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现状的法定与民主
2016-02-05陈洁
陈 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论我国税收现状的法定与民主
陈洁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从古至今,税收在一个国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逐步加强,税收的民主性也逐渐被人民广泛关注,人民的税收民主的意识也在近几年渐渐加强。然而,税收的立法、执法的民主性较西方民主国家而言依旧匮乏。通过对我国税收民主化的历程的分析以及对各学者相关文献的拜读,本文以税收的民主性原则为根本,旨在研究民主与税收的关系,分析我国民主税收的现状。同时也期望我国税收民主化程度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关键词:税收;民主;法定主义;纳税人权利
“税收”,这是个与我们每个人时刻息息相关的字眼,但每个人对这个字眼的感知却不相同。每个人都十分清楚,我们的一生都不能逃避的一个角色就是纳税人,可是很多时候却觉得“税收”是离我们很遥远的一个名词。为什么我们会觉得“税收”陌生呢?这是因为迄今为止我们中的多数人没有真正参与在税收相关制度的废立活动之中。当然,这不能说我们并非民主国家,只是民主制度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参与的匮乏。
当一个国家民主机制不尽完善时,必然会产生个人的实际税负不合理的加重;当每个纳税人意识到税负的加剧,必然使得个人利益最大化考量下的偷逃税款行为增多,最终产生一个恶性循环。无论对政府还是个人,这个循环都是一种毒性风险和潜在损失的扩大。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过征税问题,统治者需要被统治者同意而得以维持其统治,强调了征税问题的民主是民主国家得以前进的前提。税收的民主,即扩大税收立法的参与度,增收新税、废止旧税、税制变革,都要充分保证民众的参与度;依法治税,维护税法权威,保证税捐的法定主义。“国家非根据法律不得核课征收税捐,亦不得要求国民缴纳税捐,而且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舍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之下时,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此项原则,及成为税捐法定主义或租税法律主义。”税收的民主性的根本就是税收的参与度以及税收的法定主义。没有参与,民主无从谈起;没有法定,民主亦不得保证。学界一般认为税收具有民主性的原则,法定性的原则以及人权原则。张守文曾在其著作中提到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由此可以发现,税收的民主性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于税收的法定主义。学者陈亮曾在他的著作中写道“税收法定问题最根本的是民主问题,法律的制定必须代表民意,又被民众所决定”。其中,民主作为税捐的原则的基础和根本,因民主原则而产生税收的法定,同时税收依靠法定保障民主原则的顺利实现。在财税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的民主(或者说税的法定)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境界而不能实现。
伴随我国民主选举等民主制度的日益完善,税收的民主也被推向新的高度;随着2004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税收的民主将会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不断努力进行税制改革,税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税收立法不够科学,缺乏民主,甚至存在某些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膨胀,授权立法导致行政机关权力“越位”;税收执法权力的滥用使得纳税人的民主权力不得保证,即为虚谈。伴随我国民主选举等民主制度的日益完善,税收的民主也被推向新的高度;随着2004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税收的民主将会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不断努力进行税制改革,税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税收立法不够科学,缺乏民主,甚至存在某些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膨胀,授权立法导致行政机关权力“越位”;税收执法权力的滥用使得纳税人的民主权力不得保护。
恩格斯曾经说过:“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征税权;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可见税收具有天生的私有财产侵犯性。奴隶封建社会时期,税收是一种强征暴掠的形式,虽然不乏先进人士认识到人民的重要,依然不能掩盖专政的本质。现代民主国家中,税收的强制性并未改变,但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保障,民主纳税成为可能。人民让渡部分财产使得国家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即利用公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人民和国家之间形成一纸无形的契约,同时税收民主性原则成为了现代民主国家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税收民主性价值在于对人民主权的保障,这与我国人民当家的宗旨和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是相通的。我国目前依然存在着传统的治税思想,民主治税并没有很到位,因而,培养税务机关以及公民的税收民主思想成为我国税制变革过程中重要一环。如何民主立税,民主征税,完善税务执法监督,保障纳税人权利,都是税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在中华儿女心中种下一颗民主的种子,在中国真正树立起民主税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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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洁(1992-),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财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