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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学思考

2016-02-11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腐败

陈 豪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5)

邓小平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学思考

陈 豪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5)

邓小平关于反腐败的论述清醒而有力,重温和研读邓小平有关反腐败的著述,我们发现他对领导反腐败斗争进行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深刻思考:不为反腐而反腐,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不唯利害考虑,重视反腐的是非判断;不简单计算反腐成本,重视反腐手段选择的成本收益;不搞毕其功于一役,重视以反腐成效取信于民:这些闪光的见解是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面对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邓小平反腐败思想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理论武器。

邓小平;腐败成本;反腐倡廉;群众路线

邓小平一向极为重视党的纯洁性,史称的“中共反腐第一案”就是由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亲自主抓的。他的散见在不同讲话中的关于反腐败的论述深中肯綮,清醒而有力,显示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在当前需要以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时候,[1]重温和领会邓小平反腐败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不为反腐而反腐,重视党风廉政建设

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习惯以战略家的眼光看待问题,强调对中国国情的整体把握,反对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头痛医头,脚疼医脚,搞单打一。他深入浅出地说,治理国家要有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么多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2]邓小平不仅从“破”的意义上分析指出腐败的严重危害性,思考如何有效地反对腐败,更从“立”的意义上,着眼于党的事业发展的大局,推进切实的党风廉政建设以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一)以反贪腐为重要抓手,整顿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向好

邓小平认为党风正不正密切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关系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成效,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强调“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3]他说,为了改进社会风气,首先要做的就是搞好党风,党的各级领导尤其要注意以身作则。如果党的领导干部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重视对党纪国法的遵守,还怎么能指望他们以身示范改良社会风气?

早在1957年,邓小平就有先人之见,他说,我们党执了政,威信很高。党大量的同志居于领导地位,因此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最有资格犯大错误,一旦犯下错误,影响也是最大的。我们全党应当高度警醒。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重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必然要脱离人民群众,犯大错误。[4]后来党情的变化果不出邓小平所料,实行改革开放短短一两年的时间,就有相当多党员干部腐化堕落了。大量的人参与了经济犯罪活动,犯罪的恶劣程度也远不是50年代“三反”、“五反”的时候所能相比的。性质恶劣的大案很多,贪污数额都不再限于“万字号”。不只是个人犯罪,有些案件还是集体犯罪。

1、首倡精神文明建设。为通过整顿党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邓小平在1980年正式提出了“精神文明”的概念,他认为精神文明,不仅包括教育科学文化方面,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方面。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精神文明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因为“上风下草,上行下效”历来是带有规律性的社会现象。当时担负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的邓小平就善于借助自己的地位和威望,抓住时机传播优秀共产党员的光辉事迹,扩大英模人物在群众中的典范效应。对什么是真正的共产党员邓小平有着自己朴实无华、不失风范的理解,他说,所谓共产党员,首先是一位普通人,但同时也是普通人中的先进分子。[5]

邓小平曾不无忧心地指出,如果共产党员解除了自身精神上的武装,怎么能教育好青年,还怎么够格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6]因此,他强调,抓好目前的精神文明建设,如何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是首先的着眼点。[7]后来,他又多次强调,共产党员必须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保持了这一优秀传统,才有能力对抗住腐败现象。[8]他号召共产党员要大力倡导并以身作则地将这些优秀精神和传统推广到全体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中间去,使之成为我们新中国社会道德风尚的主旋律。

2、加强和健全法制。除了倡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恢复和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外,邓小平还十分倚重通过健全法制来端正党风。邓小平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关于人是服制度的思想,为端正党风,起初他就从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入手,诸如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若干具体规定、逐步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倡导恢复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等等。1979年11月,邓小平指出,为了改善党风和民风,实行《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好处是很多的,首先是官僚主义会逐渐减少。当然,执行这个规定,我们的高级干部可能觉得生活没有过去那样舒服了,但要知道我们的生活还是要比一般干部和群众的好许多。他以不容置疑的口吻强调,这个规定一经下达,就要当作法律一样去坚决执行,不许打折扣或通融。[9]1986年6月,邓小平又指出要划分党纪、国法之间相对清晰的界限,他说,纠正不正之风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由政府来管,用法制解决。党不宜干预太多,因为这不利于培养人民的法制观念。要研究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就现在的工作而言,重点是党要端正自身风气,但从全局来说,还是要加强法制。[10]强调发挥专政力量的必要性,因为掌握专政可以保证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强有力地对付阻挠和破坏。

