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规范性文件
2016-02-11张杨
本刊特约撰稿 张杨
北京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规范性文件
本刊特约撰稿 张杨
慈善信托作为《慈善法》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北京作为首都,积极发展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慈善模式,不仅能为建设“慈善北京”注入新的动力,也有利于在新的领域发挥首善之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北京市民政局把推动慈善信托工作开展列为今年慈善工作的重点课题和重点创新任务,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开展调研课题、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措施稳步推进慈善信托业务开展。
深入开展调研,打牢理论基石。北京市民政局与中国公益研究院合作开展北京市慈善信托课题研究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大量参考国外慈善信托管理经验,并对我国的准公益信托案例进行认真研究,深入走访考察我市信托行业发展情况,最终形成《北京市慈善信托调研报告》。报告针对慈善信托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演变进行分析,研究规范慈善信托发展需要厘清的问题,为科学有效地支持、规范和推动北京市慈善信托的实践和发展打下了基础。
出台管理文件,加强制度规范。在调研报告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发展实际,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后,于9月21日正式出台《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京民慈发〔16〕385号)。作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变更、信息公开、报告、终止以及监管等细则和程序。针对慈善信托不同阶段和不同事项的运作和监管,注重《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效衔接;针对备受关注的慈善支出和信托当事人报酬等问题,注重发挥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作用;针对可能发生的争议点和风险点,注重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针对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两类受托人主体,坚持分类管理,注重引导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发挥各自优势。《办法》的出台为北京市慈善信托工作稳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开端,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北京市慈善信托工作稳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规范的三个创新点。一是有效衔接旧法和新法。《办法》注重新旧两法的有效衔接,针对慈善信托不同阶段和不同事项,明确了慈善信托设立、变更、终止、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的运作程序。二是发挥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作用。《办法》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标准和数额不做具体规定,而是规定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监察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同时明确慈善信托备案后上述事项必须向社会公示。因此,慈善支出和信托当事人报酬既要体现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自身意愿,同时也要由市场检验其合理性,最后还要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三是注重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为保障慈善信托在发展初期运行稳定、规范,北京市民政局参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详细梳理了慈善信托的业务流程,通过规范慈善信托文件的方式,对监察人设置、剩余财产处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可能发生的争议点和风险点明确要求在信托文件中要进行详尽约定,以保障慈善信托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