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大虾”事件看政府与舆论
2016-02-05申海涛
申海涛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从“青岛大虾”事件看政府与舆论
申海涛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青岛大虾”事件被无节制地扩大化,毕竟事情的起因源于两起简单的案件—一个价格欺诈,一个政府不作为。本文试图以“青岛大虾”事件为切入点,分析政府及舆论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和理想化应对方案,以便在处理类似“青岛大虾”问题时不要重蹈覆辙。
关键词:政府;舆论;权利;权力;社会契约论
“青岛大虾”案件在各方努力下已经处理完毕,据跟踪报道,案件中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作为一名法律人,对这个事件的看法,不能随波逐流,要服从自己的信仰,做出自己的判断。鉴于商家、消费者以及两者关系已经厘清,因此无需做过多阐释。在接下来的分析中,将重点分别深入讨论政府、舆论及两者的互动。
一、“青岛大虾”事件暴露出来的政府方面的问题
中国的社会变迁源自近现代中国自上而下的改革,就是改革由最高政府层面发起,然后逐层推进,一步一步到达群众。政府是一个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机构,各部门、各层次政府工作人员均视法律为自己各项工作的重要的依据,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不用考虑其他因素了,似乎出现任何可怕后果自己都能够底气十足。很大程度上,这样的一个结果便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形式主义执法,“青岛大虾”案件,匆匆做出处罚决定,很难不让人质疑,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仅是对商家利益的侵犯,更是对舆论的某种程度的纵容。这样迅速的做出反应,缺乏深思熟虑,本身案件在法律上并不是重大或复杂案件,却要优先处理,也有破坏公平原则的嫌疑。
一个用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指导原则的政府是一个有底气的政府,它会以这种道德作为指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流程处理处理分内之事。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不仅仅在于执好法,更要把法律的信仰深埋心中,这样做出的事必然是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工作人员更要懂得提升道德水平,并且把道德内化为信仰。这样,法律这一条线,道德这一个平面便会了然于心,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就能做到心中有数。
二、“青岛大虾”事件暴露的舆论方面的问题
舆论作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利的一种途径可以理解,在当事人“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时,舆论甚至可以成为他们某种程度上的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一个人同时面对的平等的主体之间及纵向的管理关系之间的对方如果都不按规则出牌,则会深感无力。绝大部分网友似乎进入当事人角色,这样其实也好,等于为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变为强势的力量,大到可足以引起政府去做该做的但又没做的事。后来问题圆满解决了,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吧。“当然,社会生活并不服从逻辑,相反逻辑倒是常常要服从社会生活。”[1]现实是“青岛大虾”事件远远没有结束,在这个时候,网友们以为自己的力量强大了,这是一个瞩目的焦点,大有文章可做。
舆论作为一种监督的方式,需要勇敢而不是鲁莽,需要思考而不是冲动。“真正的批评必须在知识上压倒对方,而不只是在气势上压倒他。”[2]缺乏理性,不受约束的自由必定是一种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导致违法。我们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理方式很简单:对商家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做出制裁。舆论的目的是这样的才是理性的。然而在问题处理当时,舆论是不理性的,案件处理完毕,余波却绵延不绝。这样做的结果便是既浪费了舆论资源又干预了政府的正常执法。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它有自己的一整套行政执法体系。舆论的干预过度,一个极有可能的结果便是将政府的那一套行政执法体系打乱,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结语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通用的。我们不妨假设,人民为了自己的最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而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组成政府。可以想见政府的执法便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因为这种执法是人民当初让渡权利时所要追求的。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与人民是同一的,这种同一表现在人民所想的,便通过政府所做的表现出来。现实是政府设立后便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代表政府的政府工作人员便会有独立于人民的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加以限制,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便会变本加厉。“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仍旧是本初的政府,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似乎产生一种人民把权利赋予给他个人而不是政府的想法,这样他利用权力做的事便可能是他自己的事而不是人民的事,也就是政府该做的事。这时舆论的出现便有了极大的合理性。我们可以认为舆论的权利是人民当时让渡权利时所保留下的权利,这种权利集中起来也形成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与政府赋予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不相上下,甚至这种权力在某些时候可以剥夺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政府工作人员在某些场合下于是对这种权力表现出一种服从,做出符合舆论的行政行为,因此舆论也是需要规制的。
[参考文献]
[1]朱苏力.用法的观点看问题[J].法制资讯,2014(5).
[2]桑本谦.草率的言论和粗暴的批评:从“7.16微博事件”看法学研究的教条化[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4(1).
作者简介:申海涛(1992-),男,山东潍坊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