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意识视野下篮球规则中文译本的审视
2016-02-12陈锐
陈 锐
(1.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宜宾学院体育学院,四川 宜宾 646100)
读者意识视野下篮球规则中文译本的审视
陈锐1,2
(1.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宜宾学院体育学院,四川 宜宾 646100)
从读者意识的视角出发,以我国法律及规范性文本形式、结构、文体等读者意识要素审视最新篮球规则中文译本。发现目前我国篮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存在篇章构造缺乏层次、定义条款形式不统一、阅读对象定位不清、条款类属归纳不当、条款设置缺乏逻辑五个方面缺陷。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树立读者意识,翻译篮球运动规则的设想。最后提出,以普通人作为竞赛规则阅读对象,正视竞赛规则的传播效应,也是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读者意识;篮球规则;翻译
纵观篮球运动的发展历史,竞赛规则对篮球运动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24秒规则在20世纪50年代对于NBA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NBA通过对进攻时间有效限制,促进了球队的进攻积极性,极大地增加了篮球比赛的观赏性,NBA因而渡过危机[1]。由于乔治·麦肯、威尔特·张伯伦极具统治力的内线实力,NBA因此设置了3秒时间限制并增加了3秒区域的范围,比赛攻守因规则得以平衡,为篮球增添了无穷的魅力[2]。但是,反思篮球运动的发展,篮球竞赛规则中的每一个规则不都是在篮球运动发展的转折中创制,不都是对篮球运动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都是由于球员过人的天赋而设置。篮球规则从最初仅有的13条发展到今天由数量众多条款构成的文本,规则的自明性由于条款的来源各异、数量庞大而面临严峻的挑战,存在着理解困难这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观众、运动员、教练员甚至裁判员这都是一个不同程度的困扰,这为篮球运动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因素。篮球竞赛规则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独立性,规则的制订、修改须依靠行业内的权威机构——国际篮联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毋庸置疑,近年来国际篮联在篮球规则的完善方面已做了不懈的努力,篮球规则的漏洞逐渐减少。形成了两年一次小修,四年一次大修的惯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历经多次修订的篮球运动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明晰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相反,过于频繁的修改增加了对规则理解的混淆,增加了对规则理解的难度,规则制订者更为关注的是规则漏洞的填补,对商业化的适应,而忽视了如何从阅读者的角度进行制订和修改。出于忠实国际篮联竞赛规则原意,维持国内赛场与国际赛场规则统一,我国篮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有着较为严格的文本构造程序。但是,由于规则条文数量巨大,来源各异,再加上语言文字的差异,中文译本的篮球竞赛规则让人感觉缺乏明晰性,文本构造者的读者意识存在不足。本文从文本构造的角度以国际篮联(FIBA)篮球运动竞赛规则(2014)中译本[3]为研究对象,旨在研究篮球运动规则中译本的明晰性和逻辑性。运用读者意识相关理论探寻当前篮球运动规则中译本存在问题,为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翻译提出一些设想,可为我们今后翻译篮球运动规则所借鉴,对篮球运动竞赛规则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读者意识及翻译竞赛规则文本读者意识
