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刍议
2016-02-10刘勇
刘 勇
(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刍议
刘勇
(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其二者都具有人民性的特征,对人民及其利益高度关注,同时二者又体现在价值观是制度的精髓和灵魂,制度是价值观的外化形式。宪法的四大基本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价值理念内在契合。用法治来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基于世情、国情判断的必然选择,由此应通过全面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等方面工作,使法治能够有效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形式之一。法治的发展有利于从各个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当前,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成为学术界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颇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关联性
首先,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共同的属性即人民性。党的十八大论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无论哪一层面的倡导都体现了对人民及其利益的高度关注。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价值主体还是价值目标,抑或是价值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以人民为根本价值取向的”[1]。而现代法治也是离不开人的参与和支持的,法治的目标也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的。“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蕴涵着确立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公民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2]加快法治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民对正义、权利与义务意识、法律基本素养的理解与认识。
其次,从制度与法治、价值观的关系来看。法治本质上强调的是通过制度、相关的机制来进行治理,而制度的设计、创新都与价值观密切相关。一方面,价值观是制度的精髓和灵魂;另一方面,制度也深刻地体现着价值观的理念和精神,是其现实具体表达。“制度和机制、体制中隐含、折射、包容着价值观。这种隐含在制度中的价值观作用于社会便会产生社会资本、社会凝聚力,体现社会正义,并使社会风气淳化,称为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3]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以形象地概括为“表”与“里”的关系。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外化,加强法治建设,有助于由“表”及“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而法治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制度体系,具有政治引领性及其价值导向性。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外化的鲜明体现,从宪法的基本价值来看,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价值理念是内在契合的。
宪法根据本国具体国情确定适合其发展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明确经济发展目标,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客观上为国家的富强繁荣创造稳定的法制环境。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间接经验也能证明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历史数据表明,光荣革命之前,英国的人均GDP与西欧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基本相似。只是在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的发展水平才持续地超越了西欧其他国家。”[4]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三十年中经济建设走了很多弯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宪法权威性遭到漠视,因此,必须通过依宪治国,从制度上保障“富强”价值目标的实现。
实现人民主权目标与保障人的自由权利是宪法的另外两大基本价值。首先,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享受主体;其次,宪法将人民主权具体化为公民权利;再次,宪法为人民参与政治创建宪政体制。民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追求。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要争取“民主”的口号,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直在为实现“民主”的价值目标而努力。我国现行宪法不仅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通过违宪审查制度防止侵权行为。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自信地认为我国的宪法为“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而在推动“自由”价值目标实现方面,分析宪法的基本制度我们也可以看到公民的自由有切实保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自由大致可以分为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信仰自由,以及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四类。宪法对于“自由”价值目标的实现确实体现出其制度保障。
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衡量法治建设成败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得到维护。宪法具有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社会正义强调各种制度的内在合理性。而宪法或者法律本身就是制度最显著和最重要的表现方式。宪法对社会的现有利益和可预见的未来利益进行妥善调节与分配,使其能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这些调节和分配的方法与手段将会被固定化为某种制度,保持相对稳定性,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使之得到有效推行。可以说宪法保障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绝非空谈。
总之,无论是从法治的本质属性来看,还是从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价值观念的目标实现来看,法治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极为紧密的关联性。
二、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必然性
(一)从国外现状看,法治早已成为助推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方式
尽管西方和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及法治存在不同之处,但国外早已运用法治来助推核心价值观建设。
首先,国外注重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优良品质,使全民树立宪法信仰。西方国家将许多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纳入到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中。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人生来自由而平等。美国联邦宪法自颁行之日至今,除了增添一些修正案和条文,基本没有变动过,条文弹性强,政治理念较为成熟。同时,最高法院所作的宪法解释具有重大影响,使宪法条文与多变的现实生活相协调。美国宪法从深层次来看就是国民心目中的“圣经”,托克维尔曾经指出,在美国“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法律”[5]。
其次,国外注重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的丰富性和实效性,使法治教育日常化、生活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充分把校内和校外两种资源有益结合,既注重书本内容的教学,也依托丰富的社区资源,把律师、法官、警官等法学相关从业人员请入课堂。常常组织学生去法庭现场观摩开庭审理,让学生切实感受司法的各种程序规范,感受法治的直观现实性,调动其课堂积极性,从而把书本的理论知识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同时,也有利于青少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地遵守法律,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也会逐步提高。