(二)提出并坚持“两手抓”

邓小平在领导和推动反腐败的斗争中,始终重视对两个基本事实的把握,一是党的确受到了腐败的侵蚀,他说,要实现我们改革和建设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无视党内高层的腐败现象,就确实有遭致失败的危险;[11]再一就是党和国家总体上是健康的,有能力抓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反腐败斗争。他说,决不是所有党员或多数党员存在作风不正的问题,决不是所有领导干部或多数干部存在搞特殊化的问题,不应当把个别现象当作普遍现象,也不应当把局部问题夸大为全局问题。[12]基于这样的事实判断,邓小平明确指出,只要我们一手坚定地抓改革开放,一手坚决地抓惩治腐败,将两件事相结合,相对照,就能够使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赢得人心。[1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如果说“抓改革开放”是做正确的事的话,那么“抓惩治腐败”就是正确地做事,两者是不可偏废的,都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追求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要显示与资本主义相比的优越性,就必须两手抓,两手都抓出成效。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工作中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应该说大多不是出于对“两手抓”方针的抵制,而是因为在结合本地实际上下的功夫不到家。邓小平认为,在实践中如何把“两手抓”结合统一好,实现具体地恰当地结合,应格外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善于审时度势地安排工作。“两手抓”并不是排斥工作安排中的时间、层次、分工等方面的差别,恰恰是在承认这种差别的同时统筹安排。毫无疑问,经济建设是工作重心,不能干扰或冲击,但是抓中心工作不意味着要放弃综合协调,也不等于某一时段工作安排的重点不可以有所区别。这不是冲击中心工作,恰恰是权变地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工作。1982年当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并呈泛滥势头的时候,邓小平同志提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14]当代中国政府的治理实践中,工作量巨大,头绪繁杂,“学会弹钢琴”是开展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的迫切要求。如果从事具体领导工作的党员有了时代责任感,增强了忧患意识,就会千方百计地增长弹钢琴的本领。

2、避免“两手抓”之间相互抵牾。邓小平认为,单打一的工作方法由来已久,在干部中很有影响,说抓改革开放,就搁下反腐败斗争;说抓反腐败,就停下改革开放。因此,牢固确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避免“两手抓”中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就很重要。“两手抓”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相互的联系,努力促进并强化放大相互间的正效应,而使相互间可能有的负效应尽可能减到最低程度。改革开放,两个文明一起抓,特别是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将使腐败分子的可乘之机大为减少。但是,改革开放不会一蹴而就,它引起的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难以避免地会在某些时期出现一些缝隙。邓小平清醒地指出,开放会带来一些腐朽的东西,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提高警惕。同样,反腐败的深入也必然会净化社会风气,有力地排除侵蚀败坏改革开放的因素,这样一来,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建设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当然,问题不可能绝对避免,其他错误也可能会犯,但是不会是太大的。反腐败必须坚决,但反腐败的力度和方式必须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尤其不能中断改革开放再去搞运动,造成劳民伤财的社会震荡。是否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的大业,应当成为检验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必要标准之一。总之,“两手抓”方针有着丰富的内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不唯利害考虑,重视反腐的是非判断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至今还存在着容忍腐败,消极以对的状况。邓小平一再批评这种不良现象,1982年他指出,有一部分同志不能坚决处置腐败,原因就在于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对于这种面对腐败下不了手的情况,至少强调了两年了,但还是有些同志手软。[15]反腐败的紧迫性是客观要求,但在行动上却拖拉迟延、软弱不力,无非是因为在认识上没有把惩治腐败当作进行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来对待;在利益问题上,私而忘公,斤斤计较于个人得失和小团体利益,在处置实际问题上,见私利而舍公义的现象往往更突出。因此,邓小平坚决主张反腐问题上基本的是非判断。

