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推理文学: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替代的文学样式
2016-02-10康焕龙
文/康焕龙 杨 军
侦探推理文学: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替代的文学样式
文/康焕龙 杨 军
集科技、法治、人文精神于一身而被称之为“智慧文学”的侦探推理文学,主要是对犯罪、反犯罪,作案与破案描写的一种文学作品。它反映现实侦探活动的关键所在是寻找、发现、探究证据(包括心理、生理、行为的证据),从而来揭露犯罪对象和制造阴谋者,或是解决其他问题以反映人生哲理和解剖某些社会弊病。侦探推理文学是以法律为主题的文学样式,不仅有法治文学的内容特性,又有法治文学的形式特性,是法治文学最重要的文体之一。
在国外,特别是在欧美文学中,法治题材历来是个创作热门,法律与人性的冲突一直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而表现这一法治内容的作品,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侦探推理文学。这是因为此种文体在内容与形式的结合上,在原则与规律的基调上最能充分体现法治文学的特点。所以侦探推理文学应该是法治文学的主体。
众所周知,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与真诚信仰。而这种信仰除了需要法律科学合理、有效实施等外在原因,更需要法治文化的保障。而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以它是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如此,文学与法治有了不解之缘。法治文学是法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法治文学中的侦探推理文学便是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传播载体。因为社会法治建设需要公平,需要正义,需要弘扬正气,需要惩恶扬善,而侦探推理文学通过社会生活、人物命运、故事情节,将残暴与温柔、科学与愚昧、理性与情感、美好与丑恶、严肃与趣味凝练在一起,用正义正气之声去感染人、教育人、鼓舞人,从而影响着读者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这些文学作品对人们精神生活的浸润是潜移默化的,又是亲近自然的,并在触及读者灵魂的共鸣中,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无声地改善社会法治环境,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因此,侦探推理文学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法治文化修养、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上,都会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侦探推理文学是人类进步文化、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引领法治文化前行的火炬,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革命不断向更高层次的延展与嬗变,人类由物质空间逐步转向信息空间这样一个大数据背景下,探讨侦探推理文学的法治文化特征,以及明确它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对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侦探推理文学自身寻求发展的新视点与新意蕴,不断去拓展、超越、深化,进一步繁荣侦探推理文学的创作,真正发挥其法治文化效能,更有着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侦探推理文学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侦探推理文学属法治文学范畴。在思想基础上,它是以法治建设为题材,反映人们的法律生活,宣传推广法治知识、观念、精神的文学。在艺术手段上,它是在法律的制度下集中运用逻辑推理及其他手段与科技方法,逐步解开有关犯罪的秘密,惩恶扬善,展示智慧,在破案过程的描写中塑造人物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像日本的推理小说、西方的侦探小说、中国的公案小说等自然属于传统侦探推理文学范畴。如《福尔摩斯探案全集》,不仅是这类文学的代表,也是其经典,堪称世界侦探推理文学的珍品。
中国法治文学源远流长,成就显著。它源于先秦,成熟于明清,繁荣于当代。而真正具有侦探推理色彩的文学应该是起源于宋代的公案小说。“公案”是传统小说有关破案故事的俗称。其主要特点除了悬念、巧合等艺术手段的运用,还具有情节叙述的起伏跌宕。而更为影响人们认识的则是其中的法治思想。如《包公案》中的包公,他身上具有的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理想化色彩的清官形象,所体现的更是东方文明的特点,即智慧地治理国家。18世纪欧洲思想家伏尔泰认为中国是一个智慧的国度,它的最高成就就是“法律和道德”。包公则是世界文学中最早出现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光彩的智慧人物。在《包公案》以后的各种公案小说里,无不依从了这个框架。所以从那时起,侦探推理文学在中国的法治文化中就有了深刻的体现,并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当西方的侦探推理文学引入中国后,在清代、民国时期便有了中国真正的侦探推理文学。特别是出现了程小青的《霍桑探案集》后,这一文学种类在法治文化中的作用有了进一步体现。作品中的人物霍桑能够在法律和公平的范围内运用他专门的学识、聪明的判断、冒险的精神和勇敢的尝试,去探索那些情节繁幻疑雾重重的案情。这些作品有的是理智的结晶,有的是丝丝入扣的析理,其中充满了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准绳,并将其内在精神外化,以满足人们实现公平、正义、权利、秩序等人类最基本价值理想的心理需求。从而在社会上引起强大反响,起到了像他自己所言“科学化的化装教科书的教育价值”。