读者在汉语词典中为“阅读书刊文章的人”,英语翻译译为“reader”[4]。读者意识通常是指制作书刊和文章应该从读者的角度来制作。在我国古代,孔子、王充、陈绎、刘勰、李贽均有读者意识的相关言论, 近代文人梁启超的“求真求达”,鲁迅的文章要让人“能懂爱看”,夏丐尊的“读者本位”写作教学观,再到朱自清的“假象的读者”[5]都能使我们能够大体上理解读者意识的意义。在各种理论中,读者意识有着不同的指向。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接受美学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文学方法论中讨论最多的理论之一,接受美学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赋予读者中心地位,强调文学作品的开放性接受过程,也就是读者对文学作品的经验[6]。接受美学目的旨在解决读者在文学作品历史延续性中的作用,这是表现美学与生产美学理论难以解决的难题[7]。接受美学中的读者意识为写作学、翻译学、辞书编撰所接受。有写作学学者认为:作者写作劳动的价值是通过读者的阅读来实现的,只有经过读者的阅读,文章所承载的信息被读者所接受并有所反馈,文章潜在的功能才能得以实现,写作者的写作目的才能得到最后的实现[8]。翻译学学者依据接受美学理论将读者分为隐含读者、目标读者和权威读者。认为翻译的过程体现为三次接受:接近隐含读者、帮助或信任目标读者以及反抗或顺从权威读者,译者和译文读者在翻译过程中积极的、能动的参与和创造作用在此得到充分体现[9]。词典编撰学专家认为:“词典编撰活动中,人类精神财富体现为知识维,社会大众体现为读者维”[9],“读者意识,是编者在词典编撰活动中带着对读者因素的认识而进行自己实践活动的意识”[9]。综合以上各种言论,我们发现,读者意识实际是文本创制过程中作者的一种心理意识,它的指向范围不仅仅限定于文学创作、写作教学、文本翻译、辞书编撰,其内涵还可以扩展到更为宽广的领域,包含着一切人类精神产品的创造。在对读者意识相关理论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翻译竞赛规则文本读者意识是指竞赛文本翻译者应该从读者的角度考虑读者认识的差异,从读者惯常的思维方式制订为读者接受的竞赛规则文本。
2 翻译篮球规则读者意识的要素
篮球竞赛规则文本翻译的读者意识具体包含哪些要素?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本的通常做法包含了竞赛文本翻译读者意识的要素。法律制订拟定的读者是普通人,而且普通人长期在法律文本和规范性文本的影响下,对规则文本的阅读已经有了对法律文本及规范性文本形式上的依赖。立法技术规范包括法律的结构、形式、文体、修改和废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规则,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体操作标准[10]。其他规范性文本的制作也大体包含了立法技术规范的各种要素。我国全国人大颁布有《立法技术规范》、各行政机构颁布有规章制订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也制定有文件制订规范。这些规范实际是从文字及逻辑方面保障在一定范围内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让读者不会陷入文字和逻辑混淆的境地。这实际上也是法律及规范性文本制订者对读者因素的考虑,是读者意识的体现。文学、写作、翻译、辞书编撰的读者意识仅是根植于作者的内心,而法律及规范性文本制作者读者意识无疑具有一定强制性,是文本制作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体育竞赛规则文本的创制由于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独特的地位,显然不会受到任何强制性文本规范的影响。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尽管对竞技运动规则无任何的强制力,但是两者均具有规范性文本的诸多特征,因此值得竞技运动规则翻译者从文本制订读者意识实现的角度参考和借鉴,也值得我们思考怎样翻译竞赛规则。因此,通过借鉴规范性文本制订规范认为,翻译篮球比赛规则读者意识的要素为:文本的结构、形式、文体等有利于读者阅读的要素。篮球竞赛规则文本翻译时应该从阅读效应、传播效应出发,充分考虑文本的结构、形式、文体等有利于本国读者阅读的要素,以促进运动项目的发展和影响力的提高。
3 篮球规则中译本读者意识缺乏的表现
由于翻译时读者意识不足,篮球规则(2014)从文本的结构、形式和文体等要素来看,存在篇章构造缺乏层次、定义条款形式不统一、阅读对象定位不清、条款类属归纳不当、条款设置缺乏逻辑性五个方面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对文本的阅读形成了障碍。而通过对以往各个时期篮球运动规则的阅读发现,很多版本都存在读者意识不强的问题。
3.1篇章构造缺乏层次
文本的篇章构造缺乏层次是篮球规则文本翻译者读者意识不强的表现之一。从法律文本的可读性来看,通常法律文本在篇章设置上,将概念、理念方面的条文设置在法律文本的总则或分则某一章的第一条。例如,我国刑法的文本设置总则是关于犯罪概念、原则等方面的条文,而分则是各类以及具体犯罪的条文。阅读者如需要了解具体犯罪的规定,可以根据犯罪类型准确地查找到相关条文,结合总则将立法精神与具体条文结合就能够较为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立法者的意图。这体现了刑法文本制作者对一般人认识的过程和规律,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符合一般人认识规律的文本制作方法。而篮球规则文本虽然在各个具体章节中采用设置定义条款,随后设置具体条款的方式体现了对普通人认识规律的遵照,但是,这一规律的运用在篮球规则整个文本中的篇章构造中却没有体现出来。现行篮球规则文本共8章构成,整个文本的篇章呈并列平行排列。分别是:比赛、球场和器材、球队、比赛通则、违例、犯规、一般规定、裁判员和记录员及技术代表的职责和权力。在第一章比赛中,第一条设置了3个条款,分别定义了篮球比赛、球篮(对方/本方)、比赛的胜利3个重要的概念。很明显,第一章在整个文本中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整个文本中的逻辑起点,是整个文本得以展开的基础。其余各个章节在理解及掌握时,需要将第一章所确定的概念联系起来,这样才能准确地领会篮球竞赛规则的实质。但是,篮球规则文本第一章并没有如一些法律文本确定总则、分则部分,而是呈并列式结构排列,并列式结构的排列,必然使得篮球规则文本篇章构造中缺乏层次,不利于文本阅读者的阅读,对规则的理解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2定义条款形式不统一
