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
2016-02-12陈姝媛余启明
●陈姝媛余启明/文
浅析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
●陈姝媛*余启明**/文
近年来,校园暴力引发的案件逐年攀升,其中不乏一些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一严峻社会现象,本文尝试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谈谈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建议。
校园暴力 犯罪 成因 特点 预防
近年来,校园暴力引发的案件逐年攀升,其中不乏一些恶性案件,由于所涉群体多为在校学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校园暴力案事件中,在校学生作为犯罪主体的比率为17.2%,侵害群体为在校学生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更是高达50%。面对这一严峻社会现象,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谈谈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两低一成”的人员结构
“两低一成”的人员结构,即年龄、学历上的双低化趋势,行为模式上的成人化趋势日益明显。15至16周岁年龄段的校园暴力犯罪逐渐成为主体,初中或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占到65.3%。与之相反的是行为模式日趋成人化,从简单的强拿硬要向拉帮结派等成人式的暴力犯罪转化,恶性抢劫案件及聚众斗殴案件上升了20%。
(二)结伙施暴为主要行为方式
校园暴力案件中群体性暴力特征比较明显,大部分是因为结交不良伙伴,相邀违法或者是为了一些利益上的满足受成年人教唆、引诱、欺骗进行暴力犯罪的情形。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被鼓动且受打击处罚较轻,实施一些恶性的暴力案件。
(三)以侵财为主要的行为目的
大约31.3%的校园暴力案件的目的是侵犯他人财产,以敲诈勒索或抢劫的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侵害的学生群体,从小学生至高中生不等,由于在校学生的安全意识较薄弱,在校园门口、上学途中、网吧等人员密集地方,较容易发生三五成群的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强拿硬要侵财性暴力行为,施暴者借助人员密集的便利进行语言暴力或者人多优势进行威胁,被施暴者往往不敢反抗,甚至不敢呼救。
(四)无因性、报复性的动机明显
大约9%的聚众斗殴、故意伤案类案件中,事件起因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仅仅因相互看不顺眼,或因强占一个座位等生活琐事。约50%的校园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学校因学习成绩、生活用品或者生活习惯等不同,存在长期矛盾,以相互约架且多次冲突为前题的报复性伤害比较明显。
(五)帮教条件欠缺,再犯者率较高
因家庭结构不完整、帮教条件欠缺,造成轻缓刑执行缺陷,再犯率较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率约为30%,其中留守青少年、单亲、离异的家庭较多,存在帮教条件欠缺的普遍特征。有的虽然家庭完整,但父母有不良嗜好,无法进行管教;有的为特殊家庭,没有能力进行管教。帮教条件的欠缺,既制约着轻缓刑政策的贯彻适用,也造成缓刑执行监督缺陷,造成再犯率较高。例如,2015年办理的李案盗窃案,李某(14岁)首次做案的抢劫对象是自已的邻居,且数额较小,获得了对方的原谅,拟做附条件不起诉。李某父母离异,母亲外嫁后随父亲生活,父亲两年前因车祸去世后同70岁奶奶相依为命,李某从学校辍学后,整日上网又没有经济来源,奶奶对他无力管教,两个月后又因盗窃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校园暴力犯罪的成因
(一)法律知识欠缺带来不畏法心理
多数校园暴力施暴者没有意识到自已的行为涉嫌犯罪,甚至认为同学之间吓唬吓唬是件平常的事情,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存在着严重的认识偏差,漠视他人的权利,对哥们儿义气盲目崇拜。一方面,施暴者认识不到自已行为的违法性;一方面,被施暴者未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能及时进行举报和控告,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更加助长了施暴者不畏法的心理。如王某故意杀人案,王某(14岁)是某初级中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学校张某(14岁)长期纠结一些不良少年在学校找其索要零钱,对其怀恨不已,王某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向父母或老师反映这一情况,而是自行购买水果刀,约了几名要好的同学将张某约至某一桥洞将其杀害。
(二)不当消费理念带来盲目攀比心理
未成年人尚无独立经济能力,盲目追求高消费或者在生活用品上盲目攀比,尤其是盲目的攀比心理,不同的家庭教育环境也差次不齐。有的孩子在家比较骄惯,有求必应,有的孩子在家管束较严,还有一些家庭条件受限等,面对不断更新的各种高档消费,尤其是高档手机、电子设备等在校园逐渐普及,带来攀比现象更加严重,有些孩子为了满足虚荣心,带来违法的隐患。
(三)青春期叛逆心理
因琐事纠纷、感情纠葛等引发的报复性校园暴力行为,有着很强的青春期烙印。正值青春叛逆期,行为偏激,遇事争强好胜,处于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的行为阶段,自控能力差又不服管教,如不能得到正确引导及控制,极易产生偏激性的泄愤、欺侮、斗殴等行为。如某中学发生的群体性聚众斗殴案件,起因是某年级三班的学生赵某在某次篮球比赛中有数次违规行为,且平常说话做事比较张扬,某年级二班的李某某纠集同班多名同学采用相约斗殴的方式对赵某进行群体性殴打,致其重伤。
(四)不良影视、网络文化影响
触网低龄趋势造成的网络成瘾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上网成瘾青少年从11至14岁逐步下降至9至10岁,尤其是聊天工具及网络游戏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长期沉溺在虚拟的网络环境里,失去了对现实社会的真实认知,逐渐地混淆现实与网络的关系,同时在社会交往中更加地增强了交往障碍,与现实社会出现脱节,得不到良好的疏导,最终生活虚拟化,行为暴力化,观念模糊化。校园暴力案件中逐渐出现的涉毒品、涉黄案件中,失足的未成年人多半有上网的不良爱好,在网络中结交了不良人员或者专门从事诱骗未成年人的犯罪集团。
三、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
1.加强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校园暴力案件,加强社会调查,制订详细可供参考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便全面客观的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的涉案历程,从而有效贯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执法过程中释法,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建议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个社会调查主体之外,增设社会调查员。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有群众工作基础,富有爱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或街道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弥补公、检机关在社会调查工作方法上的欠缺。逐步完善社会调查工作方法,将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特征、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社交环境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公检机关结合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前科及劣迹、是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行为进行风险性和保护性评估,分析其是否存在不良嗜好、不良行为,是否有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是否有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生活中是否存在不良环境因素影响,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所在社区、学校环境是否良好等。建立社会调查监督体系,对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社会调查报告有重大异议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对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听证。
