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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兴起对当代中国的特殊意义

2016-02-10张立伟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

文/张立伟

法治的兴起对当代中国的特殊意义

文/张立伟

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法治就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推进。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大幅提速。建设一个法治中国不仅是当下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重要内容。法治在中国的兴起,可谓恰逢其时。

法治之兴,兴在中国

几乎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自鸦片战争以来,就潜藏着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渴望和梦想。也正是这股民族振兴的强烈理念,为随后多次政治运动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动力。在灾难与辉煌的双重变奏之中,一个个中国人的梦想从来离不开民族整体的际遇,个体的命运往往随着历史而流转颠簸,无论大江大海还是一枝一叶。近代以来,民族救亡以其无可争议的道义制高点成为中国人民所面临的最紧迫任务。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中国梦”首先是民族梦,对应着一百多年来中国历史的救亡主线条,对不少富于民族情感的国人来说,这也是“中国梦”首先从内心唤起的情结。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深刻把握了中华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完成了民族救亡的革命任务。1949年,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表的《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开幕词,让无数中华儿女为之热泪盈眶。此后,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这一目标,在十八大报告中又被具象化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将此目标形象地表述为“中国梦”。他在不同场合多次阐发“中国梦”的思想,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的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思想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当下凝聚共识、汇集人心、引领思想、振奋精神的一面旗帜。

实现“中国梦”的目标与中国的法治之路,实际上一直以来就是纠结在一起的,无法分开。之所以用“纠结”一词,是因为法治与强国之梦并非完全是一种正比例的关系。中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自清末伊始,迄今已逾百年。而中国追寻法治,源自于对华夏文明与其他文明进行相互借鉴之必要性的自觉意识。可以说,中国人的法治追求,一开始就带有文明比较和冲突的背景。回望近代以来中国的民族救亡之路,“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所带来的冲击,不仅是器物层面,更是安身立命的信仰与文化。两难之处在于,或许只有在救亡之后才能启蒙。20世纪80年代,李泽厚就提出“救亡压倒启蒙”的命题。以法治为基础的制度创建一度让位于革命与救亡。法治背后的文明比较和冲突一度将压倒命题进一步扩大了。而真正将法治与民族复兴这一宏大目标完全关联起来,只不过是近30年的事情。

“中国梦”聚焦于民族复兴,复兴概括而言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三者有之,实为文明之复兴。也就是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际上是中华文明复兴的梦想。就文明而言,世所公认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而制度在现代语境下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由此逻辑推延而来,法治中国与“中国梦”有着实质的根本关联。法治中国的提出,是对“中国梦”的进一步阐释,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复兴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中,法律文明是其重要的内容。唐律就是世界古代法制中的巅峰之作,其影响及于日本、朝鲜、越南诸国,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由此,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为中华文明之复兴,亦为法治之振兴。

法治之兴,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在中国当下之载体,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界定。法治并非抽象,从来都是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实践中。中国法治取得的成就,归根到底在于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一开始法治并没有被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是因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更多地表现为革命性行动,是对过去的资产阶级旧法统的批判与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政权建设方面处在逐渐探索过程中,法治缺乏经验指导。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曾经一度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对于世界法制而言都具有开创性的社会主义法律,如1918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以及此后制定的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等。这些宪法法律所确定的苏维埃制度,以及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内容,不仅仅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影响了人类整个法治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苏联的法治实践最终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这也被认为是苏联最终解体的重要原因。①

将法治与社会主义完全关联起来,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所探索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社会主义与法治是共生的,不讲法治的社会主义并非真正的社会主义,脱离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必将误入歧途。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和完善,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社会发展目标。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目标。可以说,我国在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吸收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路。这本身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如此重大成就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法治之兴,兴在中国共产党

中国历代执政者从未有如同中国共产党这般的历史自觉,将法治真正作为治国理政之基本方式。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执政者有不少是法家思想的信奉者,诸如秦始皇、魏武帝等,更有论者提出中国几千年来实行的“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政治理念。②然而,尽管如此,法家思想并没有真正地使得这些执政者意识到法治之要。这固然与法家思想本身有关系,也与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并不具备实施法治的基础有关系。而真正从理论高度上意识到法治是为执政之必然趋势和要求,始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自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十六大,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对于法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走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执政党对于治国理政规律的基本把握,也成为全党的普遍共识。

这种理论自觉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现代政治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上。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正当性结构中,法治处于一个基石性的地位。任何政治权威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有着充分的宪法法律授权。任何政治权威的命令只有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程序作出,才能够获得充分意义上的普遍遵从。中国共产党从执掌政权之初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它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而1954年又领导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至今日,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化。2004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发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八个能否”正是标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正当性的评价标准的认识。

这种理论自觉还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上。正如前文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从其他国家共产党以及自身的执政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中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认识到法治对于执政权力自身的制约的必要性。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也只有中国共产党有这样的理论自觉,并有充足的将其付诸实践的决心。

法治之兴,兴在当下

法治与中国当下的改革开放实践密切相关。法治实为改革开放之必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正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扩大而不断向前迈进的。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法治进一步获得了更加充沛的活力。

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③这实际上明确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国家基本制度框架是由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法治正是国家制度不断完善和制度执行能力不断提升的根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意味着国家的法治化,意味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通过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得以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时常发生。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之兴,兴在当世

以世界视野观之,法治实为世界各国之普遍选择,为人类文明演进之必然。美国法学家Ε.博登海默曾经说过一句让人们印象深刻的话:“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人类之所以有专制、战争、暴力和冲突,之所以从专制走向民主、从战争走向和平、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冲突走向和谐、从愚昧走向文明的道路异常艰难,就是由于人类驾驭不了自己。众所周知,法治概念本来源自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著名论断。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与“人治”判然有别、截然有分,即要求公共权力不受公共权力的一时支配者的恣意支配,而是依照预定的法律规范得以行使,从而一方面维护人的基本尊严与基本权利免受不当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反过来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正因为如此,法治得以使得人类能够驾驭自身。纵观古今中外的法治史,可以看出,人类在法治发展之路上充满着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和斗争。而大凡步入现代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摒弃了人治,选择了法治。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依据法治规律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

基于对人类曾经一度受困于野蛮和暴力的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新秩序中重新确立了法治的地位。作为国际秩序代表的联合国就申明,“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建立对法治的尊重是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人权以及持续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有个人乃至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开发布、平等实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推动联合国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突破进展,人类被进一步地联系在一起,无法分离,无法逆转。因此,当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出“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时候,这一口号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认同。这一口号也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化的一个标签。在此背景之下,无论是从建构全球化治理框架的角度,还是单纯从全球化的参与者的角度,选择法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

(本文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理论教研室副主任、教授)

① 李永庆指出,“苏联近70年的法制建设事业中,建树了大量成就,同时也出现了某些严重失误。斯大林至勃列日涅夫时期的失误为苏联的解体提供了潜在可能性,戈尔巴乔夫时期出现的失误则把这些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李永清:《法制不健全是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载《东欧中亚研究》1992年第5期。

② 近代梁启超说:“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梁启超:《论支那宗教改革》,载《饮冰室文集》之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6页。谭嗣同也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子也。”谭嗣同:《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37页。他们之所以强调荀子学术对于政治的影响,主要是从政治结构所反映的儒家法家的关系上来谈的。包括当代学者易中天在《百家讲坛》上曾指出:“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家变成执政党,但是实际上是儒法共制。所以外儒内法,阳儒阴法,都是执政党,道家变成在野党,墨家变成地下党。”

③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载《求是》2014年第1期。

④ 摘自《联合国》网站“促进法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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