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司法学论坛会议综述
2016-02-12赵京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赵京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第二届司法学论坛会议综述
赵京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司法学论坛暨‘审(检)委会改革和司法责任制落实’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七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本届论坛的主题涵盖审(检)委会改革理论与实践前沿、司法责任制完善与落实、司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律共同体构建等领域。司法学作为研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司法机制运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以司法哲学、司法文化学、司法伦理学、司法社会学、司法行政学、司法管理学等视角分析和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当务之急。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司法学学科视角,分析了改革前审(检)委会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当前审(检)委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对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一般路径进行了探讨,为加快司法学学科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借鉴成果。
一、审(检)委会改革理论与实践前沿
审(检)委会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重要基础。研讨会上,专家学者首先对审(检)委会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了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所范明志副所长认为,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审委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并非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而是确保个案统一实施国家重大司法原则、确保个案公正的重要决策机制。上海虹口区检察院张建专委认为,业务决策的权威性是检委会制度的存在基础,检委会可以在疑难复杂案件及重大管理问题上发挥最终决策职能,是确保司法检察业务、司法行政管理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在审(检)委会的功能问题上,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黄祥青院长认为,审委会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应将审委会讨论范围明确集中于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案件质量评估和队伍管理也应当是审委会的重要职能。广西钦州中院卢上需院长认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疑难复杂案件及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司法机关需要以集体智慧确保个案审理取得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重庆四中院孙海龙院长认为,改革中制定的审委会规则,应当包括提高审判质效、推出精品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加强队伍建设、培养精英法官,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审判机制四个方面的职能。而华东政法大学张勇教授则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完善检委会的功能定位,有效发挥检委会统一法律适用、进行类案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决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在此基础上,与会专家学者还对审(检)委会改革的一般路径进行了探讨。江苏高院李玉生副院长认为,一是应当在业务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的法官中选任审委会委员,优化审委会组成结构。二是应当将审委会职能集中于宏观指导或法律适用的讨论上,明确审委会职能。三是应当细化合议庭提交讨论案件流程,完善审委会的议事规则,提高审委会运行实效。上海市检察院龚培华副检察长认为,检察院的职能影响着检委会功能定位,应当从司法性、行政性、监督性的职责定位角度探讨检委会的改革路径。最高检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则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推进检委会改革,一是应当在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中间选拔检委会成员,提高一线干警配比。二是应当完善、细化检委会议事程序,合理确定发言、表决顺序,确保检委会决策科学性。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讨论案件、事项范围,切实提高检委会运行效率。
华东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认为,逐步淡化审(检)委会行政色彩和个案审理功能是今后审(检)委会改革的主要方向,应当进一步优化审(检)委会组成结构,完善审(检)委会议事规则,强化审(检)委会总结在司法经验、进行类案指导、司法管理职能,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制度保障。
二、司法责任制落实
毋庸置疑,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按照司法改革的制度要求,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均要在司法一线办案,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包括赋予法官、检察官审案判案的权力,及加强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两个方面,只有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才能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与会专家学者对司法责任制中赋予法官检察官权力范围进行了阐释。上海市检察院罗昌平认为,司法主体的权力问题是司法责任制首先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以检察院为例,司法责任制落实应当在坚持宪法法律规定,坚持检察长、检委会对重大案件领导权的前提下,通过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赋予员额制检察官相应的权限。对于完善办案组织机构问题,则可以借鉴吉林省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实行扁平化管理原则,在减少办案组织行政约束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办案权力的监督约束。上海大学李清伟教授则认为,明确法官、检察官权力范围的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公正司法。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权力义务的有机统一,不履行义务或不合格的履行义务,均应当负担相应责任。即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有不当的行为,而被追究其责任,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法官裁判权力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独立裁判、独立签发法律文书,并对裁判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是在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及审委会委员也应当对裁判结果负责,做到了权责一致,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上海虹口区法院席建林院长也认为,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权责界定和权责一致。司法管理需要从重视行政管理向重视审判管理转变,需要从对行政主体的管理向以法官为主体的管理转变,理论上很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非常复杂。首先应当明确审判权力的范围和侧重点,应当在亲历性的原则下,确保法官可以独立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判。其次,监督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应当明确监督的客体、范围和运行机制。