2.建立“校园暴力案件数据库”。统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及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数量,及各派出所办理的一些典型校园暴力治安案件,较早地发现问题孩子,找准校园管理的薄弱环节,摸清底数,分析规律,为校园送法提供真实的案例素材,以更贴近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起到精准预防的作用。
3.搭建“三维送法平台”,“寓教于案”平台。将法律宣传与办理案件相结合,在询问、讯问、调解等过程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让当事人对释法说理工作进行打分评价。开通“要懂法”热线,给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做法律问题答疑,鼓励受校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勇敢地向法律机关寻求帮助。“送法进校园”平台,即充分利用开学季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开展法制宣讲、赠送法律书籍礼包、播放法治题材微电影等方式,寓教于乐,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到守法。“互联网+”平台,即开通微信、微平台,开设阳光护蕾专栏,定期发布一些较大的校园暴力犯罪或者受侵害的典型案例,进行互动,在互动中予以释法明理,增强校园法律宣传实效。
4.在办案中有效落实未成年人各项保障机制。在办理涉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应坚持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在充分考虑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特殊的教育和惩罚措施。积极与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建立定向联系机制,聘请富有爱心的工作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缓解涉案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焦虑,强化对办案人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监督。
5.建立刑事档案封存工作机制。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封存包括实体和信息两方面的封存。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区别于其他刑事档案,建立封装登记编目、查封审批、封装备案等工作流程,由可靠、资深的档案员进行专人保密管理,做好交接手续。档案信息封存,即档案形成过程中的保密,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对所办案件守口如瓶,在对外宣传和接受媒体报道时,不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在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微缩等复制过程中,慎重选择数字化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严防泄密,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非特定机关、特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档案内容,其他相关单位收到封存前科决定后,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材料抽出封存。
6.在公检法部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聆听未成年人内心,为存在暴力倾向、网迷、物癖等心理疾病或者心理阴影的涉案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打开心结,疏导各种不良心理不良情绪,树立重新认识自我的能力,勇敢面对自我,根源性地减少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
7.由公检法机关与学校、各街道社区共同筑建爱心防火墙。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工商、文广局,经常性不定期地对学校周边环境、社区内部环境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发现校园周边或者社区内有不符合规定的网吧、游戏厅、台球厅、不卫生摊点、书刊厅和音像店等娱乐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8.完善帮教机制。树立典范,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重拾生活信心。搜集、记录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帮教全过程,并持续关注未来成长生活,分类归纳,树立帮教成功典范,为之后的涉案未成年人起模范引导作用。在校园或者社区开设国学培训课,在考察期间,以中国古典典籍为载体,向涉案未成年人灌输中华民族传统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伦理观。向涉案未成年人推荐青春励志、法律等方面的影视作品、书籍,倡导其在业余时间多充实自我。根据涉案未成年人个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计划,由家长、老师、社区义工共同组建帮教团队,并明确家长、老师、社区义工的职责,共同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督、引导,发现问题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防范涉案未成年人违反帮教规定,再次违法违纪。
9.建立帮教基地,向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技术培训。与职业学院签订帮教协议,并作为帮教基地,定期开设生存生活培训班。通过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说服有职业方向的涉案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学习一技之长。根据不愿回归校园又无业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体特征,在过渡期为其寻找合适工作,并指定合适帮教人员定期对其监督考察。防止不良交叉或重新犯罪,帮助其走进正规的社会生活。
*河南省信阳市高级中学[464000]
**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4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