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016-02-10廉素
廉素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廉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改革和法制的高度自觉和远见卓识。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两者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要厘清相互关系,纠正认识上的误区。
完善法制;推进改革;厘清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成为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方略。这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这一要求的思想内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建设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发挥好改革与法治的双轮驱动作用,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开辟拓展的,也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坚持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各种挑战和考验,就在于它有强有力的法治作保障。就整个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看,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改革推动的结果。一部社会主义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开放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新时期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强调要更加深刻地认识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性,更加自觉地把握改革开放的规律性,更加坚定地肩负起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责任。而依法治国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当前,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我们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讲话中要求的“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必须牢牢抓住改革和法治这两个关键,齐头并进,协调推进。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改革是基本路径,法治是基本方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改革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的体制机制,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要强化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纵观世界近现代发展历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革新的问题,都在改革和法治的双轮有效驱动下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相反,一些国家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与制度僵化、法治不彰有关,改革与法治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力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②,强调推进依法治国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力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冲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还是靠改革,靠法治。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激发各方面的发展活力,不断增加发展新动能;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顺利推进。
历史深刻启示我们,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与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相伴而生。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的过程,变旧法的同时也建立起了新法。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立国之初就坚持创新立国、重典治国,改革与法治并举,把新加坡建设成了一个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国家。我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了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改革实践和最伟大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绩。实践证明,改革与法治相互交织、交融、交汇,统一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
(二)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与法治相对的差异性。改革与法治虽然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就外在形式而言,二者的差异又是十分明显的。从思维特征看,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要突破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法治则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要求在规则之下思考和解决问题。从行为特征看,改革更强调创新性和突破性,要求敢闯敢干;法治则更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强调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从功能特征看,改革主要表现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功能;而法治则主要表现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功能。从评价特征看,对改革更加重视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评价其成效;对法治则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平正义、人民权益的角度去评价其成效。这种形式上的差异,也正是一种互补,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之中。
(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与法治相对的时滞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稳定性,而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变动性。相对于快速推进的改革,法治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世界发展史上一个普遍现象。19世纪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曾经说到: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有识之士早已看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性,即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所以,改革一方面要强调于法有据,同时也要提倡在法治的框架下大胆创新、敢于突破;法治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也要积极地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切实厘清和纠正深化改革与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些认识误区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突出有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上路,法治让路”。有人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在他们看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靠的就是打擦边球、踩法律红线,今后发展仍需要靠这种“良性违法”来推动。也有人把“依法办事”与“敢闯敢试”对立起来,认为制度细了、规矩多了,事情不好办、工作不好干,把“改革创新” “跨越发展” “目的正确”“动机合理”等作为突破法治的“借口”和“特例”。还有人法治意识十分淡薄,有的甚至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来再说”,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
二是“改革为主,法治为辅”。一些人把法治当成工具,有利则用、没利则不用,认为改革是第一位的、法治是第二位的,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要规范改革时就规避甚至抛开法治。也有人名义上要依法改革,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却要求只能“开路条”,不能“设关卡”。还有一些人片面强调所谓的“地方特色” “部门实际”,遇到改革与法律规定不符时,违背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搞所谓的“变通执行” “便宜行事”,把“实事求是”当成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三是“改革领先,法治靠后”。有些人虽然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认为法治工作只能当“后勤”,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改革。这些错误认识,容易混淆人们的思想,影响改革推进和法治进程,贻误事业发展,需要及时纠正。
四、实现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协调推进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具体讲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立法引领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就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推动改革。比如,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废止劳教制度等,都是以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二是坚持立法授权改革。主要是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推进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等,就是立法授权改革的成功实践。三是坚持立法确认改革成果。这是我国改革成功推进的一条经验。在新形势下,通过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就是要升华认识、凝聚共识、完善制度,最终形成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当前,各方面的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一大批改革成果已经形成,急需尽快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固化为制度。四是坚持立法预留改革空间。对一些正在探索推进的改革,虽然方向已经确定,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五是坚持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
(二)依靠改革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改革创新是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改革创新的过程。在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必须依靠改革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就法治建设作出了总体安排。落实中央要求,具体要抓住四个关键:一是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科学立法离不开民主立法。在实践中,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调研,抓好立法项目论证,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提高立法质量,真正使法律反映客观事实,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治工作的重点就是保证这些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队伍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全民守法。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遵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和法治意识,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还要大力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反对各种破坏法治的特权现象。
(三)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改革意识和法治思维。
实现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协调推进,最关键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首先是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重大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坚定性,敢于触及矛盾,善于啃“硬骨头”,自觉承担抓改革落实的领导责任,以“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其次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只要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一定能够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①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
②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94页。
(本文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颖智
对公众舆论的偏见才是真正的危险
《论语》中有句话:“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这里的“危”是严厉、正直的意思,这里的“孙”是谦顺、谨慎之意。所谓“危行”指的是不随波逐流的高洁品行,“危言”则是指正直的言论和真话,而“言孙”意为言论应当变得谦顺。这句话的大致意思是:当国家有一个好制度时,人们要讲真话,行为正直;而当国家制度变得不好时,人们仍须行为正直,但言语须谨慎。
公众舆论是这个世界上的法庭,所以它会没日没夜地讨论它认为重要的事情。敬畏舆论会使权力学会小心谨慎,却也因此变得安全稳妥。而在有些舆论工程师们看来,公众舆论是不值得信任的,公众舆论似乎总是代表了谬误,而很少有真理,透露的也总是负面信息。
正是这种对公众舆论的偏见,导致了某些官员对此类事件总是用“堵”的战术,好像只要把这些言论删除了隐藏了,就天下太平了,其实这些言论仍然在人们心中。等到人们真的认为只能秘密传播这些言论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才是一种真正的危险。
(《深圳特区报》2016年8月23日 叶匡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