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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

张 群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班(2012级),福建 厦门 361004



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

张群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班(2012级),福建厦门361004

摘要: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内容,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漏洞,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产生漏洞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有关措施。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

从广义角度看来,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并调整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角度看来,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中关系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家庭的延续除了感情维系还需要物质条件的支撑,因此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家庭物质生活、关系到家庭的精神生活,同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同时指出夫妻财产制中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中有三条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制,第一条阐述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第二条内容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具有的举证责任;第三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变成夫妻共有财产[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011年7月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具体归属、父母资助财产的归属、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分割、夫妻继承财产的归属和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等内容[2]。

二、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漏洞

(一)司法解释的冲突

实际法律案件审判结果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之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矛盾现象同样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问题的规定中,该项规定中指出婚姻当事人通过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继续的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我国当前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二)司法解释和我国传统家庭共有制的冲突

基于此我国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该问题进行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此时房屋可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看作子女一方的赠与财产,且将其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解释法解释》中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与《物权法》中的“登记主义”原则一致,但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不符合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3]。

长久以来,我国家庭的延续靠两代人共同完成,上一代人和本代人主要完成婚姻和育幼的任务,本代人和下代人完成养老任务,基于此,才有了家庭的延续。在该种风俗的影响下,父母甘愿在经济投资上帮助子女。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之间需采用“亲兄弟明算账”的方式进行交往,可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于违背了传统的家庭观念,不利于家庭和谐的维护。

(三)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化倾向

我国针对婚内财产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缺少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处理方式包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调解方式结案等。但具体司法审理案件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方面出现混乱。我国的司法解释不可创设法律,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婚内资产的规定来看,该项规定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围,存在准立法的嫌疑。

三、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漏洞产生的原因

(一)缺少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对审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解释,但会造成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在思想和逻辑不统一的状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过于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注重财产来源和资本收益,导致夫妻个人财产扩大的现象。同时在房屋归属问题上过于强调公平,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可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缺乏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指引,导致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出现矛盾。

(二)忽略中国传统家庭的共有制

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家庭的稳定离不开家庭共有财产的支撑。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受到西方思想和个人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部分民众过于追求个人权利,尤其体现在夫妻财产权利方面。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登记主义原则的应用摧毁了我国传统的家

庭共有财产制,导致法律天平倾向家中经济强大的一方。在该种法律的引导下,家庭的存在毫无意义。可见同居共财已经成为中国的习惯和传统,因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应遵循中国传统的家庭共有财产制观念。

(三)缺少《婚姻法》的立法支持

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漏洞,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婚内侵权纠纷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该解释存在准立法的嫌疑。总结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体现在财产范围模糊、财产管理制度简单、法定财产制度缺失。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健全[4]。体现在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公示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四、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的措施

(一)确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关系调整过程中需尊重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需给予适当限制,由此来保证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制规定中需遵循保护弱者合法权益、肯定妇女家务劳动和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三个原则,由此来实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统一。

(二)重视传统家庭共有制的价值

中国传统家庭共有制虽存在很多弊端,但在该制度的影响下,家庭和睦稳定,即使有成员死亡家庭仍然存在。可见家庭共有制能够发挥赡养老人和抚育儿女的功能,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当给予家庭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将其列入民事主体的范围,设置以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5]。

(三)健全《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健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须首先从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着手,首先,我国《婚姻法》需明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详细规定法定夫妻财产的管理制度,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其次,需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公示制度。

五、结语

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今后的《婚姻法》在制定夫妻财产制过程中,需遵循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和肯定妇女家务劳动等三项原则,尊重中国传天传统家庭共有制,不断完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由此来保证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丁素芳.<婚姻法>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研究——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11):38-42.

[2]段颖.论我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13(20):65-66.

[3]李锐,谢婷,周彦洵.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影响[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13):16-19.

[4]翟文睿.浅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J].今日中国论坛,2013,07(08):190-192.

[5]蔡士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26(10):244-245.

作者简介:张群(1982-),女,汉族,吉林人,管理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班(2012级),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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