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器官捐献伦理社会体系建设研究进展的综述*
2016-02-06李恩昌朱小宁吉鹏程韩淑琴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西安7006wenhai88com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济南5004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人力资源处陕西西安7006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院陕西西安70049
李恩昌,彭 松,朱小宁,吉鹏程,韩淑琴(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 西安 7006,wenhai88@6.com;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 济南 5004;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人力资源处,陕西 西安 7006;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院,陕西 西安 70049)
关于我国器官捐献伦理社会体系建设研究进展的综述*
李恩昌1,彭松2,朱小宁3,吉鹏程1,韩淑琴4**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西安710061,wenhai188@163.com;2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济南250014;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人力资源处,陕西西安710061;4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综述了我国器官捐献伦理社会体系建设的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器官移植过去长期依靠死囚提供,由于传统文化、伦理观念、死亡标准、捐献体系不成熟等影响因素,导致公民器官捐献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应通过国家的倡导和推动,建立推动器官捐献的伦理体系,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组织体系,设立适合国情的脑死亡标准,进一步完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加强器官捐献推定同意的探讨,建立新的生命和道德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器官捐献问题。
〔关键词〕器官捐献;器官移植;激励机制;脑死亡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器官短缺成为严重制约人体器官移植发展的首要因素。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使用的移植器官主要依靠器官的捐献,而囿于传统文化、伦理道德、人生价值观、法律法规、器官捐献和分配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器官捐献率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有明显差距。与此同时,我国过去是世界上主要使用死刑器官作为移植器官来源的国家,比例一度高达90%,这种做法在国际器官移植界一直备受争议和批评,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如邱仁宗指出其违背基本的伦理学原则[1],他们认为死刑犯处于弱势的地位,很难真正做到知情同意,为保持处决后的器官可供移植,医生可能在行刑前参与操作。这可能导致医生道德滑坡,为以后进一步推广到严重精神病患者和严重痴呆症患者打下伏笔;虽可一时缓解器官的短缺,但使开辟正常器官来源的工作得不到重视。邱仁宗明确表示,“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在伦理学上不能通过辩护”[2]。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努力,通过废止死囚器官捐献、提高公众意愿、通过提高器官捐献数量来改变这一局面。
1 关于影响器官捐献开展的因素
尸体供体作为国内目前器官移植的主要供体,其伦理问题主要是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影响,以及死亡标准的界定,这成为导致器官捐献率难以提升的直接原因。调查显示,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轻生重死的观念是不能接受器官移植的主要因素。由于传统思想对大众根深蒂固的影响,要想在短期内从人们内心改变对遗体捐献的厌恶和恐惧情绪几乎不可能[3]。儒家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把个人的身体完整性与孝道联系在一起,直接导致人们对器官捐献的抵制态度产生。杨颖等认为,当前中国传统文化和观念是影响民众进行器官捐献的主要因素,大部分民众认为以心肺死亡的标准来判断人死亡为最佳方法,认为捐献器官的主要目的是想帮助他人,捐献的器官应首先应用于器官移植,以便挽救更多的生命。要想提高中国的器官捐献率,必须加大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器官捐献是“立德”“大我”“大爱”等中国传统美德的体现,进行器官捐献是自己生命延续的一种表达形式,只有民众对器官的传统认识发生了变化,才能大幅度提高中国的器官捐献率[4]。
脑死亡标准在西方已被多数国家所接受。而在中国,死亡标准研究和立法的滞后成为制约器官捐献的另一障碍。我国目前依然采用传统的心跳和呼吸停止来判定死亡,但是这种死亡标准对保证尸体器官移植的成功十分不利。如果采用脑死亡标准,一旦被判定为脑死亡,其心肺功能依然能保持,血液保持循环状态。从医学角度来看,这种脑死亡人的器官是移植最理想的供体,但脑死亡标准的制定却须十分谨慎。不少学者认为,以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能使器官得以及时摘取以保证其功能,提高移植的质量,对于急需器官的患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并不违背伦理道德;而也有学者认为这种死亡认定违背了伦理原则,尤其是对于患者的亲属来说,在患者的心脏还未停止跳动时就摘取其器官更是难以接受。如果大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呼吸,此时摘取器官可能会遭到家属反对;如果心跳呼吸停止,大脑尚未死亡,医生为摘取新鲜器官而忽视对患者的抢救,这与医学伦理是不相容的;如果患者确已死亡却认为还活着,迟迟不做死亡诊断,那么最后摘取的器官又很难移植成功。这些都是伦理两难问题[5]。
此外,伦理道德、人生价值观、法律法规建设、器官捐献分配体系的不成熟、社会支持力度、对器官捐献知识和意义的认知程度、家属感情及宗教因素等也都是器官捐献的重要影响因素。
2 推进人体器官捐献的策略
2.1建立器官捐献的伦理体系
李恩昌等从中国传统道德、国际生命伦理学、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等角度论述了倡导器官捐献的合伦理性,指出,为了推进器官捐献工作,国家应该明确倡导支持器官捐献的价值导向,给予捐赠者家庭适当补助,并严厉打击器官买卖;此外,还要完善相关组织机构、健全法律法规[1]。
中国的器官捐献工作开展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支持器官捐献的伦理体系。这个体系中应当包括一系列新的概念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系统。比如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过去,人死后的器官就成为完全无用的废物,但在今天,因为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人的器官可以挽救另一个生命,使之获得新生。那么人们就应当重新思考对生命的认识。
也是因为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一个人的身体内可能有移植他人的器官,甚至有多个他人的器官,这可称为“复合人”。这样的情况,伦理学应该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一套严密的理论给予支持,不但能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规范开展,更能够挽救更多的生命。
