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背后的思考
2016-02-05公建华
公建华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破产欺诈背后的思考
公建华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化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破产也变得寻常不过,破产欺诈已成为破产制度正常运行的梗桔。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及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入手,从多个方面提出规制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破产欺诈;行为特征;防范措施
一、破产欺诈的定义及特征
对于“破产欺诈”的概念当前还没有确切的定论,说法不一。根据民事欺诈的原理,我国法律仅仅简单罗列了几种欺诈性行为和其效力的认定。我个人比较赞同的是:如果行为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是制造虚假不真实情况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法,致使破产财产不明或者破产财产减少以及破产财产的负担增加,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构成破产欺诈。
破产欺诈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时间的特定性。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时间规定在始于破产申请前一年,终于破产程序结束。2、财产的特定性,对象仅指破产财产3、主观恶意的特殊性,主观恶意主要是逃避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4、行为方式的隐蔽性,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减少财产或利益的流出,导致破产欺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破产欺诈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加上,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匹,现实问题又错综复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破产欺诈时有发生。然而我国的现行的破产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亟待解决。
二、破产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灵活适用时间界点
欺诈的时间具有特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欺诈行为是否发生在破产期间关键要看是否开始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国外通常把它称为破产临界期或破产嫌疑期。我国的法律规定太过于僵化,不能适应济发展现实需要。企业破产即企业资不抵债,且偿付债务的能力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紧密相关。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企业规模的大小、市场占有率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等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可以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综合企业清偿能力适用不同期限的破产临界点。因为根据相关的会计学和管理学分析,部分企业可以预测五年后的行业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这样既可以针对不同的企业灵活的适用,还可以对破产欺诈起到预防作用。
(二)完善人格否认制度
首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同时它也是破产欺诈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公司的董、监、高可以恶意利用人格否认制度,随意侵害债权人以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破产期债必须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次,在法律实践中注意加强应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和适用问题,为了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建议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如发生破产欺诈行为则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欺诈行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公平的实现债权,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该制度仍有很多不足和缺陷。例如:第一,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只能申请法院更换,没有直接变更的权利,这种“法院为主,债权人为辅”模式,过多的深入了公权力的干预,不利于私权利的行使。第二,管理人水平相差甚远,实践中存在众多弊端。第三,我国法律中对于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我国法律并未对破产犯罪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在《刑法》条文第162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
1.管理人权利放开
改变“法院为主,债权人会议为辅”的这种公权力过多干预的模式。我们可以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可以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法指定为辅”的模式来赋予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既可避免过多公权力的干预,也能表达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
2.破产管理人的专门化
破产管理人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组成一个新的组织,专门提供专业的破产管理服务。不仅便于国家管理,还能够更好的保障破产管理活动的的中立性和专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破产管理人的信任度、满足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现实需求。
3.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违反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到真正的权责一致。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总结
破产欺诈的存在不仅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还阻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运行,所以,我们应提高对破产欺诈的警惕和认识,不断完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同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破产欺诈进行预测和防范,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注重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两者互相补充,共同减少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对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事件的发生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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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公建华(1989-),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