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检察工作过程中运用的手机取证分析
2016-02-06王阿宝
◆王阿宝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453000)
针对检察工作过程中运用的手机取证分析
◆王阿宝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453000)
受到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正在全球展开的信息和信息技术革命,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讯设备之一,同时手机取证也成为在检察机关办案侦破案件、获取关键证据的重要环节之一。
检察工作;手机取证;取证对象
0 引言
手机功能的不断完善,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认可,当前通讯市场的主要工具过半已经被手机取代。同时,由于手机可以存储大量信息的特点,它也成为了检察侦办案件的重要帮手。因此,检察工作过程中通过手机取证的方式已经越来越频繁。
1 手机取证的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是我国刑诉过程中重要的证据依据,其中手机取证方式是电子证据取证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很多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为了能够快速的寻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突破口,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其手机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证分析,从而打破办案的僵化状态。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手机已经可以代替电脑进行越来越多的操作,同计算机相比,手机明显与使用者联系更具有紧密性,使用者操作手机的时间更多,手机内存储的内容更加丰富,私密性也更强。因此,在进行破案的过程中,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侦查与取证能力,建立新的取证机制,做好手机数据的处理与运用,所以通过提高手机取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作用对检察机关破案具有重要价值及意义。
2 手机电子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取证对象
人通过手机通讯工具与他人进行信息的往来沟通,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地留下了在手机设备内的某些电子痕迹就是手机电子数据。在新刑诉法中明确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并将手机数据纳入到了电子信息数据当中,其所存在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化、易销毁和易篡改等特点。在办案期间,只要确定其有助于真实案情的调查,就可以作为刑诉证据进行应用。
手机电子数据存储的位置主要是手机自带内存、外置储存卡等。首先手机机身内存中存储着大量的信息,主要包括:手机串号、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上网记录、聊天记录、位置记录、图片、视频和声音,存储的文件。其次SIM(UIM)卡也称为用户识别卡,包含着大量的有价值的潜在电子数据,如国际移动台识别码(IMSI);最近一次位置登记时手机所在位置识别号、设置的周期性位置更新间隔时间、临时移动用户号等;用户存储的电话号码,通话记录、短消息等信息;最后是手机外置存储卡,它可以存放音视频等数据信息,市场上以SD卡、MemoryStick等为主。
3 检察工作运用手机取证的状况
3.1 成效分析
首先为自侦部门寻找到了突破案件壁垒的有效线索。在案件的办理中,很多时候因为没有直接证据无法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破。但是,通过对嫌疑人手机短信等进行调取、恢复的方式,将可以寻找到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开展与侦办提供证据与帮助。同时,在审查起诉环节,收集的手机电子证据内容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犯下的罪行。因此在案件的侦破中,手机取证的作用十分重要。
其次,可以为庭审提供可靠的证据,提高了庭审指控工作的信心。公诉部门在进行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有时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手机上可能遗留某些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其手机内部的数据资料,此时技术部门就需要配合公诉部门,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内的数据信息,方便案件的取证调查。比如,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手机SIM卡的数据恢复与整理,找到其汇款信息、交流信息等作为直接证据,经过检验鉴定后送到法院,可作为直接证据提高公诉人信心或办案团队的士气。然后可以通过对证据链证据的补充,提高指正的效力。手机内部原始数据极易被篡改,为了避免手机数据的变更或者丢失,必须自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手机内部的固定数据进行调取,从而巩固案件的证据材料。
最后要通过破译手段破解手机密码,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在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很多人都是冥顽不化并抱有侥幸心理,迟迟不肯招供。而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其手机密码(或者绕过屏幕锁、PIN锁),获取其手机内部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后,将可以摧毁其心理防线,方便案件的侦破与处理。
3.2 制约手机取证办案的问题与困难
首先,受各手机厂家不断升级更新其手机系统版本影响,各种取证难题不断出现,取证效果不佳:新款安卓手机越来越难以ROOT,解锁或者刷第三方Recovery可能会触发手机的保护模式,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自动清空data分区的数据;苹果手机IOS4.3以上版本无法破解屏幕锁密码;新版本手机QQ、微信对SQLITE数据库的加密,删除后无法恢复聊天记录等信息。不同型号手机内部的RAM及ROM内的数据信息,由于不同生产厂商的制造的手机型号、种类存储格式、数据优化处理方式、Linux系统删除机制等原因,所以现有的手机取证工具及技术根本无法全部适应,因此给手机取证工作带来了技术难度,增加了取证的困难性。
其次,没有充足的技术人才,且取证方式尚未成熟。当前检察机关手机取证及鉴定部门人员及设备相对匮乏,在办案工作中往往捉襟见肘。并且,很多检察机关内部缺乏专业性对口的专职技术人员,内部工作的技术取证人员大多是通过自学或者是直接硬性指派上岗的,由于他们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支撑,在加上没有过多的实践处理经验,最终就导致手机检验鉴定取证工作的开展一波三折,无法发挥实际效果,影响了案件的侦破与手机取证的作用。
最后,缺少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电子证据细则,与办案部门协作机制不强。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却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且都和视听资料一并固定,无法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使用中的诸多困境。
4 检察部门手机取证工作的未来规划
首先,要实现电子数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手机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要积极的探索一种技术与办案部门的联合协作机制,通过完善流程的方式,实现手机数据的及时获取及固定,通过实际成效激发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对手机取证工作开展的积极性,提高不同案件中检察部门对手机取证的水平及能力。
其次,培养专业的手机取证等技术人员。检察部门应为技术部门员工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学习的机会,完善手机取证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研讨工作,积极的开发新型手机取证技巧、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手机取证技术,提高手机取证的可靠性与实效性。
最后,应该增加手机取证设备的资金投入。检察机关要增加资金投入,购买先进的手机数据取证设备及工具,积极的组建司法鉴定实验室,吸引优秀的电子数据技术人才,提高检察技术部门对手机数据证据处理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检察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手机取证获取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证据的方式已经在破案、司法审判中变得越发的重要。因此,检察机关应不断的提升手机数据取证技术及能力,发挥手机取证在案件侦破、侦办中的重要价值。
[1]赵长江.智能手机鉴定的困境及对策[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汪振林.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陈德俊,丁红军.手机取证研究概述[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2.
图1 电子数据取证有效性的证明途径
在审查以后,如果发现电子数据的制作和获取的地点、方式、时间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且不能对这一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在经过审查以后,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真伪,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中,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要保证电子数据具有证据能力,必须保证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主要是指相关的数据能够有效的对案件进行证明,并且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合法性则是指在获取电子数据的时候,取证的主体、方式以及取证的程序和证据形式必须符合相关的取证法律规定,不管取证过程中的哪一方面不合法,相关的数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为如果存在不合法性,那么其客观性也会受到影响。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互联网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取证以及鉴定工作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电子数据取证的作用已经在司法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不过就取证的真实性以及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仍然是当前研究的重点。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取证技术、取证理论以及取证工具和取证标准都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并且也出现了云计算、智能设备以及大数据等新型系统,但是电子数据的取证以及鉴定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因为这些系统的出现,对取证以及鉴定技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想使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证明力等得到有效的保证,相关部门就需要不断的努力,促进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以及鉴定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金波,杨涛,吴松洋,黄道丽,郭弘.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发展概述[J].中国司法鉴定,2016.
[2]陈伟,SMIELIAUSKAS Wally.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审计:机遇、挑战与方法[J].计算机科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