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2016-02-05陈原
陈 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陈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在社会中得到越来越普遍的使用,但其中的免责条款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市场,保障广大民众以及签订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必要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改善市场环境,加速社会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成为了人们各项经济活动的最主要形式,格式合同更是适应社会快节奏的要求,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合同中出现利益失衡和商业的不公平现象更多,其中的免责条款存在的负面影响就是强者的意志压倒弱者的意志,弱小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因此,必须对其存在的弊端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规制。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企业的法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制定的免责款项,广义上说可以完全免除或者限制法人的责任,狭义上说就是完全免除责任。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主要是由一方的企业法人或者机构制作,虽有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监督,但是合同不是合作双方商议的结果,因此会出现危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会维护制定方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处于绝对市场经济地位优势的一方会制定“霸王条款”,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得不接受,要么继续合作,要么走人。如土地管理条款,可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作不平等的分配。在这种情形下,强者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而弱者不得不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只能顺从无法抗争。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进行完善,通过法律或者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这就是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的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强制执行,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依赖人的意志。强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法方面,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统辖所有民商事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合同法在内。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事宜除遵守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还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民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对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诚实守信原则等。免责条款属于民事行为,同时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免除当事人一方的责任,民法应当让其在遵循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生效的难度和成本,从而为维护另一方的利益筑起一道防线,这事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民法方面,也是途径之一。另一方面是合同法。合同法可以直接决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合同免责条款中造成一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条款作出规定,宣布无效,对免责条款进行直接规制。
强制性条款的规制用于人们可以直接预见到的不公平现象,而对于疏漏或者不可预见的部分,就要采取任意性条款规制。任意性条款具备与生俱来的弹性,各国都非常重视任意性条款的作用,甚至通过立法增强任意性条款的强制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相辅相成,维护法律的平衡。强制性条款规制的途径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以及价值,任意性条款的规制则减缓了法律的刚性,弥补了漏洞和缺失的部分,二者的结合确保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和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条文性规制与概括性规制的途径
条文性的规制就是在法律上作出取舍,用条文明确规制合同中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内容,虽是清晰明确,但也难免挂一漏万,不可能将所有的内容均用条文加以规制,这也是法律的有限性。为了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概括性规制应运而生,对难以细化的部分或者无须条文规定的内容,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将合同的内容纳入法律管制的范围。条文规制和概括性规制二者也是相互补充,一个是细致明文规定,一个是笼统、概括、模糊,但最终的目的都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因合同关系中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条款性规制不可能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就达到目的,而概括性规制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不针对个别合同而是对所有合同加以规制,如: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规定将合同的免责条款纳入了所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范围,内容广泛,能对所有条款进行制约,要求人们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对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必须采取多角度、多途径、多层次的方式,才能确保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出现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一方面弱者在交易中丧失谈判的能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民法的精神就是维护公平、伸张正义,为了更好地趋利避害,就要花费大力气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综合运用法律、规制、监督等各种手段,匡扶公平正义的科学理念,让所有社会成员享受效率、和公平。
[参考文献]
[1]应文涯,吴旻昊.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5(10).
作者简介:陈原(1975-),男,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232-01