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胥吏治国”(上)
2016-02-11陈忠海
陈忠海
古代的“胥吏治国”(上)
陈忠海
自隋唐以来,通过科举选官是组建官僚体系的主要途径,除官员队伍外还有数量更为庞大的胥吏集团,他们虽难入品级,却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晚清重臣郭嵩焘甚至发出“本朝与胥吏共天下”的惊叹。
官吏分明
胥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旧时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其实是“胥”与“吏”的合称,从地位上看“胥”又低于“吏”。他们的特点,一是不像“官”那样有品级,二是数量更为庞大,在中国古代,从中央到地方都广泛分布。
隋唐以前选官主要是察举制,虽然不以考试成绩为依据,但也有一套严格而固定的程序,无论被“察”或被“举”都不是随意确定的,而身份一旦确定后就有了当官的资格。隋唐以后科举逐渐代替了察举,考试程序日臻完善,通过科举取得“正途”出身才能拥有做官的资格。
但无论察举还是科举,由这种途径进入官僚体系的人数都是很有限的,汉代察举的主要项目是孝廉和茂才,人口不满10万的郡国每3年才能举孝廉1人,不满20万的每2年举1人,20万的每年举1人,40万的每年举2人,汉代郡国数在100个左右,可知能成为孝廉的人是多么少。有资格举荐茂才的是三公、监察御史以及各州,他们可以“岁举茂才各一人”,东汉只有13个州,加上三公等人全国每年有幸被举为茂才的也只有20个人左右,如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全国举茂才就是20人。科举取仕后,进士是选官入仕的重要台阶,唐朝每年大约选进士不到30人,明朝100人左右,清朝不到100人。
通过察举和科举固然取得了做官的资格,但其录取的数量显然与官僚体系的需要不匹配,还得有大量“辅助人员”进入这个行政体系中,有的从事“执鞭坠镫”“奔走驱使”等后勤服务,有的负责抄写文书、管理档案,有的参与审办案件。以明清为例,县级政府里除知县等“朝廷命官”外还有典吏、捕快、驿承、杂役等胥吏,州级政府里的胥吏有医学、阴阳学、僧道官及各衙署的皂隶、马快、步快、禁卒、门子、仵作、粮差等,朝廷各衙门中胥吏的人数也很多,遍布中央六部及其他衙署。
在宋朝,县政府的正式官员大县不过四、五位,小县只有两、三位,但胥吏通常少的数十人、多则数百人,《水浒传》里的押司宋江、步兵都头雷横、马兵都头朱仝、步兵都头武松、都头李云、押牢节级戴宗、押狱兼行刑刽子杨雄、六案孔目裴宣等十几个人都是胥吏出身,宋人叶适说州县是“公人世界”,有人则戏称《水浒传》写的其实不是“官逼民反”而是“官逼吏反”。据《通典》记载,唐代有品级的内外官员约有1.8万人,而中央及地方胥吏总人数是35万。据《宋史》记载,北宋时曾多次裁撤冗吏,其中一次裁撤的胥吏总数就达19万多人,总数可想而知。
胥吏人数虽多,但在身份上与“官”始终有严格的分野,通常也难有身份转换的通道,原因很简单,如果胥吏可以轻松“转正”为“官”,那么也就没有人愿意点灯熬夜寒窗苦读了,出于维护察举制、科举制的权威,胥吏无论资格多老、能力多强,始终只能是胥吏。
《三国志》记载,曹操曾聘北方名士田畴为司空户曹掾,相当于司空府下设的民政局局长,当时曹操以司空的身份总理朝政,权皆出于司空府,这个户曹掾权力相当大,但曹操与田畴长谈后改变了主意,改任田畴为县令,不是曹操对田畴冷落了,相反是对他更尊重、更重用,曹操说“田子泰非吾所宜吏者”,意思是像田先生这样的人不能让他屈尊当我的“吏”,按汉代制度县令是天子直接任命的“官”,而户曹掾是曹操就可以聘任的“吏”。
田畴不是孝廉也不是茂才,没有当“官”的资格,曹操又授意田畴家乡所在的幽州刺史部举他为茂才,取得了做“官”的资格,然后就任县令。
官弱吏强
在庞大的胥吏队伍中,有一部分人从事的是后勤服务等简单劳动,但也有相当多的人从事的是“技术性工作”,其中以书吏最多。
以清朝为例,朝廷各衙门都有大量书吏,根据所在部门不同分为供事、经承、儒士等,其中以经承最多,分布于各部院衙门,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不同又分为堂吏、门吏、都吏、书吏、知印、火房、狱典等,或根据承担事务轻重不同分为事繁书吏和书简书吏。据《大清会典事例》,经承的编制吏部72人、户部185人、礼部53人、兵部63人、刑部90人、工部75人,他们才是各衙门的主要办事人员。
这些人“位卑而言高,禄薄而谋大”,不仅掌握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节,离开他们信息和命令都无法通畅,而且他们久居权力的要冲,对各种事务拥有广泛的发言权,可以影响甚至左右上级的决策。
胥吏从事的工作往往专业性很强,宋朝编纂过240多部大型法典,其中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就有530卷,这些法典无不卷帙浩繁,类似公文格式、公文用语、经办流程等技术性规定,要完全掌握必须花费大量精力,要干好还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人根本无从下手,这成为胥吏赖以立身的价值所在。