(一)坚持党纪国法面前,党员人人平等

1978年底,在那次著名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严肃指出,对于触犯党纪的人,无一例外地都要执行纪律,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使正气得以伸张,邪气受到打击。[16]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再次明确强调,无论谁犯了法,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谁都不许干扰执法,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任何党员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一旦违反,无论谁都要受到相应地处分,也不许任何人阻挠党纪的执行,不许有任何逍遥于法制之外的特殊党员。只有我们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由此可见,邓小平对反腐败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认识十分清醒。

反腐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邓小平维护党的机体健康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不管是多高级别的官员,也不论是否曾经为国家作出贡献,只要触犯党纪国法,构成犯罪,那么,执法机关就应一视同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惩处。“行百里者半九十”, 反腐败不应该留下隐患。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最忌患得患失,如果查处腐败因为涉及某个利益团体而中止,这不仅是违背了除恶务尽的准则,损公败业,包庇坏人,更会打草惊蛇,加重以后办理腐败案件的难度。贪官污吏不是值得依赖的治国工具,而是误党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只有把腐败分子彻底地清除出党的队伍,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地经得起改革开放的历史考验。

新形势下,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最大危险之一。全党警醒起来,下大气力解决好腐败问题,才能继续赢得群众的支持拥护,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共命运。历史多次证明,如果把贪官污吏作为执政者倚重的对象,那么,后果必然是自毁长城,一些忠心报国的仁人志士会敬而远之,一些才学真实的国家栋梁会受到压抑。如果在反腐败上采用机会主义策略,或者在任用干部上搞所谓的“忠诚”,任人唯亲不唯贤,那么,后果必然是损害党的事业,进而污染和败坏社会风气。惩治腐败分子没有例外,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国理政上认识的明确和用意的深远。

(二)坚持党的领导,区别对待两种“反腐败”

现实的政治生活表明,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反腐败”的诉求和行为。邓小平清醒地知道腐败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现象,他说:“人民要求反腐败,我们当然接受。”[17]但是对一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借用反腐败的旗号蛊惑人心以达自身政治企图的伎俩也洞若观火,他说,那些别有用心者提出的所谓反腐败的口号,我们要有胸怀当作好话来接受。但是要明白这种口号仅仅是他们的一个点缀,其真正用心是要打倒共产党,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18]

两种“反腐败”,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追求。那些敌对势力宣称反腐败,是企图把政治生活中和社会上林林总总的腐败现象同党和国家根本制度的正常运作混淆在一起,进而把矛头指向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求取而代之。他们的反腐败是掩盖自己真实企图的幌子,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中国共产党对腐败和反腐败历来是认识清醒的。邓小平明确指出,官僚主义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的主要弊端。[19]这就为人们澄清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认识问题,即腐败现象并不是党和国家根本制度本身的必然产物,而是由于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存在弊端,从而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妨害了党的威信。确实有一些腐败分子藏匿在党和政府机关之中,某些腐败现象的滋长、猖獗也与我们的体制的一些弊端和决策中的一些失当相关联,腐败分子又善于利用党执政的权力来得其所愿,因此,惩治腐败在从党和国家机构中清除蜕化变节分子的同时,也必然要对党和国家体制中可能引发腐败现象的漏洞进行变革。中国共产党保持高压态势,揭露和处置不论什么级别的腐败分子,正是履行其作为执政党应尽的职责,这纯洁了党和政府的工作队伍,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威信,决不应当把惩治腐败分子引到损害党和国家权威的邪路上去,清除共产党内的害群之马与保持党的性质宗旨是全然一致的。少数鼓吹西方政治文明的人,极力兜售西方政治模式,起劲诋毁攻击中国党和国家的腐败现象,正是在反对中国所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制度。事实上,许多搞两党制或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腐败问题依然严重,证明搞轮流坐庄不是根治腐败的必要前提。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和中国的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是一致的,没有任何政治力量有能力代替党的领导地位。

