团结)。无论我们是将社会理解成一种组织,或者是一种关系,亦或一种空间,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它不是通过权力关系构建起来的,也不是以金钱逻辑为导向的,而是按照自愿关系而生成的。参见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在一定意义上,“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可以具体化为“在政府主导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运用社会化方式、针对社会成员开展普法教育的机制”。其中“政府主导”是语境隐含的前提,而“社会组织”“社会化方式”“社会成员”则从主体、方式、对象三个方面具体诠释了“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中“社会”一词可能的三种用法:即作为主语的社会、作为状语的社会和作为宾语的社会。结合对静安区“绎法空间”项目的分析,社会普法教育至少要实现下述三个转型:

1.政府角色的转型:从划船到掌舵。正如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角色需要转型一样,政府在普法教育领域的角色也需要转型。如果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那么这种转型就意味着要更多地运用社会力量来回应社会对普法的需求。政府的工作应当是制定规划、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如果将政府进一步细分,那么作为普法的主管部门,应当更多地把精力放在动员政府各部门,包括宣传、文化、教育等掌握着大量宣传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的部门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政府从一个划船者转变为一个掌舵人,是社会普法教育的题中之义,也是静安区“绎法空间”项目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2.社会角色的转型:从客体到主体。公民是否积极守法,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所谓“积极守法”,是指守法者以法律的主人自居,充分认识并认同法律蕴含的价值和准则,从而主动自觉地去做有利于法律秩序的一切事情,包括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以及为法的巩固和完善而奋斗等⑥邹彩霞等著:《守法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与之相对,消极守法就是迫于强制而守法⑦从行为动机看,公民守法可以分为强制守法和自愿守法。其中强制守法问题很多,一方面是强制本身缺乏道德正当性,强制守法的逻辑相当于强盗对银行职员说:“把钱交出来,不然就开枪啦!”另一方面,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任何一个政府的执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即使最强大的统治者也需要把强力(might)转化为正当(right)。参见王立峰著:《法治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10页。。普法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培育积极守法的公民。为此,就必须首先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之中也让社会发挥主体作用。“绎法空间”的深度参与宣传、社交化传播法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践行了社会普法教育。

3.宣教手段的转型:从“快炒”到“慢炖”。普法工作开展30年之后,公民对基本法律的认识已经初步实现。今后的关键是要从“认知”走向“认同”。而要实现认同,关键要用好文化的力量,以法治文化来感染人、影响人、塑造人。静安的“绎法空间”项目牢牢抓住“演绎”二字,通过各种方式将严格、严谨、严肃的法律法规,演绎为温暖、温馨、温情的法治文化,从而达到从“快炒”向“慢炖”的转变效果。这也是社会普法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若干发展趋势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作用重大、意义深远。站在“四个全面”的高度审视新一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以下三个趋势,主动做到三个适应:

(一)要主动适应“下上协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⑧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探讨班上的讲话。其中,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主要指英美等西方国家,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自上而下模式主要指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里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从政府自上而下推进法治化来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广大公民的切实认知和深刻认同,尤其是“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新原则的确立将导致大量新的法律法规的诞生,这也增加了普法教育的工作任务。从社会自下而上推进法治化来看,随着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政府、市场、社会新关系逐步形成,催生对法治的大量需求。如何引导公民有序、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依法、理性倒逼政府法治,也是普法教育的重大课题。

(二)要主动适应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新环境。媒体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手段,媒体正在发生着的重大变化必将对法治宣传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当前,网络和数字技术裂变式发展,带来媒体格局的深刻调整和舆论生态的重大变化,新兴媒体发展之快、覆盖之广超乎想象。从媒体发展格局看,传统媒体的受众规模不断缩小,市场份额逐渐下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新兴媒体获取信息,青年一代更是将互联网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从舆论生态变化看,新兴媒体话题设置、影响舆论的能力日渐增强,大量社会热点在网上迅速生成、发酵、扩散。从意识形态领域看,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⑨参见刘奇葆:《加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党建》2014年第5期。。对此,中央从巩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出发,作出了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⑩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主动适应媒体环境的这一重大变化,在新旧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找到自身的有利位置和渠道途径。