在传统社会,人逝世后,以“入土为安”为孝,现在也有了火化的形式。但科学技术可以使逝者的器官继续存活在他人身上,如果子女同意父母遗愿捐出其器官,既拯救了他人的生命,又让自己父母的器官存活。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将器官埋掉、烧掉?这种孝比之“入土为安”的孝或者火化的孝,岂不是一种新的更进步、更人道的孝道观。
由于器官捐献技术的实施,有可能形成一种超出血缘关系之外因器官移植而产生的亲情关系。如果有人生前愿意捐献而其家属也同意,受者也可能为了感恩,这种亲情关系是有可能建立的。
王明旭、张文等对中国《孝经》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害,孝之始也”的论述有新的见解与阐发,这实际上是教育人们要爱护自己的身体,防止身体无端受到伤害。但它并不是至高无上、绝对不可以变通的原则。当为了道义,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用部分身体甚至生命作出牺牲时,儒家又有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至高追求。更何况是生命将逝,不用就白白浪费的器官[6]。而这些观念将构成器官捐献伦理体系的基本内容,这些都需要去进一步研究、探索、论证和实践。
2.2国家倡导和推动
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事关全民健康和福祉的大事,牵涉面广,利益相关方错综复杂,且我国正陷于器官捐献率低的僵局之中,推进工作举步维艰。李恩昌等认为,做好器官捐献工作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倡导。他指出,国家有责任和义务竭尽可能地提供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通过国家建立相关医疗保障体制让公民在身患重疾的情况下,顺利获得相应的帮助和救济,这是立论的伦理依据。在美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器官捐献率高的西方国家,其成功经验便是国家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相关捐献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具体来说,国家应该从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加强宣传力度这四个方面着手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开展[7]。
2.3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组织体系
要解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僵局,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高新谱认为,建立既符合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伦理学原则,又切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是唯一途径[8]。黄洁夫也表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国家级的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公民死亡后“捐献无门”,这是我国多年来始终依赖死刑作为尸体器官移植来源的主要原因[9]。因此,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刻不容缓。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的共同推动下,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红十字会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初具规模,2012年7月隶属红十字会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体系也正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全力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原卫生部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移植试点工作,成立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与肝脏、肾脏分配与共享政策》;2012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原卫生部与红十字会共同起草《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尚在研究制定中。总之,虽然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还处在筹备和探索中,有许多未完善之处,但应该明确认识到只有全面推进体系的建设,才能开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新局面,切实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率[8]。
2.4设立适合国情的脑死亡标准
黄洁夫认为脑死亡(BCD)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器官来源的科学决策。按照世界上公认的伦理学原则,国家在器官捐献模式的开发选择上存在一个先后顺序,即脑死亡捐献、心死亡捐献、亲属活体捐献、非亲属活体捐献,当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黄洁夫认为,我国应积极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依据脑死亡标准优先原则推行器官捐献工作。同时他也指出,由于传统意识,公众对“死亡”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我国普通民众将将“脑死亡”“安乐死”“植物人”等概念混淆在一起,再加上现阶段医患关系紧张,现在在我国广泛推广“脑死亡”的死亡标准的时机还不成熟。随着科学教育的推广,当公众能够准确理解“脑死亡”的定义,且医疗机构也有了成熟的“脑死亡”判定的资质、学术队伍时,再在适当的时机推动“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认可[9]。
2.5完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
无论是尸体还是活体器官捐献,都应当高度重视给予器官捐献者或家属适当的补偿。赵金萍认为,结合我国器官移植的具体实践,要进一步推进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应建立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并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对其必要性做了论证。器官捐献激励包括对供者适当的物质激励和多层面的精神激励及对供者直系亲属政策激励等。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的实现途径有三:有效的社会宣传,切实的制度保障,完备的专项基金。同时,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之下进行,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合理,坚决避免出现变相的器官买卖[10]。
2.6器官捐献推定同意的探讨
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率低是制约器官移植开展的瓶颈,崔庚申、翟晓梅针对这一现状,提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原则,认为该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能提高器官捐献率,让器官被充分利用、减少浪费,可以使器官捐献的利他与利己完美结合。两位学者特别强调,推定同意不是强迫公民捐献器官,而是充分考虑了对公民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知情同意的尊重。公民在知情后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选择退出。同时,推定同意避免了经典知情同意中家庭成员对是否捐献器官的干预,体现了对逝者遗愿的最大尊重[11]。