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是社会良知的代表。一个时代的法律状况必然会投射到作家的作品中,文学所坐落的时代精神、价值观念,也是当时法律存在的同一个文化环境和社会空间。所以他们的作品理应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心声。侦探推理文学就是如此,它通过文学的法律思考,还原了规范化、抽象化、模块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知识所对应的丰富的社会情境素材,成为对法律的历史和社会进行强化和探索认知的一个载体。由于读者进行文学想象的当下情境不同,即便这种新的认知或者判断显得极为个体和分散,但是作品对人类主题以及法律的思考在这个层面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公共沟通。当然,以正面表现法治生活为特征的侦探推理文学,依据自身独特的题材内涵、坎坷的人物命运以及悬念性强、情节性强、可读性强,并秉承文学是人学的价值观,着力刻画人的精神世界,以此构成文学性的主要部分;从而吸引了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审美口味的众多读者,对于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产生了极其广泛而重要的影响。应该说具有法治文化特质的侦探推理文学必是一种优质的文学,具有充分的文学感染力,并在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中形成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侦探推理文学是法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源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文学和法律,看似一柔一刚,差异明显,但它们以人为中心的“本质属性”为法治文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点。法律和文学都在关心和记录着人类共同体对于普适性问题的思考。如爱情、婚姻、财富和死亡等,也都发挥着对社会个体的指引功能,只是它们的方式不同罢了。法律以理性主义的立场,将社会共同体的愿望、诉求予以抽象和概括,以公共的名义要求每个人遵守,遵循的是传统的演绎逻辑。文学则以个体情感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遭遇与变故为叙述结构,通过对文学人物的角色拟入和情境移入,让读者感受、感知、感悟人类的共同命运。文学和法律遵从的都是美和正义的传统。面对人类亘古不变的、共通的、普遍的话题,它们都致力于寻找一种永恒而美好的价值,并试图去接近真、善、美的最高标准,最终让人更幸福而更有尊严地活着。文学作品能经久传世,是因为它以厚重的人文基础、丰富的社会场景,围绕正义、爱恨、宗教、道德、公平、良知等话题展开,震撼读者的心灵。而法律事件往往是对这些文学主题的直观反映。文学和法律在这个层面尤为契合,这就为二者的交叉互动提供了巨大可能。
另外,从人类发展史看,法律与文学两者之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纠葛和难以解开的干系。因为“在前‘现代’和非西方的法律传统中,法理的要义几乎总是糅合着比喻和叙事而阐发的”,法律文本上的策略“都少不了讲故事”。由此可见,以前的法律基本上都是靠讲故事和文学来实现的,借以引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发挥了规范的作用。另外,文学艺术并不是一种私人化的抒情方式,它们常常也是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法治不可能真的无视文学的教化(和反教化)之功”。换言之,文学本身就可能成为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在这里法律与文学就呈现出相互替换的功能了。也就是说,当文学教化占据了社会控制主导地位的时候,法律必然要相对处于边缘,国家重要的法律甚至宪法因此不是其公布的宪法文本,而是指导文学艺术意识形态的文件。那个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实际上也是有法治的,因为文学意识形态就是法律。这就使得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化了,使得我们跳出了西方的经典法治模式。这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法律实际上作为一种跟习俗和文化水乳交融的社会规范,是始终深深地嵌在文学、艺术等看似与法律无关的历史氛围之内的。另外从文学就是人学的角度上辨析,侦探推理文学所能揭示的是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所建立起的人文精神与人的生命、人格、价值、权利、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抽空了人的诸多内涵,人文精神将无从谈起,而文化也就不复存在。所以侦探推理文学是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不言而喻了。
侦探推理文学在法治文化中的位置与特征
侦探推理文学在法治文化中处于一个怎样的位置,或许下面的一组数字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信息:
侦探小说……在美国差不多占全年图书销量的四分之一。
日本推理小说的年销量达二千万册。
法国喜欢读侦探小说的人占全体读者的百分之三十五。
1981年,我国图书销量中,国外侦探推理小说占第一位。1998年由中国出版者协会少儿读物工作委员会和中华读书报联合进行的“中国的孩子爱读什么书”的调查结果显示,侦探惊险作品独占鳌头。两年后,新闻出版署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中心做的中国首次国民阅读倾向调查2000年公布,在占据首位的文学类中,武侠小说第一,纪实文学第二,侦探小说第三。
……
近几年,据统计,侦探推理文学约占世界图书市场的三分之一份额,被认为是世界文化中最活跃、最畅销、最易沟通的文学样式。由上述数字,我们可以看出侦探推理文学在全世界的影响。有人说法治文学是法治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属法治文学的侦探推理文学在法治文化中的位置就足以可见一斑了。