定义条款形式不统一是篮球竞赛规则翻译者读者意识不强的另一个表现。竞赛规则部分中设置有较多的定义条款。但是由于翻译者采用的是直译的方式,定义条款的表述存在较大差异。以第一章为例,本章共有3个定义,分别是篮球比赛(basketball game);球篮:对方/本方(basket:opponents/own);比赛的胜者(winner of game)。对篮球比赛的定义为:“篮球比赛由2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在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员得分。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如到场)管理。(Basketball is played by 2 teams of 5 players each .The aim of each team is to score in the opponents’ basket and to prevent the other team from scoring.the game is controlled by the officials and a commissioner ,if present[11])。而在对“球篮:对方/本方”以及“比赛胜利者”的定义采用了另外的一种方式。“球篮:对方/本方”的定义为: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The basket that is attacked by a team is the opponents’ basket and the basket which is defended by a team is their own basket[11])。“比赛胜利者”定义为: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将是比赛的胜利者(the team that has scored the greater number of points at the end of playing time shall be the winner[11])。在我国立法技术规范中为了促进立法形式上的规范,便于阅读,对定义条款怎样设置有着详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2009年制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在第一章法律规范第二条用5款对定义条款的功能、范围、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表述方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0]。因此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定义条款都有着统一的规范。通过对比上述3个定义条款及其英文原文,第一个定义条款明晰性明显高于后面两个定义条款的表述,也符合我国立法技术规范的形式:“……是指……”。这样的表示方式无疑能够突出词语概念,符合我们的阅读习惯。同时,统一的表述方式能够使得阅读者能够将上下文结合起来归纳、理解。通过对规则通篇阅读发现,文本中还存在较多形式上表述不“规范”的定义条款。这些定义条款表述的不统一,与我国法律条文中通常表述方式不一致,无疑为阅读者正确理解规则设置了障碍。这是规则文本翻译者读者意识不强的又一个表现。
3.3阅读对象定位不清
阅读对象的定位混淆不清是现行篮球运动规则翻译读者意识缺乏最为明显的一个表现。现行篮球规则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篮球竞赛规则、篮球规则解释、篮球器材、三对三篮球规则。阅读对象定位混淆不清的问题体现在文本设置之中,主要表现为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混合在一起,规则条文与裁判程序混合在一起,裁判与记录员管理规则及比赛规则设置在一起,没有体现出阅读对象的定位。而事实上篮球竞赛规则与法律文本一样,阅读对象是普通大众,篮球规则的读者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通大众,篮球规则中文译本的读者则应是以汉语为官方语言地域内的普通大众,普通大众更为关心的是比赛本身。正如法律文本通常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分离能够增强法律文本的自明性一样,不同的阅读对象对篮球运动规则的阅读会选择不同的文本部分,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重点进行阅读。