(三)要主动适应从“刀治宣传”向“水治宣传”的新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制宣传教育”改为“法治宣传教育”,体现了中央对普法教育工作思路的重大转变,即不仅要宣传法律制度,还要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相应地,四中全会将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进行了普法教育责任分工。与四中全会要求相对照,现实中的普法教育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虽然能够理解全民守法的“民”是指全体公民,但操作中往往更多针对群众;宣传教育与实际工作脱节,普法止步于法律知识,而与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结合较少;学法与用法衔接不够,为学而学,结果学的人不用法,用的人不知法;普法与其他业务结合不紧,其实律师、调解、公证、矫正等都与普法有关。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治宣传教育转型升级中加以解决。

三、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中的“社会力量”问题

如果把全体公民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部分,那么对于体制内的群体,比如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许还可以包括在校学生,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依然有效,甚至可以说更加有效。比如只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或市教委的一纸命令,那么全体公务员都必须参加法律培训,在中小学校就必须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事实上,组织体制内的人群接受普法教育,这并非社会组织的强项。

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强项,在于体制外人群。而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大痛点,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渠道来抓住体制外的社会人群。比如在社区举办一场讲座,最难的竟然是如何组织听众,这背后的原因是单位制社会解体,市场和社会不断从国家中分化出来,从而造成原有的行政命令工作方式逐渐失效。“一五”普法之所以能够轰轰烈烈,是因为市委一声令下、上下必须响应。而如今,市场逻辑基本可以将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命令)拒之门外,社会自治的逻辑也在躲避、抵抗着行政命令的侵蚀。作为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的重点,就是要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作用。而我们最看中的就是社会组织对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动员力,从而弥补行政手段在组织动员普法受众方面的不足。

但是,当我们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帮助开展普法教育时,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意愿和能力?客观地讲,如果说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制约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和成效,那么在普法教育领域也将遇到同样的困难。

(一)参与的数量问题。也就是说,是否有足够多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普法教育?相比于体制内人员,体制外人员的数量要庞大的多。那么,是否有足够数量的社会组织已经把这些体制外人群网罗起来、组织起来?根据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上海共有各类社会组织12363家⑪参见“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办。。相比于2000万左右的人口,社会组织的数量是否足够?

(二)参与的意愿问题。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是否有足够的意愿来开展普法教育?据统计,截至2014 年9月,上海8255家民办非企业中,法律类的仅占0.6%,也就是不到50家⑫同⑪。那么,属于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是否有意愿来开展普法教育?毕竟,一旦开展普法教育,是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投入的。

(三)参与的能力问题。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开展好普法教育?正如前面说的,法律类的民办非企业数量不足50家,其他的社会组织是否有足够的法律资源来开展普法教育?同时,普法教育还需要一定的宣传和教育资源。社会组织是否有这方面的能力和专长?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涉及到“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定义中的“政府主导”这一要素。社会组织本身还需要培育,从事普法教育的社会组织更是如此。健全机制,也就是政府如何帮助激发社会组织的意愿、克服从事普法教育困难的一系列办法。

从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经验来看,以下几个为25万多人次的白领提供过服务⑬参见“白领驿家”官方网站http://www.bailingyijia.com/的介绍。。基于加强对白领普法教育的目的,白领驿家这样的社会组织显然是最合适不过的。

(二)能力还是群体?在选择社会组织的过程中,是更看重该社会组织开展普法教育的能力水平,还是更看重该社会组织对普法教育对象的组织、动员能力?对于这个问题,从加强社会普法教育的本意出发,显然应该更看重后者。因为政府并不缺少普法教育的各类资源,缺的是将这些资源有效送达特定人群的渠道和网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社会组织动员其成员或服务对象的能力是否可以顺利转化为普法教育资源的配送能力,依然是一个问题。比如白领驿家提供的服务包括低价但高品质的舞蹈、健身、话剧项目,商家“优惠折扣”、医院“绿色通道”等专享服务⑭参见解放日报报道,《静安区精心打造“白领驿家” 成立一年会员三万》。。正是这些优质低价的服务项目吸引了大量白领的参与。但策略值得认真研讨。