目前,世界侦探推理文学方兴未艾。尤其是当今社会,科技浪潮的冲击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秩序,还引起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质的改变,既改变着人们对自然与社会的认识和实践,同时也影响着人们对文学的认识与实践。作为反映现实生活的文学作品,特别是作为反映与科学技术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法治活动的侦探推理文学,无疑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一社会科学形态巨变的深层影响,无时不在其时代强烈的驱遣下来高度观照这种变化,并给予真诚的认知和理喻,从而十分深刻地影响着侦探推理文学的发展。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侦探推理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变化以及它的繁荣与兴盛,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和体现。因此便有了这样一种很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那就是目前世界上侦探推理文学的畅销与国家的发达程度似乎成正比。
曾任澳大利亚坎培拉大学东方系教授、《霍桑探案集》作者程小青的好友柳存仁就说过,世界上现在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方面都走在前面的国家,侦探小说在出版界继续蓬勃,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侦探推理文学尽管有着市场经济商业价值的驱使,以及社会文化需求的消闲解颐的消费读物的性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整个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所需的侦探推理文学就不仅仅停留在这种满足商业价值和娱乐消费的层次上,而是与时代同行,向着一种理性追求的方向发展。除了需要一个惊险悬疑的故事,则更需要一种促人向上、引人奋发,给人以力量、智慧、科学、谋略的高层次的文化知识,给人以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法治文化。大概这就是侦探推理文学在一些发达国家经久不衰并不断掀起一次次热潮的原因。如欧美和日本就是如此。这些国家除了经济发达外,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所形成的法治文化相对普及、深入。
以日本为例,它曾是世界上科技与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属于世界发达国家行列,同时也是一个侦探推理文学十分盛行的国家,侦探文学读物不仅大有市场,同时还在文学领域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一是日本人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一丝不苟却又不乏想象力。这在技术含量极高的侦探推理文学作品中是不可或缺的,是日本人所喜欢的。二是日本人内敛的个性成全了推理小说。第三就是文化素质与现代化水平。日本是一个全民普及了高中教育的国家,其现代化水平也是相当高的。人们的行为都较为理性地喜欢逻辑思维。而侦探推理文学是理性与感性的综合体,是一种“智慧方学”,因此也就最为符合日本人这一性格特点了。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推理小说也在我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各种类型的日本推理文学作品不断涌入国门,在国内图书市场掀起了热潮。短短几年时间内,日本推理小说的出版数量急剧增长,甚至已经超过了欧美侦探推理作品,成为目前中国国内广受读者欢迎的大众文学作品。之所以如此,除了这些侦探推理文学更为重视社会人情、现实人生、感情波折、法律弊端、科技创新等以及华丽的谜团设计、扑朔迷离的案情、精致完美的细节与逻辑推理的缜密等深受年轻读者喜爱外,更主要的就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才让这些法治文学有了这样的市场与地位。
文化具有继承性。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人类进步改变的是人的外在物质生活条件,改变的是人们的生活方式。从表层上看,生活方式的改变当然会带来精神追求的改变,但在深层次上,生命、爱、正义、勇敢是人的精神的永恒追求。科学的进步、历史的发展,会使这个追求螺旋式地上升,并在更高的层次上一次一次地显示出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文化原型是人类永恒的精神家园。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侦探推理文学是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具体还体现在如下一些特征上:
第一,凝聚和传播社会正能量。
侦探推理文学反映社会法治,从正面来表现法治生活,并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其突出和首要的特征就是凝聚和传播社会正能量。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象征着国家和法律的威力,象征着正义、公理,起到宣扬法律、抑止犯罪,凝聚法治精神的社会作用。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是法律核心的价值观。正是这些人聪明才智的施展,方使作品充满了魅力,使伸张正义、打击邪恶的大众愿望得以实现,给人以力量、信心和光明的前途。