再次,国外高度重视核心价值观教育中日常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法律具体又细致,涉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重大的社会活动,对于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惩罚力度很大。美国也注重对人们日常行为规范和约束,通过法律来促进人们树立文明价值观。在美国,“食品、服装和电器的包装上都有标签警示该商品的危险性,说明其用途,并告知如果出现问题是否可以投诉。人们停车、洗衣或寄存物品时,会被告知保管人对丢失物品的有限责任。报纸、电视、小说、戏剧、杂志和电影中也充斥着法律的内容”[6]。此外,美国也极为强调运用法律形式来加强德育。
国外通过法治助推核心价值观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不仅要在现代化建设上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的科技,在文化建设上也要果断地借鉴。
(二)从国内现状看,用法治来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符合当前现实国情
价值观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实质。对于意识形态,根据其服务的对象以及发展的历史脉络,可以分为权力意识形态和权利意识形态。权力意识形态服务于专制统治阶级,重视君权,而权利意识形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重视民权。因此,权力意识形态往往对应着以君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权利意识形态对应着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在古代社会,受宗法制影响,家国同构。在宗法制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极为重视权威,重视家长制。家长牢牢掌控整个家族的话语权,国家也是如此。由于当时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统治,君主运用其无限的权力牢牢掌控意识形态话语权,因此,在传统中国,当时的意识形态可以被称为权力意识形态。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一方面,通过君权神授等神秘思想的散布来论证其统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刑律、条文等法治的具体制度来震慑人民,防止人民的反抗,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概括而言,传统法治服务于权力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应的以君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本质上看是权利意识形态。在我国,权利意识形态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里,并没有完全理清专政、法治的关系,尤其是“文革”十年使中国的民主和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段历史时期,可以看做是权利意识形态的初步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中国逐步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从某种意义上标志着权利意识形态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时期。权利意识形态集中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力反腐,更加凸显制度的重要性。法律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法治从本质上看是制度之治,是人民之治,是以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其首要目标的。用法治来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以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多个层面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三、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路径思考
如何运用法治来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上做好工作。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是助推基础;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风尚是助推关键。
(一)助推基础:全面加强立法、执法及司法工作
1.立法应当以民主价值观为出发点,同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
加强立法工作,应当以民主价值观为出发点,具体来说就是要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民主立法的价值原则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立法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为基本出发点,所立之法必须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是充分保障人民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要保障人民的主导地位,首先应当重视人大代表的队伍建设。必须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责任感,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其次,保障人民的主导地位还应当体现在丰富民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上,比如立法调研、全民讨论法律草案、立法听证会等等。
要做到民主立法,还应当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使其融入到立法过程。习近平同志曾指出要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重视法律的道德化。一是强调德治为体,法治为用。在儒家的思想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于‘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孔子曾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此话从立法层面来解读,是指法律首先应符合德与礼的规范。又如,孔子在《论语·颜渊》篇中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此语从立法角度可以解释为统治者应该用良法治民,反对严刑峻法。这是儒家“民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层面的鲜明体现。这些理念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所重视的“以人为本”精神无疑具有相通之处,值得借鉴。二是强调礼治与法治并用。荀子曾提出“隆礼重法”的主张,甚至将“礼”作为立法的根本。在当今时代,立法原则也不能绕开生活的礼仪与规范。三是强调“天人合一”的理念。要求民众顺应自然规律,客观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为当前我国生态环保方面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哲学启示。
2.执法应当坚持文明价值观,更加注重日常管理
文明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严格遵循相关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惩戒手段并举、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提高执法效能。文明执法是整个国家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文明执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树立人本执法观。必须改变过去把执法当处罚,处罚即罚款等落后错误观念,切实消除“官本位”思想,努力做到人性化执法。要确定好执法的主体和依据,同时明确具体的执法项目,以及和项目相关的各种标准、程序及其责任。第二,要重视基层干部队伍文明执法素质的培养。基层干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尤为密切,往往处于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第一线。这类群体的执法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执法“文明”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敦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此外,必须加强其警惕意识和忧患意识的教育,拒腐防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第三,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公检法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自身的监督制度。同时,也要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努力提升人大代表的立法和监督意识。再者,还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倾听群众的呼声、妥善解决问题。