(一)新建还是用旧?依托现有的社会组织,还是重新建立一个社会组织,这是两种不同的策略。目前,嘉定区有法制宣传教育协会,黄浦区有法治文化研究中心,浦东新区有法制宣传志愿者协会,这些都是政府新建普法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实例。静安区则选择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这两种策略应该是各有利弊。新建专门的普法教育类社会组织,优点在于该社会组织宗旨明确、目标单一;缺点则在于其群众基础,即是否在社会成员中有足够的号召力。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核心优势在于利用其现成的群众基础,缺点在于普法教育的职能是不是会与其原有的职能相冲突,从而导致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

静安区首次选定“白领驿家”,显然是看中其在白领中深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据资料显示,白领驿家的会员已达到4万多名,共举办各类活动500余场,是,一旦服务项目变成普法讲座、法治培训,白领驿家是否还有同样的号召力?后期“绎法空间”项目引入法律定向越野赛、“护法之旅”密室逃生大赛等活动,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白领驿家退出绎法空间项目,由上海静安幸福益站志愿服务中心接手。而后者是一家以志愿者招募、培训以及管理,志愿活动策划组织、提供志愿者服务为核心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超脱还是介入?从政府转型的角度讲,运用社会组织开展普法教育的目的,显然是希望政府可以更加超脱一点。但是基于当前社会组织发育的现状,这种理想状态恐怕还不能完全实现。在“绎法空间”这个项目中,静安区司法局显然扮演着非常积极的角色。除了必须要做的,如招标审核工作、目标内容设定和后期跟踪验收,静安区司法局还在项目的整体设计、普法内容的策划、律师等法律资源的引入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白领驿家这一社会组织,包括后期的幸福益站志愿服务中心,在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方面显然缺乏足够的经验,更不用说专业化的普法教育能力了。因此,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中,政府主导不仅体现在顶层设计方面,而且更体现在具体开展普法教育过程中的帮一把、扶一程。

四、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要把握几个关键点

在新一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无疑是一个重要方向。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经验做法,“七五”普法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找准普法工作的定位

1.要突出“法治”宣传教育。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普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后一段时期,普法不仅要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应该包括推动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实施工作的普及和法律服务的普及。总之,要自觉把法治宣传教育定位在为“法治建设”鼓与呼的位置上,凡是有利于推动法治的一切,都应当予以大力宣传。

2.要树立“大普法”的意识。普法工作不应只是司法局的站位,更应该是依法治国(市、区、街)的站位。从中央的定位来看,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经中央政治局讨论,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下发,这在其他领域的工作中也是不多的。相应地,开展普法工作也必须站在党委、政府的高度来想问题,站在统筹全局资源的高度来出思路,站在推动落实各方责任(尤其是掌握宣传教育资源的部门)的高度来抓成效。司法行政部门尤其要将那种自拉自唱、内部循环的小格局,拓展为部门协同、社会联动的大格局,善于造势发力,善于动员发动社会,善于四两拨千斤,我们搭台大家来唱戏,我们建机制大家来参与。

3.要强调“社会”普法教育。前面已经论述过,“社会普法教育”中的“社会”二字可以从主语、谓语和宾语三个角度来理解。按照法理学的视角,社会才是法治的基础。诚如苏力指出的:“从根本上看,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只是社会的一部分)。⑮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法治建设如此,普法教育也是如此。强调“社会”普法教育,就是要突出解决如何回应社会关切(需求)、如何重塑法治信仰(目的)、如何调动社会力量(资源)的问题。

(二)坚持好以下五个原则

1.准确把握宣传导向。要立足彰显法治权威,传播法治正能量,形成正确的社会法治舆论。围绕塑造法治信仰,突出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并重,提高普法教育准确性。

2.强调以需求为引领。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法治宣传教育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来谋划来推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满足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供针对性、多元化、服务型、互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满意率。

3.把实效作为根本追求。要把实效性作为衡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实现内容、方法、效果的有机统一。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百姓生活,融入热点事件,融入文化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法治观念。坚持群众在哪里,法治宣传教育就做到哪里;群众关注哪里,法治宣传教育就跟进到哪里,提高普法教育到达率。

4.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更多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创造法治宣传新形态。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和到达率。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法治宣传结合,强化法治宣传的需求收集研判、效果反馈评估、产品供给推广。

5.坚持主体责任和社会协同。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发挥职能部门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参与,促进互联互动,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性。搭建法治宣传教育公共平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优化大法宣工作格局