中国古典的公案小说往往都是以颂扬主人公正直的品性、判案的智慧、通过为冤者昭雪来宣扬惩恶扬善为宗旨。如《包公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包公是一位刚毅、峭直的官吏,人们之所以把他这样的清官当作神明对待,成为民众理想的执法官形象,不仅仅是因为他断案时足智多谋和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百姓对清官精查善断、体察民情、宽厚待人、主持正义、刚直不阿、惩恶扬善、为民请命气节的颂扬。实质反映了中国百姓对法律、对正义、对青天朗日安定生活的向往,从而弘扬了巨大的精神力量和艺术力量。
还有“神探”福尔摩斯,他追求个性解放,具有蔑视权贵,为正义、公理敢于冒险、拼搏,乃至奉献生命的大无畏精神。他还勇敢、机敏和精细,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反对掠夺,反对凶杀,反对蹂躏妇女,反对愚昧与迷信,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情怀;非但让人欣赏到他身上的智慧光芒和人性光环以及炫目的理性凝聚,使崇拜英雄的心理得到足够的满足;同时还让人们感受到法治生活中的善与恶,最终建立起法治意识、科技意识和人文精神。
再有程小青笔下的霍桑,其机智和探索奥秘百折不回的勇气,又在积极作正义的控诉和发挥,替社会上受冤屈折磨的人申诉不平。这些形象的树立所传递的都是正面的,都是正能量,因而具有积极上进的、催人奋进的作用。
进入当代,我国的侦探推理文学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好的作品。特别是随着我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战略的实施,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国家的现代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划时代的新阶段之际,大量的侦探推理文学作品高擎法治大旗,弘扬法治精神,崇尚理想、智慧、信念,胸怀科技、法治、人文精神,维护法律,伸张正义。遵循这一时代发展脉搏,这些作品为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在传播巨大正能量的过程中所发挥出的文学效能是其他文学作品无可比拟的。
第二,惩恶扬善,真善美战胜假恶丑。
这是人类心理共性,侦探推理文学将此作为主基调不仅符合文艺心理学也符合法治精神。这种文学样式在颂扬真善美战胜假恶丑给人得到弘扬正义的快感时,还会使人陶醉于智慧给人无限思维的欢快中,从而激起人们无穷的探索精神。当然由于侦探文学张扬正义,描写公理战胜邪恶,无疑还能在市民阶级中产生一种自我心理平衡的调节器作用。那就是借助文体做到了“现实得不到的文学来补偿”。在作品中设置宣扬至信至善,惩戒丑恶中展现人物命运的发展,传达出人类永恒情感中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以及人类对自身的正视和关注,因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批判意义。
侦探推理文学,不管故事发生在何国何时,不论篇幅长短,它都不能缺少一位正面人物。这个正面人物继承的是世界文学传统里如史诗、悲剧中的英雄原型。在这个带有英雄色彩的正面人物即侦探身上,寄托着人文精神对人类优点的描述,如正义、智慧,维护文明秩序,为匡扶法治生活中的失衡、偏颇而奋不顾身。他的主体性格应该是伸张正义、疾恶如仇、尽忠职守、视死如归。正是这样一个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奉献精神、牺牲精神的文学角色,被创造者赋予的理想色彩,是人类在生存、繁衍、发展、进步、创建文明的过程中所必须发扬光大的。正如维尔·哈伦所说,“文学的主旋律是对人的肯定和人性的张扬”。因为信仰、理想犹如阳光对于万物,是被人类自己肯定、歌颂的。因此他便具有了永久的魅力。这种理想色彩满足着人类对英雄的崇拜,也就是人类对自己理想的肯定。
与此同时,侦探推理文学用故事的载体,反映着人类同自身毒瘤——犯罪的斗争,是人类自身文明进化过程中的不断反思。文明与犯罪,是人类进程中的双生子,而人类是必须要前进的。因此,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则集中反映着正义与邪恶、文明与贪欲、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较量,体现着人类对自身理想的坚定捍卫。在这种较量中,文学的真谛得到阐述。
第三,揭示犯罪秘密,探究犯罪心理。
因为侦探推理文学是“以揭开犯罪秘密为中心的小说”,它将触角伸向违背社会习俗和法律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的犯罪领域,也是人类社会最黑暗、最难捉摸和最残酷的行为地带。就像用探照灯去照亮最危险、最肮脏的角落。用这种文学形式来研究现代社会,剖析现代社会的种种弊端,揭示人性阴暗的一面,赋予深刻的内涵,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责任感。如福尔摩斯探案,涉及英国当时的社会现实,突出表现了道德问题、犯罪问题以及殖民问题,等等;并对各种犯罪和不道德行为进行了无情的鞭挞和谴责,宣扬人道主义和恶有恶报、法网难逃的思想,十分迎合公众心理,有力地叩击了人们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
毋庸置疑,法的确立是为了抑恶、审恶、惩恶,是立足于对人性中的恶给予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大量的侦探推理文学都对这一主题有不少的探索,甚至使得侦探推理文学成了“犯罪文学”。从爱伦坡开始就有了对犯罪心理传神的描写,后来到西默农,更是善于揭示人的内心世界和隐藏在心底的秘密,描写一些平凡生命及在生命紧要关头使其走向歧路的原因。他的梅格雷探长破案方法就是善于“设身处地”地置身于罪犯之中,从内部去探索他们的作案动机和原因,从心理分析中找出社会原因,揭示人的罪恶心理并给予审视。这种对罪恶的揭示不仅仅是心理层面的,也是社会层面的。黑格尔曾说过,那种认为人性本恶的观点,是一种更加深刻的思想。恩格斯对这句话非常赞赏,认为这之中包含着“恶”是历史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人的贪欲和权欲是历史前进的杠杆的重要思想。可见“恶”作为一种人性现象,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人类历史的发展并不是按照纯道德化的理想前行,而是走着一条既有血与火,也有欲念和肮脏的险峻之路。同时这种人性现象,也可以帮助我们充分认识人的复杂性和人的灵魂净化与提高的艰难历程。
