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
2016-02-12方建中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方建中(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陈 健(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试论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
方建中(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陈 健(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律师和法官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重要力量,法律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律师和法官职业关系的重要性、密集性、制约性,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试图在实施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通过探究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建立的基础、构建新型关系对司法公正的意义、如何构建律师与法官的新型关系,以寻找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的途径。
一、追求公平正义是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建立的基础
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关系。要建立这样的新型关系,要从律师与法官的职业使命、职业追求、职业信仰来溯源,相同的责任感、使命感、价值追求构成建立两者新型关系最坚实的基础。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方面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收益。《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通过正确地认定客观事实、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行使国家审判权还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
律师和法官在职业追求方面集中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带倾向性,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居中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干预,做到公平正义。律师参与诉讼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正义。他们的职业追求的共同点都是公平正义,法官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执行者,律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争取者,虽然所处的角度不同,但是职业追求是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官队伍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律师队伍要“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律师和法官在法治的框架下,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必然是律师和法官共同的职业信仰和价值追求。
二、建立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对司法公正的意义
建立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将对司法体系、司法审判、司法公正产生积极影响。
(一)对司法体系的影响。法官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中心,是中立的,司法审判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在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主动进行证据搜集等工作,构成了两者关系的基础。法官决定了两者关系走向,法官对律师的看法和态度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构建两者新型关系将有利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创造更好的履职条件,对于完善司法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法庭审判的影响。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最主要体现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法庭是双方观点碰撞、交锋、对话、控辩最好的平台。在庭审中,法官主持庭审和维持诉讼秩序,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陈述、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律师则依据法律,运用巧妙的言辞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不受其他的干扰。建立律师和法官新型关系将更好地发挥各自职业特点,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责,使法庭审判更加客观、有效,所以说建立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将对法庭审判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律师与法官从职业关系延伸到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具体可能表现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关系、司法公正。近年来,因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关系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已受到社会百姓高度的关注,主管部门制定各种制度,如回避制度、执业规范等,防止因两者社会关系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构建新型关系已经成为律师和法官共同的责任,每一位法官和律师都应从我做起。由此可见,构建律师和法官新型关系将有力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
三、如何构建律师与法官的新型关系
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构建律师和法官的新型关系,解决困扰人们的因法官与律师关系问题带来的司法腐败问题,保障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赢得人们普遍的法律信仰,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笔者认为,构建律师与法官的新型关系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运用法治思维,增强三个意识。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围绕依法治国决策,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律师和法官队伍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法治思维,大力开展依法治国专题教育等活动,把律师和法官的思想统一到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上来,提高对构建新型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三个意识。
1.增强法治意识。任何一个诉讼,无不需要律师与法官的共同参与,合作完成。法官要懂得事不辩不清、理不辩不明的道理。要切实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特别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条件,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辩论辩护权要充分尊重,不能随意打断,法官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办理。要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要保证合理意见被采信,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2.增强责任意识。律师与法官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司法理念,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成为诉讼中既矛盾又统一的力量。律师与法官都要时刻牢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增强保障意识。律师和法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两者新型关系的构建主动权在法官,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同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特别对解决刑事诉讼领域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新三难”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认真落实,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二)创新制度模式,搭建沟通平台。律师和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他们具有各自独特的观点和认识,律师要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法官要通过律师意见使自己认识更符合客观事实,这既是有利于公正司法,又有利于发挥律师制约权力的作用。通过创新制度模式,搭建律师和法官职业间沟通交流平台,将积累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不同职业中推广借鉴。
1.改革法官准入制度。打破单一的招录法律院校毕业生进入法官队伍的模式,构建多元化的法官准入制度,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以促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信任、理解。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律师与法官交流合作、相互监督制度,建立彼此交流平台,增加相互了解,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服务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建立报告会制度。主管部门、协会要组织律师和法官召开报告会,就法律服务、审判工作、典型案例、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司法为民举措等及时交流报告相关情况、总结经验。法官要真正地把律师作为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要自觉维护法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案件,应及时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4.建立业务研讨制度。主管部门要采取举办理论和实务研讨会、法律知识培训、以案释法等形式,增进律师与法官间的法律知识交流,促使律师和法官队伍知识更新,促进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实现资源共享;表达各自理念和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消除误解,培养共同的法治理念和精神。
(三)规范执业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搞利益输送。法官和律师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律师和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
1.严禁利益交往。律师和法官不得超越正常的职业关系交往,不得将感情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立足自身职责,强化管理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严禁律师通过与法官的不正当关系来影响审判公正。法官要做到公正廉洁,律师要自律,两者都要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
2.保持相对独立。律师和法官因为不同的职业要求存在差异性,构建新型关系时不仅要找到两者的共同点,还要充分划分两者不同的差异范围。人民法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范围,不仅针对队伍工作纪律作风、案件质量方面,还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延伸到审判、执行业务之外的司法行政领域。不仅要对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审查,同时还要对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无违反程序性的情形进行监督审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透明运作的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设立监督委员会,与审委会、审监庭、监察室之间各司其责、相互制约,形成一个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样才能实现律师和法官两者之间不仅相互独立,而且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3.规范执业行为。主管部门和协会都要制定相关制度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可以包括:(1)律师代理案件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不允许先参加开庭后补办;(2)律师代理案件应出示注册律师执业证,没有注册律师执业证的不得从事相关代理;(3)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不得以探讨法律知识或其他理由要求法官私下发表意见;(4)在办理案件外出时,律师不得与法官同行、同住、同吃;(5)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文明的举止、规范化的语言,律师不得和法官称兄道弟。规范法官行为可以包括:(1)办理案件时,法官应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不得借故或有意拖延;(2)法官审理案件应严格审查律师执业证,准确认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资格;(3)法官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应当许可,不得无故阻止;(4)法官必须接收、答复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得无故拒绝;(5)法官应听取律师依法提出的意见,不得私下发表观点;(6)不得有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律师认为法官的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4.开展满意度评价。人民法院除了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外,还应邀请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征询意见。建立律师和法官相互评价机制,积极开展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活动,测评结果作为律师和法官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5.加强通报反馈。人民法院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通报律师代理案件种类、数量、调解结案所占比重,律师代理案件的涉诉、涉访、上诉率,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对违反规定的律师,律师协会将查处惩戒,并记入律师黑名单,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