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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和控制无罪案件的公诉
——以蔡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为例

2016-02-11兰小青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0期
关键词:蔡某承办人生效

文◎高 剑 兰小青



如何减少和控制无罪案件的公诉
——以蔡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为例

文◎高剑*兰小青**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现象,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符合认识论原理和诉讼规律。但不同国家因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同设计,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率有高有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和审判规定了相同的证明标准,其制度价值取向就是有效防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即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考量着公诉案件的质量。所以,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应提高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能力,通过不起诉、撤回起诉等程序将无罪案件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减少和控制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

关键词: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办案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7511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751110]

马某某、田某某本为一起简单的嫖娼治安案件的参与者,为何能以强奸罪顺利的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一路绿灯,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各被告人重刑。后该案虽在各方努力下,经过两次二审,宣告各被告人无罪,但各被告人在二审审判环节被宣告无罪,值得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两级检察机关对这样一起明显无罪案件“视而不见”,导致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发生?下文以该案为例,从检察视角对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减少和控制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提出应对之策,以期引起检察同仁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赵某某(16周岁)在酒吧给朋友过生日时,蔡某接到被告人马某某电话,马某某告诉蔡某其要和被告人田某某到吴忠市利通区嫖娼,让蔡某帮忙联系卖淫女,蔡某答应。随后,蔡某要求赵某某晚上陪其领导,并让赵某某洗头后换上卖淫女的衣服在网吧等候。当日22时许,马某某、田某某驾车到达吴忠市利通区,蔡某先帮二人找来其他卖淫女,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能谈妥,蔡某遂提出让赵某某陪二人,二人同意。当日23时许,蔡某和马某某、田某某驾车将赵某某带至吴忠市利通区“阳光汇”夜总会喝酒。13日凌晨3时许,蔡某、马某某、田某某、赵某某酒后离开夜总会,到吴忠市利通区某酒店登记住宿,赵某某一人住一间,马某某等三人住一间。入住酒店后,田某某欲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问蔡某包夜价格,蔡某到赵某某房间内与赵某某协商后,确定包夜价格为1500元,后田某某给蔡某1500元,进入赵某某房间,当晚田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期间二人互留联系方式,并用手机自拍。13日8时许,田某某从赵某某房间出来后,马某某亦欲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给蔡某500元,并进入赵某某房间,约半小时后离开房间,但是否发生性关系,二人各执一词。随后,四人退房离开宾馆,蔡某将赵某某送回,并给赵某某1500元。2014年5 月12日,赵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4 月12日晚上,马某某、田某某、蔡某将其灌醉,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强奸。

(二)本案的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4年8月15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蔡某、马某某、田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4年9月2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蔡某、马某某、田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9 月30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蔡某、马某某、田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三被告人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5月15日,原审法院重审后,以被告人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10年;以被告人田某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三被告人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经审查,二审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处务会均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马某某、田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马某某、田某某无罪,但二审检察机关经两次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发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出庭意见。2015年9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蔡某犯强迫卖淫罪,与另一起强奸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改判上诉人马某某、田某某无罪。

二、公诉案件无罪裁判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起诉证明标准把握不准,仓促起诉

1.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案件中证据疑点的合理排除。由于本案案发一个月后被害人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大多数证据因错过取证时机而未能调取,检察机关认定三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案发当晚,被害人是否醉酒、是否不知反抗、无法反抗;被告人马某某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报案动机等均存在疑点,无法合理排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过于依赖被害人陈述,未能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视而不见,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和审判证明标准,这为公诉案件被宣告无罪埋下伏笔,是造成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直接原因。

2.未通过退侦等手段对证据进行补漏排疑,仓促起诉。本案从2014年8月15日受理到2014年9月2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仅用了17天将该案审查起诉。无法想象检察机关对这样一个经过四次庭审,疑点重重,证据相互矛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仅用17天审查起诉,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未充分利用退侦、延期等程序进行查证,亦未对证据进行补强,这种仓促起诉也是造成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另外一个原因。

(二)检察机关对发回重审未引起足够重视

从本案的诉讼程序可以看出,在本案第一次二审阶段,二审检察机关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理应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但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及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发回重审期间,尤其在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新的无罪证据的情况下,仍未能利用延期审理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补强,亦未向上级院进行汇报,及时采取撤回起诉等救济手段,是导致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原因之一。

(三)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存在问题

1.未能严格贯彻执行无罪推定原则。纵观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过于迷信或者说依赖被害人陈述,没有理性的分析证据。在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下,过于考虑案外因素,作出有罪推定的结论,这是造成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根本原因。

2.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过分强调追诉职能,重视有罪、罪重证据,忽视无罪、罪轻证据,重视有罪供述,忽视无罪辩解。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多份陈述前后矛盾,在这些矛盾未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然采信了被害人的陈述,对各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充耳不闻,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3.未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意见。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弥补公诉案件承办人审查时的疏漏,及时收集和调取遗漏证据,也可以帮助公诉承办人发现和纠正不正确的指控意见,从而使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以及事实和情节认定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有助于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避免无罪案件发生。本案一审、二审期间,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诸多质疑,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律师要求调取案发当晚田某某与被害人自拍照,但检察机关未对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田某某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引起重视。后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律师自行调取了该自拍照,在二审阶段,正是该被检察机关忽视的自拍照成为认定田某某无罪的关键证据。

(四)信访和舆论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会或多或少的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本案三被告人,一人为正式民警、二人为辅警,被害人系在校未成年女学生,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有涉检上访及舆情风险,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另外,从本案检察机关的仓促起诉、二审检察机关将该案两次提请检委会讨论,最终却得出前后不一的决议,可以窥见信访和舆论因素对案件认定和处理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控制无罪案件的公诉

(一)坚决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执法观念上真正树立和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不能“带病起诉”。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应认真听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特别是被告人无罪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二)坚守证据裁判底线

依照证据认定事实,是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诉讼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在公诉案件的审查认定中,应坚守证据裁判底线,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认定的犯罪事实,都应当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坚守证据裁判底线,防止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是减少和控制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根本。

(三)恪守法律监督立场,弱化强力追诉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的法律监督,就是要让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无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此,身处每一个环节的检察执法人员,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本质属性履行好职能,不能孤立、片面的看待检察权。在公诉工作中,审查起诉本身就是一项法律监督,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强化指控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能有效防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追诉职能虽然也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但追诉权的行使要以法律监督为基础,离开法律监督的追诉权,如同无源之水、空中楼阁,容易造成检察机关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而检察机关重打击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对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故恪守法律监督立场,弱化强力追诉职能,能有效减少和控制公诉案件无罪生效裁判。

(四)提高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能力

毋庸讳言,本案在审判环节被宣判无罪,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审查起诉环节案件承办人办案能力问题。在公诉案件中,案件承办人作为公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其办案能力的强弱,不仅决定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甚至影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能力。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承办人不是狭义的指某一个案件的承办人,而是指在现有办案机制下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有决定权的所有人及机构,包括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及检委会,即广义上的承办人。所以,只有努力提高广义承办人的办案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公诉案件的无罪生效裁判。而提高广义承办人的办案能力,除了提高每个执法个体的法律素养、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外,更应该系统性地从执法理念、人才结构、问责机制等方面逐步加强和提高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改革逐步落实,提高案件承办人办案能力刻不容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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