侦探推理文学借助自身的类型优势,在对犯罪行为动机与成因的探究中,超越单纯的故事叙述层面,进入到复杂纷繁的现实与精神世界,向人类现实生活的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不同领域探寻与思考,在展现更为丰富的社会现实生活与人类精神生活图景的同时,使侦探推理文学本身的思想人文内涵也丰富起来。如日本的“社会推理派”就是如此。而迪伦·马特的作品,更是以深厚的思想意蕴使侦探推理文学在文学的殿堂中占有一个高贵的位置。
第四,科学的认识论意义。
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人们认识世界的强大理论武器,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历史发展规律,帮助人们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本质,帮助人们认识人的本性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侦探推理文学正是在掌握和应用“两论”的基础上,剖析现实、提炼素材、指导文学创作。这是因为侦探推理文学所描写的社会生活纵横广博,所揭示的矛盾十分尖锐,是善与恶、美与丑、犯罪与反犯罪、光明与黑暗的冲突,有的是以直接公开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则是以秘密隐蔽的形式进行,还有多种较量相互交织并不断变换。
我们知道,人类一直企图认识一个真实客观的世界,也认为自己做到了。可事实上,很多所谓的“真相”其实只是人的主观判断。对于文学来说,“真相”一直是一个难题,侦探推理文学更是如此。
各种法律案件之中,有人掩盖真相,有人寻找真相。对于法律来说,找到真相是最终目的。但是对于文学来说,掩盖真相有时却比暴露真相更有价值。文学其实一直徘徊在暴露和掩盖之间。这种徘徊揭示的正是人性。
人性对于法律来说,时而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时而却是与法律冲突的。但遗憾的是,现今很多作品还停留在暴露真相阶段。通过暴露真相,揭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老愿望,这仍然还只是米兰·昆德拉所说的“在理解之前就评判”。我们太喜欢评判了。文学归根到底还是人学,其目标是思考人性,记录人的生存状态。
当作家面临一个复杂的案件时,首先的本能反应是寻找真相。但作家要寻找的真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那是执法者的任务,作家的任务则是寻找法律背后的人性的真相。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不借助理论的显微镜与望远镜,是难以准确地把握种种复杂的人性与社会形态而给予艺术的再现。这就使得侦探推理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有了一种科学的认识论意义。这应该是法治文化的思想内容与重要元素。
还有,从另外一个角度上,任何的文学作品都是社会形象的反映,不仅反映社会的各个方面,还反映社会生活的某些本质方面,从而帮助读者来认识生活、评价生活。显然,由于侦探推理文学它所反映的是当今社会法治生活范畴的现象,那么,它必然具有强烈的法治认识功用。帮助人们认识在社会剧烈变革与科技革命的作用下,社会各种犯罪现象以及人的感情和心理上的种种原因,同时还将最新的科技手段融入其中,增加读者的信息量与知识量,让人们从中不仅学习到相关法律条文,还包括法律的内涵、法律的社会性、对法律的思索等更高层面的东西,从而开拓人们的视野,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法治文化的素质与水平。
侦探推理文学的法治文化特征还有为读者提供多元审美价值、感悟人类共同命运,等等。
侦探推理文学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功效
一、法治教化调控功效
侦探推理文学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具有法治教化调控功效。首先由于它主要是反映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生存权益和道义人伦关系的种种途径以及与之斗争的种种作为。那么,它作为文学不仅是引发社会公众的现实感触和审美愉悦,同时也是一种提高人民法治意识十分有效的传播媒体。由于它对于巩固社会正常秩序,对于牢固树立全民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乃至对于社会良知和道义的长远建设都有裨益,所以它无形地担纲和承载着一种社会教化和调控使命。因为侦探推理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使其远比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更为广泛和形象的普法意义。
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正常关系的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和侦探推理文学在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它们互相联系、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侦探推理文学因其涉及领域的独特性,同时包容了道德范畴的内容。它所赞美的,既为社会主义道德所崇尚,也为社会主义法律所肯定;它所鞭笞的既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齿,也为社会主义法律所否定。因而,侦探推理文学可以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能够净化人们的精神世界,在传播过程中对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有着极大的导向、规范、调控作用;促使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了对法律意识的唤取和对法律本身的思考。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无形中得到了增强。而这种由文化形式所表现出不可忽视的软约束,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