(三)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

1.主体与客体。法治受益者与建设者要有机统一。从根本上讲,全体公民都是法治建设的受益人,从而也都有义务为法治建设作贡献。但从现实的角度,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既从法律中获得授权,又承担相应的职责,应当对法治建设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要树立“学法者就是践行者,教育者也是学习者”的理念,扩大理解“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中“执法”这一概念,让法治建设各部门承担更多的普法责任。

2.学法与用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从根本上讲,普法的目的在用,普法的载体在用,普法发展的前途也在用。这里的“用”法,主要是指公民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用法律为自己服务⑯邹彩霞等著:《守法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法律体系是允许公民以外在观点来使用法律的。这点类似于市场经济,允许人们在法律框架内追逐私利。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所以,德国法学家耶林号召大家要“为权利而斗争”。

3.知识与方法。法治常识要传播,但更重要的是传授法治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普法的目的绝不是把每一个公民都培养成法律专家。尤其是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与法律系统打交道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必须交给专业人士如律师来处理。那么,普法交给大家的法治办法,其实就是获取法律帮助的途径。遇事找法,这个“找”字强调的正是这种途径。普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公民建立知识框架,强化“找”法的意识,学会“找”法的路径。

4.德治与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准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倡导法治,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法治离不开人治,其实法治就是依循法律而为的人治⑰王立峰著:《法治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7页。。德治落实到公民的层面,就是要培的感情因素”⑱[美]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晰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页。。作为普法工作者,切不可局限在“法治”宣传教育上。事实上,法治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如能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就可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政府与社会。在普法教育实践中,政府应当更多发挥气象台——发现需求,信号台——明确导向、大舞台——提供服务的作用,而社会则要发挥主体作用,普法的需求来源于社会,普法的资源通过社会调动,普法的效果由社会来评判。

(四)若干对策建议

从推动社会普法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实际,从机制和做法两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1.在机制层面,需要完善以下五个方面:

(1)宣传主体的联合机制。这里的宣传主体,主要是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细化工作项目、明确责任分工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工作。

(2)宣传内容的整合机制。在这方面,尤其是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相结合。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要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在内容资源方面实现“大法宣”格局。

(3)专业运作的委托机制。应当看到,普法教育也是一项专门的业务。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士来做。在这方面,要用好社会力量,尤其是要用好社会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社会组织的人群动员力量。

(4)社会服务的购买机制。在这方面,静安区司法局已经做得比较成功。今后的关键,是要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特别是要推动相关部门来购买社会普法教育服务,让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普法工作中来。

(5)传播话题的策划机制。如何让观念自动传播,育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有助于法治的落实。因为每个人的“理想、对美好事物的信任、充实生活的乐趣、希望、温柔、慈爱、自我克制以及一切‘好’的东西仍然是驱使人在内心做到公正守法的最有力、最本能特别是让媒体自愿来报道,是普法工作的一个难点。好的话题和项目,不用找媒体,媒体自己会找上门来。要挖掘、用好社会上的广告、公关、推广等企业,形成自己的专门策划团队。

2.在做法层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淡化宣传的色彩。在现代社会,宣传必须隐形化。因为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公民大多崇尚独立思考、自由选择。所以切不可让受众感觉到他是在被宣传,否则只会起反面效果。在具体做法上,要实行协调者、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的适度分开,更多地让社会来出面,让宣传隐形化。

(2)打通线上线下的界线。要以“互联网+”的思维来运作普法教育活动,让互联网渗透到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可把线上和线下割裂开来。比如,线上报名、线下观影;线下参与、线上展示等。沪上法宝网开展的“斑马行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让人们在马路口拍照,照片中要出现“我会过马路——斑马行动”的字样,然后上传到线上。这样一个简单的活动,竟然能够风靡全国近20个省市,被央视专门报道⑲详情活动可登陆法宝网:http://zebra.fabao.cn/。。

(3)做强社会力量参与的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法教育,是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一大趋势,也是静安“绎法空间”项目的一大亮点。今后,要用好“七度空间”的各个平台,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参与,继续把亮点放大。

(4)加强普法产品开发能力。要围绕重点人物、重点事件、重点环节,开发设计普法产品,增强针对性、时效性、有效性。要建立专门的设计策划团队。要利用互联网来评估普法产品的效果,形成一个反馈机制。

(5)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要设计解读力强、采集方便的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出版普法白皮书。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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