3.司法要坚持公正价值观,弘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追求
司法必须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亚当·斯密曾说道:“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动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7]
要做到公正司法,第一,要充分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完善司法管理体系,强化司法监督工作。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难免出现一些不公正司法的办案现象。因此,必须严禁干部干预办案,杜绝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司法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方面,尤其要重视网络舆论监督。第二,要杜绝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要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执行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坚决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各种严刑逼供。另外也要充分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影响,重视司法的人性关爱,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二)助推关键: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风尚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也有着密切联系。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情感、意志和观念的总和,包含积极法律意识和消极法律意识两个方面。法治意识是积极法律意识中的重要构成因素。但是,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又有所区别。法治意识以法律意识为基础,并拥有更高的层次与标准。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持续推进,当前越发注重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
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具有紧迫性。首先,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公民的法治意识最能直观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以及社会的整个精神面貌与文化特征。中国部分公民长期以来法治意识淡薄,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重情、重权力轻权利、轻诉避讼等意识。这些观念不转变,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就难以实现。其次,增强公民法治意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如果市场经济没有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就难以建立和维护,而浓厚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再次,增强公民法治意识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联系紧密,法治建设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必然会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通常,我们比较看重内化,但法治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形成与增强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大致而言,在内化之前还有服从、认同两个阶段。服从阶段指的是敬畏法律的权威,同时受限于伦理道德的要求而服从法律的阶段。认同阶段意味着公民变被动服从为主动接受,自愿接受法律规范,主动趋同法律规范。内化阶段意味着公民从内心认同法律规范,同时将其变成个人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这三个阶段,做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和增强工作必须重视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宏观上看,要重视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具有长期性特征。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有“大跃进”的思维,要充分考虑到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引导,注重情感关怀,帮助公民能够顺利度过各个过程,增强法治意识。
第二,明确各个阶段,提高宣讲策略的针对性。在服从阶段要突出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使公民不敢触犯法律,使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在认同阶段要突出道德的力量,加深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也要加以比较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区别与联系,通过中西比较式的宣讲,在增强公民认同感的同时,也培养了其爱国主义精神。在内化阶段,尤其要加强宣讲教育的针对性,可以按照阶层、年龄、地区、受教育水平等不同因素和类型加以有针对性的宣讲,比如对于广大领导干部和一般大众就应该有不同的宣讲方式、宣讲内容。
总之,法治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值得深入探究。随着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将取得新的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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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7.
Shallow Discussion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Boosted by the Rule of Law
LIU Yong
(SchoolofMarxism,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230601,China)
Abstract:There is an intrinsic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ist core values, both of which characterize great concern for the people and their interests and are embodied in the belief that values are the essence and soul of a system while a system is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values. The four basic values in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intrinsically fit into the main concepts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Boos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by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based on the judgment of current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Thus, we should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work and law-abiding so as to boost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by the rule of law effectively.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6)02-0001-05
作者简介:刘勇(1988- ),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当代中国价值观建设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话语权生成机制及运行研究”(15BKS084);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全过程研究”(2014SZKMSGZS0017)
*收稿日期:2016-01-12
(编辑:张文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