另外,侦探推理文学的法治调控功效还表现在弥补制度供给不足方面。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判断。当呈现出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侦探推理文学所具有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会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平稳有序推进。
二、普法与信息传递
由于侦探推理文学是文学的一个特殊领域,属法治文学范畴,无疑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法治,普及法治;并且是用文学的形式,文学的表现方式来完成任务,实现目的;使读者既受到法治教育又得到文学享受,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满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需要。
另外,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侦探推理文学作为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载体除了网络外,仍局限在一些法治期刊,这在客观上就要求侦探推理文学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潮中,侦探推理文学作家也要自觉地改变近现代侦探推理文学过浓的道德伦理意识,贯彻以法治意识为基础的创作思想,去体现社会主流要求与作家创作思想的统一。
再有,侦探推理文学是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不仅仅要有生活,还要有充分的法律知识。所以侦探推理文学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识,是其最为根本的基础。不仅是作品性质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法律知识是法治文化的基础。由于对案件的追寻,对社会世道的探知,对人性与灵魂的拷问,对心理世界的窥究,所以侦探推理文学不仅具有当代中国的法律知识,还有我国古代法律和外国法律知识,汲取古今中外的法律营养,融会贯通,自如地运用不同法律的眼光观察分析各种犯罪现象,正确地把握和艺术地再现各种犯罪行为。
当今信息的概念早已占据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侦探推理文学无疑也是传递信息的一种重要工具。特别是作为有别于传统经典的另一重文学作品,其传递信息的功能就更为突出。当现代科技作用于社会而使得侦探小说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之后,那么,人们通过作品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将会更为深刻。因为其作品不仅有着客观现实的反映,同时还包含着作家对其事件的深刻认识和剖析。比如侦探推理文学范畴的情报小说,就是抓住情报信息这一主题,向读者提供情报信息,或者可以说提供新的知识和新的数据。再如间谍小说,不仅要告诉人们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力量的竞争已成为各国的头等大事,同时还将间谍们收集、刺探经济和科技情报的活动充分地展现出来,以警醒整个社会。作家依据自身的敏捷思维捕捉信息,并进行艺术加工,然后再传递出去。
三、提升社会整体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反映的是人们对法律或法治的基本看法与态度,包括对法律社会价值观念的评价和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侦探推理文学是体现法律与法治观念最好的文学范本。
从侦探推理文学的渊源看,19世纪中后期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和警察制度,对西方侦探推理文学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要求对法的尊重也就成为侦探推理文学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与完善,政府大力推广普法教育与宣传,人民的法律观念与意识得以加强,这都成为了新时期侦探推理文学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
如前所述,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要想让社会和公民从观念形态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信仰;从制度文明上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范式;从实践导向上确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除了靠被动地接受,还需要靠主动的吸纳。这种主动的吸纳就是文化的影响,更确切地说就是法治文化的影响。法治文化就是建立在法律信仰之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方式、生活理念和社会活动,其本质特征是通过侦探推理文学一类的文化产品影响人们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守。这种影响能够触及人的灵魂,帮助民众普遍树立起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种崇尚和信守是一种法治心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行为的表征,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法治文化氛围。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同时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侦探推理文学这种提升全民法治观念的功效致使法治文化建设成为众望所归。