举例来说,法院内部监督的客体,应当以诉讼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否实现为衡量标准。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尤其是在当下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需要通过审判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着重需要解决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一些关键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叶肖静建议,首先要强化合议庭审判的职权,实行从“合而不议”向“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共同法官责任制”转变。在合议制的实际运行当中,案件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包括陪审员之间分配并不均衡。承办法官承担了大部分实质性的审理工作,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审理和独立发表见解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应当探索“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分工配合,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逐步消除合议庭运行当中“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问题。要完善监督机制,实现从行政化的模式向司法责任制模式转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强化,必然伴随着对合议庭及其成员的监督的加强,以及对相关责任机制的完善。那么健全差错案件与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法官办案差错责任的确定标准和责任范围,合理区分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责任,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要建立一个法官办案责任豁免制度,才可以保证法官有权办案的同时,能够敢于办案。
济南大学讲师刘家楠则认为,审判管理在一定程度之上,管的其实应该是国家层面的一个政策问题,应当明确究竟什么纠纷应该由法院来解决,什么纠纷不应该由法院来解决。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间,司法的地位会决定司法改革的地位,决定我们未来的走向,应当基于司法经验、审判改革经验、检察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司法学体系改革作出分析判断。
与会专家学者还系统阐释了构建司法权力清单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席建林院长认为权力清单应当包括三种,一是正面清单,也就是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职责是法官、检察官必须要做的,应当如何培养法官、检察官对正义的感情,如何尽量达到让每个当事人都感到司法的诚意。二是负面清单,或叫禁止清单,即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禁止法官、检察官做的,即什么不能为。三是免责清单或者叫做豁免清单,应当明确哪些什么情形法官检察官免于追究责任,豁免清单是确保法官、检察官敢于担当的制度设计。例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需要面对越来越多的恶意、虚假诉讼,就需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让裁判者敢于根据证据规则的独立判断,敢于担当。
叶肖静博士还认为,从“权力界限不尽明确”向“权力清单”转变是审判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进一步明确院庭领导审判管理权限,厘清此前院庭领导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之间的界限存在交叉、模糊不清之处,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自贸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一方面设置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另一方面设置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的管理。
三、司法学学科建设及法律共同体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而司法学作为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学科,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丰硕的成果。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已经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初步建立起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梯队,在学科体系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2014年以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在崔永东教授的带领下,已推出多部司法学专著、出版了司法学研究、审判管理系列论文集和研究辑刊、举办了多场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山东政法大学等全国多所高校也均建立了司法学学科,与司法实务界一同,努力为司法改革提供学术支撑、理论引导和智力支持,取得了丰富研究成果。
与会专家学者对司法学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进行了探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石东坡教授总结了司法学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和主要进展。他认为,司法学的研究有着自觉性、前瞻性及针对性。司法学研究既是中国司法实践的理论提纯和总结,又是对于司法制度进行的理论上的批判和设计。司法学的研究指向应当把握研究对象的包容性和集中性,进一步凝练和充实司法学的学理内容,尽快开展司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2014年以来,华东政法大学从四个方面推动了中国司法学研究取得显著进展。一是创建、发掘和规划了司法学的学科体系,提出了司法传统的现代性转换的学术问题。二是论述了司法学原理的理论范畴和理论命题,夯实了作为司法学原理层面的理论基础。三是以司法理论贯通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将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置于学术的视域平台和检验之上,确立了司法学作为学科整体的解释能力和批判力。四是廓清了司法学学科体系的内部构成和外部关系,我们也非常欣喜的看到这次论文集中有针对司法学内部学科结构的专门论述。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葛天博认为,司法学作为一门在探索中的且正在兴起的学科,虽然我们从理论上尚没有理出足够的逻辑,但是从政法院校的学科布局,专业设置到方向的确定,以及实务部门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当中对司法理论支持的需求来讲,司法学学科的地位,已经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得以确立。作为一门学科建设的对象,有必要对司法学学科的子学科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而要对司法学学科进行建构。司法学学科的设计当中需要理论界应更多的去着眼于基层建设,实务界应尽可能的把自己的问题先进行归类,总结司法管理、司法权运行、司法责任、司法认知,包括司法心理和司法语言等方面的问题。以南京彭宇案为例,一个并不复杂案件为何能导致中国在某一方面产生令人担忧的倒退。这种疑问的背后恰恰反映出司法学把实践研究与我们的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的必要性。
研讨会上,上海律师界代表刘春雷、叶萍律师还阐释了不断加强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观点,刘春雷律师认为,律师和当事人接触更紧密,可以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从司法受众的角度为制度献言献策。叶萍律师认为应当从三个方向共同构建法律共同体。一是要有共同的信仰。法律人应当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一个最基本的支撑点。二是要有共同的追求。无论我们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学者,法律人应当共同追求公平正义。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根据不同的赋予我们职责和权利的法律,可以去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三是要有共同的专业的素养,即通过法律学系和专业训练获得拥有共同价值的法律思维方式。
(责任编辑 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