唐宋以后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转型,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相应地律法也跟着实践不断地完善和丰富,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民众经常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有的要诉诸官府。《宋史》记载,南宋龙溪县“每年有大案数十件,而牒讼案件每日却可达到百余件”,陆游写诗“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说的也是县里诉讼案件的繁多。但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教育仍以儒学、经学为重点,读书人追求功名,不屑于律法,苏轼就写过“读书万巻不读律”的诗句,朝廷还规定民间不得私藏法律书籍,在这种重科举、轻实务的情况下,因工作便利而精熟律法的胥吏更成为不易被取代的群体。
古代法律不仅条文浩繁,而且除律令外还特别重视所谓成案、成例,清人冯桂芬说“今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其中的“例”就是之前的案例,虽不是正式法律条文,却是判断事情的重要参考,没有大量的实践积累很难掌握这些东西。由于实践的不断丰富,律法也在不断修订,以乾隆五年(1740)修订后颁行的《大清律例》为例,正文有436条,所附条例却多达1049条,以后又增加到近2000条,有人称其“密如凝脂”,晚清重臣胡林冀批评说:“大清律易遵而例难尽悉,刑律易悉而吏部处分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书吏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
士大夫因诗赋和经学跻身科举,虽然取得了“官”的身份,但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实务中却不如胥吏知识更专业、经验更丰富,南宋学者李心传说“士大夫罕通法律,而数书散漫,故吏得以舞文”,这种“官”离不了“吏”的状况,是科举制度下的必然。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官”不仅多由外来而且流动频繁,有学者统计,清代知府、知县的任期一般都很短,到19世纪时知县的平均任期已缩至0.9年,大部分官员把自己也定位为“匆匆过客”,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纵容这些来自地方又长期盘踞地方的胥吏们弄权,或与他们勾结在一起参与贪赃和分肥。宋人叶适说官员们“专从事于奔走进取,其簿书期会一切惟吏胥之听”,他把这种现象总结为一句话:“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
胥吏还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欺骗官员,沈括《梦溪笔谈》记载了一件事,进士及第的包拯在担任开封府尹期间“号为明察”,有人犯法当杖脊,有个胥吏私受贿赂,与该人密约:“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号自辨,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该人在堂上呼辨,胥吏故意斥责,包拯大怒,“捽吏于庭”,而“特宽囚罪”,包拯自认为抑制了胥吏的声势,却不知道原来上了当。
宋太宗时张乖崖担任崇阳县令,有个胥吏从钱库中出来,发现其“鬂傍巾下有一钱”,张县令命杖之,该吏怒道:“一钱何足道,乃杖我邪?”张县令说:“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该吏又道:“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张县令闻听“自仗剑下阶,斩其首”,之后“申台府自劾”。这是一件著名的反贪故事,除这位县令坚决的反腐决心外,从中还可以折射出当时官、吏在管与被管方面的复杂性,吏并不畏官,官处置贪吏后也不得不自请处分。
宋人李心传在《建炎以来系要录》中说:“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不仅宋朝,各代其实都存在这种现象,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清人冯桂芬在《易吏胥议》中更直言:“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卿贰督抚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天子曰可,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于是乎其权遂出于宰相大臣之上,其贵也又如此。”就连最高统治者对此也心知肚明,《清仁宗实录》记载,嘉庆皇帝曾痛切指出:“自大学士、尚书、侍郎以及百司庶尹,唯诺成风,皆听命于书吏。举一例牢不可破,出一言唯令是从。”
有些胥吏长期把持某项事务,对“专业知识”密不外传,常此以往形成了某种宗亲、乡族垄断,《道光朝实录》记载:“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 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 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踞把持, 已可概见。”清人朱克敬在《瞑庵杂识》中讲述,有个在京中某部任胥吏的人曾在酒肆向人夸耀:“凡属事者如客,部署如车,我辈如御,堂司官如骡,鞭之左右而已。”
把长官当成骡马,自视为驱赶骡马的人,此人虽然够狂,但相信也并非一时酒后失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