四、推进公民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由于侦探推理文学所表现的生活领域广阔而复杂,所以作品在开始创作时就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的,使它更有价值和更能表现时代精神。如美国作家约翰·鲍尔的《卡罗林闷热的夜晚》就是从反对种族歧视的法治思维出发深化主题,才使这部作品具有了特殊的光彩。当然,在侦探推理作品中具有法治思维的思想比比皆是。
侦探推理文学中,无论哪一部作品其中的侦探推理,无一不是依据法治思维而去破案的。如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克里斯蒂的波洛、贾德纳的梅森、西姆农的梅格雷警长,等等。因为法治思维就是一种逻辑思维。作为一种逻辑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也正是在此过程之中,法治思维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判断的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的重点,追求缜密的逻辑。
与此同时,法治思维还包含主体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七个相互统一的内容。试想如果没有法治思维,侦探推理文学还有其“智慧文学”的美誉吗?还能具有法治文化的意义和魅力吗?正是侦探推理文学中持有的这种法治思维,推进了读者的法治思考和法治意识,才使其在现阶段的国情下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引导人们在社会的各种行为中能够按照法治思想,去看待、处理一切问题和矛盾。
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律常常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不见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如何做到这一点,大概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文化。而属法治文化的侦探推理文学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美国作家朗费罗曾经说过,“文学是一种导人向善的工具”。这一点在侦探推理文学中体现的最为直接。因为断案破案是一种执法行为,本身就是一项法律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有情与法的较量,有权与法的冲突,有理性与兽性的搏击,有道德与欲望的矛盾。反映这种过程的侦探推理文学,毫无疑问不能脱离实际,不能背离道德规范,不能超越法治的范畴,更不能站在法律的对立面。而是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法治精神,伸张正义。如古典的《十五贯》、现代的《神圣的使命》等作品无一不是站在正义和法律的立场上,鞭挞丑恶,抨击黑暗,弘扬法治,讴歌英雄。在侦探推理文学中,是非曲直、正义邪恶可谓黑白清楚,泾渭分明,这是侦探推理文学必须遵从的最起码的原则。侦探推理文学的这种价值取向和弘扬真善美的审美特征,使其作品积极向上、格调健康,与时代主旋律相合拍。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旗帜下,做到探索社会问题而不失前进信心,暴露阴暗角落而不掩盖光明前景。在深刻揭示社会生活本质的同时,尽其所能地展示雄奇壮丽的自然环境美、文明和谐的人文环境美、善良正直的朴实人性美。
除了上述的功效外,侦探推理文学还有反思与预警功效。侦探推理文学作为法治文学,其关键不仅仅在于宣传,而有时却是深刻的反思。有人说,文学的任务就是去表达那些不能确切表达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文学承担的也是法律工作者所不能承担的那部分工作,那就是:对法律和法治进行反思,反思法治中一切关乎人性、关乎社会的那些有问题的不确切的东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传统法治文化、旧有法律体系的反思。如李迪的《傍晚敲门的女人》中,正是由于男女主人公不懂用法律来捍卫自身的权益,才有了传统“复仇”式的解决问题和令人惋惜的悲剧结局。
侦探推理文学另一个重要功效就是对社会起到一种预警作用。因为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历史,每当人们着手做一件事的时候,总是要考虑到它的前因和后果。中国古代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论述。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本身便要求能预见未来,掌握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当今现代科技对社会的作用,使得社会与经济的变革不断加快,人们无不意识到现代科技给社会造成许多未能预料到的后果。这就促使我们必须估计和评价这种影响的未来。再加上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因此人们也希望有一个美好而安全的未来,以消除现代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整个社会能够充分享受到现代科技的好处。所以作为法治文学的重要代表侦探推理文学,就必须要具有一种预警功能,以正视现实,关注未来,追踪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善于捕捉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以其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的独到能力,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从而及时地警醒人们防止和杜绝犯罪。同时也为人们在与各种新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寻求解决的方法和策略,从而使侦探推理文学更具有一种深刻的思想价值和厚重的社会内涵。
(本文作者单位:康焕龙,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杨军,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