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2016-02-12韩大元
文◎韩大元
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文◎韩大元*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体现不同国家宪法体制与本土化的经验。1954年宪法第78条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为新中国司法体制奠定了合宪性基础,体现鲜明的中国宪法传统与特色。面对审判独立原则的当代课题,需要从历史的事实中寻找其正当性的基础。回溯第78条的形成背景与形成过程,围绕具体内容的规定以及规范的表述上,曾有不同的争论,主要包括:第一,该规定是否必要。第二,独立行使职权中"独立"的理解问题。第三,是否应当明确法院不受哪些机关的干涉。第四,关于审判员独立行使职权问题。第五,作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据的“法律”的理解。
如何解释宪法第78条的规范内涵,特别是“独立”和“只服从法律”所包含的内涵?这是理解审判独立原则的核心问题,也是宪法解释的基础性问题。对于审判独立原则的规范解释有以下几点:第一,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三,审判活动要接受必要的监督。第四,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原则的关系。
1954年宪法颁布后直至1956年,审判独立原则得到了良好的实施。然而,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和宪法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遭到破坏。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制建设被重新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1982年宪法草案的讨论中提出审判独立原则的规范表述的思考,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不受哪些机关干涉。
随着社会的变迁,宪法文本上的概念、词语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保持协调。回顾历史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审判独立原则的现代价值,从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内在动力。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第5-24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