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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2016-02-05李梓瑜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行政化审判

李梓瑜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李梓瑜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在我国地方法院的管理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双重管理,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互为交错,严重影响了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这种双重性质的管理,使得我国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带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过分的行政化会滋生出很多的问题来,不利于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不利于我国地方法院审判的公平合理性,也不利于我国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的效率提升。

关键词: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去行政化;问题研究

在当前我国地方法院中,存在两种层次的管理,科学地实施这两种管理,能够极大地提升我国地方法院的审判效率,同时还能够有效地提升我国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效率。但当前,地方法院中的这两种管理存在着互相交错的现象,难以深化地方法院的审判的公正性,同时也影响着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质量。

一、地方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在地方法院管理中,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对于地方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是基准,行政管理是辅助。但在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或多或少都受行政管理的影响,使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现象非常严重,不利于提升地方法院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地方法院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

(一)历史遗留问题造成

自古以来,在我国司法机构,主管刑狱的官员往往既要负责审判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同时也要负责地方的管理和司法机构的内部管理。从这点而言,在我国司法机构,审判权利和行政管辖权利往往是统一的,是一体的。受这种传统制度或者遗留文化的影响,在当前很多人的思想里,两种权利应该融为一体,这就使得我国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因素特别多。再加上地方法院的地方属性和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权的实施。

(二)传统的管理制度的贻害

地方法院是处理地方司法事物的司法机构,在很多地方法院中,法官的权利并不受保护,甚至很多法官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法院受传统的管理制度贻害较深,使得地方法院的很多领导都认为,法官是有血有肉的人,在审判的过程中,因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在这种传统制度的影响下,地方法院的领导们开始盲目地对审判管理进行横加干涉,从而影响了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

(三)集中统一制度的歪曲

在我国很多政府机构中,为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为了保障很多制度的落实,往往实行科学的集中统一制度。这种集中统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办事效率,保障制度的快速落实。但落实在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很多人对这种较为先进的管理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歪曲,这也使得这种集中统一的制度被横加地运用到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造成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从而滋生冤假错案,或者其他地方法院的贪腐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来保障司法独立。

二、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在地方法院中,审判管理是最核心的管理,审判管理应该与行政管理区别开来,确保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一)落实制度保障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

在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法官是核心,为了充分地保障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应该通过落实科学的制度来保障法官拥有独立自主的审判权。首先,作为地方法院的领导要遵循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效,积极地对法官进行放权,不盲目干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其次,为科学地实施去行政化,还应该加强地方法官的去行政级别制。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法院在管理中,法官仍存在着行政级别划分,这种划分很容易左右法官的独立审判,使得很多长期浸渍在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模式中的法官,在审判管理中容易受其影响,滋生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成分。

(二)理顺地方法院中各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责

在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管理级别。如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但在很多地方法院中,这些不同职务之间的关系经常会被混淆在审判管理中,造成院长跨越庭长直接干涉审判员,或者其他错乱的关系。因此为科学的规避地方法院中的行政化因素,应该理顺各自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保障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作为院长、庭长,既具备一定的审判权,同时更负责地方法院整体运行的管理权。他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明确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而对于审判员而言,则需要着重处理好审判中的权利,确保审判的质量。

(三)加强追踪检查制度,确保监督有力

在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应该加强案件的审判追踪制度,从接受诉讼开始到最后的结案等,各个环节上都应该做好追踪检查,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科学严谨的检查制度,能够提升审判管理中的监督制约权限,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地方法院的司法独立。

三、总结

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但现阶段很多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行政化成分较多,不利于司法独立,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因此,为提升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权,应该从制度保障、关系捋顺、监督制约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郑克奉.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7).

[2]陈春光,吴爱智.对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的探讨——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为切人点[J].法制与社会,2013(12).

作者简介:李梓瑜(1989-),云南红河人,昆明理工大学2013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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