而现行篮球规则却将这些条文混合在一起。如在篮球规则部分第四章第17条掷球入界中,规则首先定义了掷球入界,随后在17.2.1程序规定:“裁判员必须将球传递给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或掷于他可处理。”同时规定了裁判员执法时的要求:裁判员距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不超过4米,执行掷球入界的队员是在裁判员指定的地点。裁判员也可将球抛或反弹给掷球入界的队员。又如,第五章违例部分22.2专门设置了罚则“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最靠近发生违例的地点掷球入界,但正好在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在篮球竞赛规则的文本中,我们还能发现大量的裁判法、比赛管理方面的条款。无可否认,裁判的判罚与比赛管理是篮球比赛的一个部分,一些裁判条款对比赛的进行有一定影响。但是,裁判毕竟是比赛的配角,比赛的判罚与管理终究是比赛的辅助措施,篮球规则应主要体现技战术的界限方面。篮球规则在阅读对象上的定位不清还体现在文本存在解释性条款过多,解释过于细致的问题。过多过细的解释对于普通阅读对象来讲并不重要,这些解释性的条文相反增加了对规则的理解和掌握。在规则文本中关于带球走以及确定犯规原则性的条款过多,充分反映了篮球规则文本过于琐碎,过于强调细节的特点。如篮球竞赛规则第六章在解释犯规中用了大量条款阐述了确定犯规的原则,详尽的罚则,而如果不把整个章节阅读完毕,很难知道规则具体究竟有哪些犯规。在带球走的阐述上,文本中的条文设置除了在25条中对其概念进行定义外,还将确定带球走的情形分为: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对在场上控制了活球的并已确立中枢脚的队员的带球行进,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这些都体现了现行篮球文本对细节过于的追求,过于从裁判的角度考虑文本的设置而忽略了文本可读性。阅读对象的混淆不清使得篮球竞赛规则的清晰性、自明性、可读性程度降低。
3.4条款类属归纳不当
文本中条款的类属归纳不当是篮球规则翻译者意识不强的又一个表现。具体体现在队长职责与教练员职责归纳不当,以及在专门设置篮球器材部分的情况下,在篮球规则部分还设置有篮球器材的详细规定。篮球规则在第八章中专章规定了裁判员及技术代表的职责和权力,又在第三章球队一章中规定了队长和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力。同样是对比赛主体职责和权力的规定,分别设置在两章中,给阅读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障碍。如果说队长和教练员是比赛相对于裁判员及技术代表更为重要的主体,那么,规则的制订者无疑承认了这样一个原则:裁判员及技术代表是比赛的辅助,运动员及教练员才是比赛最为重要的部分。但是,过多的裁判程序及判罚极为详细的解释却明显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又如篮球规则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篮球器材也是其中一个部分。但是,第一部分篮球规则第二章球场及器材第三条中却又出现了器材的规则条文。分别从挡件到照明列举了篮球比赛所需要的一切器材,最后一个条款“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篮球器材附录”虽然说明了篮球器材详尽技术规格部分设置的具体位置,但是既然已经有了专门的器材部分,在篮球规则中就不应该出现过多的条文。篮球比赛器材的种类,比赛器材的技术规格显然不是普通观众、运动员关心的主要部分。这些器材种类繁多、专业性强的规则条文不但没有任何吸引力,相反占据了过多的篇章,影响阅读效果,增加了篮球竞赛规则阅读和接受的难度。在比赛规则部分中出现过多器材规定的条文造成了无关条文过多堆积,影响了文本的阅读效果。
3.5条款设置逻辑性不强
文本条款排列缺乏逻辑性也是篮球竞赛规则翻译者读者意识不强的另外一个表现。法律文本具体条款排列通常都遵循着一定的逻辑顺序。在说明文的写作中,为了有利于读者的阅读,通常也要遵循时间顺序或空间顺序。2014年篮球规则在2012版规则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其中的一个修改是将犯规类型的条目无规则排列改成犯规类型由重到轻的排列。这正是遵循逻辑顺序的表现,反映了篮球规则制订者正在接受条款排列需要逻辑性的观念。调整后条目的顺序为:侵人犯规、双方犯规、技术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打架。2012版犯规条目的顺序为:侵人犯规、双方犯规、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技术犯规、打架。篮球竞赛规则中,一些条款的设置却没有体现这样的逻辑顺序,对阅读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如第二章场地器材第2条场地部分,设置了比赛场地、后场、前场、线四个部分。其中线又分为:界线、中线、中圈和发球半圆;罚球线、限制区和抢篮板球分位区;球队席区域;掷球入界线;无撞人半圆区。文本将场地分成四个部分明显遵循的是场地、区域、线由整体到部分、由大到小的逻辑顺序。但是在线这一条中,却遵循的是由部分到整体、由小到大的逻辑顺序即:线—区域—场地,这明显会造成阅读上的障碍。又如在第五章违例中第26、28、29条分别设置了3秒钟、8秒钟、24秒钟的规则。但是在27条却是被严密防守队员规则。实际上,本条应该是5秒钟的规则,是5秒钟时间内被严密防守的球员必须传、投或者运球的规定。将第27条设置为被严密防守队员的规则明显不符合逻辑,对文本的可读性形成了影响。文本中虽然以时间从短到长设置条款,制订者显然明显的意识到了通过这样符合逻辑的设置有利于文本的可读性。但是,第27条标题名称设置明显没有遵循这样的逻辑。
