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思考
2016-02-12李钰
李 钰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400020)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针对从严治党以及严肃党内纪律、严惩党内腐败分子等有关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雷厉风行、切实有力的措施,成效显著,在反腐倡廉方面成效尤其明显。为了进一步治理腐败,更应在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方面严格运用好法治手段,使法律在腐败治理中彰显威严,让民有所敬、官有所畏、权有所惧。因此,在当前进行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应然选择。
1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现实依据
我党指出,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来治理腐败问题,以加强国家治理腐败问题的相关立法,不断加强党内的腐败问题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制度化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以法治化方式治理腐败指明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新道路。
1.1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为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用法治方式治理腐败问题,不仅可以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反腐作用,还能将腐败治理问题深入推进,不断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1.2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亦为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反对腐败要坚持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来进行。2013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通过党内“立法”,开启了党内“法治化”治理腐败的新征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在党内形成大力整顿党风党纪、从严管党治党的制度风暴,有利于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大好局面。制定和完善治理腐败的法律法规,既提高了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治理水平,也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基本原则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就是要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有线索必追、有案件必查、有违纪必究、有腐败必治,做到反腐不留死角、不设禁区,使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得以真正落实。
2.1 公平正义、权利平等原则
法律是社会一切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也是党章的明确规定。除法定的职权和利益外,任何共产党员均无自己的私利和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法律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因而更应模范地遵纪守法。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就一定要做到反腐无禁区、腐败“零容忍”,绝无任何特例存在。
2.2 监督制约、规范用权原则
要真正做到权力不被滥用,仅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性约束。邓小平曾提到,制度的好坏关系到人是否做好事,这表明法律制度建设对于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确保权力的正确运行,就应当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权力运行过程中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行为的产生。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增强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大力消除权力寻租,努力使权力的运行更加透明,坚决地、彻底地治理腐败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避免权大于法,运用法律来处理权力问题,把权力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要努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树立法治政府理念,建立健全制度保障。
2.3 公开透明、法纪严明原则
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更加严格地贯彻执行以法治方式反腐这一理念。不管是依照党纪、政纪以及国法的查办过程,或是对案件进行依法的指定管辖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等,整个过程均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另外,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全程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做到了司法公正、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切实参与。据中纪委官网通报,2016年以来,截至2月29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 551起,处理干部人数9 073人,给予党政纪律处分7 138人,其中有省部级干部,也有乡科级人员[1]。
3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主要举措
腐败问题的治理,要标本兼治。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当中。只有不断健全完善反腐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治理腐败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清正廉洁的良好局面。
3.1 着力于全面从严治党
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腐败,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铲除滋生腐败的根基。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守法律。我们要敢于同党内的一切腐败问题做斗争。法律已经预先为违法行为设立了“红线”,无论是谁,只要是踩踏了“红线”、逾越了法律方面的“雷区”,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3.2 着力于缓解利益冲突
治理腐败,就是为了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全体人民。腐败治理的过程必然会触及利益的分配问题。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一旦被触及,就会引起利益集团的强烈不满,容易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因而利益冲突又是社会一切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所以,对于利益集团的抵制,必然要用法治方式加以治理和调节。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缓解或消除各种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正地保护各方的正当利益,规范各种权力的滥用。
3.3 着力于震慑教育效应
腐败问题的治理,不应只强调惩戒和处理功能,仅仅局限于肃清腐败问题,还应突显教育和预防功能,用强大的法律权威加以震慑,使公权力拥有者不敢腐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仅体现在立法的严谨上,更体现在其强制性上。严格执法,对违反法律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会使绝大多数的腐败分子望而却步,起到警示作用。
4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的价值取向
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三大历史重任之必然要求。有利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同时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旗帜鲜明地反腐,充分发挥好法律的能动作用,通过法治化手段去治理“庸政”“懒政”以及“怠政”等方面的问题,构建廉洁政治。
4.1 保障干部清正、廉洁奉公
清明和廉洁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主要表现就是要品行方面端方、岗位方面忠于职守、作风方面公道正派、工作方面廉洁奉公。要做到干部清正,就需要使公务人员严格依章办事,严格履职。严防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坚决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切实做到权为民所赋,用权受监督,确保公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能够在法治的框架内做到勤政和廉政。
4.2 保证政府清廉、依法行政
建设廉洁政治,需要廉洁的政府来作保障。只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要切实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要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能够做到在行政时严格依法、在执法时自律廉洁、在司法时公正无私,要防止以及纠正在执法方面不严、司法方面不公、徇私枉法等方面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要进一步创新在有关行政管理及其行政决策方面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成为一个集执政建设的服务与责任、法治与廉洁合为一体的法治化政府[2]。
4.3 保持政治清明、诚实守信
廉洁政治的建设需要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作保障。政治生态要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加强法治的作用。要通过加强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以及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等多方面的有机统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要努力地建设和执行好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程序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加强在反腐倡廉方面的建设,努力促进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公平,积极培育廉洁守法和诚实守信以及自律尽责等方面的价值观,最终能够做到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长足发展,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目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总之,用法治化方式来反对和惩治腐败是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的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思路以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3]117,这也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中央强力反腐,为深化改革清扫障碍[N].新京报,2014-09-05.
[2]李玉赋.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的重大任务[J].求是,2013(2):21-23.
[3]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读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