必须区别对待“反腐败”,不能上那些宣称“反腐败”实则妄图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人的当,揭破和抵制这些人伎俩的根本办法就在于拿事实来说话。邓小平在揭露敌对势力用反腐败口号蛊惑人心的同时,总是强调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证明我们是真正反对腐败的,不是玩虚造假的。他说,这是一定要过的关。对于腐败现象,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必须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先抓一二十件,不管是省里的,还是全国范围的,都要抓。要注意按照法律雷厉风行地抓,对群众不藏着掖着。该谁受惩罚,不论是谁,一律法办。我们是为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而反腐败的,我们是为了保持党的肌体的纯洁而反腐败的,我们更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而反腐败的,所以,扎实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对待腐败。因为敌对势力也打这个旗号,而放下反腐败的旗帜,是一种虚弱的表现。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切实开展着反腐败工作,国际相关组织评估的中国政府廉政指数在全球排名不断靠前就是证明。

三、不简单计算反腐成本,重视反腐手段选择的成本收益

现实政治生活中,人们程度不同地容忍腐败存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碍于情面,做不到坚决分清是非功过;二是理性分析后,肯定腐败可能有的积极功能;三是以为事不关己,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邓小平坚持反腐败问题上的价值判断,他说,如果听任党风、社会风气坏下去,经济就是搞成功了又有什么意义?坏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会影响整个经济建设,发展下去贿赂、贪污、盗窃就会横行于世。腐败是恶的,即使有某些所谓的积极效应也是恶的。腐败的成本不只是腐败造成的直接损失,更在于腐败造成的间接损失,对行贿、贪污、盗窃等等那些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很反感的,如果惩治腐败不力,不免游行示威事件会一再发生。如果不从更深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那么一个月或者几个月的平静都是靠不住的。[20]因此,邓小平认为,我们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出成效,抓到让人民满意。没有什么能影响我们的决心和意志:不惜一切代价消灭腐败。

那么,是否因此可以不计成本反腐败了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可供选择的反腐败途径不是唯一的,每种反腐败手段的成本也各不相同。由于腐败种类的多种多样,同一种反腐败手段相对于不同种类的腐败来说其成本也会相应的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必要选择经济有效的反腐败手段,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来取得最大的反腐收益。腐败是复杂多变的,惩治腐败的手段和途径也必须相应的多种多样。我们完全应该而且有必要对不同的惩治腐败的手段和途径,进行经济上的评估。

(一)慎重果断使用死刑判决

邓小平主张,全体干部和党员都应当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在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中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我们尤其不能轻视使用死刑判决对惩治腐败所具有的威力。自认为是“实事求是派”的邓小平,没有被中外学术上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论束缚住手脚。他说,对于人权,首先要问是少数的人权,还是多数的人权,特别是要不要考虑全国人民的人权?[21]1986年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他指出:“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1952年杀了刘青山、张子善,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还说,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执行一些。提出果断地使用死刑判决“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22]邓小平关于反腐用死刑的论述,涉及到了死刑存废、死刑价值及适用等各个方面,是我国依法有力反腐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着重优先抓大

以“老兵”自称的邓小平,深谙辩证法,面对腐败的高发势头,他指出,越是高干及其子弟,对于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越要抓紧查处,我们抓住这些典型处理了,效果会大,能够表明我们为抓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坚决要克服任何阻力的。对于那些小萝卜头,一般来说漏掉一点关系是不大的,但也不是说就可以放手不管。[23]反腐先拣大的打,是一种抓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所谓“擒贼先擒王”,是能够产生相当的震慑力的。腐化的高级干部往往是“小萝卜头”的靠山后台,打掉了后台,“小萝卜头”就会收敛乃至收手。反腐如果不先拣大的打,挖“小萝卜头”的行动就会受到其后台的干扰破坏,使反腐成效打折扣,甚至出现打狼不成反被虎咬的严重后果。反腐先拣大的打,也显示了一种反腐魄力,是共产党人的一种大无畏精神。一生“三落三起”的邓小平多次面临生死考验,被毛泽东誉为开了“钢铁公司”。他说,必须要有足够的勇气,胆量不够大就建不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反腐先拣大的打是邓小平“大胆地闯”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为没有闯的精神,就走不出一条好路、新路,当然也干不出什么新事业。有了好的精神状态才可能开创出臭腐复化为神奇的工作新局面。