4 树立读者意识,翻译篮球运动规则的设想
以上看出,由于篮球竞赛规则制订者对于竞赛规则整体明晰性的不够重视,使得规则中文译本存在较多的问题,体现了篮球规则翻译者没有从读者的角度来思考,缺乏读者意识。上述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篮球规则中文译本翻译的思路。在确定翻译规则的具体思路之前,规则的翻译者必须明确篮球运动规则的翻译并不仅仅是文字简单的翻译,还包含再次创造文本的过程。尽管这必须以翻译者准确把握国际篮联规则精神原旨,忠实规则原意为基础。但是,忠于原文意思并不仅仅是采用直译的方式,还可以采用直译与意译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原文意思的准确,又照顾到语言上的差异[12]。忠于原文也并不仅是把原文不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的文本结构原封不动地照搬,对文本结构上的调整也不会影响到原文意思的表达,而这样同样出于有利于阅读的考虑。篮球运动自1891年为詹姆斯·奈·斯密斯发明以后,1895年传入我国天津,篮球运动在我国已经传播了120年,篮球运动的各种名词和术语多次被我国的历代专家学者翻译,在篮球规则的具体概念及术语方面应不存在由于语言差异带来理解上偏差。这是我们从读者意识的角度创制篮球运动规则中文译本的基础。基于上述认识,根据篮球规则中文译本存在的问题,确定以下翻译篮球竞赛规则的设想。
4.1划分层次得当,符合我国普通规范性文本习惯
将比赛规则中文译本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中不仅包括原文中“比赛”“球篮:对方/本方”以及“比赛胜利者”三个定义条款。还设置贯穿全文的一些概念、术语的定义条款。一些概念及术语能够用简短的语言进行定义,但是解释条款过多。因此将这些概念的定义条款设置在总则中,具体解释条款放置在规则解释部分。如第10条球的状态是贯穿比赛的一个重要术语,规则中将球成死球、球成活球、不成死球情况全部详细列出。在文本设置时,可将球的状态定义条款设置在总则部分。定义为:球的状态是指比赛中球是否处于有效比赛时间内的状态。处于有效比赛时间内是活球,处于无效比赛时间内是死球。有关死球、活球解释性规定、特殊规定的条文设置在规则解释部分。同时,文本中所有概念及术语的定义条款均采用同样的定义形式,采用“……是指……”形式,放置在总则或者各个章节的第一条中。
4.2“瘦身”竞赛规则部分,相关条款转移到场地器材和规则解释部分
文本内容的设置将第一部分竞赛规则部分的阅读对象定位为运动员和观众,场地器材及规则解释定位为裁判员及教练员。因此,将涉及裁判的部分条款、规则过于细致的解释、场地器材部分条款转移到规则的场地器材部分、解释部分。竞赛规则部分主要设置比赛技术、战术界限的规则条款,使比赛规则部分的易读性不会因为条款的过多和庞杂受到影响。将极具专业性细致的条款放置在另外两个部分,保持对规则原意的忠实。需要转移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章场地器材全部内容、第三章球队中的服装和其他设备、裁判部分主要是与比赛技术战术界限无交叉的部分、过于细致的解释规则的特殊部分。
4.3条文归纳适当,条文类属准确体现在文本标题中
文本中队长职责与教练员职责的条款设置应在第八章中,本章囊括比赛中所有具有权责人员全部权责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具有相关权责人员的查找,又增加了文本的整体阅读效果。另外一个方面,考虑将文本各级尽量标题统一用一个中心词语表示,如果涉及两个中心词的标题,可考虑分为两个标题。如第11条队员和裁判员的位置,实际内容分为两款,分别是队员位置、裁判员位置的规定。因此,如果增加一个文本标题,分别为队员位置和裁判员位置,再将规定分别阐述更为妥当,阅读者能够根据目录就能够准确查找到所需要的内容,而不需要在查找下一级目录。此外,还存在很多标题用“:”表示的情况,如“球员:受伤”以及“队长:职责和权力”,这样的表述方式明显不符合我们通常阅读法律条文的表示方式。实际上“球员:受伤”就是球员受伤的规定。因此,就应该将文本标题翻译为球员受伤的规定。这样无疑使得文本标题能够准确体现条款的实际内容,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
4.5逻辑顺序合理,符合普通人认识事物的一般过程
将合理的逻辑顺序贯穿于文本翻译过程的始终。具体体现在:主动纠正规则原文中不符合逻辑顺序的条文排列方式,将线规定条款顺序调整为限制区、抢篮板球分位区、无撞人半圆区、球队席区域、中圈、发球半圆、界线、罚球线、中线、掷球入界线。将规则27条无人防守队员标题改变为“5秒钟”。这样的调整,无疑更加有利于阅读者对规则的掌握。同时,也能忠实于规则原意。
