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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不能“恶而知其美”

2016-02-11彭开来

杂文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贪官贪腐变质

彭开来

因为梁启超都说“要让天下后世评说自己”,胡适也认为“凡论一人,总须持平。爱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方是持平”,所以,《落马官员的论定》(《杂文月刊》2015年原创版第12期)认为评价一个落马官员“似乎更难”,对贪官失意时不能像有些媒体那样一味“狂扔石头”,而应“拿事实说话”,不回避其“现在的恶”,也不简单否定其“曾经的美”。此语貌似客观,却令人担忧有心人的别出心裁,如有些人就说,刘志军建高铁“有功”,要重新评价,要减刑云云。作者文中还引用了一位高官的话,把“池塘一片片的死鱼”归结到老生常谈的制度问题。不必讳言,制度固然有问题,要完善,但我们老百姓要说,少拿制度做挡箭牌、遮羞布,什么时候我们少过制度?

我也笼统谈谈我对贪官的“论定”,如果硬要多余地、节外生枝地“论定”一番的话。

对那些所谓有成绩、有本事、能干的贪官,落马倒台,我的看法是,对他们不应还有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不存在還有什么“功过两方面”之说。我认为,凡是贪官,犯了罪,根本就不涉及功过问题了,有功的,无功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没有哪个贪官因有过功或有过成绩,会因此得到从轻、减轻或不处罚的,只有有自首情节或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等现实立功表现的,才可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贪官在任时或被提拔时,组织上对他的评价很好,落马时也出乎人们的意料,我们也不用像《论定》一文那样还硬着头皮坚持这个评价——出乎意料,说明他隐蔽伪装得好,欺谝性强;组织评价好,说明认识一个人确实不容易,组织哪能一一掌握。不然,也就不用三番五次去巡视,去“回头看”了。当然,有的也不排除的确曾经是好干部,后来才变质的,但已经变质了,还拿曾经的组织评价来说事,这不是刻舟求剑吗?再说,那些溢美的、只要套在人头上都适合的评语,再在贪官头上找岂不是很假,更无意义,就是全真,又能怎样?

应该指出,这篇文章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少贪腐分子,就是还沉溺在过去的辉煌成绩当中,觉得自已还很有委屈、抱怨的资本,把过去别人对他们的礼貌性赞扬,“上级”对他们拔高的评价,都看成是确有其事,这是既不明智又荒唐可笑的。贪腐了落马了入狱了,除了服刑赎罪,过去的一切都不复存在。“重新做人”,就是这个意思,就包含了对过去的全面否定。不然,我们何不叫他“接着做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没有对贪官表示丝毫同情的权利。对贪官的评价“完整”不“完整”,一般来说没什么意义。按《论定》一文的所谓“完整”,反倒会引起贪官们的逆反思,这对他们的改造,“重新做人”,十分不利,对我们营造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也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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