四、不搞毕其功于一役,重视以反腐成效取信于民

邓小平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反腐败旗帜鲜明;邓小平也是成熟的政治家,对腐败问题的顽固性及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始终认识清醒。腐败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没有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改革,腐败的根源是无法消除的。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党本身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多重交叉考验,而且这些考验不是短暂的,复杂多变。况且,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证明,反腐败急于求成,不进行长远的战略谋划,试图靠一两次“严打”解决问题,最后几乎无一例外都遭致低效或失败。

(一)坚持持久反腐

邓小平提出了“两个多久”的论断,改革开放政策延续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延续多久。他认为这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贯穿在整个的改革进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执行不变质、不走样。[2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进行长期的反腐败斗争,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必须顺势而为。但是,决不能以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作为暂缓或放松反腐败斗争的托辞,严峻的形势需要我们把反腐斗争摆在更为突出的工作日程上来。我们必须而且可以使腐败现象“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反腐败斗争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只有持之以恒抓落实,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既要防止听之任之、抓而不紧的问题,又要防止紧一阵松一阵现象。邓小平强调指出,党委抓党建要长抓紧抓不懈。他说:“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25]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必须严抓紧抓,抓实抓小抓好,一天也不松懈地抓。如果不惩治贪污腐败,就会抵消掉我们艰苦创业的不易成就。他提出由党委长抓紧抓反腐败斗争,表明了邓小平绝不容忍党内有腐败分子藏身的态度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同时,邓小平也非常重视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意义。在总结历史教训时,他说,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其中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26]强调改善党风、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着重提出要开展从娃娃抓起的法制教育和能够抗住腐败考验的艰苦奋斗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努力培养“四有”青年,把严厉惩处腐败与弘扬正气结合起来才能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评判反腐成效

邓小平指出,人民是共产党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是我们不能丢弃的优秀传统。脱离群众,共产党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长久。在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反腐败问题上尤其需要重视群众路线的贯彻。

首先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诉求。邓小平说,如果惩治腐败不力,就会丧失民心,会使人们误以为我们在姑息包庇腐败。[27]惩治腐败,只有拿出事实摆给人民看,人们的心里才会平静。[28]他还说,艰巨复杂的改革建设任务摆在我们面前,很多旧问题仍需要解决,同时更有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我们党只有紧密地依靠人民,密切地联系群众,切实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凝聚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29]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少讲大话空话,“工作要踏实些,什么工作都是一点一滴堆起来的。”[30]这样群众才能切实感受到反贪腐的力度和成效,共享反腐廉政建设的成果。

其次要依靠群众反腐倡廉。邓小平深刻理解群众力量的强大,早在1980年就提出,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凡是搞特殊化,批评教育后又拒绝改正的干部、党员,人民就有权依法对他们进行检举,有权提出将其罢免或撤换,使他们受到相应地法律或纪律处分。[31]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够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尽可能防范腐败的滋长。同时,也要避免重蹈“文革”的覆辙,防止极“左”思想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他说,群众的意见,一般就几种情况。对于合理的部分我们要接受,在工作中去改进,不做或不改进就是官僚主义。对于一时办不到的群众要求,则要耐心做解释工作。[32]不主张搞大规模的反腐败群众运动,以免秩序混乱妨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邓小平有关反腐败的论述和思考是清醒、深刻、有力的,是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尽管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很严峻,但正如邓小平所说,消灭吸食毒品,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也做得不好。事实证明,我们共产党能够禁绝那些丑恶现象。[33]相信坚强的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一定也能持续不断地交出让人民满意的答卷,实现和维护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愿景和局面。

[1]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14-01-15.

[6][9][12][14][15][16][19][29][3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67、219、366、403、403、147、327、342、332.

[2][3][7][8][10][11][13][17][18][20][21][22][23][24][25][26][27][28][3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4、144、144、290、163、313、314、303、303、298、125、153、152、164、314、306、297、298、379.

[4][5][32]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0、258、273.

[30]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441.

(责任编辑:卫令海)

2016-01-12

陈豪(1979-),男,河南辉县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邓小平理论研究。

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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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71(2016)02-0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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