5 结语
忠实于原文意思是文字翻译的必然要求。但是,篮球竞赛规则的翻译还包含着对读者意识要素的考虑。篮球竞赛规则的中文译本无论从结构上、形式上、文体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很明显,并不仅仅限于笔者所认识到的这些。如何从读者的视角翻译,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目前,我国体育事业的工作重心正在发生转移,通过积极推动全民健身增强民众体质,通过体育产业为体育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无论是全民健身的推动、还是职业体育的发展都需要吸引更多人投入到体育运动中,需要更多的人感受体育的魅力,需要更多的人认识体育。篮球竞赛规则的历史发展向我们展示了竞赛规则在运动项目发展中的作用,无疑表明了竞赛规则在竞赛项目传播中的良好效应,对运动项目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体育是由众多运动项目构成的以身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特殊文化形态。全民健身的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必然依靠每一个运动项目对人们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转型及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必须认识到竞赛规则并不只是裁判员的工作手册,它还是普通人认识体育运动项目的媒介,这需要翻译者对阅读对象深刻的把握。从民众、观众的角度,正视竞赛规则的传播效应,创制出更加符合我国普通人阅读习惯的竞赛规则文本,这也应是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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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国平]
Research on the Basketball Rules of Chinese Version from thePerspective of Readers’ Consciousness
CHEN Rui1,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Science,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2.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Yibin University,Yibin 646100,China)
This paper uses the text of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form,structure,style and other elements to examine the latest Basketball Rules of Chinese version,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er consciousness.The author finds out these problems:Lack of hierarchy in chapter structure,defined terms is form of non-uniform,reading object is unclear,the terms generic induction improper,terms set lacks logical flaw.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author proposed the future vision translation basketball rules.Finally,it also proposes to translate the contest rules should regard ordinary people as objects,face competition rules of propagation effects,these are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era of sports development in china.
reader consciousness;Basketball Rules of Chinese Version;translation
2015-10-07
宜宾学院“本科教学工程”体育专业综合(教研室改革)子项目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
陈锐(1975—),男,四川泸县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体育法学。
G841
A
1007-7413(2016)04-00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