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界定及其救助政策探讨
2016-02-11周文昌陈晓静
周文昌 陈晓静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界定及其救助政策探讨
周文昌 陈晓静
作为从事基层民政工作多年的乡镇民政干部,整天与困难群众打交道,对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同情心和责任感。由此认为,对目前社会救助政策覆盖不到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非常有必要进行救助政策的探讨。
“支出型贫困家庭”不是完全的“贫困家庭”,主要是指因重大疾病致贫的家庭。具体来讲,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治病的支出远远超过家庭的收入,一次性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报销之后,个人负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家庭。
我国从2007年开始关注“支出型贫困”,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社会救助供给相对不足,管理服务能力不能适应救助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乡镇民政部门对因重大疾病致贫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是临时的。如江苏省灌南县,对重大疾病的临时救助政策这样规定的: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严重困难程度按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倍以下给予困难救助。按照灌南县现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340元计算,重大疾病的临时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360元,这对于那些花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的重大病灾户来说,可谓杯水车薪。
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镇西村村民马艮金,现年47岁,在某企业上班,月薪3000元,儿子去年生了一场大病花了59万多元医疗费,合作医疗报销不到20万元,目前还要定期化疗。他花掉了所有积蓄,借遍了所有亲友,现在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难之中,但因家庭收入超标又不符合低保条件,是典型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而且,类似情况在农村为数不少。
笔者认为,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社会救助问题,光靠临时救助政策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应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救助,才能使他们脱离贫困。
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上级民政部门应尝试制定人性化低保准入制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这样,可让其获得低保户享受的二次医疗救助政策,从而减轻病灾户的经济负担。2016年,浙江义乌金华地区首次把具有义乌户籍因病、就学、遭受重大意外等原因,导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
二是县级层面建立大病救助基金。每年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建立大病救助专项基金。基金可从财政、福彩公益金、县慈善总会资金中各出一部分,重大病灾户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家庭负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大病救助。
三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慈善医疗政策。针对特重病灾户,国家或省、市出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缓解病灾户的经济压力,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四是将重大病灾户纳入每年的扶贫计划,通过扶贫政策给予社会救助。
五是从民政部门下拨的救灾款资金中进行救助。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尝试将“病灾”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围,这也是不失为人性化的选择。
六是鼓励社会成员为其捐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在农村大力弘扬“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行善积德,修子修孙”的慈善道德观。村民生了大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动员村民为其捐款,村干部要首先带头,还要鼓励村里的富裕家庭或企业老板为病灾户多捐款。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