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体制改革中三个维度存在的问题
2016-02-05陈文
陈 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司法体制改革中三个维度存在的问题
陈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我国的司法体制存在很多问题,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其中司法独立有着“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司法队伍的待遇有待加强,司法适用能力也需要提升。只有这样,才能成功推动司法改革。
关键词:改革急迫性:司法地方化:司法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司法权力运行
在过去的十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呈现出“开倒车”的情况。在司法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有愈发严重的趋势。这样的情况使得社会上更加重视司法改革的各种进度和情况。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急迫性
由于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使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显得更加急迫。从十八大到四中全会都聚焦了司法体制改革。这里面有提到了要进一步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同时要完善目前存在问题的司法体制,要确保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问题予以再次强调,还关注了司法权力运行的问题。由于先前存在的问题太多,并且趋于更加严重,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的目标,没有十年或者以上更长的时间,恐怕难以取得成效。但是不能因为实现目标的严峻性就沿用过去拖延的思维,如果那样的话,之后再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无疑会加大问题的解决困难度和花费比以前更多成本,稍有不慎,将使司法改革面临失败的危险情形。
考虑到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着多重维度的关系,其中的三个关键的维度对司法体制改革有着“桥头堡”指标意义,对这三个维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三个维度分别是针对“司法地方化”的司法独立、以提升职业素质为核心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审判者和裁判者职能定位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
二、针对“司法地方化”的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宪法,即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确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必须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不受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进行了的重点强调,还要进行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省级以下的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内容,比如要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采取积极有效地方法使得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也就是要进行司法机关去行政化。许多人将这些规定解读为是针对日益严重的“司法地方化”。这里的司法地方化,主要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来源于地方,使得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受到了限制。这样地方保护主义就很有可能会干扰到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进而导致基层司法环境不佳,比如有关的跨行政区划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立案、胜诉难和执行难的现象。这实际上将司法机关行政化,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针对“司法地方化”的上述两个决定作出了由省以下统一管理的制度安排,然而这样的安排实行的难度很大,它对司法独立的能起到的促进的作用有限。它在短期内实现还有待于其他相关问题的理顺。比如首先需要确定有权力进行统一安排的省级单位是什么样的?如果让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宪法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后是让很多人忧虑的,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使法院、检察院进一步行政化和如果专门成立一个新的管理机构,能不能有效地防止这个新的管理机构干预司法?这样的新的机构又该如何来监督和限制?当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那么其他方面该由谁管?这些问题要是没能配套安排好,将会限制住省以下统一管理制度的生命力。司法体制的改革应该是全方位设计的改革,因而应该注意例如户籍、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制度对司法独立的影响。综上所述,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安排,以便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果。
三、以提升职业素质为核心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建立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并要求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的统一招录机制,完善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要求要推进司法队伍的三化,即正规化、专门化和职业化,提高司法队伍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更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制度。更加强调加快建立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的分类管理制度、职业保障制度以及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也要求要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试图通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是他们享有充分的职业保障,进而使他们的司法尊荣感得到提升。综观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给予法官、检察官好的
待遇并且为社会所接受,是以他们中的大多数拥有良好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前提的。但是在我国,有相当的一些法官、检察官欠缺着关键的法律适用能力。同时,我国司法环境存在着诸如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不时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新闻报告,进一步损害司法权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面临着不小的社会反对压力。其次由于近年来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偏高,使得进入专门队伍的门槛过低,严重阻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待遇的提高。综合来看,在人民群众对司法专门队伍的素质有普遍承认的情况下,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国家通过健全招录制度,才可能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
再则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在目前的现实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在当前的职业收入体系中,一名优秀的律师的收入远远超过体制内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水平,同时还面临着在自由度和风险度的选择,律师自由大,风险小,而法官和检察官的风险大,自由收到不小的限制。因此短期内可以认为优秀的律师不会选择进入体制内任法官和检察官。同样的出色的、优秀的法学专家也基本上不会进入体制内任法官和检察官。因为一名出色的、勤奋的法学专家的工资水平也是相当可观的,况且两种不同职业的职场氛围、工作方式也将很大制约着学者往体制内发展。
四、明确审判者和裁判者职能定位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来确保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阶段要经得起法律公正的检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提出更具体的说法,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规范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法律的判断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一种价值判断。齐佩利乌斯将法律适用能力定义为将案件事实归入规范之下的能力。并认为这种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认为每一个个案的解决首先从找到可能适合这一案件的法律规范开始,也就是从被认真地认为适合这个案件的法律规范开始。或从另一角度来说,可以看做是确定这个案件属于已经确定的法规范所能适用的一个过程,当然还需要进一步的判断。这个过程可以看做是正确地联想并准确无误地找到恰当的规范的禀赋,就是一种判断力。而这种判断力只能通过后天实践中的反腐练习得到才能得到和发展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一些法官、检察官明显和所要求的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正是这样的不利的因素阻碍着司法制度的完善。
总而言之,进行全方位、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必然需要各项制度能很好的相互配套,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果。但是现在的很多方面扔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面临着诸多的障碍,需要相当长时间来解决好。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和困难,才能全方位的改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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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帆.凸显裁判者的司法尊荣和职业特色[N].人民法院报,2013-11-18(01).
[4]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9-130.
作者简介:陈文,男,汉族,福建福州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