针对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原则,有学者提出质疑,其理由主要是我国尚不具备推行的社会条件。首先,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的传统文化影响下,越过死者或者亲属的意愿表达,推定同意将有损法律或政策的社会认同,医务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压力;其次,如果忽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实行统一推行推定同意的原则,会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各项制度都还不成熟之时,陡然为公民增加这样一项负担是不合适的。从尊重人的角度,自愿捐献比推定同意更有利于保护捐献者的自主性[12]。
2.7建立新的生命与道德观念
推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必须做好顶层设计,从宏观和长远着眼,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筹划和开展。通过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促进广大民众建立新的生命与道德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捐献工作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为在建立新的观念方面,已有学者作了相关探索,如银勇提出要建立“科学生死观”“生命价值观”。尤吾兵提出,破除遗体器官捐献的“坚冰”,应充分挖掘传统“孝”观念中的“延续性”意蕴,认识“关系生命体”的生命存在新形式。张珊提出,在尸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判断中应该在道德宣传和制度设计上寻求“利己”与“利他”的合宜,在精神上感召,同时在利益上适当驱动,才能赋予公众更强的动力,推动我国的尸体器官捐献走出困境。
另外,近年来,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数量大幅攀升。活体器官移植有其优点,如器官存活率高,排斥反应发生率和失败率低,亲属提供器官能降低补偿费用支出,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主义也可以提供伦理辩护。在实际需求和媒体宣传的双重作用下,活体器官移植在民间颇受推崇。然而,在学术界则存在相当多的质疑声。
朱伟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鼓励活体器官移植,并以活体器官来弥补器官供应的不足,是现行器官移植伦理框架失败的标志。依靠活体器官来增加器官的来源,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也是对现行器官移植不足的熟视无睹。正如我们前面所言,活体器官移植只在特定范围,有限的条件下进行。它只限于一些自愿同意捐献的亲人和小部分志愿者,而不可能作为弥补器官供应不足的渠道。我们所应该做的是更多地发掘尸体器官捐献的潜力[13]。
钟会亮则从伦理学角度对活体器官移植提出七点疑问:①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的人有可能造成死亡或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是否合理?②活体器官移植时,移植器官来源于不同的年龄段,那么这种器官长期的功能到底能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也是一个科研难题。③供者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是否合理?④这种行为与器官买卖如何区分?会不会是变相买卖器官?⑤捐献者能不能随时反悔?⑥在活体器官移植中,医生摘取供者器官的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⑦活体器官移植是否会导致器官买卖之风更加盛行?[14]其中,第①点和第⑥点尤其值得关注。在相关问题未得到充分论证前,活体器官移植应在十分谨慎的情况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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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15-11-25〕
〔编辑王明旭〕
Revlew of Research Process about Organ Donatlon of Ethlc Soclety System Constructlon
LIEnchang1,PENG Song2,ZHU Xiaoning3,JIPengcheng1,HAN Shuqin4
(1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Chinese Medical Ethics,Health Science Center,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61,China,E-mail:wenhai188@163.com;2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College,Ji'nan 250014,China;3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Health Science Center,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61,China;4 DePartment of Research Institute,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 710049,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comPrehensively reviewed the domestic research status of organ donation of Ethic Society System Construction:In China,organs used for transPlantation weremainly from condemned Prisoner for a long time due to the factors of traditional culture,ethics,death standard and immature donation system,and thereby lead to far lower organ donation rate than that of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organ donation ethical system,establish wholesome human organ donation organization system,set uP the brain death standard,further imProve incentivemechanism of organ donation,strengthen the discussion on organ donation consent,estab_ lish new life and moral values through advocacy and Promotion of the country,and thereby solve Problems that re_ 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a fundamental view.
Keywords:Organ Donation;Organ TransPlantation;Incentivers;Brain Death
〔收稿日期2015-10-01〕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构建推动器官捐献的理论体系(2014C07)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565(2016)01-0154-04
**通信作者:E-mail:rwb@mail.xj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